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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_T 4669—2023村(社区)议事协商工作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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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20 CCS A 90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6692023 村(社区)议事协商工作指南 Guidance for discussion and consultation in urban and rural communities 2023-11-14 发布 2023-12-14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议事协商主体.1 4.1 主体范围.1 4.2 主体确定.1 5 议事协商内容.2 6 议事协商形式.2 6.1 线下协商.2 6.2 线上协商.2 6.3 线下、线

2、上相结合的协商.2 7 议事协商程序.2 7.1 提出议事协商事项.2 7.2 确定议事协商议题.3 7.3 公布议事协商信息.3 7.4 组织开展议事协商.3 7.5 形成议事协商成果.3 8 协商成果运用和监督.3 9 议事协商档案管理.3 附录 A(资料性)村(社区)议事协商指导目录.5 附录 B(资料性)议事协商事项登记表.12 附录 C(资料性)议事协商会议流程.13 附录 D(资料性)议事协商会议记录表.14 参考文献.1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

3、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民政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村(社区)议事协商工作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村(社区)议事协商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成果运用和监督、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建议。本文件适用于村(社区)组织开展议事协商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A/T 22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议事协商主体 4.1 主体范围 4.1.1 议事协商工作在村(社区)

4、党组织主导下开展,其他议事协商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组长;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基层群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涉及利益的党员、村(居)民、外来人员、驻村(社区)单位(组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组织;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涉及利益的其他个体、群体或组织。4.1.2 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负责人、群众代表、社会工作者、老党员、老干部等列席。4.1.3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协商议题,可邀请专业人士、第三方机构提供参考意见。4.2 主体确定 根据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主体:涉及村(居)民个体之间、村(居)民小组内部的事项,

5、由村(社区)“两委”、村(居)民小组长共同选择确定协商主体;涉及两个以上村(居)民小组的事项,由村(社区)“两委”选择确定协商主体;涉及两个以上村(社区)或超出村(社区)“两委”协调范围的事项,由乡镇(街道)选择确定协商主体。5 议事协商内容 5.1 议事协商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的事项;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村(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议事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5.2 以下内容不纳入议事协商范围:党的政

6、策、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上级党组织、政府已有明确要求或已明文规定必须执行的事项;其他不宜纳入协商范围的事项。5.3 村(社区)议事协商事项参照县(市、区)确定的村(社区)议事协商目录,县(市、区)未公布目录的,可参照附录 A。5.4 村(社区)议事协商目录之外确需协商的,及时纳入议事协商范围。6 议事协商形式 6.1 线下协商 对具备集中议事条件的,通过议事会、座谈会等进行会议协商;对于需查看协商议题关联现场的,组织现场协商。6.2 线上协商 对开展集中议事协商较为困难,通过线上形式能达到广泛协商效果的,可通过村(社区)信息平台、视频会议、社交软件等方式进行线上协商。6.3 线下、

7、线上相结合的协商 结合议事协商参与主体的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协商形式开展议事协商。7 议事协商程序 7.1 提出议事协商事项 7.1.1 议事协商事项可通过以下渠道提出:村(社区)“两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村(社区)收集村(居)民意见建议后提出;村(居)民、驻村(社区)组织(单位)提出;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向村(社区)提出。7.1.2 对提出的议事协商事项情况属实、属于议事协商范围的,填写议事协商事项登记表(样式参见附录 B),提交村(社区)“两委”进行议题审查。7.2 确定议事协商议题 7.2.1 召开村(社区)“两委”会议,对议事协商事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正式

8、确定为议事协商议题。7.2.2 村(社区)“两委”根据议题内容,组织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定议事协商的主体、内容、形式和时间等。7.2.3 对需要议事协商,但在村(社区)开展存在困难的事项,提报乡镇(街道)组织开展议事协商。7.2.4 审查未通过的议事协商事项,向提出人说明审查未通过的原因。7.3 公布议事协商信息 7.3.1 村(社区)“两委”提前 5 日通过村(居)务公开栏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公布议事协商信息,并通报议事协商主体。7.3.2 涉及面广、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议题,村(社区)“两委”在议事协商会议前,组织开展公开征集意见、有针对性的征求专业机构(人士)意见等工作,并将征集

