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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正版)DB22_T 5034-2019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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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 75%)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Energy efficiency 75%)DB22/T 50342019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19 年 12 月 5 日 2019 长 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 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公 告 第 538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2、标准(节能 75%)的公告 现批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 75%)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22/T 5034-2019,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 75%),编号为:DB22/T 1887-2013 同时废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9 年 12 月 5 日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9 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标20191 号文件要求,编制组会同有关单位,经过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修订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 总则;2

3、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规划、建筑与围护结构;5 结构与材料;6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7 给水排水;8 电气等。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依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 修订了体形系数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修改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方法;2.增加了围护结构热桥处理、防潮、防水及采光设计的内容;3.依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 对供暖、通风、空气调节进行全面的修订;4.增加了清洁供暖的规定和燃气的内容,提出了限制我省居住建筑采用多用户共用冷源的集中空调或集中热水系统的要求,更新并补充了设备系统的能效限值;5

4、.增加了供配电系统、电能计量与管理、智能家居控制系统的节能设计及对建筑设备自动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 519 号,邮编 130041,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吉林建筑大学 吉林建筑大学设计研究院 长春工程学院 北京绿建软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吴雪岭

5、 惠 群 衣建全 肖力光 张思源 石永桂 崔永生 赵玉芹 宋文博 吕耀军 王 亮 于家义 林 海 段 然 丁军凯 赵景江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 陶乐然 赵英鹏 王丽颖 赵 卓 邵子平 陶 进 王立光 目 次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和符号.2 2.1 术语.2 2.2 符号.4 3 基本规定.5 4 规划、建筑与围护结构.6 4.1 规划.6 4.2 建筑.6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9 4.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12 4.5 围护结构的热桥处理.15 4.6 围护结构的防潮和防水.17 5 结构与材料.18 6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19 6.1 一般规定.19

6、 6.2 热源、换热站及管网.21 6.3 供暖系统.25 6.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26 7 给水排水.28 7.1 建筑给水排水.28 7.2 生活热水系统.28 8 电气.31 8.1 供配电系统.31 8.2 电能计量与管理.31 8.3 照明系统.32 8.4 用电设施及控制.33 附录 A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36 附录 B 平均传热系数简化计算方法.37 附录 C 地面传热系数计算.38 附录 D 常用墙体材料和保温材料热物理性能参数.39 本标准用词说明.43 引用标准名录.45 附:条文说明.471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

7、策,改善我省居住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适应国家清洁供暖的要求,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进一步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各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1.0.3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s 指住宅、集体宿舍、住宅式公寓、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以及居住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 70%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2.1.2 供暖度日数 heating degree day based on 18 一年中,当某天室

8、外日平均温度低于 18时,将该日平均温度与 18的差值乘以 1d,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供暖度日数。2.1.3 体形系数 shape factor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等公共空间内墙及户门的面积。2.1.4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为单位温差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传递的热量。2.1.5 围护结构单元的平均传热系数 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

9、nvelope unit 考虑了围护结构单元中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传热系数,简称:平均传热系数 2.1.6 窗墙面积比 window to wall ratio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之比。2.1.7 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 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3(SHGC)of transparent envelope 在照射时间内,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如:窗户)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透光围护结构外表面(如:窗户)接收到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2.1.8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her

10、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能耗,来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2.1.9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能耗用的建筑。2.1.10 换气次数 air change rate 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2.1.11 耗电输热比(EHR)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

11、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2.1.12 耗电输冷(热)比 EC(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heat)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2.1.13 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of air source heat pump units 在特定工况条件下,单位时间内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量与耗电量的比值。2.1.14 全

12、装修居住建筑 full decoration residential buildings 在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管线作业完成、所有固定面全部铺装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供暖通风空调、照明供电 4 及智能化系统全部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置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居住建筑。2.2 符号 2.2.1 气象参数 HDD18供暖度日数,单位:d;2.2.2 建筑物 S体形系数,单位:1/m;C窗墙面积比;K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单位:W/(m2 K);Km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单位:W/(m2 K);Kd地面当量传热系数,单位:W/(m2 K)Tr透光折减系数。

