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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中后期辽东地权关系的转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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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The Land Ownership Relationship in LiaoDong Area in the Middle and Late Ming DynastyMENG Yan鄄xia(BoHai University,Jinzhou,Liaoning 121013)Abstract:In the early Ming Dynasty,Liaodong area implemented a military garrison system,and all fields in Liaodong werepublic.Since the Xuande period,the military

2、 garrison system in Liaodong was gradually destructed,and the amount of graingarrisons was far less than that of the early Ming Dynasty.During the Jiajing and Longqing periods,with the destruction of themilitary garrison system,summoning people to cultivate and encourage land reclamation became the

3、new policy.Cultivated and non鄄claimed fields also emerged.The land ownership relationship in Liaodong gradually shifted from public ownership to privateownership.At the same time,the phenomenon of land buying and selling has emerged,marking the intensification of privatization ofland ownership relat

4、ions.Key words:the land system of the Ming dynasty;land rights in the Ming dynasty;the soldiers settled the fields inLiaodong论明中后期辽东地权关系的转变孟艳霞(渤海大学,辽宁 锦州 121013)摘要:明初,辽东推行军屯制,田地皆为公有。自宣德年间开始,辽东军屯制逐渐遭到破坏,屯粮数额远不及明初。至嘉靖、隆庆时期,随着军屯制的破坏,召人承种屯田以及鼓励开荒成为新的政策,承种田和科田出现,同时无科田亦随之出现,辽东的地权关系逐渐由公有向私有转化。与此同时,田地买卖现象出现

5、,标志着地权关系私有化加剧。关键词:明朝土地制度;明朝地权;辽东军屯中图分类号:F301.22文献标识码:粤文章编号:员远苑员原怨苑源猿(圆园23)03原园园88原园6收稿日期:2023-04-26基金项目:渤海大学国家安全研究院招标课题项目“明代辽东边疆政策与边疆安全研究”(XK202134-20)。作者简介:孟艳霞(1981),女,山东宁津县人,历史学博士,渤海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中国古代边疆史。明代辽东因地处边疆,战略位置极为重要,因此其土地管理形式与中原地区不同。明初,辽东推行军屯田,土地完全公有化;明中后期,军屯制逐渐被破坏,地权关系也由公有制逐渐向私有制转化。地权关系的

6、转化不仅保证了辽东军粮的供应,更为辽东边疆的土地开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直接反映了明代对辽东边疆治理政策的调整过程,是辽东边疆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军屯制的破坏洪武初年,朱元璋因辽东战略位置的重要性,于此地大量驻军,并开荒屯田。关于辽东军屯田最早始于何时,文献中并无记载,但洪武七年(1374)正月,“户部言定辽诸卫初设,屯种兵食未遂,诏命水军右卫指挥同知吴迈、广洋卫指挥佥事陈权率舟师出海,转运粮储,以备定辽边饷”1,由该条记载看出,在洪武七年以前,辽东地区就曾推行过屯田,但未能成功,屯田之制也就此搁浅。直到洪武十八年(1385),朱元璋因辽东海运屡有海难发生,且劳民伤财,因而再次于辽东推行

7、屯田。是年,国子监祭酒宋纳献 守边策 曰:“备边固在乎屯兵,实兵又在乎屯田,屯田之制,必当法汉陛下宜选其有智谋勇略者数人,每将以东西五百里为制,随其高下,立法分屯五百里屯一将,布列缘边之地,远近相望,首尾相应,耕作以时,训练有法,遇贼则战,寇去则耕,此长久安边之策也。”2朱元璋采纳了宋纳的安边之策,在全国边地开始推行屯田法,辽东于此时也逐渐推行屯田,并逐渐形成规模,进而达到巅峰。洪武永乐时期的屯田军粮完全可供军食,且仓有余粮。成化十九年(1483)九月,总理粮储户部郎中毛泰奏曰:“洪武初,辽东粮科俱从太仓海运,其后,罢海运置屯田,八分屯种,二分戍逻,每军限田第 42 卷第 3 期2 0 2 3

