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中小学校体育场地
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试行)的
通知
温政办〔2014〕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温州市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整合和利用学校体育资源,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身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校体育场地设施为载体,通过学校与社区互动发展,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长效促进和管理机制,稳步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全面向社会开放工作,加快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中小学校(含市本级直属学校,下同)体育场地设施对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体实施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以下简称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市全民健身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指导、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
三、工作任务
(一)各县(市、区)政府、温州经开区管委会。
1.成立学校体育设施开放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切实解决有关难点问题。
2.将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列入政府对乡镇(街道)、社区(村)督查内容。
3.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管理人员、场地维修、设施配置和更新、公众责任保险等经费。
4.按省、市有关要求,辖区内有条件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通过逐年推进,使向社会开放率达到100%。
5.制定有效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政策措施,统一组织居民进校健身公众责任保险和电子智能系统的招投标工作。
6.设置以属地政府为单位的体育器械使用方法和安全警示标识。
(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1.负责督促检查辖区社区(村)按要求与相关学校落实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
2.负责市本级和县(市、区)政府财政有关学校体育设施管理人员(含校方管理人员)补助经费发放工作。
3.牵头成立由综治、公安、社区(村)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管理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开放活动中的安全保障和意外伤害事件等问题。
4.负责做好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宣传工作,建立群众监督和相关奖罚制度。
(三)社区(村)。
1.与辖区学校签订体育设施资源共享协议,制定开放制度,并对外公示开放时间、管理须知、校园安全等。
2.为每所开放学校至少配备管理人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各1名,具体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期间的管理和科学健身的辅导工作。
3.负责设计流程并办理居民进校健身电子智能卡,按要求统计上报全年进校参加健身居民人数,做好辖区内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电子台账等基础工作。
(四)中小学校。
1.与所在乡镇(街道)或社区(村)签订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协议,免费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2.对外公示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时间、管理须知、校园安全等制度。
3.协助做好居民进校健身电子智能系统的安装和维护工作。
4.负责落实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校方管理人员并纳入社区(村)统一管理。
5.负责学校体育设施日常管理,保障场地及器材使用安全。
6.负责落实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设施维修、更新及相关经费。
四、开放办法
遵循先室外后室内和安全有序的原则,针对不同学校条件,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推动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稳步实施,并向社会公开告知开放范围、时间和管理办法。
(一)开放范围主要为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田径场、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综合体育运动馆等室内外体育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学校操场等室外体育设施均免费开放,学校游泳馆、室内篮球馆等室内体育设施可报物价部门核准后适当收费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教学区域与运动区域如有必要可实行一次性物理隔断。
(二)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根据开放条件分为A、B、C三类。
A类为符合条件类,学校室外体育场地完好,无住校生、无学生晚自修,开放时间段为:周一至周五早、晚开放共3小时;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每天开放6小时,且开放时间不可超过当天21时,其他时间段不开放。
B类为部分符合类,学校室外体育场地完好,高中学校安排学生晚自修、有部分住校生或全寄宿制学校,开放时间段为: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每天开放5小时或寒暑假每天开放5小时,且开放时间不可超过当天20时,其他时间段不开放。
C类为暂不符合条件,为特殊学校和正在修建体育场地及其他原因不宜开放的学校。此类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暂不开放。
学校在保证开放时长的原则下,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开放时间段,并对外公示。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对外开放的需提前公示。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学校有教育教学活动安排的不开放。
(三)开放对象主要为学校周边社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社区(村)居民(包括社区户籍和非户籍常住人口,下同)和青少年学生(含社会团体组织),无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须有监护人的陪同。
(四)在开放的形式上,入校健身的社区(村)居民须到所辖社区申请实名登记办理居民健身电子智能卡并签订《社区居民入校健身安全管理责任书》,由受理申请的社区审核资料后发放居民电子智能健身卡,社区居民刷卡后方可进入学校参加体育锻炼活动。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学校可实行必要的人数限制。开放时间结束后,锻炼者必须及时主动退场。禁止锻炼者以任何形式携带或放任宠物进入校园。
(五)按照省市体育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学校开放体育设施维护等日常管理。学校配备的体育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明示使用方法和警示标识,并指定专人对活动场地、活动器材等安全情况及时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对学校体育设施在开放时段内因设施或管理等原因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由保险公司作出相应赔偿;属人为损坏活动设施和器械的,应照价赔偿。
(六)社区居民进入学校使用体育场馆设施时,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正确使用和爱护学校体育设施,注意运动安全,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保持活动场所的文明、整洁和有序。进入学校锻炼的社区居民,因不服从管理或违反管理制度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凡故意破坏学校体育场馆及其他设施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等非法活动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鼓励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参与经营和管理学校室内体育运动场地等设施,指导社区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所收取的费用将用于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八)学校体育设施开放不以营利为目的。从2015年起,市财政每年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每校(校区)1.5万元,用于补助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管理人员经费和居民进校健身电子智能系统安装及维护经费、公众责任保险等费用。市本级开放学校(校区)每年补助每校(校区)4.5万元,补助经费由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市财政按1:1比例负担。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对开放学校的名单及补助标准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将市补助经费拨付至各学校(校区)所在的区政府(管委会)财政局(含市本级学校补助经费),区政府(管委会)财政局连同本地区安排的经费按要求拨付至各街道、社区。2014年政府补助市区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管理人员经费标准不变。
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洞头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等县(市)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管理人员的补助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多元化群众体育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有效缓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和群众健身场地设施不足的矛盾,为市民提供便捷优质的体育健身场地设施。
(二)完善制度,齐抓共管。体育设施开放学校要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包括值班、出入登记、活动记录、体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等制度,加强对活动过程的管理。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完善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预案,预防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维护校园环境、保障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加强宣传,监督考核。要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体育设施开放的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社区居民科学健身,自觉爱护学校财物,维护学校正常秩序。要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督查考核工作,将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对县(市、区)体育事业年度考核。督查考核采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学校体育设施开放领导小组自查、群众督查和市全民健身领导小组抽查相结合三种形式。
1.自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学校体育设施开放领导小组根据市全民健身领导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全民健身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材料。
2.督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群众从开放情况、安全措施、管理机制、工作绩效等方面对辖区内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督查。
3.抽查。市全民健身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公示,组织对全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群众反映、投诉或媒体报道进行定向检查。
本实施意见由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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