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对外支付现金全额清分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管理,规范对外支付现金全额清分操作流程,根据长银办〔2013〕68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湖南省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长银发〔2013〕77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支付现金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长银办〔2015〕6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记录查询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试行)。
第二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零售业务部是对外支付现金清分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运营管理部负责全行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柜台渠道、自助渠道对外支付现金全额清分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制订,并对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柜台渠道支付的现金全额清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
零售业务部负责对自助渠道(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对外支付的现金全额清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 分、支行是对外支付现金全额清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对外支付现金的全额清分工作,严格执行现金清分管理制度和现金清分操作流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对外支付的现金是指通过柜台支付、自助取款机支付、自助存取款一体机支付和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人民币纸币。
第五条 对外支付现金在记录保留冠字号码的同时,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不得夹杂假币
(二)残缺污损人民币符合挑剔标准(残缺人民币挑剔标准见附件1)
(三)不得出现长短款差错
第六条 对外支付的现金必须全额清分,未经清分的现金一律不得对外支付。
第七条 现金清分是指对人民币现金进行面额和套别区分、真假币鉴别、数量统计,并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流通标准进行质量分类的处理过程。
第八条 现金清分可采取机械清分和手工清分。
(一)机械清分是指使用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自动化清分机具进行现金清分的处理过程。点验钞机清点行为不属于机械清分范围。
(二)手工清分是指通过人工方式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要求进行现金清分的处理过程。人工方式处理是指对柜台收缴的现金通过清分机进行清分处理。营业网点临柜人员对收入现金进行手工挑剔和鉴伪的行为不属手工清分范围。
(三)其中人民币纸币10元及以上券别必须全额机械清分,不易清分联机销毁的残损人民币除外(不易清分联机销毁残损人民币挑剔标准见附件2)。5元及以下券别如不适合使用机械清分的,可以组织手工清分。
第九条 现金清分可实行集中清分、分散独立清分。总行运营管理部现金中心和分、支行及运维分中心可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清分类型。
(一)集中清分是指利用自建、共建清分中心或购买驻场、离场式清分外包服务等方式进行的现金清分。
(二)分散独立清分是指在营业网点配备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清分机具进行的现金清分。
第十条 现金集中清分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现金清分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二)配备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清分机具。
(三)具备从事现金清分的专用场地。
(四)配备从事现金清分业务的专职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人员配备应满足全额清分业务的需要。
(五)从事现金清分业务的人员应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并定期接受反假货币继续教育。
(六)具备相关制度规定的现金清分、保管、安全防控和押运条件。
(七)具备人民银行对人民币管理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现金分散独立清分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现金清分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二)配备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清分机具、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三)从事现金清分业务的人员应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并定期接受反假货币继续教育。
