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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安全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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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 261-1998 客车安全门技术要求 前    言   客车安全门是应急情况下撤离乘客用的安全出口。随着我国汽车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和客车标准体系的完善,客车安全门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但目前我国对客车安全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技术标准。为了更好地完善客车标准体系,规范客车安全门的生产及使用,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丹东汽车制造厂、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克锐、李桂兰、姜永久、孙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 261—1998 客 车 安 全 门 技 术 要 求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客车安全门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车长大于7m的客车安装的安全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8410—94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9656—1996 汽车用安全玻璃(可供认证用)   GB/T 12421—90 客车门窗橡胶密封条   GB/T 12423—90 客车门窗塑料密封条   GB/T 12480—90 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   JB/Z lll—86 汽车油漆涂层   JB/T 5936—91 工程机械机械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 5943—91 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锁止装置   保持和改变安全门开启和关闭状态的装置。由锁舌、锁槽、手柄、拉杆、弹簧等零件构成。 3.2 报警装置   安全门开启时,能发出闪光或声响的信号装置。由常开触点开关、蜂鸣器、闪光器、电路及其他元件构成。 3.3 应急开口   从外部操纵锁止装置手柄以开启安全门的窗口。 4 技术要求 4.1 安装位置    安全门应安装在客车车身左侧。 4.2 主要尺寸 4.2.1 安全门的净高不得小于1250 mm,净宽不得小于550 mm。 4.2.2 安全门铰链应保证装车后安全门向外开启角度不小于1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 4.2.3 安全门应急开口的净宽和净高均不得小于150mm。 4.2.4 车外锁止装置手柄中心(即应急开口中心)离地高度(空载)不大于1800mm。 4.2.5 开启安全门时扭动外锁止装置手柄的角度不大于25° 4.3 材料 4.3.1 安全门内饰非金属材料应采用耐光照、不易燃烧的材料,其阻燃特性应符合GB 8410的规定。 4.3.2 安全门用的窗玻璃应选用钢化玻璃,其性能应符合GB 9656的规定。 4.3.3 安全门用密封条应选用客车用橡胶塑料和橡塑密封条,其性能应符合GB/T 12421和GB/T 12423的规定。 4.3.4 其它金属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4.4 质量要求 4.4.1 安全门高度方向的曲线应与安装部位的车身侧围曲线相一致,颜色应与整车颜色相协调。 4.4.2 对乘客可能触及的安全门内外部位,不应有任何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及飞边毛刺。 4.4.3 安全门的机械加工件应符合JB/T 5936的规定;焊接件应符合JB/T 5943的规定;油漆涂层应符合JB/Z 111的规定。 4.4.4 安全门的外表面应满足其整车外观质量的要求。 4.5 主要性能要求 4.5.1 安全门应铰接于前端,向外开启,且开启轻便,在不用其它任何器具的情况下,可在车内完成开启动作。 4.5.2 安全门关闭时,锁止可靠,保证客车在各种工况下行驶时,安全门不得自行开启。 4.5.3 安全门开启或锁止不到位时报警装置应及时报警。 4.5.4 安全门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4.5.5 安全门关闭后,应保证满足整车的防雨密封性。 4.5.6 安全门应急开口处应用易击碎的透明玻璃进行封闭。 4.5.7 车内外开后安全门的锁止装置手柄附近,应用红色醒目的符号标记或简明的文字,标明安全门的开启方法,且有“安全门”字样,字高不小于20mm,车内开启安全门的手柄应设保护罩。 4.5.8 安全门锁止后,车外锁止装置手柄应保持与水平位置向上不大于12.5°。 5 试验方法 5.1 安全门的防雨密封性试验按GB/T 12480的规定进行整车试验。 5.2 安全门非金属材料的燃烧特性试验按GB 8410的规定进行。 5.3 安全门开启和锁止的可靠性试验可在模拟试验台上进行,也可装车后在整车的可靠性试验中考核。 5.4 模拟试验台的振动参数按整车台架试验的有关参数选取,开启、锁止及连接装置结构模拟整车安装结构。每隔10min开启和锁止一次,试验时间不少于5h。 GB/T 16888-1997 客车安全顶窗 前    言   为了确保乘客的安全,在国家标准GB 13094—199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4.4中规定“在车辆长大于7m的长 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车顶上应装设安全顶窗”,并对客车安全顶窗出口截面面积及在客车上的安装数量、位置 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保证客车安全顶窗的性能与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通车辆机械技术开发公司、江苏省丹阳市车船装饰件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长民、王云耀、李明、杨生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888—1997 客 车 安 全 顶 窗 The escape hatch of bus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客车安全顶窗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车长大于7m的客车的安全顶窗。