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
xx总发〔xx〕165号,xx年5月2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对外出具贷款承诺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我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承诺,是指由我行向申请人出具的,供其在向国家有权机构申请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表明银行对项目建设进行贷款支持的、或由我行向银团牵头行出具的表明参与银行贷款份额的、或由我行向营销客户出具的予以授信的意向性或承诺性文件。
承诺形式包括贷款意向书、载明前提条件的贷款承诺函、未载明前提条件的贷款承诺函(载明前提条件与未载明前提条件的贷款承诺函以下统称“贷款承诺函”),其中,贷款承诺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未载明前提条件的贷款承诺函承诺客户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贷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用信方式等条件,向客户随时提供不超过约定贷款金额的书面文件,且银行不可撤销该项承诺。
载明前提条件的贷款承诺函和贷款意向书承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向客户提供一定意向性信用额度贷款,在客户信贷需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银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信贷支持的书面文件。在银行承诺期内,若客户没有达到银行要求,银行可以撤销该项承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出具本外币贷款承诺业务。
第二章 办理条件及原则
第四条 向我行申请办理贷款承诺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银行信用记录良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四)项目资本金来源比例符合国家和我行规定;
(五)与我行合作往来情况良好,在我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含)以上,或我行拟与其开展长期合作且预期综合效益较好;
(六)符合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对外提供项目贷款承诺函的条件:
(一)国家有权部门正式批准立项;
(二)业主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我行调查评估后,经授信审批程序逐级审查审批同意提供项目贷款承诺函。
第六条 我行开出的《贷款承诺函》项下承诺的贷款额度要求进行专项授信,并纳入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七条 对外出具《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函》,须采用总行统一规定的格式本文。因客户特殊需要出具格式及内容与规定格式本文不符的,须经总行法规部门审核同意。
第八条 贷款意向书的有效期为:从开出之日起,到正式决定是否贷款为止。贷款承诺函的有效期为:从开出之日起到正式签订借款合同止。一般为6个月,最长均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出具贷款意向书,可不对项目进行评估,但必须有较为详实的调查材料,并经有权人签发;出具贷款承诺函必须对项目和授信主体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或评估。开具未载明前提条件的贷款承诺函比开具载明前提条件的贷款承诺函审批更加严格,应视同“办理贷款”,要求进一步落实担保措施,如有抵押,需办妥有关抵押登记手续方可出具。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业务申请。
申请人向我行提出出具《贷款意向书》、载明前提条件的《贷款承诺函》书面申请时,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明等;
(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或国家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的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近期工商所基本情况表、公司章程和经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在我行申请《贷款意向书》或《贷款承诺函》的证明文件;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向我行提出出具未载明前提条件的《贷款承诺函》书面申请时,须提交的申请资料与一般授信业务调查或项目评估所需提交的申请资料相同。
第十一条 业务受理与调查。各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业务受理,并安排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小组,按照我行对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受理业务进行调查或评估。
第十二条 业务审查与审批。开具贷款意向书的审查审批权限属于经办行自行权限范围内,开具贷款承诺函业务的审查审批权限需对照我行统一授信管理规定执行,在授信权限内由经办行自行审批,超过经办行权限的逐级报批。项目贷款承诺在审查后基本确定项目可行,业主有能力实施该项目建设,贷款本息可按期收回的前提下方能提供。
第十三条 签订协议。审查审批同意后,由经办行与申请人签订出具贷款意向书协议或贷款承诺函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收取手续费。经办行在协议签订后向申请人一次性或分次收取手续费,具体费率在协议中约定。收费标准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外出具。
(一)xx市区范围内(暂不含柯桥区、上虞区)支行(部)作为经办行办理贷款承诺业务,将相关材料移送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核后,报经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加盖总行公章对外出具。其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函正本、协议签章一律为xx银行公章,由总行办公室盖章;
(二)柯桥区、上虞区及xx市区范围外各县域支行、外埠分行作为经办行办理贷款承诺业务,由经办行(部)负责人最终审核审批,其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函正本、协议签章为经办行(部)公章;贷款承诺业务办理完成后,须将相关协议、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函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3日内交总行公司业务部备案。
对外出具的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函要统一编号、专门登记。所出具的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函正文一份,正本交申请人签收;副本两份,一份交由经办行会计部门进行表外账务处理、一份交由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留存。
第四章 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六条 最终落实贷款的再审批程序