13、2.2.3 供暖通风系统 3 热回收效率;EHR 耗电输热比;EC(H)R 耗电输冷(热)比。5 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应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筑热工和暖通设计使供暖能耗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通过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用能效率。3.0.2 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依据采暖度日数(HDD18)的范围,划分为严寒地区的 2 个二级区(1B、1C 区),见表 3.0.2。表 3.0.2 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分区 气候区属 分区依据 严寒地区(1 区)严寒(1B)区 5000HDD186000 严寒(1C)区 38

14、00HDD185000 3.0.3 吉林省各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区属,见表 3.0.3。表 3.0.3 吉林省各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区属 地区(县、市)采暖度日数 HDD18(d)气候区属 白城 5011 严寒(1B)区 吉林 5007 松原 4800 严寒(1C)区 白山 4736 长春 4642 通化 4603 延边 4687 长白山管委会 4988 四平 4308 辽源 4308 注:采暖度日数 HDD18(.d)即:敦化市 5221 严寒(1B)区 长白县 5542 严寒(1B)区 6 4 规划、建筑与围护结构 4.1 规划 4.1.1 城市居住区的日照、建筑密度、绿地率及集中

15、绿地面积等规划控制要求,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等有关标准及项目所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有关规定。4.1.2 居住建筑的规划布置应有利于冬季获得日照、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并有利于夏季建筑群体间的自然通风。4.1.3 居住建筑的主要朝向宜为南偏东 30至南偏西 15。4.1.4 城市居住区的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及其他硬质铺装地面宜采用透水面层,并宜利用绿化提供遮阳。4.1.5 居住建筑的体形应规则,尽量减少外墙的凸凹变化,不宜采用较复杂的体形。4.2 建筑 4.2.1 居住建筑的平、立、剖面设计应有利于冬季获得日照,主要房间应避开冬季主导风向,有利于夏季自然通风。4.2.2

16、居住建筑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其卧室和起居室不应设有三面外墙,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外窗。4.2.3 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 4.2.3 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 4.2.3 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 4.4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7 表 4.2.3 居住建筑体形系数限值 建筑层数(层)3 层 4 层 体型系数 S 0.55 0.30 4.2.4 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 4.2.4 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 4.2.4 的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 4.4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表 4.2.4 窗墙面积

17、比限值 朝 向 窗墙面积比 C 北 0.25 东、西 0.30 南 0.45 注:1 敞开式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计入窗户面积,门芯板(不透明部分)不计入窗户面积;2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 60 至北偏西小于 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 30 至偏南小于 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 30至偏西小于等 于 30的范围。4.2.5 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0.10。4.2.6 建筑中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4.2.7 外墙不论采用何种墙体构造,其总厚度不应超过 450mm。4.2.8

18、 楼梯间及外走廊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窗和门应能密闭,门宜采用自动密闭措施。4.2.9 楼梯间宜供暖,供暖和非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应满足本标准要求。4.2.10 外窗可开启的面积及开启方向、方式等,应有利于保证室内自然通风量,有利于室内通风的气流组织。居住空间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5%,厨房不应小于 10%,并不得小于0.60m2。4.2.11 外门应设门斗或其他避免冷空气直接吹入室内的防风设 8 施。4.2.12 居住小区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其在上部分未有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宜设置光导管等天然采光设施。4.2.13 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光窗的

19、透光折减系数 Tr应大 0.45;2 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 0.50。4.2.14 有采光要求的功能性房间或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射比不应低于 0.4。4.2.15 安装分体式空气源热泵(含空调器、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2 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4 应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5 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措施;6 对化霜水应采取可靠措施有组织排放;7 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4.2.16 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

20、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4.2.17 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运行技术要求中宜明确采用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运行策略。4.2.18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9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4.3.1 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 4.3.1-1、表 4.3.1-2 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 4.3.1-1、表 4.3.1-2 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