8、 年 6 月怀化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AIHUA UNIVERSITYVol.42 No.3Jun.2 0 2 3五十亩,租十五石,以指挥千百户为田官,都指挥为总督,岁夏秋二征,以资官军俸粮。自洪武至永乐,为田二万五千三百余亩,粮七十一万六千石有奇,当时边有储积之饶,国无运饷之费,诚足食足兵至要道也。”3洪武永乐时期,辽东的屯田达到 25 300 余顷,粮 71 万余石,如此军粮数量在整个明代达到了巅峰。辽东屯田制的破坏开始于宣德年间,宣德四年(1429)二月,户部尚书郭敦奏报:“洪武、永乐年间,屯田之例,边境卫所,旗军三分四分守城,六分七分下屯,腹里卫所一分二分守城,八分九分下屯

9、,亦有中半屯守者。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提督秋成比较依例赏罚,仓有余粮。近年各卫所不依旧例,下屯者或十人,或四五人,虽有屯田之名,而无屯田之实。”4辽东大体也是如此。成化十九年(1483)九月,总理粮储户部郎寖中毛泰奏曰:“宣德以后,屯田之法虽曰废,军士犹余四万五千四百,而粮亦视旧不减三分之一。”5成化年间的毛泰虽对宣德时期的屯田持肯定的语气,但不难看出,宣德年间屯田已经寖废,屯粮较之前也减少近三分之一。至正统年间,屯田制破坏更加严重,自然灾害频繁,导致屯军生活艰难,无法交纳科粮,此为屯田遭到破坏的主要因素之一。正统元年(1436)闰六月:“辽东定远等卫奏:往年旱潦,所负屯田子粒上纳艰难”6。

10、正统六年(1441)十二月,巡抚辽东左副都御史李浚奏:“今岁辽东、广宁、宁远等十卫屯田俱被飞蝗食伤禾稼,屯军缺食,并乏下年种粮,愿于官廪借给,俱候秋成,抵数还官。从之。”7此两条记载虽为旱灾、蝗灾导致屯粮不足,屯田不济,但也足可证明此时仓粮储存已不足,导致屯军在遇到灾害时出现缺食的现象。正统九年(1444)正月,巡抚辽东监察御史李纯奏:“辽东各卫队伍并带管驿递铺盐铁场旗军下余丁,除老疾幼小不成丁外,其少壮者五万四千八十六名,中间有六七丁、八九丁者,耕种自食,多不纳粮。乞行辽东都司从实勘数,每军除与一丁帮助,其余每三丁摘拨一丁,与田五十亩屯种,年终照例比较子粒于该仓交纳备用。”8奏议得到了准许。

11、显然李纯已经认识到屯军逃逸是导致屯田不足的主要原因,因此提议通过增加屯田人员的办法来补足。辽东屯田之法尽坏于成化年间,这从总理粮储户部郎中毛泰的奏议中就可得到印证,成化十九年(1483)九月,毛泰奏曰:“近被边方多事,屯田之法尽坏。巡抚官相继兴复,其数少增,又岁运银十万,兼开中淮浙盐所用,尚乏。都御史滕昭乃于操练马军内遴选弓马生疏者三千余名退归屯田,岁省各军所支粮豆六万余石,而得屯粮三万余石。至成化十二年,都御史陈钺仍以昭所选屯军勒归操练,遂罢徵粮,又减除无名屯军六万余名,以五年计之,共减粮三十万石。故今所存正军惟一万六千七百余名,而岁徵粮止一十六万七千九百石,又以荒歉蠲免,岁不足七八万之数,

12、较于旧制屯田之法十不及一,故辽东三十二仓通无两月之储。”9毛泰在奏议中指出“边方多事”,屯田军士严重不足,是造成屯田之法尽坏的主要原因。朝廷也曾采取各种措施试图恢复屯田,但都于事无补,以至于到成化十九年(1483)时,屯军只有 16700 余名,每年的屯田粮 167900石,再因荒歉蠲免,岁征粮不足七八万,仓库储粮严重不足,可见此时屯田制的破坏已经相当严重。以至于在成化二十年(1484)八月,毛泰再次奏曰:“辽东军士旧以二分守城,八分屯种,而今乃反是,其都司卫所官员又调以修筑边墙,致误农事,乞申永乐三年赦谕屯田官军红牌事例,一面,永为遵守,今后凡有修墙等务,止以见在一十八万舍人、余丁轮番调拨,