(四)具备人民银行对人民币管理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采取共建清分中心或购买驻场、离场式清分外包服务等方式进行现金清分的单位,所选清分机构视同其后台现金清分整点环节,应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集中清分的条件,并与清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三条 已清分的现金钱捆,必须在钱捆封签左上角加盖红色油墨的“已清分”印章。
第十四条 “已清分”印章由人民银行实行属地管理、统一式样。
(一)已具备清分条件和能力的单位,可向当地人行提交核发“已清分”印章申请,并提供清分网点及清分机构的相关资料。
(二)人民银行收到单位提交的申请后,应组织对该单位(包括社会清分机构)的清分场地、清分设备、清分能力、清分质量、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对满足清分条件和能力的单位核准“已清分”印章编码。
(三)“已清分”印章由提出申请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式样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制作,并将“已清分”印章的印模向人民银行报备。“已清分”印章具有唯一性,严禁复制。
使用机械清分、打捆、裹包一体化自动清分设备的,由该单位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核准使用清分设备系统自动打印的钱捆统一格式的封签和“已清分”印章。
(四)未经清分的现金不得加盖“已清分”印章,严禁使用未向人民银行报备或复制的“已清分”印章。
第三章 柜台对外支付现金全额清分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营业网点柜台对外支付现金的清分采取分散独立清分的方式进行清分,可自主选择“收支两条线”或配备适量的纸币清分机等途径来实现全额清分。
第十六条 网点营业之前,由营业网点现金库管员收集该网点所有营业柜员尾箱未清分的现金,组织清分工作人员在网点用清分机在电视监控下进行全额清分。
第十七条 清分完毕后,对成捆的现金上加盖“已清分”印章,由清分工作人员把已清分的和不宜流通的现金原数不动地归还到每个营业柜员尾箱。
第十八条 营业网点营业后,柜台人员一律使用已清分的现金对外支付。
第十九条 营业当日,柜台人员对收到的现金另外存放,暂不清分,可以上缴入库。待次日营业之前由网点现金库管员组织统一清分返还柜台人员现金尾箱再对外支付。
第二十条 如营业网点遇到柜台人员对外支付现金紧缺,可由网点现金库管员组织清分工作人员对柜台收到的现金进行临时清分或从金库出库已清分的现金,及时补供已清分现金余缺柜台人员。
第二十一条 对不采取“收支两条线”进行全额清分的营业网点,可通过配备足量的清分机由柜员自行清分对外支付。
第四章 自助设备对外支付现金清分操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营业网点及运维分中心对自助设备现金的清分采取分散独立清分的方式进行全额清分。
第二十三条 营业网点及运维分中心对加入自助设备的现金,由主管或现金库管员从柜台调拨现金,组织清分工作人员用具备冠字号码记录功能的纸币清分机在电视监控下进行全额清分,不合格的现金返回现金库管员,再由库管员返回柜台。
第二十四条 现金清分完毕后,由清分工作人员把已清分的现金交接给自助设备加钞员,再由加钞员把已清分的现金装入自助设备的配钞箱,再由保安人员护送到自助设备室把配钞箱装入自助设备。如是离行式自助设备,还须通过武装押运车、安保人员和加钞人员把清分的现金武装押运到自助网点装入自助设备。
第五章 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现金清分操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现金的清分采取集中清分和分散独立清分的方式进行全额清分。
第二十六条 城区直属支行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现金的清分采取集中清分的方式进行全额清分。
第二十七条 城区直属支行对库存现金限额部分的现金,按照人行“五好钱捆”质量要求统一上缴到总行金库中心。总行金库中心整合后将入库的现金送至外包的清分中心进行集中清分,清分完毕后由清分中心对成捆的现金粘贴我行封签并加盖我行“已清分”印章,再上缴当地人民银行发行库。清分中心外包的省内分、支行,可参照总行金库中心现金清分操作流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自主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现金的省内分、支行,现金清分采取分散独立的方式进行全额清分。即在每个营业网点配备符合人行要求的清分机和现金清分专职人员进行现金清分。
第二十九条 每个网点配备从事现金清分业务的专职人员。地市分行营业部至少配备在人行备案的现金清分员两名,其他地市级支行至少配备一名在人行备案的现金清分员。自主缴存人行发行库的县级支行营业部至少配备两名在人行备案现金清分员。从事现金清分的人员应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并定期接受反假货币继续教育。
第三十条 地市级支行营业网点的库存现金超过限额部分由地市级支行营业网点自行清分后上缴地市行营业部,再由地市行营业部统一缴存当地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库存现金超过限额部分经清分后缴存当地人民银行县级支行。
第三十一条 经清分缴存人行的现金必须符合“五好钱捆”质量要求,现金应做到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章戳齐全。成捆的现金粘贴符合人行要求的银行专用封签并加盖我行“已清分”印章,封签上面清分员的签章必须与腰条上清分员签章一致。对于含透明胶等不宜机器清分的50元、100元面额钞票集中打捆,并在封签上加盖符合人行要求的“不宜机器清分”章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分、支行要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对外支付现金清分管理操作实施细则,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挑剔标准
2.不宜清分联机销毁残损人民币挑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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