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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烹饪营养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Nutrition Society,缩写:CNS。
第二条 本团体是营养科技工作者和从事营养研究科研、教学及设有营养研究机构企机关和营养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结成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团结和动员全国营养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营养科学技术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成长和提升,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结合;反应会员和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意见,维护她们正当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升全民营养科学素质服务,为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促进中国营养科技事业发展,提升人民健康水平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收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5单元1601室、1602室(邮编10005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举行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依据相关要求,编辑出版营养科学范围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
(三)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升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业务水平;
(四)开展营养科学领域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
(五)主动开展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知识,捍卫科学尊严,提升国民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国民合理选择食物和营养品,促进身体健康;
(六)组织会员和营养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对相关营养方针政策研讨,相关行政法规制订和决议论证,发挥咨询作用;
(七)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反应营养科技工作者意见和呼声;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以国家经济建设为中心,搞好千厂千会协作工作;主动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促进科技结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结果;
(八)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开展奖励表彰推荐优异营养科技人才和营养科学技术方面项目评定、结果判定、资格评审、技术标准编审和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等工作;
(九)组织开展意在提升国民营养健康水平活动,主动组织符合本社团宗旨其它社会公益活动;
(十)大力加强学会本身建设,建好营养科技工作者之家,愈加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含通常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共4类。
各类会员还需要分别含有下列条件:
1.通常会员(含有以下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专业技术人员;
(2)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3)主动支持本会工作,从事相关本学科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干部。
2.学生会员
在大专院校营养相关专业学习在校学生。
3.高级会员(同时含有以下两个条件)
(1)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营养师以上及对应技术职称;
(2)在营养专业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并长久主动参与学会活动个人会员。
4.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并对中国友好,对促进中国和其它国家(或地域)营养学术交流做出关键贡献外籍营养科学工作者,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本团体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讨论、经过后吸收,并按相关要求报业务主管部门立案后,可成为本团体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或无偿取得本团体出版学术刊物和相关资料,可应邀参与本团体主办中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本章程以下要求不含外籍会员。
5. 单位会员
从事营养研究科研、教学及设有营养研究机构企机关和营养相关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含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经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营养学会推荐后上报本团体审核同意;
(五)单位会员可由学会理事、分会委员会、或个人会员推荐后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团体活动;
(三)取得本团体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实施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正当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工作;
(四)按要求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要求其它义务。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假如1年不交纳
会费或不参与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
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制订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团体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免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出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相关关键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起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
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产起源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0月22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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