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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拖拉机牌证业务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广西农机安全监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牌证业务。根据工作规范和流程,应设置受理审查岗、技术考验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业务岗位。为方便群众,还应设置收费岗和服务岗。
第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以下简称《业务流程记录单》,附件1)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业务办理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第二章 办理登记业务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四条 注册登记业务流程图
第五条 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审查岗。
1、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
(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附件2)。
(2)《拖拉机检验表》(附件3)。
(3)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拖拉机来历证明及复印件。
发票遗失的,凭销售商提供的发票复印件(加盖销售专用章)或者所在单位的证明。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除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审查拖拉机所有权转移的来历凭证外,还应当审查该机的原始发票。但属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拖拉机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不需要审查该机的原始发票。
(5)国产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的进口凭证。
无整机合格证的,还需发动机合格证;带挂车,但整机合格证上未标明挂车技术数据及号码的,还应有挂车合格证。
(6)发动机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7)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未办理的,可待确定号牌号码后再办理)。
(8)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未实行社会化检验的除外,下同)。
2、进行查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出具《拖拉机登记业务退办凭证》(以下简称《退办凭证》,附件4):
(1)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不符,或因其他原因无效的。
(2)无拖拉机来历证明,或者来历证明虚假、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拖拉机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拖拉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或者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4)拖拉机属于被盗抢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下同)。
(5)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出具《拖拉机登记业务受理凭证》(以下简称《受理凭证》,附件5),并将不存档的身份证明原件退还申请人;在存档的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加盖验证专用章(在存档的身份证明等原件加盖个人专用名章,下同),制作和签注《业务流程记录单》。
(二)技术考验岗。
1、确认拖拉机,核对拖拉机的技术数据,核对发动机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查验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按有关规定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已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除外,下同),在《拖拉机检验表》签章,在《业务流程记录单》背面粘贴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挂车架号码拓印膜,并压盖个人专用名章(下同)。
2、核对、检验合格的,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
(三)牌证管理岗。
1、复核资料,在《拖拉机检验表》相应栏目签章。
2、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内容。
3、确定拖拉机登记编号。
实行公开选号。申请人在电脑上公开自动选取号牌号码(暂时无条件的,可采用抽签选号),并可选择2次。
4、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告知拖拉机所有人办理并交回本岗查验原件,收存复印件。
5、发放号牌。
6、收存拖拉机标准照片,并在《业务流程记录单》背面粘贴照片(下同)。
7、制作证件。
在拖拉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签注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相应事项;按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签注拖拉机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
(1)如由县站制证的,在制证后及时将资料送市所复核。市所复核后,将全部资料返回县站;如发现不按规定办证的,通知、督促县站收回并销毁。
(2)如属县站受理、市所制证的,县站牌证管理岗应在当日制发临时行驶号牌,及时将资料送市所办理。市所应及时复核、制证,将全部资料及登记证书和行驶证退发县站。
(3)市所复核材料后,对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拖拉机,还需履行如下手续:
1)在拖拉机来历证明原件及产品合格证压盖“已发牌证”章;
2)在《业务流程记录单》背面粘贴的拖拉机照片和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压盖业务专用章(下同)。
8、制作检验合格标志。
9、向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行驶证(或临时行驶号牌)和检验合格标志,将不存档的来历凭证原件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退还申请人。同时由拖拉机所有人在《受理凭证》存根联的“领证人签名及日期”栏签注姓名和日期,收回《受理凭证》并销毁(下同)。
10、签注《业务流程记录单》。
(四)业务领导岗。
复核资料,符合规定的,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
(五)档案管理岗。
1、收存和整理资料,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2、制作《拖拉机档案资料目录》(附件6),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将下列资料依次装订,建档保存:
(1)拖拉机档案资料目录。
(2)业务流程记录单。
(3)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4)拖拉机检验表。
(5)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拖拉机的来历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或者有关单位证明原件。
