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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总发〔xx〕20号,xx年2月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支持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进一步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规范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可依法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其中专利权又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以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时,借款人须为该质押权利的合法所有人。
(一)本行暂不接受借款人外的第三人以其知识产权为借款人在本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二)本行暂不接受一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所有权人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三)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质押;
(四)知识产权出质人有国有资产成分的,出质前应取得其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行各级经办机构对能够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产业的,具有国际领先地位和广阔产业化市场前景的,具有明显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低碳经济等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知识产权项目,以及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可优先予以贷款支持。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知识产权借款人需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一)企业注册和经营地点为本行网点所在辖区;
(二)借款人须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有效营业执照和人民银行核发的经年检的有效贷款卡,不需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除外;自然人客户则须有合法的身份,能提供有效证件及证明;
(三)借款人必须是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合法所有人;
(四)原则上企业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记录,在行业中具备相当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产品或经营市场;
(五)借款人恪守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知识产权所有人、股东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七)借款主体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其配偶(若有)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的专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是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包括国防专利);
(四)以委托形式开发形成的专利,需有证明付清所有委托开发专利款项的凭证;
(五)借款人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必须有效;
(六)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初具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七)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出质的,可以要求出质人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报告,或者足以证明其具备专利实质性条件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借款人的商标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的《商标注册证》;
(二)应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省/市著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商标注册证书必须在有效期限内(或保护期)内;
(四)商标未被转让、注销或撤销;
(五)商标专用权法律手续齐全,无任何权利瑕疵;
(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
第十条 借款人著作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质押的版权限于可依法转让或交易的著作权,主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等;
(二)用于质押的作品需获得国家指定的版权登记机构出具的《作品登记证》,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著作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
(四)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处于使用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知识产权文档所记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二)知识产权已经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三)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和提前终止的;
(四)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六)已被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专利权;
(七)已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八)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
(九)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十)其它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十二条 贷款用途。以知识产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作品创作,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房地产、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监会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偿债能力、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和知识产权质押率或其他担保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质物价值。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借款人向本行出质知识产权,其质物价值必须由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价值确定,若对评估价值有争议的,还须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十五条 质押率。应依据质物评估价值或商定的价值,以及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原则上,发明专利权、驰名商标权、省级著名商标权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双方确定价值的40%;其他知识产权质押率不超过双方确定价值的35%。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以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并且贷款期限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质押专利权有效期限(和保护期限)到期前2年;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质押商标权/著作权有效期限(和保护期限)到期前6个月。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贷款流程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按照:客户申请→银行受理与调查→银行审查与审批→签订借款与担保合同→办理质押登记→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的业务流程办理。
第十九条 出质人以知识产权向本行出质借款,需向本行提交下列(但不限于)相关资料: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基础资料(同流动资金贷款所需资料);
(三)拟出质知识产权的相关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或作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权属文件或资料;
(五)知识产权评估报告书;
(六)出质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知识产权所有权人配偶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附件2);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拟质押知识产权使用情况、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知识产权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期限、金额、利率。必要时可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查询相关档案资料。
对以知识产权向本行申请贷款的贷前调查,还应符合本行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客户经理完成调查后按经办机构授信业务权限进行逐级审查和审批。在审查和审批过程中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信用档案、知识产权是否真实有效;
(二)是否有权将该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三)是否已设定质押或重复设定质押;
(四)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五)知识产权价值是否合理,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注册评估师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格;
(六)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是否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同时出质。
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贷款审查和审批,还应符合本行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在授信额度内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双方签订相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知识产权质押清单》(附件3)。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担保方式应以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为主,经办行可以根据风险控制需要或要求追加其他有效担保方式。
第二十四条 在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后,经办机构须要求出质人在签订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质押登记结果报送经办机构所在地的同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
质权自国务院知识产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约定,在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版权局)出具的相应权利质押登记证书后,才能办理质押贷款发放手续。
贷款发放后,经办机构须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 的知识产权证书、质押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的后续管理工作,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定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并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经办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相关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布的各类知识产权信息,防范知识产权权属不稳定带来的法律风险。当质物出现问题可能导致价值不足时,应要求借款人采取增加担保或提前偿还贷款等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双方当事人将变更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同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并且重新修订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参照本行相关规定办理。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知识产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经办机构将知识产权相关证书归还借款人。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可实现质权的情况,经办机构可依法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经办机构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应退交借款人。
经办机构在依法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前,可就处置知识产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所在地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或征求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配偶同意质押声明
3.知识产权质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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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年 月 日
申请借款人
存款户帐号
现有我行存款
现 有 本 行 借
款余额(大写)
人民币
其中
逾期贷款
结欠利息
本次申请借款
(大写)
人民币 ¥:
还款来源
知识产权类型
借款用途
知识产权名称
质押权证号
权证有效期
还款计划
年 月 日归还 万元 年 月 日归还 万元 年 月 日归还 万元
担保方式(√): 保证□ 最高额保证□ 抵押□ 最高额抵押□ 质押□最高额质押□
保 证 人
(1)
(2)
保证期限
抵押人(物)
抵押期限
出质人(物)
质押期限
借款人及保证人当前主要财务状况(下列数据由信贷员调查后填列) 单位:万元
项 目
借款人上
月末实际
保证人上季末(或当前期)实际
项 目
借款人上
月末实际
保证人上季末
(或当前期)实际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固定资产
银行借款
流动资产
应付帐款
存 货
销售收入
应收帐款
实现利润
实收资本
所有者权益
(申请借款人公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上述内容未填完整前,一律不得送批。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年 月 日
申请借款人
申请借款种类
申请借款额
申请借款期限
至 年 月 日
客户经理调查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不够另附纸)
初审意见
万元,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利率年 %
审查审批意见
审查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人意见:
贷款审批专用章:
签名:
年 月 日
本书(表)一式 份:贷款行会计部门一份,信贷部门 份。
附件2:
知识产权所有权人配偶同意质押声明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出质人 拟决定为借款人 向贵行贷款本金(人民币大写 )以及相应利息、复利、罚金、违约金、赔偿金和贵行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提供知识产权质押担保。
本人在此申明:完全同意出质人的上述担保行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质押清单
年 月 日 单位:元
知识产
权名称
知识产权
登记机构
权属
状况
质押物编号
质押物
有效期
质 押
起始日
质 押
到期日
评估机构名称
评估金额
质押率(%)
质押
金额
出质人:(公章)
(为自然人的,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共有人同意上述知识产权为借款人
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共有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质权人(贷款人):
(公章或贷款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本清单为编号 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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