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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目录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3.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附加合同订立 3.3 效力终止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2.您获得的保障您获得的保障 4.1 受益人 2.1 基本保险金额 4.2 保险金申请 2.2 保险期间 4.3 诉讼时效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5.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1 意外伤害 3.您的义务和权利您的义务和权利 5.2 我们认可的医院 3.1 保险费的交纳 5.3 现金价值 条款特别提示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解除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 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2 您获得的保障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不超过 1 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5.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5.2)进行治疗,我们对其每次治疗过程中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我们确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意外医疗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最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赔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费用收费标准。申请赔付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本附加合同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以报销的范围。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保险公司、所在单位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给付。2.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3)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4)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5)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3 您的义务和权利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3.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 5.3)。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3.3 效力终止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1)主合同效力终止;(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4.2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意外医疗保险金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门诊或急诊的药费原始收据应附处方);(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4.3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1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5.2 我们认可的医院我们认可的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意外伤害需急诊救治的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需转入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5.3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为保险费0.65(1保险经过的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 1日按 1 日计算。(条款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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