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禁系统建设工程工程合同书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华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内容:门禁系统,监控系统,LDE显示系统线路敷设及设备安装调试。工程地点: 通辽 科尔沁区工程造价1、 工程造价:¥ 元(大写)五十五万元 正 2、 工程预算:按材料清单、(附后页)为准。第二条 付款方式支付方式: 支票 收款单位: 通辽市英科电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主路分社 行号:账 号:3311101220000000036902合同签订甲方需付乙方工程款的30%为预付款 即人民币165000.00 ,器材进场甲方需付工程款的30%为器材款 即人民
2、币 165000.00 元 ,乙方安装调试完成甲方验收合格后需付乙方工程款的40% 即人民币220000.00 元。第三条 工程日期1、自 2017 年 1 月 5 日起至 2017 年3 月 5 日止。(工程竣工后7天内验收)2、遇下列情况,工期可以顺延:(1) 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火灾、地震)(2) 非乙方责任的停电、停水;(3) 因工程设计修改增加工作量影响工程进度的。)第四条 施工及项目管理1、 乙方应按照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和标准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施工。乙方应至少指派1位甲方同意之具有相关经验或资质的技术人员成立工程技术小组,承担整个项目的
3、技术指导,现场施工监督。2、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施工进度日期进行施工。乙方逾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可以从工程款中扣除。3、 乙方施工中必须服从甲方指定的负责人合理调度和安排,否则,造成逾期损失由乙方赔偿给甲方。合同签约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之门禁系统图,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进场施工;甲方对门禁系统图的同意不应视为甲方对施工合理性之认可,如施工存在缺陷,乙方不因甲方于本条下之同意而免除赔偿责任,现场负责人确认后乙方无责任。4、 乙方具体施工点位、线路以及门禁系统图,应配合甲方施工现场的定点、移位,需现场负责人的确认。5、 非经双方协商一致
4、,乙方不得将项目转包,分包。第五条 技术文件乙方在工程完工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甲方一套门禁系统产品说明书,门禁系统软件,产品检测报告及竣工图纸。第六条 工程验收1、 乙方按照本协议附件所列之材料清单,提供合格产品,并将产品合格证及产品的检测报告和厂家出具的提货清单及时通知甲方审验。否则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 材料清单所列之货物到达本协议约定之施工地点后,由甲、乙双方代表共同验收,且施工完毕经测试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即视为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第七条 责任与保证1、 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材料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之要求,并且品牌、规格、型号器材等信息与清单一致。工程施工质
5、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如因乙方设计方案存在缺陷,所引发的费用增加由乙方负责,工期不得顺延。2、 乙方对器材质量和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3、 乙方包质量、包工期。第八条 合同价格调整1、 合同价格为不可调整价格。2、 本合同价格为不含税价格。3, 工程量以预算报价、材料清单及双方确认图纸为准。第九条 仲裁条款1、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若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双方都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条 售后服务1、乙方承诺,为本合同项下所有项目提供十二个月的免费保修期,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内,乙方保证建有备件库,随时可进行更换替用。保修期内,乙方将
6、定期派人员对甲方使用的设备进行免费检测,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修期内,当甲方发生故障时,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六小时内派人员赴现场检修,并且乙方免收各种诊断费用、维修费。2、如乙方未能在本条第一款约定之时间内进行维修或拒绝维修,甲方有权自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该款项应优先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3、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承担下列情况的免费保修业务:A、 甲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线路设备损坏。B、 保修期内由于经过非乙方专业人员进行维修造成的损失。C、 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火灾、水灾、台风、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或非乙方责任人为破坏造成的损失。4、保修期满,甲
7、、乙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上可续签工程维护合同,具体条款另议。第十一条 其他1、双方签字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以及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同等的效力。2、施工过程中如果是由于乙方施工质量的原因造成的返工,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如:材料费、人工费、施工费等)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的原因损坏甲方设备,乙方照价赔偿。3、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存放材料的安全场所并负责协调与施工有关的一切问题,以确保施工得以顺利进行。4、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认可的设计方案作为合同附件。甲方;内蒙古华信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华(委托代理人):合同签定时间:2017.1。5乙方:通辽市英科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辉武(委托代理人):合同签定时间:2017.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