(7)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者有关单位证明原件。
(8)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9)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拖拉机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六条 牌证管理岗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拖拉机登记编号:按照确定的拖拉机登记编号(即号牌号码)录入。
(二)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按照拖拉机登记证书的编号录入。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共12位,前4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规定,分别为自治区代码和市代码,后8位为发证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的编号。
(三)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按照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全称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全称录入;拖拉机所有人为我国内地的居民且暂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拖拉机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按照《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录入,拖拉机所有人居住、暂住证明名称、号码,按照居住、暂住证明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录入。
(四)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按照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录入。
(五)个人/单位:拖拉机所有人为个人的,录入“个人”;拖拉机所有人为单位的,录入“单位”。
(六)拖拉机类型:按照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录入。
(七)国产/进口:国产拖拉机录入 “国产”;进口拖拉机录入 “进口”。
(八)制造厂名称、拖拉机品牌、拖拉机型号:国产拖拉机按照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拖拉机按照进口拖拉机制造厂名称和拖拉机品牌中英文对照录入。
(九)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国产拖拉机按照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拖拉机按照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录入,但不包括起止符号。
(十)机身颜色:按照红、绿、蓝、棕、紫、橙、黄等归类录入;多颜色拖拉机,只录入面积较大的三种颜色;颜色为上下结构的,从上向下录入,颜色为前后结构的,从前向后录入,颜色与颜色之间加“/”;机身装饰线、装饰条颜色,不录入。
(十一)出厂日期:国产拖拉机按照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拖拉机按照随机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进口凭证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或者拖拉机进口凭证没有记载的,按照确认拖拉机时核定的日期录入。
(十二)获得方式:根据获得方式录入“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调解”、“裁定”、“判决”、“仲裁裁决”、“其他”等。
(十三)国产拖拉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整机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按照相应证明、凭证录入。即:
1、国产拖拉机,按拖拉机的获得方式,来历凭证分别为:
销售/交易发票、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相关文书、批准文件、调拨证明、仲裁裁决书,其他来历证明材料。
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联、《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拨证明原件存档(下同)。
2、进口拖拉机来历凭证包括:
①货物进口证明书;②没收走私拖拉机证明书;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拖拉机进(出)境领(销)牌证通知书。
3、产品合格证(包括整机出厂合格证、发动机合格证,带挂车的还应有挂车合格证)。
(十四)拖拉机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起止日期、保险公司名称和保险凭证的号码:按照保险凭证录入。
(十五)注册登记日期:按照确定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日期录入。
(十六)拖拉机的技术数据:
1、发动机型号、功率、外廊尺寸、轴数、轴距、轮距、轮胎数、轮胎规格:国产拖拉机按照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有
关技术资料录入;进口拖拉机,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的,按照核定或者或者测量的数值录入;拖拉机功率单位为千瓦(kw);长度的单位为毫米(mm)。
2、燃料种类:按照拖拉机实际使用燃料分别录入“柴油”、“汽油”、“混合油”、“其他”等;使用两种(含)以上燃料的拖拉机,分别录入每种燃料种类,燃料种类之间加“/”。
3、转向形式:方向盘式拖拉机录入“方向盘”,手扶式拖拉机和手把式拖拉机录入“手扶式”。
4、货厢内部尺寸:按照出厂合格证明录入;出厂合格证明无货厢内部尺寸的,按照有关技术资料或者测量的尺寸录入;货厢内部尺寸的单位为毫米(mm)。
5、后轴钢板弹簧片数:拖拉机货厢或者挂车装用钢板弹簧的,按照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有关技术资料载明的单侧钢板弹簧数量录入;多后轴挂车录入所有后轴单侧钢板弹簧数量之和;钢板弹簧片数的单位为片。
6、核定载质量、总质量:核定载质量按照拖拉机或者挂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总质量按照拖拉机整机质量和核定载质量之和录入。核定载质量、总质量的单位为千克(kg)。
7、驾驶室乘坐人数:方向盘式拖拉机按使用说明书标明的乘坐人数录入,未标明乘坐人数的,最多按2人录入;手扶式拖拉机按1人录入,单位为人。
第七条 牌证管理岗按照下列规定签注行驶证:
(一)行驶证主页正面的号牌号码、拖拉机类型、所有人、发动机号码、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颜色、品牌型号、总质量、核定载质量、驾驶室乘坐、注册登记日期等栏目,分别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发证日期按照制作行驶证的日期签注。
(二)行驶证副页正面的号牌号码、拖拉机类型、住址等栏目,分别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在检验记录栏,第一行按照检验专用章的格式由计算机打印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或者加盖检验业务专用章,并签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第八条 相关表证的签注说明
(一)《业务流程记录单》
由受理审查岗制作,相关人员签章。
1、“业务种类”栏:填写“注册登记”。
2、“流程序号1-5”栏:
(1)1栏:由受理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人签章。
