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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禁”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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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小学教师 职 业 道 德 “十禁” 要 求 一、“十禁”内容 1、严禁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及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严禁按学习成绩排名次、排座位、侮辱学生人格。 3、严禁乱受费、乱订、乱发教辅资料。 4、严禁以教谋私、向学生推销商品,从中谋利。 5、严禁训斥、指责和侮辱学生家长。 6、严禁利用任何形式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7、严禁在上班期间酗酒、打麻将及上课时衣冠不整、接打电话、接待来人。 8、严禁在上班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未经学校同意在其他教育机构代课。 9、严禁无教案上课。 10、严禁随意停课及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批准的集合和其他商业性活动。 二、违禁处罚 违反上述条款的,按以下条款予以处理: 1、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提出批评,并责令教师本人做出书面检查,全校进行通报。 2、情节教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除本人当年奖金,当年不得评先进,两年只内不得晋升职称。 3、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批评教育,没有明显改进,取消教师资格,调离教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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