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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委会工作中的几点体会.docx

1、 在检委会工作中的几点体会 检委会议事规则 (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检察委会员通过) 为了使我院检察委员会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践,经我院检察委员会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工作原则 第一条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和决定有关案件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检察长委派的副检察长主持。

2、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召开时,根据议题需要,由检察长 1决定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检察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意见一致,由主持人归纳后,即为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时,抄报XX市人民检察院。 受检察长委派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如不同意多数人意见的,应在会后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保留个人意见。 第六条检察委员会委员独立发表

3、个人意见,并对其意见负责。 第七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以本院或以检察长名义发布执行。 第八条遵守保密制度,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均应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议事范围及工作规程 第九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案件和事项: (一)重、特大和有影响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不批准逮捕。 (二)不起诉案件、本院自侦科室的撤销案件; (三)刑事抗诉、撤销(不)批准逮捕、撤回起诉的案件; (四)通知(商请)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撤回提请逮捕和提请起诉的疑难、复杂案件。 (五)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

4、 (六)刑事赔偿、刑事申诉案件; (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八)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 (九)需提请上一级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案件; (十)依法需要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人员的回避; (十一)有关检察业务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十二)检察长决定交付检察委员会讨论和研究的案件或事项; 第十条提请报告内容: (一)有关案件: 1、案件来源及诉讼过程;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认定的犯罪事实; 3、证据及本院对鉴定结论

5、的审核意见; 4、法律依据; 5、承办人意见、分歧意见、本部门意见。 (二)有关事项 1、事项缘由; 2、事项内容; 3、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书写提请报告,应使用书面法律用语。提请报告应如实全面地反映出卷宗全貌或事项全貌。概括引用证据时,应符合证据原意。引用法律应正确,各种意见应表达明确。 第十二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要认真准备,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检察长请假。 第十三条检察委员会应认真听取提请部门承办人的汇报。认为有疑问的,可向汇报人提问;认为有必要让汇报人出示

6、有关证据或资料时,可要求汇报人出示。 第十四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所提请案件或事项没有疑问后,应表态发言。 发言时,应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所汇报的案件或事项表明态度。做到语言简练,引用法律准确,态度明确。 第十五条检察委员会会议内容、过程的记录,采取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实行委员阅后签字制度。每次会议结束后,各委员应仔细阅读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名予以认可,然后由会议记录人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记录人职责 第十六条记录人由检察长指派负责记录。 第十七条记录人应如实记录会议内容和过程,遵守本规则有关规定。经检察长同意,可以在会议上发表

7、个人意见, 4仅供委员们参考。 第十八条记录人员应做好有关提请报告、书面记录的归档工作。每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应将上述资料整理好,交院档案室归档。 第四章附项 第十九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业务科室应在决定下达之日起二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检察长。 因故不能执行或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检察长。 第二十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凡发现有关业务科室有推诿、扯皮、拒不执行等情况的,由本院政工科、纪检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根据其情节或造成影响的程度,依照《检察官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报请院党组研究,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检察委员会委员、记录人应自觉遵守本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规则若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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