13、其屯田军士不许擅科擅役。”10毛泰试图通过保证屯军数额的办法恢复屯田,奏议虽然得到允许,但屯田并未得到恢复,屯田积弊反而愈积愈繁。弘治十二年(1499)三月,户部覆奏总理辽东粮储郎中史学所言辽东四事,其一谓:“辽左屯田为弊最多,请行移巡抚、巡按会同本官逐一清查,其屯田官军不许别衙门更调差遣。”11显然毛泰的提议并未奏效,屯田积弊并未得到改善,反而愈加严重,甚至在全国边地屯田中“为弊最多”。屯田军“擅科擅役”“更调差遣”,不能保证屯田军士正常耕种,耽误农事,是造成该时段屯田遭到破坏的主要原因。因此,政府采取的各项补救措施也是围绕着如何保证屯田军士数额以致不误农事展开的。除了屯田军士“擅科擅役”,

14、外逃也是造成该时期屯田遭到破坏的主要因素。弘治十四年(1501)十二月,监察御史胡希颜查辽东边储以及边备事宜时奏:“辽东旧额军士十八万有余,今物故逋亡过半,勾考不前。请并行巡按御史照清军事例,将辽东见在军册与兵部所藏宣德间军册查对,以便勾考。”12说明辽东军士逃亡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军士的外逃造成田地大量荒芜,无人耕种,于屯田而言,无疑是致命的。田地荒芜,粮食供应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辽东的需求。在此情况下,营田制出现。营田制以步兵营为单位佃种屯田或开垦荒地佃种,其最早当出现于嘉靖四十四年(1565),是年三月,辽东巡抚王之诰提出于辽东开垦荒地的八条建议:具体为以营为单位,“以田九百顷为率”,“

15、将各营见在步军六千四十余名更番拨用”。“每牛一具,种田一顷五十亩,牧者一人,耕者三人,其牧者给草料,免其杂差,惟耕时随牛下田,与三人同力孟艳霞:论明中后期辽东地权关系的转变第 42 卷第 3 期 89 合作”。“计田九百顷,用种子二千四十石”。“每营开田一百五十顷,军夫四百名,委官五员,约工百日该费口粮六百一十五石、牛百具,该豆七百五十石、草万束,俱于本田收获粮草动支”。“每种田九百顷存积柴草”,除部分留以饲牛,其余变卖以补牛具农器。及时修补仓储,“除收贮屯盐二粮外,余仓悉收营田子粒”。并“责成宜将河西营田行接管都御史,河东营田行巡按御史,互相督责,各道并大小将领以实举行,其奉行不力及因循误事

16、者,岁终查明参究,仍乞敕接管都御史协心共济以图成效”。13此八条建议经过户部议覆后,俱从之。以营为单位,每营开田 900 顷,在营步军轮番耕种,并配给种子、耕牛及农具。关于此次推行营田制的效果,文献中没有明确的记载,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军士不断外逃、土地劳动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屯田制已经完全被破坏,与之相仿的营田制也不会收到很好的成效。这从明代留存下来的辽东档案中可以得到印证。辽东档案中隆庆四年(1570)二月“辽海东宁道右参政呈报各卫所原额屯田荒芜已种新增及收获谷豆等清册”记载,定辽前卫“步军佃种营田一十三顷,征谷豆二百八十六石”。14另有某卫“步军佃种营田二十七顷,该征谷豆五百九十四石”。15

17、根据该档案的记载,定辽前卫和某卫佃种营田的规模都比较小,可见并没有实现大规模推广。二、科田大量出现至嘉靖年间起,屯田大量荒芜,屯粮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辽东的需求,频频告匮,于此背景下,一种新的承种方式开始出现,即召民佃种荒芜的屯田,也即文献中记载的“召人佃种田”。关于召人佃种方式的出现最早始于何时,文献中并无记载。但明代辽东地区留存的关于屯田的档案中明确记载有隆庆四年(1570)二月召人承种田之田亩数。上文所述“辽海东宁道右参政呈报各卫所原额屯田荒芜已种新增及收获谷豆等清册”档案中详细记载了各卫所屯田、承种田等的地亩数额,如其中记载蒲河中左所“原额屯田一百一十一顷,共谷豆二千三百七十六石,谷一千五

