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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厂EPC项目总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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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厂EPC项目总承包合同 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 污水处理厂工程 EPC总承包合同 合同号:NXHL-P-C1-14 甲方:宁夏贺兰联合水务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太平洋环保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4年XXX月XXX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宁夏贺兰联合水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业主”) 承包人(全称): 山东太平洋环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发包人的母公司---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和承包人,于2014年1月26日签署的《关于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合作协议》为前提,双方就本EPC项目总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 工程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金贵镇。 工程总承包范围:EPC(设计、采购、施工),包括项目地质勘查、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运输、验收保管及安装,建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市政、土建、设备单机及联动调试、试运行、操作人员培训、竣工验收及其他服务。 工程内容: 本项目采用EPC总承包模式,其范围为: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红线范围内所有工程,含设计、土建施工、安装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及调试验收,直至交付发包人使用,本项目建成后一期规模为50000 m3/d。具体内容包括: 1、地质勘察报告、方案设计及审查、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基础工程(深基坑开挖支护设计)及评审(审查工作由发包人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尾水排放设计等; 2、工程预算书、竣工图编制; 3、设计专业包括:建(构)筑物的建筑、结构、给排水、强电、弱电、暖通、工艺、消防、防雷、绿化、自控仪表、厂区给排水、道路、消防、建筑单体及厂区智能化等专业; 4、污水处理厂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工艺设备、电气设备、仪表及自控设备等的采购、运输、验收保管; 5、污水处理厂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土建工程、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及给排水工程、道路工程、自控工程、安防监控工程、防雷、消防、白蚁防治以及其他公用工程施工; 6、工程施工并承担约定的义务、责任; 7、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工程; 8、试运转与工程质量的交工验收; 9、竣工验收; 10、竣工决算 11、工程项目各项验收合格后的项目移交、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及其他服务。 二、合同工期 本项目总工期为36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_2014__年__10_月_23_日,__2015_年_9_月_30_日投入试运行,节点工期要求如下: _ _2014年 _9__月__25_日之前完成施工图设计; __2014_年___10_月__23 日之前开工建设; __2015_年___6_ 月_ 30_日之前完成厂区所有土建工程; __2015_年___8__月__15_日之前完成厂区所有安装工程; __2015_年___9__月__30_日之前通过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并投入试运行; 以上各节点为计划工期,根据施工条件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做合理变更。 试运行期限不超过90日历天(试运行合格的要求为:1、业主方检测的水质水量监测验收合格;2、带负荷稳定运行60日历天,业主随机抽检不合格情况不得超过3次) 试运行合格,业主签字确认之日即为合格; 三、质量标准 合格 四、合同价款 暂定项目总承包金额(大写): XXXXXXXXXXXXXXXXX 元人民币(此金额为预定金额,实际金额按照工程竣工决算、各项设备和服务分包合同确定)。(¥:XXXXXX万元)。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与山东太平洋环保有限公司与2014年1月26日签订的《关于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合作协议》。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1、 总则 1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词,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 1. 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 2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 3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 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签订。 1. 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文件的函件。 1. 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 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使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 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 9 发包人(业主):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0 承包人(承包商):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1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2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 1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 14 业主代表:指为本合同需要,由业主指定并任命为业主代表的当事人。 1. 15 项目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任命、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当事人。 1. 16 项目经理代表:指由项目经理指定的代表项目经理管理本工程项目的当事人。 1. 17 监理工程师:指业主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 1. 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 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 2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 21 水质达标竣工验收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达到验收要求的日期。 1. 22 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具备联动试车条件且通过工程质量交工验收的绝对和相对日期。 1. 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 24 中交日期:指合同约定的承包商完成土建、安装工程及单机试车,并进行工程中间交接的日期。 1. 25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 26 生效日:指合同在法律上的正式生效日期。 1. 27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 28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 29 费用:指不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 30 设备:指合同装置内的为使合同装置能够正常、安全投产和运行的全部设备。如专利设备、静设备、动设备、电气设备、仪表与自控设备、消防设备及其它设备等。 1. 31 材料:指合同装置内能够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保证正常施工安装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配管材料、电气材料、仪表材料、土建材料、给排水材料及安装所需的其它材料。 1. 32 施工:指根据合同装置内的设计图纸进行建、构筑物实施及设备和材料的组装、安装、联接就位直至机械竣工的工作。 1. 33单机试车:指对设备单机进行试运,以检查机、泵、搅拌器等转动设备和电气、仪表的性能与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1.34 质量交工验收:是指污水处理厂工程全部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完成后,对整体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 35联动试车:指在单机试车合格的基础上,在指定范围内对系统进行的首次联合试车,它是以水、气、汽等为介质进行的试车。 1.36竣工验收:指在通过质量交工验收且试运行合格,并在办理移交手续后。经过试运行期为一年后,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 1.37 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证期:系指质量交工验收后一年内,承包商应承担该段时间内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1.38 保留金:指缺陷修补的款额。 