21、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 4.4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表 4.3.1-1 严寒地区(1B)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 W/(m2 K)3 层 4 层 屋面 0.20 0.20 外墙 0.25 0.35 架空或外挑楼板 0.25 0.35 外窗窗墙面积比 C C30%1.4 1.8 30%C45%1.4 1.6 屋面天窗 1.4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 R (m2 K)/W 地面 1.80 1.80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2.00 2.00 表 4.3.1-2 严寒地区(1C)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

22、数 Km W/(m2 K)3 层 4 层 屋面 0.20 0.20 外墙 0.30 0.40 架空或外挑楼板 0.30 0.40 外窗窗墙面积比 C C30%1.6 1.9 30%C45%1.4 1.7 屋面天窗 1.6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 R (m2 K)/W 地面 1.80 1.80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2.00 2.00 10 注:1 表中外墙的传热系数限值 Km 系指考虑热桥影响后的外墙平均传热系 数;2 周边地面系指距外墙内表面 2m 以内的地面;3 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不包括土壤和其他构造层;4 外墙(含地下室外墙)保温层应深入室外地坪以下,并超过当

23、地冻土 层的深度。4.3.2 建筑内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 4.3.2 规定的限值。表 4.3.2 内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 W/(m2 K)严寒(1B 区)(区)严寒(1C 区)(区)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1.2 1.2 非供暖地下室顶板(上部为供暖房间时)0.40 0.45 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 隔墙、楼板 1.2 1.5 分隔供暖非供暖空间的户门 1.5 1.5 分隔供暖设计温度差大于 的隔墙、楼板 1.5 1.5 4.3.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墙和屋面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

24、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 B 的方法确定;2 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计算;3 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计算;4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计算时,常用墙体材料和保温材料的热物理性能参数可按本标准附录 D 选取。4.3.4 外墙和屋面的热惰性指标不应低于 2.5。4.3.5 外窗不应采用落地窗,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外墙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 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 15%,且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11 4.3.6 外窗

25、气密性等级不宜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规定的 6 级。4.3.7 阳台应封闭,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底板的传热系数,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 4.3.1 条关于外墙、屋面、架空或外挑楼板的要求;2 当阳台与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有隔墙和门窗,且所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第 4.3.1 条和 4.3.5 条的规定时,设有阳台房间外墙的窗墙面积比,可按阳台与直接连通房间之间隔墙的窗墙面积比计算;3 当阳台与房间之间未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应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26、 4.3.1 和 4.3.5 条的规定,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本标准第 4.2.4 条的规定;4 当阳台与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有隔墙和门窗,且所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不符合本标准第 4.3.1 条和 4.3.5 条的规定时,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0W/(m2 K),阳台外表面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 0.60,阳台和直接连通房间隔墙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本标准表 4.2.4 的限值。当阳台的面宽小于直接连通房间的开间宽度时,可按房间的开间计算隔墙的窗墙面积比。4.3.8 外墙与屋面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得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4.3.9 外窗(门)洞口室内部分的侧墙面的

27、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4.3.10 变型缝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保证变形缝两侧墙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12 4.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4.1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采用对比评定法。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参照建筑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4.4.2 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建筑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得低于以下基本要求:1 窗墙面积比最大值不应超过表 4.4.2-1 的限值;表4.

28、4.2-1 窗墙面积比最大值 朝向 窗墙面积比 北 0.35 东、西 0.40 南 0.55 2 屋面、地面、地下室外墙的热工性能应满足第 4.3.1 条规定的限值;3 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和外窗传热系数最大值不应超过表4.4.2-2 的限值。表4.4.2-2 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和外窗传热系数K最大值 热工区划 外墙 K W/(m2 K)架空或外挑楼板 K W/(m2 K)外窗 K W/(m2 K)严寒1B区 0.40 0.40 2.0 严寒1C区 0.45 0.45 2.0 4.4.3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设计建筑中不符合本标准第 4.