9、的意见提供给各议事协商主体。7.4 组织开展议事协商 7.4.1 议事协商会议由村(社区)党组织主持召开,实际参加会议人数不低于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7.4.2 会议主持人说明协商议题,宣读议事协商规则,安排发言次序和时间,组织各议事协商主体有序进行议事协商。会议流程参见附录 C。7.4.3 采用录像、录音、书面记录等形式留存议事协商过程资料。议事协商会议后形成议事协商会议记录(记录样式见附录 D),参会人员在议事协商会议记录上签字。7.4.4 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7.5 形成议事协商成果 7.5.1 议事协商主体达成一致意见

10、后,经驻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村(社区)“两委”审核,形成书面议事协商成果,各议事协商主体签名确认。7.5.2 属于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范围的事项,由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决策。7.5.3 需要乡镇(街道)协助解决的议事协商成果,村(社区)“两委”提报至乡镇(街道)。7.5.4 议事协商成果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8 协商成果运用和监督 8.1 形成议事协商成果后,村(社区)“两委”明确责任,制定措施,组织落实,并对议事协商成果落实情况进行记录。8.2 村(社区)“两委”在村(居)务公开栏及其他

11、信息平台公示议事协商成果落实情况,并向议事协商主体及利益相关方通报。8.3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议事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8.4 乡镇(街道)对村(社区)议事协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9 议事协商档案管理 9.1 对议事协商活动的通知、主体名单、日程、总结、记录等资料宜参照 DA/T 22 进行整理并归档。9.2 村(社区)综合档案室或档案管理人员对议事协商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A A 附录A (资料性)村(社区)议事协商指导目录 A.1 村(居)民自治 村(居)民自治协商事项见表A.1。表A.1 村(居)民自治协商事项 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适用范围 业务指导部门 1 村

12、(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严格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村(社区)民政部门 2 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村 组织部门 民政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3 村(居)民委员会选举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山东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规程(试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意见 村(社区)组织部门 民

13、政部门 4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村(社区)民政部门 5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村(居)务公开、民主评议、议事协商、日常管理、村(居)务监督、财务、村级档案管理等制度的制定或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六条 村(社区)组织部门 民政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6

14、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服务群众项目及经费使用、集体经济大额资金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 村 民政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表 A.1 村(居)民自治协商事项(续)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适用范围 业务指导部门 7 土地承包、租赁、流转和林地变更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七条 村 农业农村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 8 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包 中华

15、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 村 农业农村部门 9 农村宅基地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村 农业农村部门 10 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有关费用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村 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11 村(社区)拆迁改造规划、计划编制和调整;村庄搬迁撤并中村民原有住宅评估和补偿标准;村庄拆迁安置方案、建设项目以及安置区工程质量监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16、办公厅 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严格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村(社区)农业农村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12 村集体资产管理,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项目发包出租等;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 村 农业农村部门 13 村(居)务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条 村(社区)组织部门 民政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14 调解民间纠纷 社区矫正

17、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五条 村(社区)司法行政部门 表 A.1 村(居)民自治协商事项(续)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适用范围 业务指导部门 15 维护老年人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条 村(社区)民政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16 未成年人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

18、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村(社区)教育部门 民政部门 公安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 妇联 团委 法院 检察院 17 妇女权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八条 村(社区)妇联 18 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六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九条 中国残联、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村(

19、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的意见 村(社区)残联 19 组织开展适合村(居)民参加的各类文化体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文化和旅游 部门 体育部门 20 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社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1 村(居)民小组的划分、网格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城

20、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 村(社区)民政部门 政法部门 22 推选村(居)民组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 村(社区)民政部门 23 制定防火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 村(社区)消防救援机构 表 A.1 村(居)民自治协商事项(续)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适用范围 业务指导部门 24 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互相尊重,增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山东省实施办法 第十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村(

21、社区)民族宗教部门 25 特定情形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同意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村(社区)民政部门 26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村(社区)民政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公安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27 其他事项 A.2 公共事务 村(社区)公共事务协商事项见表A.2。表A.2 公共事务协商事项 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适用