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306—91 标牌   GB 13094—1997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JB 2864—81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 4159—85 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ZB T35 001—87 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3 产品分类 3.1 结构类型   客车安全顶窗按开启方式分为:翻转式、平推式等,均有通风和安全出口的功能,还可按通风型式分为带 风扇和不带风扇的两类。 3.2 产品型号 3.2.1 客车安全顶窗的型号组成如下:   a)产品代号   按产品的结构型式名称适当选择其中2个单字,以该字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FC”代表翻转式客 车安全顶窗,“PC”代表平推式客车安全顶窗;   b)分类代号   按产品是否带换气扇和带换气扇时使用的直流电压,分别用“0”、“1”、“2”三个阿拉伯数字表示;“ 0”代表不带换气扇的客车安全顶窗,“1”、“2”分别代表带换气扇的12 V和24 V直流电压的客车安全顶窗;   c)分组代号   按通道的出口截面面积用阿拉伯数字表示;“2”代表出口截面面积为3.00×105~3.49×105mm2;“3”代 表出口截面面积为3.50×105~3.99×105mm2,“4”代表出口截面面积为4.00×105~4.49×105mm2,……;   d)设计序号   按产品设计先后顺序,以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e)变型代号   按产品的变型(某些参数和结构有改变)顺序以汉字拼音大写字母“A”、“B”、“C”……顺序表示;基 本型变型代号省略不标。 3.2.2 型号举例   第一代设计的带换气扇翻转式基本型客车安全顶窗,直流电压等级为24V,出口截面面积为3.O×105mm2, 其型号表示为: FC 221 4 技术要求 4.1 客车安全顶窗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2 客车安全顶窗应能在下列环境条件下工作:   a)周围空气温度为-35℃~55℃;   b)最湿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最低温度为25℃。 4.3 客车安全顶窗的电镀层及化学处理层应符合JB 2864中的有关规定。 4.4 零部件的联接应牢固可靠。 4.5 塑料零件的外观质量不得低于JB 4159中2.4.3塑料零件外观分级方法的二级要求。 4.6 客车安全顶窗开启后,安全出口通道截面面积应符合GB 13094—1997中4.4.3.1的有关规定。 4.7 在安全出口扳手处,应贴有明显的推拉方向标志和开启方法标牌。 4.8 客车安全顶窗开启应符合GB 13094—1997中4.4.8的要求,从通风窗开启至安全出口通道开启时间不得 大于20s。 4.9 客车安全顶窗连续启闭1000次应无卡滞及零件损坏等情况发生。 4.10 耐震性试验按ZB T35 001一87中3.6表2、表3的条件进行试验后应满足如下规定:   a)紧固件应无松动,各零部件应无损坏;   b)通风窗及安全出口通道应开启灵活;   c)对于带换气扇的客车安全顶窗接通额定电压应能正常运转。 4.11 客车安全顶窗呈关闭状态时,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4.12 客车安全顶窗在开启通风窗后,应有足够的强度。 5 试验方法 5.1 耐震性试验按ZB T35 001中3.6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镀层、化学处理层的检验,按JB 2864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每台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证明质量合格的文件。 6.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3、4.4、4.7~4.11。 6.2 型式试验 6.2.1 凡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鉴定前;   b)结构、工艺及原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二年不少于一次;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6.2.2 型式试验的数量为三台,应从出厂合格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2.3 型式试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 6.2.4 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全部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要求。若有个别试验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抽取加倍数量 的产品,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 标志、包装、贮存 7.1 标志   每台产品应有明显的标志。 7.1.1 在产品内壁醒目处应粘贴标识、标牌。 7.1、2 在产品内部显著部位粘贴合格证,并注明产品型号、额定电压、出厂日期等,要求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包装箱外部的文字、标记,包括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重量、到站、发站等;   b)收货单位、小心轻放、叠层数规定、防潮等字样标志;   c)字样符号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随同产品包装提供的技术文件应有:   a)装箱单;   b)产品检验出厂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 7.3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场所,按不超过规定6层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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