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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五规范”督导评估登记表(试行)
学 校 名 称:
学校自评(盖章):
自 评 时 间:
县级认定(盖章):
县 评 时 间:
泉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泉州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五规范”督导评估细则(试行)
指标
设定
评价要素
评估内容
学校自评
县级评估
市级认定
A1
规
范
课
程
设
置
B1.全面执行省颁课程方案,学校课程表向社会公布。
1、根据省颁课程方案制定和实施学校课程方案。
2、课程表,通过校务公开栏或学校网页等形式向家长和社会公布。
B2.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尤其要严格执行科学、艺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校课程及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课时规定。
1、按照课程方案规定要求,开齐各类课程,开足各门课程课时(非学校因素除外)。
2、体育、科学、艺术(音乐、美术)、综合实践、信息技术等课程安排和实施落实到位。
B3.确保学生每天体育锻炼1小时。
1、体育课、课间操(早操)、眼保健操合理安排并得到落实。
2、因地制宜组织全体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锻炼。
3、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时间累计至少1小时。
B4.无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
1、按照课程标准开展教学,无随意加深课程难度。
2、按照教学计划进度开展教学活动,无随意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
3、有关课程、课时因改革实验需调整设置的,按规定申报并得到审批。不存在教师之间随意调课的现象。
4、教师因工作需要或病假等原因,课程的暂时调整符合教学管理规定要求,手续完整。
5、期中或期末复习期间,非考试学科课程的课时得到保障落实。
指标
设定
评价要素
评估内容
学校自评
县级评估
市级认定
A1
规
范
课
程
设
置
B5.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以及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比赛、竞赛。
1、学校不得组织或要求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
2、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违教育规律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禁止的各种比赛、竞赛活动。
3、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举行奥数竞赛。
B6.在高二年级之前不对学生进行文理倾向分科分班。
在高二年级之前,学校或年段不对学生进行文理倾向的分科或分班。
A2
规
范
作
息
时
间
B7.科学制订校历和学生在校作息时间。小学一、二年级每周26课时,三至六年级每周30课时,每课时40分钟;初中每周34课时,高中每周35课时,中学每课时45分钟;学生每天在校的活动总量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
1、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校历规定,科学制定学校校历。
2、科学制定学生在校时间,学生在校活动总量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教师不随意拖课影响学生课间休息时间,不随意延缓学生放学时间。
4、小学、初中每周课时节数和每节课教学时间安排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因改革实验需要实行长短课的,按规定上报并经审批后实行。
6、九年义务教育一贯制学校,合理安排小学和初中每节课时间,每周课时数和每天教学时间符合规定要求。
指标
设定
评价要素
评估内容
学校自评
县级评估
市级认定
A2
规
范
作
息
时
间
B8. 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家庭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
1、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
2、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
3、初中各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5小时以内。
(书面家庭作业时间以一般学生的作业时间衡量)
B9. 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规定占用节假日和休息(含晚自习)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组织走读生集体到校晚自习。
1、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规定占用节假日和休息(含晚自习)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
2、学校和教师不得要求和组织走读生集体到校晚自习。
B10.寄宿生晚自习每天小学不超过1.5小时,初中不超过2小时。
1、学校合理安排寄宿生的晚自习时间,加强统一规范管理。
2、寄宿制小学晚自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5小时。
3、寄宿制初中晚自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2小时。
B11.严禁教师从事“有偿补课”。
1、教师人人有不从事“有偿补课”的师德承诺。
2、严禁教师占用学生节假日等休息时间从事“有偿补课”。
3、学校制定有严禁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规定要求和教育处罚措施,与绩效工资有机挂钩。
指标
设定
评价要素
评估内容
学校自评
县级评估
市级认定
A3
规
范
评
价
考
试
B12.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和试题难度。义务教育阶段每学期实行期中、期末两次学科考试,各学科考试及格率均应达到80%以上,全科及格率应达70%左右。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期实行期中、期末两次学科考试(课堂短时间的临时性测试除外)。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期期中、期末两次学科考试的单科及格率在80%以上,全科及格率在70%以上。
3、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或要求学生参加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举行的学科考试活动。
B13.小学阶段学业评定应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
1、小学阶段学生综合素质发展评价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
2、学生评语注重体现对学生进步发展的肯定和鼓励。
3、初中阶段学生素质发展性综合评价实行学业成绩加综合素质的评价方式。
B14.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不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不炒作宣传高(中)考成绩和升学率等情况。
1、学校坚决拒绝对学校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任务的错误做法。
2、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教师或班级下达考试升学指标任务。
3、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考核教师工作的唯一依据。
4、严禁教师公开和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5、学校没有炒作学生高考(中考)成绩和升学率的行为。
指标
设定
评价要素
评估内容
学校自评
县级评估
市级认定
A4
规
范
招
生
行
为
B1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不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
1、义务教育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或免试就近划片电脑派位入学。不得拒绝招生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的正常入学要求。
2、义务教育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等任何形式选拔学生入学。
3、学校不得违反上级教育部门招生规定提前招生。
4、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招生不得与学生的学科竞赛成绩或特长评级相挂钩。
5、学校不得违规进行计划外招生。
B16.严禁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2、普通高中不得在校内设往届高中毕业生补习班。
B17.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违规跨设区市招生。民办高中跨设区市招生需经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同意。
1、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违规跨设区市招生。不得以各种名义和形式招收往届毕业的插班生。
2、民办高中跨设区市招生需经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同意。
3、公办普通高中招生符合“三限”政策规定。
B18.公办中小学不得违规招收“借读生”。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1、公办中小学招收“借读生”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严禁违规招收“借读生”。
2、严禁在“借读生”招生工作中进行违规收费。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平等接受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
指标
设定
评价要素
评估内容
学校自评
县级评估
市级认定
A4
规
范
招
生
行
为
B19.在校生辍学率小学低于1%,城区初中辍学率低于2%,农村初中辍学低于3%。
1、小学在校生辍学率低于1%。
2、城区初中辍学率低于2%。
3、农村初中辍学低于3%。
B20.加强和完善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正确运用全省统一的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网络管理平台。
1、学校应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学籍管理。
2、招收“借读生”应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手续。
3、学校正确运用全省统一的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网络管理平台,规范电子学籍网络管理。
A5
规
范
教
学
用
书
管
理
B21.加强教学用书征订管理,根据学校课程计划征订相应教科书,不得选用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材。
1、学校应在省颁的《教学用书目录》内征订教科书。不得选用《教学用书目录》外的教科书。
2、学校应按照规范程序和渠道向相关教材发行部门订用教科书。
3、学校应按照设区市教育部门公布的教材版本选用教科书。
B22.学校、教师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学习用品。学校不得超出本设区市审读推荐的版本和品种范围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也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订购教辅材料。
1、学校、教师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学习用品。
2、学校应根据市级公布的教辅资料审读推荐目录,自主确定其中一个版本向学生推荐,不得向学生另行推荐或多推荐。
3、教辅资料坚持学生自愿订用原则,严禁学校和教师统一组织、强行要求或指定书店要求学生购买。
4、严禁订购和使用非法盗版的教辅资料。
5、严禁通过非法渠道订购教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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