18、百一十八石四斗,豆八百五十七石六斗。已承种田一百二顷六十亩共谷豆二千二百五十七石,谷一千四百四十二石四斗,豆八百一十石六斗。节年承种并上年复过召人佃种田九十二顷二十亩,征完谷豆二千二十八石,谷一千二百九十六石四斗,豆七百三十一石六斗。今次复过召人佃种田一十顷四十亩,该隆庆三年征完谷斗二百二十九石,谷一百四十六石,豆八十三石”。16关于承种田的记载,并非蒲河中左所一处,抚顺所、定辽前卫、定辽左卫等皆明确记载承种田数额。档案中记载“今次复过召人佃种田一十顷四十亩,该隆庆三年征完谷斗二百二十九石,谷一百四十六石,豆八十三石”。说明隆庆三年(1569)承种田就已经存在。档案中标注时间为隆庆四年(157

19、0)二月,正值冬末,非耕种时节,那么其记载田亩额当为隆庆三年(1569)数额。隆庆三年承种田已经规模化,则可见,承种田当出现于嘉靖年间。另外,一件隆庆六年(1572)名为“定辽后卫东宁卫原额屯田荒芜已种佃种及收获米谷豆清册”的档案详细记载了定辽后卫东宁卫屯田已经佃种田的数额,即“定辽后卫原额屯田 674 顷,已承种田 406 顷 77 亩5 分,节年承种并上年复过召人佃种田 404 顷 77 亩 5分,今次复过召人佃种田 2 顷。东宁卫原额屯田 263顷 50 亩,已承种田 140 顷 50 亩,节年承种并上年复过召人佃种田 126 顷 50 亩,步军佃种营田 13 顷,今次复过召人佃种田 1

20、 顷”17。至隆庆年间,承种田已经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甚至有些卫所承种田亩额已经与屯田亩额相当。承种田的出现相当大程度上弥补了屯田的不足,因此一经出现就被大范围地推广开来。伴随着承种田的出现以及推广,科田逐渐出现并迅速发展。科田出现有两种形式:一为民人佃种军田或开垦荒芜屯田而得之田;一为官员隐占屯田,终发展为科田,科田的出现标志着辽东地权关系向私有化发展。关于第一种形式科田出现的时间,文献中亦无记载。隆庆三年(1569)五月,总理屯盐都御史庞尚鹏提出了辽东屯田使宜十一事,其中有“无论民兵有力能开荒者袁给以牛种袁宽限起科袁若逼近虏巢袁永不徵税噎噎开荒之初即苦袁徵歛无利有害袁往往中废袁宜限六年之后

21、方酌远近肥瘠定则起科”18的记载,虽然庞尚鹏于隆庆三年(1569)提出鼓励开荒“宽限起科”的提议,但其实佃种或开荒科田在隆庆三年(1569)以前就已经出现,并且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那么这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呢?如上文所述,此种形式的科田是伴随着召人承种田而出现的,即此亦出现于嘉靖年间,这从辽东档案文献中亦可得知。辽东档案中有嘉靖二十五年(1546)正月二十三日金州等城指挥佥事为周铎等军余联名报请开荒情愿照例起科事给巡按山东监察御史的呈文。记载曰:周铎、牛伯安等十三人具系金州卫前所百户黄流所纳粮军余,因“各军田土续被大河连年为率,止存其一,粮草上纳粮从地出,节因亏累不过。窃见本屯附近,挨连官佃一区

22、,素无开垦,欲便告报耕种,奈无明文,未敢擅专。今蒙合事例许令开怀化学院学报2023 年 6 月 90 垦,伏望可怜,准委公正官员踏拨,准给有名军余承种,情愿照例起科,有此投明,具状上告巡按山东监察御史老爷处施行”。19周铎、牛伯安等十三人的请求于嘉靖二十六年(1547)四月初三日得到允准,令地方官员会同周铎等人“从公踏勘,得堪种荒佃二段,丈量一顷三十亩,其水洼去处不堪开种,照旧牧畜,除将堪种者拨给周铎等一十三名领种,照依下等田事例,每亩纳谷五升,共六石五斗,合候呈详允日,行令该卫,收入籽粒循环册内征纳”。20在实际踏勘中,“原踏地名龙凤寺荒佃一顷三十亩,并今复踏出盗开相连荒佃五十四亩五分,共一

