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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教体字[2019]134号
鹰潭市余江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各学校(幼儿园):
根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发[2018]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具体情况如下:
一、县(区)组织实施的培训项目
由区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电教站组织实施的培训项目,在考核合格的前提下,所修学时可折算为相应学分。集中培训,每10学时折算为1学分,网络研修每20学时折算为1学分。此层级学分可冲抵省级及以上培训机构层级学分。
具体培训项目包括:“名师大讲堂”全员培训,“读、研、思”校本培训,中小学校(园)长培训,中小学班主任培训,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名师结对培训,“教坛新秀”培训,青年教师优质课竞赛暨课例培训,部编新教材培训,由教研室组织的校本教研开放日,教研联合体活动等。其中中小学校(园)长培训按集中培训学时的50%折算学分。
二、学校自主培训项目
教师听课20节/学年、开设1节县(区)级及以上或2节校级公开课、承担县(区)级及以上培训讲座1次或校内培训讲座2次,可计1学分;获县(区)级及以上课题立项、参加(县区)级及以上教师工作坊或名师工作室满2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主编校本教材1部,可计2学分。上述研修行为在认定时均需提供过程证明材料。其他校本研修方式及学分折算标准由各校(园)在年度申报方案中提出,由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原则上,每年自主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分。
其它事项可参照省教育厅颁发的《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后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培训周期内,教师需至少累计获得36学分且每学年至少获得3学分。退休前最后一个培训周期,对培训学分不作要求。
各学校(园)要严格认定、充分使用培训学分。将培训学分取得情况与教师职务(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奖励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挂钩,并作为校(园)长考核、任用、晋级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凡学年培训学分未达最低要求的,本学年培训考核不合格;凡周期届满时,未达最低要求的,视为周期培训考核不合格,其教师资格不予注册。
本办法自分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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