(2)2栏:由技术考验岗的一名经办检验员签章。
(3)3、4栏:分别由制证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办证员和分管牌证业务的领导签章。
(4)5栏:由保存拖拉机档案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档案管理员签章。
3、“请示事项”:填写需要请示的事项或需作说明的内容,并签名。
4、“业务领导审批意见”:按职责权限,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管领导对请示的内容进行批复,并签名。
5、拖拉机照片,由牌证管理岗粘贴在背面。
6、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和挂车架号码拓印膜,由技术考验岗粘贴在背面。
(三)《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此表由拖拉机所有人按背面的“填表说明”填写。
(四)《拖拉机检验表》
由相关人员按背面的“填写表说明”填写、签章。
(五)《受理凭证》
由受理审查岗制作。
1、“收存资料”栏:收存资料的,在前面的“ ”内打“√”,否则打“×”。
2、拖拉机所有人领取证件时,在存根联的“领证人签名及日期”栏签章。
(六)《退办凭证》
由受理审查岗制作。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九条 变更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变更拖拉机机身颜色。
(二)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底盘)或者挂车。
(三)因质量问题更换整机。
(四)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变更登记。
(五)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拖拉机变更所有人姓名。
(六)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地址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迁移、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先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暂不办理变更及换证手续)。
第十条 变更拖拉机机身颜色,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变更前。
受理审查岗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7)、登记证书、行驶证、身份证明。
符合规定的,在《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意见”栏内签注准予变更的内容。
不符合规定的,将相关资料退还拖拉机所有人。
(二)变更后。
1、受理审查岗。
(1)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2)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受理凭证》,制作和签注《业务流程记录单》。
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将相关资料退还拖拉机所有人。
2、技术考验岗。
确认拖拉机,无疑义的,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
3、牌证管理岗。
(1)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2)收存拖拉机标准照片。
(3)制作行驶证。
(4)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并在《业务流程记录单》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逐行签注:
1)“变更登记”(居中签注)。
2)“机身颜色:”和变更后的机身颜色。
3)“变更登记日期:”和(按照签注登记证书的日期签注)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5)销毁原行驶证。
(6)向申请人发放行驶证(或临时行驶号牌),退还登记证书。
4、档案管理岗。
收存、复核、整理资料,制作《拖拉机档案资料目录》,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后,将拖拉机档案资料目录、业务流程记录单、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依次装订,归入原拖拉机档案。
第十一条 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底盘)或者挂车,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变更前。
按第十条第(一)的规定办理。
(二)变更后。
1、受理审查岗。
(1)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拖拉机检验表》、发动机或者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的来历证明、合格证明。
(2)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受理凭证》,制作和签注《业务流程记录单》。
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将相关资料退还拖拉机所有人。
2、技术考验岗。
(1)确认拖拉机,核对变更部分的技术数据,核对发动机或者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的拓印膜,查验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按规定对拖拉机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完毕,在《拖拉机检验表》相应的栏目签章。
(2)符合规定的,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背面粘贴拓印膜并压盖个人专用名章。
3、牌证管理岗。
(1)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2)收存拖拉机标准照片。
(3)制作行驶证。
(4)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并在《业务流程记录单》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逐行签注:
1)“变更登记”(居中签注)。
2)“发动机号码:” 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或者“机身(底盘)号码:” 和变更后的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和变更后的挂车架号码。
3)“变更登记日期:”和(按照签注登记证书的日期签注)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5)销毁原行驶证。
(6)向申请人发放行驶证(或临时行驶号牌),退还登记证书。
4、档案管理岗。
收存、复核、整理资料,制作《拖拉机档案资料目录》,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后,将拖拉机档案资料目录、业务流程记录单、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拖拉机检验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发动机或者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来历证明、合格证明依次装订,归入原拖拉机档案。
第十二条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机,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审查岗。
1、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拖拉机检验表》、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受理凭证》,制作和签注《业务流程记录单》。