23、顷八十四亩五分,俱给周铎等一十三名领分均种,通取库收领状缴照”。21以上记载中,关于军余开荒起科的事例于嘉靖二十五年(1546)以前当已经出现,不然周铎等人也不会贸然请求开荒,只因当时没有明文规定,故而上文请求,并得到准许。另外,在实际踏勘时发现盗开荒地五十四亩五分,一并将其分给周铎等十三人耕种,照例起科。说明辽东地区盗开荒地的现象已经普遍存在,这些私自盗开的荒地虽没有明文规定属于个人,但实际已经成为私有财产,可见土地的私有化过程已经在悄然进行。至隆庆年间,科田面积迅速扩大,其规模已经超过屯田,成为辽东耕田的主要部分。上文所述“辽海东宁道右参政呈报各卫所原额屯田荒芜已种新增及收获谷豆等清册”中

24、除了记载有屯田、承种田等田亩额,对科田亦有详细记载,其中定辽左卫“原额屯田一千一百三十一顷,共谷豆二万四千八百八十五石三斗四升。原额复过新增科田共四千二百二十顷八十亩二分一毫九丝,米谷豆二万二千三百十石九斗三升四合五勺六抄六撮六圭五粟”22。由此可见,至隆庆三年(1569)时,定辽左卫屯田 1131 顷,新增科田4220 顷,在该地区科田已大面积存在,其规模远远超过了屯田。官员隐占屯田是科田的又一主要来源。关于官员隐占屯田的记载最早出现于正统十年(1445),是年巡抚辽东右佥都御史李纯曰:“辽东东北地方广阔,军马众多,官军俸粮、马草俱凭供给,近年都司卫所多私役军余,将膏腴者耕种收利入己,硗薄者

25、拨与军屯,有名无实,致军人饥寒。”23之后官员隐占屯田的现象愈演愈烈,甚至达到了无法控制的地步。成化十三年(1477)春正月,户部议覆整饬边备兵部右侍郎马文昇关于辽东的奏议中记载:“辽东各卫近城膏腴田地多被卫所官员占种。”24弘治十五年(1502)十月,右少监刘恭“在辽阳私役军余千余人,占种官地三百余亩”25。嘉靖八年(1529)五月,巡按辽东监察御史王重贤奏曰:“辽东镇守太监白怀,已故镇守总兵麻循,监枪少监张泰,辽阳副总兵张铭,分守监丞卢安,参将萧滓、李鉴,游击将军傅瀚各占种军民田土,多者二百五十余顷,少者十余顷,宜追夺罚治。”26嘉靖年间官员隐占屯田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为官者多有隐占,

26、下起卫所官员,上至镇守总兵、镇守太监、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等各阶层官员皆有隐占。规模不等,多者达到了二百五十余顷,少者也有十余顷。被官员隐占屯田的现象屡禁不止,因而朝廷不得不承认此类田地的存在,那么该类田地也就成为了私有财产,并规定按岁起科,如此该类田地也就成为了科田。万历十年(1582)三月,辽东巡抚周咏对辽东田地进行了一次清理,“丈出屯地八千九百三顷五十余亩,屯粮一十九万九千八百四十余石,科地米地二万四千一百八十八顷七十余亩,科粮地米九万九百余石”。27由该记载可以看出,至该时期,辽东的耕地分成了两类,即屯田地和科地,总地亩额为 33 092 顷 20 余亩,屯田地 8903 顷 50

27、余亩,占总耕地的 26.9%,科地 24188顷 70 余亩,占总耕地的 73.1%,科地面积已经远远超过了屯田地面积,辽东田地私有化已经相当严重。至崇祯年间,辽东地区的田地已经完全私有化。崇祯二年(1629),在论及辽东屯田时,给事中汪始亨“极论盗屯损饷之弊”,毕自严曰:“相沿已久,难于复实,请无论军种民种,一照民田起科。帝是其议。”28毕自严的提议得到了崇祯帝的认可,并推广开来。至此时,辽东的田地已经完全成为科田。三、私自开垦无科田隐种无科田是明代中后期辽东地区土地私有化的又一主要表现,即民人私自开荒,盗种而不纳粮的田地。上文所述,嘉靖二十六年(1547),在准许周铎开荒起科的批文中,在实

28、际踏勘拨付田地时,就曾勘出盗开相连荒佃五十四亩五分。由此可见,无科田的出现当早于科田。关于无科田的规模文献中鲜有记载,从拨付周铎开荒起科田时,偶然丈得有人私盗开荒田一事中可以看出,私自开荒现象并非一时一地,其他地方亦是存在的,但规模并不会很大,毕竟私自开荒无科田不被制度所允许。其实在科田出现以后,无科田也是一直存在。一份明代辽东档案就记载了定辽前卫清查高承德等隐种无科田亩的事件,其记载万历三十三年(1605)六至七月“犯人高承德等七名到官,查得原告仓等情,未经踏丈,有碍问理,拟合就行。为此,牌仰邻台长人等,将高承德各所种无科田亩挨段逐一丈量明白无科若干,是否隐种,果否虚实,做等第,一同孟艳霞:

