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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知识培训资料.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5858153 上传时间:2024-11-2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4.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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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学校卫生知识培训资料海安县大公镇卫生所教育系统的各位领导、老师: 大家下午好! 根据镇党委的安排,今天由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一下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我主要讲的是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同时把我们学校平时需要做的一些工作穿插在其中,帮大家再梳理一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原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的。共六章四十一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

2、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具体标准: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

3、房(如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舞蹈室、语音室、图书室等)卫生要求:执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1986)第三章的规定。如: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12平方米;教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应有2米以上距离,后排课桌后缘与距离黑板的距离不超过9米;教室内各列课桌间应有不小于0.6米宽的纵向走道,教室后应设置不小于0.6米的横行走道。2、教室的采光与照明卫生要求:自然采光 课桌椅面和黑板面能得到良好的照度,光线分布均匀,避免产生强烈弦光(弦目现象); 单侧采光的教室光线应从学生座位左侧射入,双侧采光的教室主采光窗应设在左侧 教室的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与室

4、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于16; 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应采用无色透明玻璃。人工照明教室课桌面和黑板的平均照度值分别不低于150LX和200LX,其照度均匀度(在给定的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均不应低于0.7;教室照明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通常每教室应配备40瓦荧光灯9盏以上,其中黑板照明2盏;教室照明灯具应配有灯罩,不宜用裸灯,灯具距课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米,灯管排列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3、教室课桌椅卫生:中、小学校教室内课桌椅的配置应执行国家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的规定。如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置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并且保证每人一席。4、教室黑板卫生:教室内设置的黑板应

5、执行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SJ99-86)中有关规定。如:黑板应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檫拭;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米;讲台桌面距离教室地面高度一般为1.2米。5、教室微小气候:教室应设通气窗,寒冷地区应有采暖设备;新装修完的教室应进行室内空气监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通风换气。6、学校生活服务用房(如宿舍、厕所等)卫生要求: 学生宿舍A 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B 学生宿舍的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应低于3平方米;C 应保证学生一人一床,上铺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

6、; D 宿舍应设有换气窗,保证通风良好;E 学生宿舍应设有厕所和盥洗设施,若为室外厕所,则距离宿舍不超过30米,并有路灯。学校厕所A 新建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应相距30米以上;B 女生应按每15人设置1个蹲位,男生按每30人设置1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C 厕所内宜设置单排蹲位,蹲位不得建于蓄粪池之上并与之有隔断,蓄粪池应加盖,小学厕所蹲位宽度(两脚踏位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8厘米;D 厕所结构应安全、完整,应有顶、墙、门、窗和人工照明。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

7、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具体要求:开水(1)提倡学校采用开水作为学生饮水。盛装开水的器皿(如保温桶等)定期清洗、消毒、加盖上锁。(2)检查开水供应量是否充足和方便桶装饮用水、现场制售饮用水(1)桶装饮用水索证情况(2)桶装水保质期、瓶口是否密封完好(3)饮水机的放置位置(4)饮水机管道定期清洗、消毒、记录。(5)现场制售饮用水机按要求更换滤芯滤材并记录严禁私自使用自备水(井水),二次供水需要经过审批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第十条

8、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第十二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9、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具体要求:1、 利用宣传栏、黑板报、讲座、校园广播、专题班会等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特别要注意根据不同传染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卫生防病意识。2、体育与健康课要正常开展,做到有师资、有教案、有课表、有备课笔记、有考核;3、 健康教育师资要接受卫生部门专业知识培训。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具体要求:1、每年秋季对小学16年级学生、初中

10、78年级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幼儿园每年春季对在园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2、体检结束后,应及时进行个体与群体健康评价,并向学生、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健康评价结果,分析学生主要健康问题、提出改善学生健康状况和进一步检查的建议。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具体要求:落实分解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学校应建立

11、传染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应将防控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确保职责到位、检查到位,共同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包括:1.制定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2.每日开展学生晨、午检工作,并有记录,发现可疑传染病患者应登记、报告并动员进行隔离治疗;3、开展因病缺课监测、报告工作,每日通过系统进行网络报告;4、协助对新入托或入学新生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接种不全的儿童要补种相关疫苗;5.对因病缺课儿童返校复课的,要凭医院康复证明;6、学生定期体检制度和学生健康档案管理制度;7.教学场所通风与重要场所定期消毒制度,使用的消毒产品要有索证资料;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传染病防控的原则“

12、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建立由学生教师专职(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或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学校领导的传染病发现、疫情监测与报告制度。落实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负责学校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的日常工作和疫情报告工作。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第二十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卫生(保健)室的设置A 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负责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

13、、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以及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B 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以及学校卫生日常检查;C 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以视学校规模和情况设立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卫生(保健)室的设施与设备A 卫生室的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并有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

14、高压灭菌锅等;B 保健室的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并有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等。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二)制定学生常

15、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第三

16、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

17、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

18、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刚才,跟大家共同学习了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一些内容,如果有讲得不对的地方,敬请大家批评指正。同时也拜托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学校卫生工作,因为我们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工作目标,那就是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最后,真心地祝愿我们大公的教育事业能够再创辉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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