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将相关资料退还拖拉机所有人。
(二)技术考验岗。
1、按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确认、核对、检验拖拉机。
2、检验合格的,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背面粘贴拓印膜并压盖个人专用名章,在《拖拉机检验表》签章。
(三)牌证管理岗。
1、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2、收存拖拉机照片。
3、制作行驶证。
4、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并《业务流程记录单》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逐行签注:
(1)“变更登记”(居中签注)。
(2)“机身颜色:”和变更后的机身颜色。
(3)“发动机号码:”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4)“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和变更后的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
(5)“出厂日期:”和变更后的拖拉机出厂日期。
(6)“注册登记日期:”和(按照签注登记证书的日期签注)变更后注册登记的具体日期。
(7)“变更登记日期:”和(按照签注登记证书的日期签注)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5、复印原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
6、销毁原行驶证。
7、向申请人发放行驶证(或临时行驶号牌),退还登记证书和原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
(四)业务领导岗。
复核拖拉机手续,符合规定的,在《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意见”栏内签注准予变更的内容,并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
(五)档案管理岗。
收存、复核、整理资料,制作《拖拉机档案资料目录》,并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后,将下列资料依次装订,归入原拖拉机档案:
(1)拖拉机档案资料目录。
(2)业务流程记录单。
(3)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4)拖拉机检验表。
(5)变更后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拖拉机的进口凭证原件。
(6)原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复印件。
(7)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审查岗。
1、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登记证书、行驶证、拖拉机号牌。
2、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受理凭证》,制作和签注《业务流程记录单》。
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将相关资料退还拖拉机所有人。
(二)技术考验岗。
1、确认拖拉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查验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2、确认、核对无疑义的,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背面粘贴拓印膜并压盖个人专用名章。
(三)业务领导岗。
复核资料,符合规定的,在《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意见”栏内签注准予变更的内容,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
(四)牌证管理岗。
1、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2、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并《业务流程记录单》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逐行签注:
(1)“变更登记”(居中签注)。
(2)“住所地址:”和变更后的住所地址。
(3)“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和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具体名称。
(4)“变更登记日期:”和(按照签注登记证书的日期签注)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3、制作临时行驶号牌。
4、制作《拖拉机转出通知单》(附件8)。
5、将《拖拉机转出通知单》与原拖拉机档案一并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拖拉机转入;不得拆封”及日期,并在封口处压盖业务专用章。
6、将密封后的原拖拉机档案、登记证书和临时行驶号牌交拖拉机所有人。
7、销毁原号牌。
(五)档案管理岗。
收存、复核、整理资料,制作《拖拉机档案资料目录》,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将拖拉机档案资料目录、业务流程记录单、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行驶证原件依次装订,另建档案留存。
第十四条 办理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拖拉机变更所有人姓名登记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
1、受理审查岗。
(1)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前和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拖拉机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
(2)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受理凭证》,制作和签注《业务流程记录单》,并在《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意见”栏内签注准予变更的内容。
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将相关资料退还拖拉机所有人。
2、牌证管理岗。
(1)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2)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确定拖拉机登记编号,核发新号牌,收回原号牌。
(3)收存拖拉机照片。
(4)制作行驶证。
(5)如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制作检验合格标志。
(6)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并在《业务流程记录单》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逐行签注:
1)“变更登记”(居中签注)。
2)“姓名:”和变更后的姓名。
3)“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变更后的身份证明的全称和号码。
4)(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拖拉机登记编号:”和改变后的拖拉机登记编号。
5)“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7)将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未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除外)交拖拉机所有人。