22、范围 业务指导部门 1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村(社区)民政部门 2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 村 自然资源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行业服务设施建设、收费、管理、维护和安全隐患排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村(社区)发展改革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通信主管部门 广电主管部门 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业

23、与业主公共管理事务;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社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表 A.2 公共事务协商事项(续)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适用范围 业务指导部门 5 共有部分收益、专项维修资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社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 农村供水保障工程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山东省水利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村 水行政主管部门 7 亮化绿化、电梯、二次供水养护管理,日常保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24、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社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 8 下水道、道路、化粪池疏通整修,公共停车位设定及管理,遮阳、雨棚安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社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 公安部门 9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改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 2022 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村(社区)农业农村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10 村(社区)门禁改造、视频监控、智能快件箱、充电桩的设立 划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

25、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公安部门 邮政管理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 11 突发事件应对 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黄河条例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村(社区)应急管理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 12 村级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提供、传染病预防和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

26、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村(社区)卫生健康部门 表 A.2 公共事务协商事项(续)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适用范围 业务指导部门 13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 村(社区)卫生健康部门 14 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 村(社区)林业主

27、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15 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七条 村(社区)应急管理部门 安委会成员单位 16 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污染源普查等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村(社区)统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17 其他事项 A.3 公益事业 村(社区)公益事业协商事项见表A.3。表A.3 公益事业协商事项 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28、 适用范围 业务指导部门 1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及各类宣传,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九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条 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十五条 村(社区)宣传部门 教育部门 民政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应急

29、管理部门 畜牧部门 社科联 2 推进移风易俗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条、第三十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的指导意见 村 宣传部门 民政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表 A.3 公益事业协商事项(续)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适用范围 业务指导部门 3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及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30、组织法第九条 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 村(社区)宣传部门 民政部门 4 兴办幼儿园、日间照料中心、助老食堂、农村幸福院等公益事业项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十八条 村(社区)教育部门 民政部门 5 文化、体育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健身器材的安装选址;开展村(社区)文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31、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村(社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体育行政部门 6 道路、桥梁、水利修缮等公益事业的财政奖补筹资筹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国务院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 村(社区)财政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7 走访和发现困难群众,困境儿童保障,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服务,优抚对象优待抚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32、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一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村(社区)民政部门 退役军人事务 部门 8 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条 村(社区)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9 公益广告制作及安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村(社区)宣传部门 10 其他事项

33、 B B 附录B (资料性)议事协商事项登记表 议事协商事项登记表见表B.1。表B.1 年 月 乡镇(街道)村(社区)议事协商事项登记表 序号 提出时间 提出人 联系方式 事项内容 是否确认为议题 议题编号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注:审查通过的议事协商事项,需要进行“议题编号”。“议题编号”建议为8位:前6位为年月,如2022年2月审查通过的议事协商事项,编码为202202;后两位为顺序号;如“20220202”代表2022年2月第2条审查通过确认为议题的议事协商事项。C C 附录C (资料性)议事协商会议流程 可参考的议事协商会议流程见图C.1。图C

34、.1 议事协商会议流程 开会 清点参会人数 形成会议记录 发言总结 各方轮流发言 说明协商议题,宣读议事协商纪律,安排发言次序和时间 会议结束 现场确认 召集人主持 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 主持人 利益相关方 主持人 参会人员 利益相关方参会 会议记录包括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参加人员、议事协商过程、议事协商成果等 总结各方意见、议事协商结果 一事一议,规定时间 议事过程中,主持人宜公平公正,保持中立,不发表个人观点 参会人员签字 会议环节 实施主体 相关要求 D D 附录D (资料性)议事协商会议记录表 议事协商会议记录表见表D.1。表D.1 议事协商会议记录表 议题名称 议题编号 会议时间 会

35、议地点 议事协商内容 主持人 记录人 参加人员(签名)协商意见统计(若有)同意 不同意 弃权 议事协商成果 监督员(若有)(签名)其他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 4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 5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6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 7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8 民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 9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10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11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12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13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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