29、2.3 条、第4.2.4 条、第 4.3.1 条规定的限值,参照建筑的取值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限值;参照建筑的其他参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4.4.4 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13 1 能耗计算的时间步长不应大于 1 个月,应计算全年的供暖能耗;2 应计算围护结构(包括热桥部位)传热、太阳辐射得热、建筑内部得热、通风热损失四部分形成的负荷,计算中应考虑建筑热惰性对负荷的影响;3 围护结构材料的物理性能参数、空气间层热阻、保温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规定取值;常用墙体材料和保温材料的热物理性能参数也可按本标准附录 D 选取;4 参照

30、建筑与设计建筑的能耗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气象数据;5 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算,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室的面积。4.4.5 用于权衡判断计算的软件应具有下列功能:1 考虑建筑围护结构的蓄热性能的影响;2 可以计算换气次数对负荷的影响;3 计算 10 个以上建筑分区。4.4.6 主要计算参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计算温度:18;2 换气次数:0.5h-1;(设有热回收系统的建筑除外)3 供暖系统运行时间:0:0024:00;4 照明功率密度:5W/;5 设备功率密度:3.8W/;6 人员设置:卧室 2 人、起居室 3 人、其他房间 1 人;7 人员在室

31、率、照明使用率、设备使用率符合表 4.4.6-1表4.4.6-3 的规定;14 表 4.4.6-1 人员在室率 房间类型 时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卧室 1.0 1.0 1.0 1.0 1.0 1.0 0.5 0.5 0.0 0.0 0.0 0.0 起居室 0.0 0.0 0.0 0.0 0.0 0.0 0.5 0.5 1.0 1.0 1.0 1.0 厨房 0.0 0.0 0.0 0.0 0.0 0.0 1.0 0.0 0.0 0.0 0.0 1.0 卫生间 0.0 0.0 0.0 0.0 0.0 0.5 0.5 0.1 0.1 0.1 0.1 0.1 辅助房

32、间 0.0 0.0 0.0 0.0 0.0 0.1 0.1 0.1 0.1 0.1 0.1 0.1 房间类型 时段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卧室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5 1.0 1.0 1.0 起居室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0.5 0.0 0.0 0.0 厨房 0.0 0.0 0.0 0.0 0.0 1.0 0.0 0.0 0.0 0.0 0.0 0.0 卫生间 0.1 0.1 0.1 0.1 0.1 0.1 0.1 0.5 0.5 0.0 0.0 0.0

33、辅助房间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0 0.0 0.0 表 4.4.6-2 照明使用率 房间类型 时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卧室 0.0 0.0 0.0 0.0 0.0 1.0 0.5 0.0 0.0 0.0 0.0 0.0 起居室 0.0 0.0 0.0 0.0 0.0 0.5 1.0 0.0 0.0 0.0 0.0 0.0 厨房 0.0 0.0 0.0 0.0 0.0 0.0 1.0 0.0 0.0 0.0 0.0 0.0 卫生间 0.0 0.0 0.0 0.0 0.0 0.5 0.5 0.1 0.1 0.

34、1 0.1 0.1 辅助房间 0.0 0.0 0.0 0.0 0.0 0.1 0.1 0.1 0.1 0.1 0.1 0.1 房间类型 时段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卧室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1.0 1.0 0.0 0.0 起居室 0.0 0.0 0.0 0.0 0.0 0.0 1.0 1.0 0.5 0.0 0.0 0.0 厨房 0.0 0.0 0.0 0.0 0.0 1.0 0.0 0.0 0.0 0.0 0.0 0.0 卫生间 0.1 0.1 0.1 0.1 0.1 0.1 0.1 0.5 0.5

35、 0.0 0.0 0.0 辅助房间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0 0.0 0.0 15 表 4.4.6-3 设备使用率 房间类型 时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卧室 0.0 0.0 0.0 0.0 0.0 0.0 1.0 1.0 0.0 0.0 0.0 0.0 起居室 0.0 0.0 0.0 0.0 0.0 0.0 0.5 1.0 1.0 0.5 0.5 1.0 厨房 0.0 0.0 0.0 0.0 0.0 0.0 1.0 0.0 0.0 0.0 0.0 1.0 卫生间 0.0 0.0 0.0 0.0 0.0 0.