29、论明中后期辽东地权关系的转变第 42 卷第 3 期 91 开具的数,以凭生事,徇情迟延,惹究未便。须至牌者。计押去犯人七名:高承德、高承栋、高承柏、高承亮、高承功、高承才、高承善(原告人)。”29“前事。蒙批,本司高景(“承”之讹)善隐种肥田十顷,无便,押带一干人犯,眼同彼处地邻明白,要见有科若干,有无仓串可凭呈来,以凭问理转报施行,本官勿得生事”30,该档案为定辽前卫清查高承德等隐种无科田亩的文件,共有七件,此为第一、二件,为宪牌,三、四、五、六为呈文,七为禀状。经过实地踏丈,高承德等人确有隐种田亩的事实,共计十顷有余,单东宁卫地方疙疸(“瘩”之讹)寺屯一处计五顷九亩五分。另“查照东宁卫循环

30、薄籍科田二十六段,该田一顷八十一亩七分五厘七毛。照下等每亩纳科谷五升,该谷九石八升八合。(无科田)四十段,该田四倾四十九亩三分六厘四毛,照下等每亩纳科谷五升,该纳科谷二十二石四斗七升五合”31。在对高承德等人私自开荒无科田实际丈量后,按照土地的等级对其进行了科粮的追缴。由该档案记载可以看出:第一,高承德等人隐种无科田数额是很大的,达到了十顷有余,这较嘉靖二十六年(1547)勘得隐种田地的规模有了扩大,如此大规模的隐种在其他地方亦当存在,可见,至万历年间无科田逐渐规模化。第二,高承德等七人本为定辽前卫人,但却到与之相邻的东宁卫开荒种田,可见当时土地管理是相当混乱的。这种混乱的局面更加剧了土地私有

31、化的进程,在政府鼓励开荒的大背景下,民人相继开荒垦种,多有民人隐报开荒田亩数额避免纳科,无科田的存在使辽东土地私有化更近了一步。四、田地买卖出现无论是召人耕种还是隐占屯田或者无科田,私有化田地的出现必定会带来田地买卖的出现,田地买卖现象的出现标志着地权私有化的进一步加深。明代辽东档案中有记载田地买卖的档案,有一件档案记载金州卫桑景秀等买田纳粮的清册。正统二年(1437),在官桑景秀故祖桑政用青犍牛一只买何仲文田八十亩,纳粮十六斗。正统十年(1445)九月,在官陈和故祖陈荣用绵布二十匹买田六十亩,纳粮一石二斗。弘治年间,“张镇所故丁程子敬田七十五亩,代纳科粮本卫百户王尚贤所故丁李彬田四十亩,纳粮

32、两,买伊卫百户周昂所未到余丁陈祥田八十亩,纳一百一十匹,买伊卫百户韩月所故丁商见田七十亩”。32另有其他人等买田记录。档案资料多有漫漶,但从有限的记载发现:第一,此处的“买卖”当具有转让的性质,由“代纳科粮”四字可见,转让后由买主代替原田地耕种者缴纳税粮,另外,该档案只记载了转让的情况,但并没有契约,而土地的买卖是需要签订契约的。可见,此档案中记载“买卖”的田地当为屯田之间的相互转让,非实际的买与卖;第二,“买卖”的田地需要缴纳规定的粮食或布匹;第三,在“买卖”田亩中多有在官之人以及军下余丁、故丁,说明土地转让在官籍以及军下余丁中普遍存在;第四,由档案中记载时间来看,至少自正统年间开始,田地转