1.39 施工场地:指经业主批准的用于施工的场地。 1.4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4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42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约要求。 1.43 不可抗力事件: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如下: a、本合同协议书 b、本合同专用条款 c、本合同通用条款 d、经审核后的图纸 e、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f、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g、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往来函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应遵守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4、工程分包 4.1 分包工程批准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合同中发包人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3)专用条款其它约定 4.2 签定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定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3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专用条款其它约定。 4.3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和分包商就分包工程对分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4.5 分包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款项。 5、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5.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要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2 地下障碍物处置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方案后24小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事故处理 6.1 安全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6.2 事故争议认定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7、财产 7.1 用于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的要求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7.2 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47.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而且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直到永久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合格为止。 7.3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47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质量交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格,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 二、合同主体 8、发包人 8.1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2)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3)发包人可以将其中上述部门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8.2 发包人支付款项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8.3 发包人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有关工程资料。 8.4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用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8.5 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要求 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应专用条款约定。 8.6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9、承包人 9.1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好其他工作。 9.2 承包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生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的款项中扣除。 9.3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9.4 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9.5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9.6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10、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10.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0.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应遵守其规定。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0.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0.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1、监理工程师 11.1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1.2监理工程师职权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本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1.3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65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根据合同相关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工场地; (3)根据合同相关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4)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发出工程开工令; (5)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6)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发出使用预留金的工作指令; (7)根据合同相关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 (8)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1.4监理工程师指令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1.5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江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三、工程设计 12、工程勘察 12.1勘察成果提交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时间和数量和约定提交勘察成果。 13、工程设计 13.1设计依据 承包人应按如下设计依据提供设计: ⑴国家、行业颁布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定; ⑵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 ⑶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其他约定。 13.2承包人对发包人设计要求的职责 承包人从发包人或其他方面收集到的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工程设计承担的职责。 13.3设计文件提交 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提交。 13.4设计文件审查 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取得合格证明。 13.5发包人责任 工程设计阶段对发包人承担责任约定如下: 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⑵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等非承包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承包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⑶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设计费部分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已经性的实际工作量支付。 ⑷发包人对设计文件提交时间的规定,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13.6承包人责任 工程设计阶段对承包人承担责任约定如下: ⑴承包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⑵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负责解决。 ⑶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处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用,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⑷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原定范围的内容作必要调整补充。 13.7设计现场服务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就约定,派出或者委托有经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负责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协调各个队伍的交叉施工作业,做好图纸交底工作。 四 设备采购 14、设备材料采购 14.1一般规定 ⑴ 合同专用条款中对于设备采购要求的约定。 14.2设备采购要求 ⑴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来采购设备。所有供货必须有详细的产品使用、安装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如进口设备,需提供产地证明、口岸商检证明,并提供所有资料的中文译本。 ⑵货物运地施工现场后,须由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和工程师联合验收数量、规格和包装状况。在设备安装前,开箱验货由承包人和工程师共同检查,所有查验记录须有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并存档。 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或非全新的设备,或是在运输过程中严重损坏的设备,承包人无条件的在合同规定的供货时间内予以更换,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由此造成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⑷所有类似设备的整件及部件都应是严格可互换的。所提供设备的型号必须适合标准化,其部件及组件可提供最大是无可互换性。所有进口设备的技术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技术规范。 14.3设备的运输 ⑴产品启运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处理,包括防腐、防菌、防水处理等。 ⑵包装须经得起陆、海运输,粗暴的搬运以及露天存放等,包装箱应正确的表上合同号、设备名称和代码、通用的商务码头等。 14.4设备质量保证计划 承包人应对所有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建立质量保证计划,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⑴所有质保计划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供; ⑵质保计划应成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承包人和分包商(如有)必须共同遵守; ⑶质量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并不由此而解除承包人保证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一切责任。 14.5材料采购 14.5.1材料采购要求 合同工程中所用的全部材料必须是新的,其类型和质量应符合招标文件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14.5.2材料的运输 材料在运输、搬运和储存期间必须防止其变质、过期、损坏或污染。 五、 施工 15、施工要求 15.1开工、监督和劳力 15.1.1水准基点 承包人应负责确定水准基点,并根据水准基点对整个工程进行准确的测量放线。在确定水准基点时可参考业主提出相关文件和图纸。 如果工程进行过程中,发现方位、水平或准线方面的错误,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代表,并自负费用修正错误,直至业主方满意。 15.1.2承包人的监督 承包人应对合同的执行提供必要的监督。其工程经理或副手应常驻在项目现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承包人雇佣和委派的监督管理人员应为熟悉本行业务、经验丰富、且具有相应监管能力专业人员。 15.2施工设备 15.2.1承包人运至现场的设备将被认为只能用于执行本工程,而且只有在本工程不再需要后才能从现场运走。承包人应对这些施工设备的损失、损坏或被盗负责,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15.2.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将其运至项目现场的所有施工设备及剩余材料从现场运走。 15.3现场管理规则与安全 15.3.1承包人应汇同业主方共同制订现场管理规则,明确各项规定和要求,所有进入现场承包人、分包人及业主方人员均应自觉遵守现场管理规则。 15.3.2现场管理规则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保卫; (2)安全施工; (3)文明施工; (4)卫生保健、劳动保护; (5)防止火灾; (6)保护周边环境。 15.3.3对承包人的要求 15.3.3.1承包人的现场工作人员中应包括一名专门负责全体人员安全和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督员。该安全监督员应有从事现场安全管理的经验和足够的管理能力,应有权签发相关指令,以便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15.3.3.2承包人应自负费采取适当和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各种病虫害和流行病的发生,保证其工作人员及雇员的身心健康。应在施工现场和营地宿舍应设有符合要求的公共卫生设施和休息场所,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和相应的急救设备。 15.3.3.3一旦发生事故或异常,应尽快向业主方代表汇报,一旦发生严重事故或人员死亡,应马上通知业主方代表,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事后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事故原因进行彻底调查,写了详细的事故分析报告,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15.4对其他承包人的配合 15.4.1承包人在收到业主方的书面请求后,应尽量为业主方雇佣的其他承包人在现场或现场附近作业提供便利条件,除非这样做会造成工程拖延。 15.4.2如果承包人应业主方的要求,将其负责维修的道路或设施提供给其他承包人使用,或允许其他承包人使用其现场的施工设备,或向其他承包人提供相关的支持和服务,则业主方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报酬,并对由此而导致的道路、设施或施工设备的损坏负责。 15.5应急处置 如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紧急情况,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补救措施,以免工程受损。如承包人因故无法采取上述应急措施,则业主方可以采取或促使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补救措施,此时业主方应在紧急情况发生后的最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其所做的工作和理由,如果业方方所做的应急处置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则承包人应补偿业主方为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15.6现场清理 15.6.1工作过程中的现场清理 在工作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清除现场施工垃圾、残留物及其他不需要的障碍物,并应保存或转移剩余的施工材料以及不再需要的施工工具和设备。 15.6.2调试和试车前的现场清理 在单机调试、联动调试及试运行前,承包人应负责对调试或试运行现场进行必要的清理,以免现场的不良环境对调试或试运行产生影响。 15.6.3验收前后的现场清理 承包人在邀请业主方对工程进行验收之前,应负责对整个厂区(或其部分)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验收通过后,承包人应及时将所有剩余材料和尚未运走的施工设备集中存放到指定地点,对所有生产设备进行一次保养,对安全护栏等设施重刷一遍油漆,此后应保持整个厂区(或其部分)的清洁卫生,直至将工程(或其部分)交付业主方使用。 15.7照明、护栏及消防器材 出于对人员、设施工设备安全的考虑以及顺利执行合同需要,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负责在现场设立或提供必要的照明、护栏及消防器材,并负责对这些设备和器材进行日常维护和及进更新。 六、保险与风险 16、发包人风险 16.1发包人承担风险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16.2发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为: (1)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 (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17、承包人风险 17.1承包人承担风险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17.2承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风险: (1)除第27条和第29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 (2)由于承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害。 18、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 (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 (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 (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 (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8.2 不可抗力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35条规定索赔工期、按第62条规定索赔费用。 18.3 双方对不可抗力引起损失的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工程本身的损害、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8.4 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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