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设计证书等级: 甲 方: 乙 方: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性 制定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序号分项目名
2、称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估算总投资(万元)费率估算设计费(万元)层数建筑面积(M2)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1元/ M2总计说明1、 设计费按实际面积和户数进行结算。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备注1设计委托书(设计项目设计委托书)12设计任务书(发包人对该项目的设计要求)13立项批文(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下达的投资批文)14用地批文(国土局批准用地有关文件资料)15红线图(规划部门批出的用地范围)和地形图(有标高和坐标点的地形图)16设计要点(规划部门批出的用地范围)17原始资料(工程地质勘探及水文勘探资料;供水供电有关资料)18方案批文(规划部门对方案
3、批准文件)19初步设计批文110报建批文(规划部门对报建的批文)111防火批文(公安消防部门的批文)1 12环保批文(环保部门的批文)113施工图审查报告114竣工验收单(各有关部门对工程验收签名盖章后的原始资料)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方案文本8合同签订后30天2初步设计文本8方案评审通过后25天3施工图文件8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40天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的百分比(%)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20%定金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第二次付费20方案设计
4、完成后7日内第三次付费20初步设计完成后7日内第四次付费30施工图设计完成后7日内第五次付费5主体竣工后7日内第六次付费5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七日内说明:1、 在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 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3、 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4、 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第六条、双方责任6.1 发包人责任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准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
5、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 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的资料作较大的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 如果设计人能做到,
6、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 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及交通等方便条件。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
7、技术标准是:国家标准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合同范围内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
8、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
9、设计费。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赔偿金最高不超过本设计合同额。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对未交付的设计资料和文件所应收设计费部分的千分之二费。赔偿金最高不超过本设计合同额的百分之十。7.5 合同生效后,设计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八
10、条、其他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4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到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
11、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置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7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方式解决:(一)提交 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8.8 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8.10 本合同生效后, 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 其他约定事项:(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签署日期: 年 月日 签署日期: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