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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保险条款520意外住院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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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阅阅 读读 指指 引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日额医疗保险(保险(200200 8 8)合同”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3、3.2、7.4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7.3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

2、有效 1.4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7.7 酒后驾驶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9 无有效行驶证 7.10 机动车 7.11 医疗事故 7.12 非处方药 7.13 潜水 7.14 攀岩 7.15 探险 7.16 武术比赛 7.17 特技表演 7.18 有效身份证件 7.19 保险费约定

3、支付日7.20 净保险费 费率表 费率表 4.2 宽限期 4.3 保险费率调整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 变更 6.3 效力终止 6.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7.释义 7.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医院 7.4 住院 7.5 每次住院 7.6 毒品 1.您与我们的合同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2.我们提供的保障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

4、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险种简称:意外住院 08险种代码:520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条款(平保寿发2009150 号,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

5、日额医疗保险(2008)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1.2 合同生效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1.3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周岁(见 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64 周岁。1.4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每一保险期间届

6、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 65 周岁;(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我们提供的保障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日额保险金每份每日人民币 10 元。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2.2

7、保险责任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7.2),经医院医院(见 7.3)诊断必须住院住院(见 7.4)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的每次住院每次住院(见 7.5)从第 4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日。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日。2.3 责任免除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

8、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7.6);(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8),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见 7.9)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7.10);(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见 7.11)、药物过敏或

9、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非处方药(见 7.12)不在此限;(11)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潜水(见 7.13)、跳伞、攀岩攀岩(见 7.14)、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探险(见 7.15)、摔跤、武术比赛武术比赛(见 7.16)、特特技表演技表演(见 7.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

10、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应在 3 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3.3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意外伤害住院日额

11、保险金申请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 7.18);(3)医院出具的病历和入出院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4 保险金的给付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12、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 诉讼时效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13、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如何支付保险费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投保份数和费率标准确定。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4.24.2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7.19)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本附加险合同 1 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我们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

14、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4.34.3 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续保当时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5.1 合同解除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1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见 7.2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

16、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26.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服务热线

17、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附加险合同拒保范围内的,自我们接到通知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

18、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附加险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6.36.3 效力终止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6.4 适用主险合同 条款 6.4 适用主险合同 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1)合同内容变更;(2)联系方式变更;(3)争议处理。释义 释义 7.1 周岁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7.2 意外伤害 7.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19、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7.3 医院 7.3 医院 指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我们保留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定点医院发生变更时,我们会通知您,您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电话或网站查询。7.4 住院 7.4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7.5 每次住院 7.5 每次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如果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 30 日,视为同一次住院。7.67.6 毒品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

20、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7.7 酒后驾驶7.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

21、车。7.97.9 无有效行驶证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7.107.10 机动车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7.11 医疗事故 7.11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7.12 非处方药 7.12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

22、购买和使用的药品。7.13 潜水 7.13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7.14 攀岩 7.14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7.15 探险 7.15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7.16 武术比赛 7.16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7.17 特技表演 7.17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7.187.18

23、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7.19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7.19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7.20 净保险费 7.20 净保险费 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0%)”。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年交费率表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年交费率表(每份)(每份)单位:人民币元 被保险人 费率 被保险人 费率 0-17 周岁 18 一类 12 二类 15 三类 18 四类 27 五类 42 18 周岁及以上 六类 54 注:月交保费0.1年交保费,季交保费0.3年交保费,半年交保费0.6年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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