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县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布置和规定,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免疫程序做好其他疫病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保证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面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县动物疫病防止控制中心指引下,依照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贮运疫苗,保证药苗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解决,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映处置由获得合法资质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引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记,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重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筹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防止性或治疗性用药,必要由兽医决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要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规定,未满休药期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变化给药途径、投药办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涉及: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物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因素、疗程、反映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家禽在本县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定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报检点申报检疫,并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畜禽迁移出县外,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换证处申报,并获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畜禽,在引进之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测、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畜禽,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测、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及时向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暂时性办法: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禽停留过地方和污染环境、用品进行消毒。
(3)病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禽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状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状况。
(3)已采用控制办法。
(4)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状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要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禽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物等各种办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取高效低毒、人畜无害消毒药物,消毒药应依照消毒目、对象选取储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药不得选取。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边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品及圈舍周边环境清洁卫生,对清理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解决。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普通圈舍和用品一周消毒一次,周边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步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要通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解决运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解决运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六)无害化解决制度
1、当养殖场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要坚持“五不一解决”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无害化解决。
2、养殖场必要依照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种无害化解决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解决外,还应依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畜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解决。
4、当养殖场禽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容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测和治疗。
5、无害化解决过程必要在驻场兽医和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解决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解决办法、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记载。
6、无害化解决完后,必要彻底对其圈舍、用品、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解决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七)畜禽标记
1、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记;30天内离开饲养地,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记。
2、畜禽在左脚中部加施畜禽标记。
3、畜禽标记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标记,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记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记,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记不得重复使用。
(八)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如下内容:
1、畜禽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记状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关于状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状况;
4、畜禽发病、诊断、死亡和无害化解决状况;
5、畜禽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县畜牧食品局备案,获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畜禽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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