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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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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3: 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 (晋教字〔2005〕19号) 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功能正常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除外)。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   7、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者;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性病患者。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上肢或下肢不能运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6、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7、除以上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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