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龙山县中药材协会
章 程
(草案)
6月
龙山县中药材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龙山县中药材协会
第二条 龙山县中药材协会(如下简称“本会”)是由龙山县中药材经营商、中药材种植户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和个人自愿构成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
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草药在世界范畴内宏扬中华人民共和国养生文化
第四条 本会是政府与公司之间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助手和参谋,是中药行业中介组织。做好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推动中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国家有关管理机构,理事单位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龙山县湘鄂路182号。
第二章 业务范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畴:
(一)反映会员规定,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开展中药行业、地区中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中药行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政策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动态,收集、整顿、分析并反馈关于中药工业生产、商业流通、财务、价格等基本资料,依照授权开展记录,依照关于规定,编辑协会内部刊物,加强信息交流。
(四)开展征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医药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开展国内、国际医药公司管理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伙。
(五)承担中药公司技术征询、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推广应用、转让工作,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推广和应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依照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间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活动。
(六)开展与国际老式医药社团等非政府组织间和谐交流与合伙。
(七)组织开展中药公司人才、技术和关于专业培训,指引协助公司更新观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八)受政府关于部门委托,参加制定、修订行业质量技术原则,并协助政府部门组织贯彻实行。
(九)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倡导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关于规定经批准,组织行业开展公司评价,表扬先进公司家。组织推广中药行业优质服务活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职业道德和思想素质。
(十)加强与地方行业协会业务联系与工作交流。承担政府关于部门委托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并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备一定规模和水平,有影响力,社会信誉良好;
(四)从事中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制剂、中药机械)生产、营销公司和有关科研、设计、教诲、信息等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从事中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制剂、中药机械)生产、营销和有关科研、设计、教诲、信息等工作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策;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毕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本会《会员会费交纳原则与办法》规定交纳会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药材做出突出贡献免会员费;
(五)向本会反映状况,提出建议,提供关于资料;
(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团结与协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端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原则
(五)决定本会终结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人数为会员人数1/4以上)。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状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寻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策;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办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取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聘请;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她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状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分为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单位理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理事单位书面推荐其她领导人担任。理事单位推荐理事发生人事变动时,该理事单位应书面告知协会变更理事人选。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药行业中具备较大影响力和丰富经验;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惩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状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队法定代表人。因特殊状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订立关于重要文献。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她团队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策贯彻状况;
(三)对理事会职权五、六、九项提出建议;
(四)对协会换届各项工作提出建议;
(五)对下届理事、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特邀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寻常工作,组织实行年度工作筹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重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
(五)解决其她寻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关于组织及个人资助和捐赠;
(三)在批准业务范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她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关于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比、表扬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要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派。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精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备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要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要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资产管理必要执行国家关于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要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关于状况以恰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要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承认审计机构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关于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理事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结程序及终结后财产解决
第四十条 本会完毕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结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结前,须在理事会指引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解决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结。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结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关于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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