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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产管理部委托投资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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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资产管理部委托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行理财资金委托投资的科学、高效、规范和合规,有效防范委托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宗旨是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体系、评估方法和评估流程,审慎选择、发现、评价、确定委托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规避委托投资风险,实现委托投资的稳定回报。 第三条 委托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委托投资品种筛选的原则是公平公正、方法得当、投资有效、风险可控,在保证委托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委托投资是指将我行理财资金直接委托给外部专业投资机构进行管理,最终投资于债券、票据、货币市场工具、股票、期货、基金、外汇等金融资产或资产组合。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委托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包括基金(子)公司、券商和券商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阳光私募基金、信托公司以及其他经过我行认定的可以作为我行理财资金委托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委托投资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投资管理人发行的公募产品、集合产品、资管计划或专户等。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七条 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委托投资的规则制定、日常投资、管理及投资推动。 第八条 负责建立和完善委托投资的业务管理规范,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规章制度。 第九条 负责制定委托投资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 第十条 负责发起委托投资计划,包括提供业务尽调、委托投资方案或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第十一条 负责制定委托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的准入标准,选择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托管人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进行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的遴选准入、尽职调查和投后跟踪管理工作,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评价和动态的调整。 第十二条 制定并完善委托投资业务的相关产品合同(补充协议)、交易指令等业务文本。 第十三条 管理资金在委托投资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投放、赎回、分红、部分提取以及终止等相关操作。 第十四条 负责委托投资业务组织推动并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五条 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报批或报备,完成相关报告。 第三章 管理人(或投资顾问)准入标准 第十六条 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的遴选及定期资格认定将本着公平、公正以及公开的原则进行。注重考查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能力及内控机制。 第十七条 投资业务管理人(或投资顾问)应满足下述基本资质要求: (一) 公司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 (二) 完成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 已获得基金管理人资格; (四)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六)管理资产规模达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具良好的有可查询的过往投资业绩; (七)投资团队核心成员达10人以上,且具有良好资产市场投资经验; (八)具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中后台管理制度和作业流程; (九)投资顾问或管理人制定的投资策略需经过资产管理部认可; (十)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最近3年内未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受到司法部门、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批评或处罚。 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开展合作的委托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如遇下述情况,应及时通知委托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出具专项说明,必要时终止委托投资合作业务: (一)公司及主要员工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旗下50%以上产品业绩连续12个月绝对回报为负值; (三)公司连续两个年度未能实现盈利; (四)公司发生转让、破产、清盘等事件; (五)资产管理部认定可能影响委托投资业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委托投资的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 业务拟定 资产管理部根据市场环境和投资需要,设计拟定委托投资方案,并进行市场判断和尽职调查,拟定委托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入围名单,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条 业务开展 资产管理部组织拟参与的委托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通过招标选定最终的合作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委托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选定之后,总行资产管理部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投资管理,包括申购、赎回、分红、费用提取、新增额度、业务终止等相关投资操作。 第五章 委托投资的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委托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通过尽职调查评估或公开招标的形式产生,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开展。总行资产管理部应该制定完善的投资方案、入围标准和评估方法。 第二十三条 委托投资开展后,总行资产管理部需密切关注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动态的管理,定期跟踪研究、评估,并形成相关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可根据公开的数据信息分析获得,也可通过对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深入的交流和实地调研获得。 (一)委托投资管理人的评估分为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 (二)定期评估评估是指每年或每半年,对委托投资管理人的基本概况、治理结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等,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 (三)不定期评估是指遇到 “重大变化”时,资产管理部临时组织的委托投资管理人评估; (四)“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及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对委托投资管理人的经营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2.委托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因违法违规受到司法机关或监管机关调查、处罚等; 3.委托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控股股东变更、核心高层管理人员变更等; 4.媒体或其他信息披露的、可能对我行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关于委托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的信息; 5.资产管理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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