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46号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加强我国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现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行。请你行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附件: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管理暂行办法二四年五月十九日附件: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优惠出口买方信贷,是为配合国家政治、外交需要,推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采用出口买方信贷形式对外提供的具有一定优惠条件的特定贷款
2、。第三条 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应用于双方政府商定的项目。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行”)承办的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第二章 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确定第五条 根据我国外交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每年2月末,财政部商商务部、外交部制定当年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年度计划,报国务院审批。第六条 在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年度规模内,由商务部商财政部和外交部并商进出口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出口险公司”)提出贷款使用的国别、额度、项目领域以及贷款条件报国务院审批。第七条 优惠出口买方信贷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进出口行会同出口险公司共同对外谈判。进出口行负责商谈贷款具体条件,并与外方签订贷款协议;
3、出口险公司负责商谈投保出口信用险具体事宜。进出口行负责将签订的贷款协议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外交部备案,出口险公司负责将投保出口信用险的承保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同时抄报商务部、外交部。第三章 优惠政策的确定第八条 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利率可按以下方式确定:(一)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商业参考利率(CIRR)基础上向下浮动一定比例;(二)在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基础上的浮动利率;(三)两国政府间商定利率。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确定的利率执行。第九条 优惠出口买方信贷项目优惠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一)利率下浮;(二)银行费用减免;(三)贷款期限延长;(四)出口信用保险
4、费串标准降低;(五)国务院确定的其他优惠方式。第十条 进出口行可以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向借款人收取相应的贷款承诺费和管理费。外方要求减免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免。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特殊批准外,优惠出口买方信贷项目一律投保出口信用险。第十二条 优惠出口买方信贷期限原则掌握在15年之内(含宽限期),最长不超过20年。第四章 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第十三条 优惠出口买方信贷所需资金由进出口行自筹解决。财政部、人民银行对进出口行筹措资金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进出口行购汇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必要支持。第十四条 使用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项目,由借款国政府提出,商务部商进出口行确认,进出口行对项目
5、进行评估审查。第十五条 外方政府提出招标的项目,商务部商进出口行确定中方参加招标的企业,并推荐给借款国政府,由借款国政府在我推荐的企业范围内进行招标。第十六条 优惠出口买方信贷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贷款具体条件的,由进出口行向财政部提出更改申请,财政部商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补充协议,并将补充协议报财政部、商务部、外交部备案。第五章 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第十七条 为保证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工作的开展,对进出口行按国务院规定承办的优惠出口买方信贷项目,因实行优惠利率而产生的亏损纳入进出口行年度损益核算。第十八条 为保证进出口行其他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免投出口信用险的优惠
6、出口买方信贷项目通过提取特殊准备金的方式逐步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特殊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和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对已投保出口信用险的项目,由出口险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对免投出口信用险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免除债务的,进出口行作为呆账损失首先冲减特殊准备金和一般准备金,不足部分列入当年损益。第六章 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 商务部与外交部负责与相关国家政府协商解决需由政府出面解决的问题。商务部、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经商处 (室)应协助进出口行和出口险公司对优惠出口买方信贷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进出口行和出口险公司管理贷款、追偿欠款工作给以支持。第
7、二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定进出口行承办的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具体条件以及因开展该项业务所产生的亏损。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行要按照银行内控原则,建立对承办优惠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借鉴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原则对该项业务进行风险分类和风险管理,每季度后8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统计报告,并抄送商务部、外交部。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行应要求实施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中方企业,定期向进出口行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抄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外交部。第七章 进出口行的职责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行在国务院批准的优惠出口买方信贷方案范围内,负责对外谈判、确定信贷条件和对外商签贷款总协议。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行负责评估审查列入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项目,负责对外签署具体项目的贷款协议,负责贷款的执行。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行要做好优惠出口买方信贷项目的贷款管理工作,跟踪贷款使用情况,根据贷款协议催收贷款本息。第二十七条 进出口行要建立优惠出口买方信贷风险预警系统,适时进行贷款项目阶段性总结和贷款项目的评估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外交部。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内部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