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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委会工作中的几点体会
检委会议事规则
(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检察委会员通过)
为了使我院检察委员会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践,经我院检察委员会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工作原则
第一条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和决定有关案件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检察长委派的副检察长主持。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召开时,根据议题需要,由检察长
1决定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检察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意见一致,由主持人归纳后,即为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时,抄报XX市人民检察院。
受检察长委派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如不同意多数人意见的,应在会后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保留个人意见。
第六条检察委员会委员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并对其意见负责。
第七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以本院或以检察长名义发布执行。
第八条遵守保密制度,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均应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议事范围及工作规程
第九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案件和事项:
(一)重、特大和有影响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不批准逮捕。
(二)不起诉案件、本院自侦科室的撤销案件;
(三)刑事抗诉、撤销(不)批准逮捕、撤回起诉的案件;
(四)通知(商请)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撤回提请逮捕和提请起诉的疑难、复杂案件。
(五)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
(六)刑事赔偿、刑事申诉案件;
(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八)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
(九)需提请上一级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案件;
(十)依法需要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人员的回避;
(十一)有关检察业务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十二)检察长决定交付检察委员会讨论和研究的案件或事项;
第十条提请报告内容:
(一)有关案件:
1、案件来源及诉讼过程;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认定的犯罪事实;
3、证据及本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核意见;
4、法律依据;
5、承办人意见、分歧意见、本部门意见。
(二)有关事项
1、事项缘由;
2、事项内容;
3、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书写提请报告,应使用书面法律用语。提请报告应如实全面地反映出卷宗全貌或事项全貌。概括引用证据时,应符合证据原意。引用法律应正确,各种意见应表达明确。
第十二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要认真准备,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检察长请假。
第十三条检察委员会应认真听取提请部门承办人的汇报。认为有疑问的,可向汇报人提问;认为有必要让汇报人出示有关证据或资料时,可要求汇报人出示。
第十四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所提请案件或事项没有疑问后,应表态发言。
发言时,应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所汇报的案件或事项表明态度。做到语言简练,引用法律准确,态度明确。
第十五条检察委员会会议内容、过程的记录,采取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实行委员阅后签字制度。每次会议结束后,各委员应仔细阅读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名予以认可,然后由会议记录人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记录人职责
第十六条记录人由检察长指派负责记录。
第十七条记录人应如实记录会议内容和过程,遵守本规则有关规定。经检察长同意,可以在会议上发表个人意见,
4仅供委员们参考。
第十八条记录人员应做好有关提请报告、书面记录的归档工作。每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应将上述资料整理好,交院档案室归档。
第四章附项
第十九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业务科室应在决定下达之日起二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检察长。
因故不能执行或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检察长。
第二十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凡发现有关业务科室有推诿、扯皮、拒不执行等情况的,由本院政工科、纪检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根据其情节或造成影响的程度,依照《检察官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报请院党组研究,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检察委员会委员、记录人应自觉遵守本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规则若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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