(一)贷款意向书不得用于向其它金融机构融资,不得作为信用证件用于其他用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贷款的依据;
(二)申请人已取得载明前提条件的贷款承诺函,其对应的贷款在正式签署《借款合同》前,须按原授信调查、审查审批程序进行进一步调查、评估和审查后审批;
(三)申请人已取得未载明前提条件的贷款承诺函,其对应的贷款在贷款发放时一般不再另行审批。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我行有权撤销出具的《贷款意向书》或《贷款承诺函》:
1、申请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股权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申请人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申请人发生重大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或发生重大事故等。
2、如是项目贷款,则在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投资额发生变化;
(2)项目贷款期限延长;
(3)项目市场环境、投资收益预测发生不利变化;
(4)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5)项目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6)项目投资计划发生重大变化;
(7)项目业主发生重大变故;
(8)项目其他重大变化。
3、担保条件发生变化,主要包括:担保方式发生变化;保证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股权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抵/质押率高于乙方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等。
第十八条 我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或《贷款承诺函》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自动失效:
(一)申请人项目未获得国家有权部门批准、核准或准予备案;
(二)参与银团贷款的,银团贷款未组织成功;
(三)《贷款意向书》或贷款承诺函有效期届满;
(四)我行义务履行完毕。
第十九条 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函失效后,正本需退回经办行,信贷业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台账上做注销登记,作好归档管理,同时及时通知会计部门,作好注销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贷款承诺业务信息录入、登记台账、档案管理、贷后管理等参照本行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业务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出具贷款意向书协议
2.贷款意向书(格式)
3.出具贷款承诺函协议
4.贷款承诺函(格式——载明前提条件)
5.贷款承诺函(格式——未载明前提条件)
6.xx银行贷款承诺业务费率表
— 7 —
附件1:
出具贷款意向书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因 需要,向乙方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乙方经初步审查同意出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出具币种为 ,意向贷款金额为(大写)
的《贷款意向书》。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贷款意向书》只有正本有效,有效日为开出之日起到乙方正式决定是否贷款为止,不超过 个月。
第三条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币种为 ,金额为(大写) 。
第四条 乙方出具的《贷款意向书》,仅表明对甲方申办项目进行贷款支持的意向,最终是否提供贷款支持,需在乙方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的有关规定,以及乙方有关授信调查和项目评估办法,对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后,视调查评估结果而定。
第五条 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贷款意向书》为依据无条件要求乙方为其办理信贷业务,不得将《贷款意向书》用于其他用途,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撤销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1、甲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股权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甲方发生重大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或发生重大事故等。
2、如是项目贷款,则在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投资额发生变化;
2)项目贷款期限延长;
3)项目市场环境、投资收益预测发生不利变化;
4)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5)项目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6)项目投资计划发生重大变化;
7)项目业主发生重大变故;
8)项目其他重大变化。
3、担保条件发生变化,主要包括:担保方式发生变化;保证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股权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抵/质押率高于乙方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等。
第七条 在《贷款意向书》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随时进行检查,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甲方发生重大事项(如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动;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对外投资、担保等)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出具的《贷款意向书》,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自动失效:甲方项目未获批准、核准或准予备案;乙方参与银团贷款的,银团贷款未组织成功;《贷款意向书》有效期限届满。
第九条 甲方应在《贷款意向书》失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将《贷款意向书》退还乙方。
第十条 对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以下 方法处理: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
第十三条 本协议甲方 份、乙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甲方为自然人的,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或贷款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贷款意向书