(8)销毁原号牌(未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除外)、原行驶证。
3、档案管理岗。收存、复核、整理资料,制作《拖拉机档案资料目录》,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后,将下列资料依次装订,归入原拖拉机档案:
(1)拖拉机档案资料目录。
(2)业务流程记录单。
(3)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4)变更前和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
(6)拖拉机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原件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二)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
1、受理审查岗。
(1)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资料。
(2)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受理凭证》。
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将相关资料退还拖拉机所有人。
2、技术考验岗。
(1)确认拖拉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
(2)确认、核对无疑义的,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背面粘贴拓印膜并压盖个人专用名章。
3、业务领导岗。
复核资料,符合规定的,在《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意见”栏内签注准予变更的内容,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
4、牌证管理岗。
(1)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2)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并在《业务流程记录单》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逐行签注:
1)“变更登记”(居中签注)。
2)“姓名:”和变更后的姓名。
3)“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变更后的身份证明的全称和号码。
4)“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和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具体名称。
5)“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3)制作临时行驶号牌。
(4)制作《拖拉机转出通知单》。
(5)将《拖拉机转出通知单》与原拖拉机档案一并密封,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拖拉机转入;不得拆封”及日期,并在封口处压盖业务专用章。
(6)将密封后的原拖拉机档案、登记证书和临时行驶号牌交拖拉机所有人。
(7)销毁原号牌。
5、档案管理岗。
收存、复核、整理资料,制作《拖拉机档案资料目录》,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后,将拖拉机档案资料目录、业务流程记录单、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前和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拖拉机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原件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行驶证原件依次装订,另建档案留存。
第十五条 办理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地址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迁移、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备案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牌证管理岗。
按照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变更备案申请表》(附件9),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录入变更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地址 、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变更备案申请表》填写错误或者辨认不清的,应当及时与拖拉机所有人联系。
(二)档案管理岗。
复核、整理资料、将《拖拉机变更备案申请表》存入拖拉机档案。
第三节 改 装
第十六条 申请改装的拖拉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已依法注册登记的,须与其档案、证件记载相一致,并经定期检验合格;
(二)申请特殊改装项目改装的,须距报废年限三年以上;
(三)申请车厢(不含全挂车)加设活动栅栏、挡雨棚改装的,仅限于专门用于禽畜、鲜活产品运输,或者防潮、防晒货物、体大质轻的物品运输等特殊用途;
(四)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可在注册登记前按审批程序规定申请改装。
第十七条 准许对拖拉机进行下列项目的改装:
(一)特殊改装项目:转向形式、传动方式、驱动方式、制动方式;
(二)普通挂车改为液压自卸挂车;
(三)驾驶室顶部加设遮阳棚,特殊用途的拖拉机车厢(不含全挂车)加设活动栅栏、挡雨棚。但改装后的外形尺寸不得超过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不得进行改变拖拉机轮胎规格或者增加轮胎数、改变传动比、增大货厢内部尺寸、改变发动机型号、增加钢板弹簧片数等其他不准许改装项目的改装。
第十九条 办理改装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改装前
受理审查岗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农业机械改装申请表》(附件10)、登记证书、行驶证、身份证明。
符合规定的,在《农业机械改装申请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意见”签注准予改装的项目后,连同相关资料交拖拉机所有人,并告知将拖拉机送有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改装点进行改装。
不符合规定的,将相关资料退还拖拉机所有人。
(二)改装后
1、受理审查岗。
(1)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农业机械改装申请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拖拉机检验表》、改装用总成的合格证明、改装点出具的改装合格证明、收费发票、登记证书、行驶证、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符合规定的,受理改装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受理凭证》,制作和签注《业务流程记录单》。
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将相关资料退还拖拉机所有人。
2、技术考验岗。
(1)确认拖拉机,对改装的拖拉机进行整机或者相应项目的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完毕,在《拖拉机检验表》相应的栏目签章。
(2)符合规定的,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
3、牌证管理岗。
(1)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2)收存拖拉机标准照片。
(3)制作行驶证。
