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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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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饶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建立多层次的工伤保险体系,确保工伤人员的康复,提高工伤待遇水平,积极发展商业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赣人社发[2013]60号)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近年来已实施的企业职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做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 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全体参保人员。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因工受伤后除《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诊疗费及医药费,釆取商业补充工伤保险投保的办法,即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并由用人单位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统一投保。 第三条 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收,县(巿、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取保险费后的 7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汇入巿社保局账户,再由巿社保局汇同市本级收取的补充工伤保险费统一汇至商业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投保后,由商业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保险合同,具体承办各项理赔工作。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坚持诚信原则,切实及时理赔,使投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切实受益。 第五条 保险费的确定。将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类别来确定。一类行业按上年度社评工资的0.2%收取,二类行业按上年度社评工资的0.4%收取,三类行业按上年度社评工资的0.8%收取。 第六条 保险费的筹集。统一由用人单位繳纳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期间。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一年一签,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下年度续保应在上年度内完成续保手续。 第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保险责任。单位职工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每一被保险人的因工死亡保险金额为基本工伤保险补助金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工伤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工伤事故并在其所在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保险公司批准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该次工伤事故引致的伤害或疾病,由此发生的超出江西省《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标准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部分,保险公司全额给付医疗补助金。 保险期间届满未续保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工伤职工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事故并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而导致伤残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被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十级中任一级伤残的,保险公司按与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对应的基本工伤保险补助金的三分之一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补助金的给付手续。 (一)由被保险人向当地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填写保险补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单; 2)受益人身份证明; 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报销凭据; (二)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补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补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发出不予给付保险补助金通知书。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补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巳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予以先行支付,在最终确定给付保险补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差额。给付最终期限不超过30天。 (三)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补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统一投保后,中途因投保人员增加而申请加保时,投保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加收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对加保人员开始承担责任。投保人员中途离职或其他原因申请退保时,保险公司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险费,但巳领取过保险补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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