33、让就已经存在,并一直有延续。另有档案载:“嘉靖年间有明本堡,在官军人刘赶儿故祖刘海四缺费,将伊祖业科田二日(每日六亩左右),立契绝卖与今告王朝亲伯王春耕种,代纳口粮二斗五升,又将田二典与官张天禄耕种。”33刘海四因缺费,将祖业科田约十二亩卖与王春耕种,又将两处田地典当给张天禄耕种。另一件档案为盖州卫指挥下舍丁张近伯卖给金七的土地契约,标注时间为万历三十年(1602)七月,其中载曰:“立契人张近伯,系盖州卫指挥下舍丁,因为无钱使用,情祖田一块,门东,言出卖与金七名下承种,言地价钱银整,当日交足,并不短少,其田不论远年近日,钱到取赎,无凭,立地契存照。”34舍丁张近伯因无钱使用,将一块祖田卖与金七

34、。以上两件档案中记载的田地买卖与上文所述金州卫桑景秀等买田有实质的区别,桑景秀等买田为屯田之间的相互转让,并未实现地权的私有化。但该两件档案中记载的田地买卖,为实际的买与卖,并立有田地买卖契约,已经完全实现了地权的私有化。虽然关于明代辽东地区田地买卖的档案文书并不多,但从有限的档案资料中可以窥见明中后期辽东地区田地买卖的概况。在科田、无科田出现以前,辽东地区的田地多为屯田,田亩是不可以买卖的,但可以相互转让。随着科田、无科田的出现,田亩之间可以自由买卖。上文中刘海四、张近伯所卖出的田地皆为科田,可见,田地的买卖是伴随着科田的出现而出现的。综上所述,辽东地区的地权关系经历了从公有到私有的转化过程

35、,此过程也是伴随着军屯制的破坏而产生的。明初,辽东推行屯田制,在洪武永乐时期达到高潮,屯田 25 300 余顷,屯粮达到 71 万石有奇,此时辽东的田地皆为军屯田,即田地皆为公有。自宣德年间开始,屯田逐渐遭到破坏,屯粮大量减少,屯军严重不足是造成屯田遭到破坏的主要原因。至隆庆年间,营田制出现,但营田制并未收到很好的效果。在田地大量荒芜、粮食收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召人佃种屯田、鼓励开荒的方式来增加粮食收入,佃种田以及科田出现,使辽东的地权开始由公有制向私有怀化学院学报2023 年 6 月 92 制转化,至崇祯二年(1629),辽东的田地已经完全科田化。另外,在科田出现的同时,无科田也大量

36、出现,更加剧了土地的私有化。随着地权由公有向私有的转化,田地买卖成为普遍现象,标志着私有化进程的加剧。参考文献:1明太祖实录:卷 87:“洪武七年正月乙亥”条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1546.2明太祖实录:卷 171:“洪武十八年二月甲辰”条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2594-2595.3明宪宗实录:卷 244:“成化十九年九月戊申”条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4139.4明宣宗实录:卷 51:“宣德四年二月乙末”条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1224.5明宪宗实录:卷 24

37、4:“成化十九年九月戊申”条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4139.6明英宗实录:卷 19:“正统元年闰六月壬午”条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379.7明英宗实录:卷 87:“正统六年十二月甲午”条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1735-1736.8明英宗实录:卷 112:“正统九年春正月戊辰”条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2254-2255.9明宪宗实录:卷 244:“成化十九年九月戊申”条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4139-4140.10明宪宗实录:卷

38、 255:“成化二十年八月庚辰”条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4312.11明孝宗实录:卷 148:“弘治十二年三月己巳”条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2601.12明孝宗实录:卷 182:“弘治十四年十二月辛未”条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3366.13明世宗实录:卷 544:“嘉靖四十四年三月己酉”条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8783-8784.14151617192021222930313234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代辽东档案汇编Z.沈阳:辽沈书社,1

39、985:639.640.636.642-644.619-620.620.621.641.651.651-652.653-654.607-608.650.18明穆宗实录:卷 32:“隆庆三年五月己未”条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840-841.23明英宗实录:卷 127:“正统十年三月甲申”条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2534.24明宪宗实录:卷 161:“成化十三年春正月丁未”条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2948.25明孝宗实录:卷 192:“弘治十五年十月乙巳”条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3539.26明世宗实录:卷 101:“嘉靖八年五月丙午”条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2390-2391.27明神宗实录:卷 122:“万历十年三月癸亥”条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2276.28张廷玉.明史:卷 256:毕自严传M.北京:中华书局,2013:6611.33辽宁省档案馆藏.民信牌档Z.档案号:甲种:第四十三号卷.(责任编辑:杨卫)孟艳霞:论明中后期辽东地权关系的转变第 42 卷第 3 期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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