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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三乱”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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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治理“三乱”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江夏区教育局关于治理“三乱”有关文件精神,我校特制定如下制度。 1、 治理乱收费 (1) 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一费制有关政策、法规及规定,禁止学校各部门、各班级搭车收费。 (2) 义务教育学校应加强导收费工作的管理,对政府批准的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3)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杂费,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失学。 (4) 禁止各种代收费项目。除了需要,由学校代学生统一订购课本外,学校不准代收任何费用。 (5) 严格收费记律,加强收费管理。学校在开学前向教师公布收费标准,强调收费纪律,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标收费,不得收取一费制规定以外的费用。 (6) 在收费结束后,学校组织专班对各班收费进行核实,检查,一量发现有收取资料费及其它费用,学校则视为乱收费行为,将严肃处理,决不留情。 2、 治理乱发放资料 (1) 根据区教育局要求,学校不得以创收为目的,以补课为理由,与其他单位或经销商私自协议购买学习资料卖给学生。 (2) 不得在学生中宣传或布置课外作业的形式让学生购买课外学习资料。 (3) 不得向学生收取“一费制”之外的其它资料费。 如果发现有以上违规行为除退回收取资料费外,学校将对本老师提出 严重的批评。 3治理乱办班 学校严格依照教育局要求,不允许在职教师与社会办班、办学,不允许利用学校教室等场地办有偿教学,不得将学校场地租赁给他人有偿办班。一经发现以上违纪行为立即整改,追究违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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