(4)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并在《业务流程记录单》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逐行签注:
1)“改装”(居中签注)。
2)“改装项目:”和改装的具体项目。
3)“改装日期:”和(按照签注登记证书的日期签注)改装的具体日期。
(5)销毁原行驶证。
(6)向申请人发放行驶证(或临时行驶号牌),退还登记证书。
4、档案管理岗。
收存、复核、整理资料,制作《拖拉机档案资料目录》,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后,将下列资料依次装订,归入原拖拉机档案:
(1)拖拉机档案资料目录。
(2)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3)农业机械改装申请表。
(4)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拖拉机检验表。
(6)改装用总成的合格证明。
(7)改装点出具的改装合格证明、收费发票。
(8)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四节 转移登记
第二十条 办理转移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
1、受理审查岗。
(1)审核现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附件11)、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来历证明及复印件、登记证书、行驶证。
(2)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受理凭证》,制作和签注《业务流程记录单》。
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将相关资料退还拖拉机所有人。
2、技术考验岗。
确认拖拉机;查验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有无凿改嫌疑。无疑义的,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
3、牌证管理岗。
(1)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2)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确定拖拉机登记编号,核发号牌,收回原号牌。
(3)收存拖拉机照片。
(4)制作行驶证。
(5)制作检验合格标志(不需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除外,下同)。
(6)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并在《业务流程记录单》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逐行签注:
1)“转移登记”(居中签注)。
2)“姓名/名称:”和转移后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3)“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转移后拖拉机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名称、身份证明的号码。
4)“获得方式:”和拖拉机的获得方式。
5)(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拖拉机登记编号:”和改变后的拖拉机登记编号。
6)“转移登记日期:”和(按照签注登记证书的日期签注)转移登记的具体日期。
(7)将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拖拉机所有人,并退还来历凭证原件给拖拉机所有人。
(8)销毁原号牌、原行驶证和原检验合格标志。
4、档案管理岗。
收存、复核、整理资料,制作《拖拉机档案资料目录》,签注《业务流程记录单》,将拖拉机档案资料目录、业务流程记录单、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拖拉机的来历证明复印件依次装订,归入原拖拉机档案。
(二)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
1、受理审查岗。
(1)审查现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来历证明及复印件、登记证书、行驶证。
(2)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受理凭证》,将拖拉机来历凭证原件退还拖拉机所有人,制作和签注《业务流程记录单》。
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将相关资料退还拖拉机所有人。
2、技术考验岗。
确认拖拉机;查验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有无凿改嫌疑;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无疑义的,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背面粘贴拓印膜并压盖个人专用名章后。
3、业务领导岗。
复核资料,符合规定的,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
4、牌证管理岗。
(1)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2)在《业务流程记录单》签章,并在《业务流程记录单》和登记证书的登记栏逐行签注:
1)“转移登记”(居中签注)。
2)“姓名/名称:”和转移后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3)“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转移后拖拉机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名称、身份证明的号码。
4)“获得方式:”和拖拉机的获得方式。
5)“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和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具体名称。
6)“转移登记日期:”和(按照签注登记证书的日期签注)转移登记的具体日期。
(3)制作临时行驶号牌。
(4)制作《拖拉机转出通知单》。
(5)将《拖拉机转出通知单》与原拖拉机档案一并密封,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拖拉机转入;不得拆封”及日期,并在封口处压盖业务专用章。
(6)将拖拉机档案、登记证书和临时行驶号牌交拖拉机所有人。
(7)销毁原号牌。
5、档案管理岗。
收存、复核、整理资料,制作《拖拉机档案资料目录》,签注《业务流程记录单》,将拖拉机档案资料目录、业务流程记录单、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业务流程记录单、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拖拉机的来历证明复印件、行驶证原件依次装订,另建档案留存。
第五节 办理转入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档案转出地和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严格审查转出和转入的拖拉机档案,不符合拖拉机注册登记管理统一规定的,禁止转出和转入。拖拉机转入时,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转入的拖拉机有疑问的,应当直接向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查询,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回复。
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办理转出后,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转入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审查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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