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务文职人员培训心得体会 公安部文件:关于在城市公安机关试行文职人员制度的意见 公通字200944号 公安部文件:关于在城市公安机关试行文职人员制度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利用社会优质人力资源加强公安工作,提高公安机关行政效能,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缓解基层警力不足矛盾,公安部决定在有条件的城市公安机关试行文职人员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文职人员制度试行范围 1.公安工作任务较重、警力不足矛盾突出、经济发展状况较好的城市公安机关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试行文职人员制度。 2.文职人员不得占用公安专项编制,不得挤占公安机关现有经费。所需经费
2、由地方政府编制专项预算足额保障。 二、文职人员身份 3.文职人员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公安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的,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等方面服务的专门人员。 4.文职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不行使人民警察职权,不对公安民警行使指挥、管理、督察职权,不穿着制式警服、佩带警用标志,不配备、使用警械武器。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不得安排、要求文职人员从事执法或者涉及绝密级事项工作。 5.非经国家规定的人民警察录用程序,文职人员不得转录为人民警察。 三、文职人员岗位设置 6.文职人员主要通过核定用人额度方式聘用,或者经当地政府同意以其他方式聘用。公安机关聘用文职人员比例,一般按
3、照本级公安专项编制的15%左右掌握。 7.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国内安全保卫、行动技术、反邪教、反恐怖、禁毒、打黑除恶等部门、警种,不得设置文职岗位;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的部门,不得设置文职岗位。 8.市(地)级(含)以下公安机关设置文职岗位,需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核准。直辖市公安机关可自行决定。 四、文职人员管理 9.市(地)级(含)以下公安机关试行文职人员制度,要先行制定人员管理、薪酬标准、考核培训、保密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直辖市公安机关试行的,可自行制定。 10.文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健等福利待遇。因工伤亡的抚
4、恤事宜,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五、文职人员聘用条件和程序 11.应聘公安机关文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同意,可以对上述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12.聘用文职人员的主要程序为。制定聘用计划和方案,发布公告,初审,组织专业技能和文化知识测试、面试,体检,考核和政审,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确定聘用人员。其中,考核和政审参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文职岗位,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可以适当简化有关程序或
5、者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13.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组织文职人员聘用工作,并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 委托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中介机构组织,并由该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六、文职人员与民警置换 14.文职人员上岗前,应先组织必要的教育培训,并经不少于3个月的试用期,保证文职人员熟悉、胜任工作。试用不合格的,应及时解除聘用。 3楼 15.试用期结束后,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聘用多少、置换多少”的原则,统一组织置换工作。要科学确定转岗职位,尊重民警合理的转岗意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16.加强对置换民警的业务培训,使其尽快熟练掌握新岗位所需业务技能。对已经确定为文职岗位,但现任职民警临近退休或者患严重疾病的,暂不进行置换,待民警退休或者调离后再进行置换。 七、组织保障 17.文职人员制度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试行文职人员制度的公安机关,须在报经地方政府和人事、编制等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聘用工作。 18.试行文职人员制度的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要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聘用文职人员或者文职人员管理混乱的,严肃追究责任。省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研究、指导和监督,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公安部 二九年九月三日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