编号:
(申请人):
贵单位关于 贷款申请,我行经初步调查,具有对该业务申请提供币种为 ,金额为(大写) 的贷款支持的意向。
我行将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的有关规定,以及我行授信调查或项目评估管理办法,对授信业务进行调查或评估,并视调查或评估结果,最终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支持。
本《贷款意向书》仅用于 ,不得用于向其它金融机构融资,不得作为信用证件用于其他用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贷款的依据。
本《贷款意向书》只有正本有效,有效日为开出之日起到我行正式决定是否贷款为止,不超过 个月。
签发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出具贷款承诺函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因需要,向乙方申请出具《贷款承诺函》。乙方经初步调查、评估和审查同意出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出具币种为 ,意向贷款金额为(大写)
的《贷款承诺函》。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贷款承诺函》只有正本有效,有效日为开出之日起到正式签订借款合同时止,不超过 个月。
第三条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币种为 ,金额为(大写) 。
第四条 乙方仅依据本合同项下《贷款承诺函》的约定履行贷款承诺义务。若《贷款承诺函》中载明了前提条件时,乙方有权进一步调查或评估,确定甲方是否符合信贷条件以及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乙方要求,并依此确定是否向甲方提供贷款。甲方不得以《贷款承诺函》为依据无条件要求乙方为其办理信贷业务。
第五条 甲方不得将《贷款承诺函》用于其他用途,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撤销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1、甲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股权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甲方发生重大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或发生重大事故等。
2、如是项目贷款,则在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投资额发生变化;
2)项目贷款期限延长;
3)项目市场环境、投资收益预测发生不利变化;
4)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5)项目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6)项目投资计划发生重大变化;
7)项目业主发生重大变故;
8)项目其他重大变化。
3、担保条件发生变化,主要包括:担保方式发生变化;保证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股权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抵/质押率高于乙方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等。
第七条 在《贷款承诺函》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随时进行检查,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甲方发生重大事项(如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动;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对外投资、担保等)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出具的《贷款承诺函》,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自动失效:甲方项目未获批准、核准或准予备案;乙方参与银团贷款的,银团贷款未组织成功;《贷款承诺函》有效期限届满;乙方义务履行完毕。
第九条 甲方应在《贷款承诺函》失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将《贷款承诺函》退还乙方。
第十条 对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以下 方法处理: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
第十三条 本协议甲方 份、乙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甲方为自然人的,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或贷款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贷款承诺函(一)
编号:
(申请人):
贵单位关于 的贷款申请,我行经初步调查,评估和审查,承诺在贵单位符合我行信贷条件并落实经我行认可的符合我行要求的担保的前提下,为贵单位提供币种为 ,金额为(大写) 的贷款支持。在正式签署《借款合同》前,须按我行有关信贷规定进行进一步调查、评估和审查后批准。
本《贷款承诺函》仅用于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变化、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调整以及项目业主发生经营变故,或未达成本承诺函所约定的条件时,以上承诺须由我行重新确认。
本《贷款承诺函》只有正本有效,有效日为开出之日起到正式签订借款合同时止,不超过 个月。
签发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贷款承诺函(二)
编号:
(申请人):
贵单位关于 的贷款申请,我行经初步调查,评估和审查,承诺在贵单位符合我行信贷条件并落实经我行认可的符合我行要求的担保的前提下,为贵单位提供币种为 ,金额为(大写) ,贷款期限不超过 的贷款支持。
本《贷款承诺函》仅用于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变化、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调整以及项目业主发生经营变故,或未达成本承诺函所约定的条件时,以上承诺须由我行重新确认。
本《贷款承诺函》只有正本有效,有效日为开出之日起到正式签订借款合同时止,不超过 个月。
签发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xx银行贷款承诺业务费率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贷款意向书/载明前提条件的贷款承诺函
按出具意向书/承诺书金额的0.05‰—0.1‰收取,或按协议价格收取。
对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zz]300号)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应予以免收。
未载明前提条件的贷款承诺函
按照合同金额与借款人已计提款项(计费周期内日均余额)的差额一次性或分次向借款人收取,费率按年费率3‰—5‰确定。或按协议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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