36、0 0.0 0.0 0.0 0.0 0.0 0.0 辅助房间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房间类型 时段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卧室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1.0 1.0 0.0 0.0 起居室 1.0 0.5 0.5 0.5 0.5 1.0 1.0 1.0 0.5 0.0 0.0 0.0 厨房 0.0 0.0 0.0 0.0 0.0 1.0 0.0 0.0 0.0 0.0 0.0 0.0 卫生间 0.0 0.0 0.0 0.0 0.0

37、 0.0 0.0 0.0 0.0 0.0 0.0 0.0 辅助房间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4.5 围护结构的热桥处理 4.5.1 对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应进行保温处理,围护结构的保温层应连续。4.5.2 外墙的热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如:阳台、雨蓬、挑檐、靠外墙阳台栏板、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装饰线和突出屋面的女儿墙、柱、构架等构件,应采用保温材料将外凸构件全包覆;2 外墙保温采用单层保温时,宜采用锁扣方式连接;采用双层保温时,应采用错缝粘结方式,避免保温材料间出现通缝;3 墙角处宜采用成型保

38、温构件;4 保温层应采用断热桥锚栓固定;5 外墙上不宜固定龙骨、支架等导致热桥的构件;必须固定时,应采取有效隔断热桥的措施;构件穿透保温层时,保温层与构件之间应密封处理;16 6 管道穿外墙部位应预留套管并预留宽度不小于 50mm 的保温层间隙;7 户内开关、插座接线盒等不应设于无封闭阳台的外墙上。4.5.3 屋面的热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屋面保温层应与外墙保温层连续;2 突出屋面的结构体,其保温层应与屋面保温层连续;3 管道穿屋面部位应采取断热桥措施;4 屋面变形缝处应采取防水、保温、密封措施。4.5.4 地下室和周边地面的热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室外墙外保温层应与地上部分保温层

39、连续,并宜采用防水性能好的保温材料,保温层的外侧应设置防水保护层;2 当地下室空间为供暖(冷)房间时,其外墙外保温层的设置深度宜与供暖(冷)房间的室内地面标高齐平;当地下室层数超过一层时,其外墙外保温层的设置深度应不小于 5m;3 当地下室空间为非供暖(冷)房间时,其外墙外保温层的设置深度至少宜与地下一层室内地面标高齐平;4 非供暖(冷)地下室顶板板下的保温层应从顶板向下延伸,其长度应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最小热阻值的要求;5 无地下室的地面保温层宜采用防水性能好,抗压强度高的保温材料,基础部位保温层的厚度应满足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最小热阻值的要求。4.

40、5.5 外门窗及户门的热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门窗及户门的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2 外门窗框四周与墙表面抹灰层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建筑密封膏密封或采取其他防裂、防水措施;3 当外窗(门)的安装采用金属附框时,应对附框进行保温处理;17 4 当外窗采用金属框料时,应采用有断热桥措施的框料,且宜采用双层窗;5 外窗外窗台应设置成品窗台板,其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成品窗台板与窗框之间应有可靠连接,并采取密封措施;2)成品窗台板下侧与外墙保温层的接缝处应采用预压膨胀 密封带密封;3)成品窗台板应采取抗踩压措施;4)成品窗台板应设滴水线。4.5.

41、6 室外雨水管的安装宜采取下列措施:1 雨水口组件与女儿墙或屋面板预留洞之间应设置保温层;2 雨水管与墙体之间的固定宜采用断热桥连接。4.5.7 女儿墙等顶部保温层宜设置金属盖板保护,金属盖板与围护结构基层的连接应采取阻断热桥的措施。4.5.8 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连接处应进行密封处理。4.6 围护结构的防潮和防水 4.6.1 应对围护结构内部进行冷凝验算,其验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6 第 7.1 节的要求。4.6.2 应对围护结构内表面进行结露验算,其验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6 第 7.2 节的要求。4.6.3

42、防火隔离带及其上下一行保温板应满粘。4.6.4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外墙防水工技术规程JGJ/T 235 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 的有关规定。18 5 结构与材料 5.0.1 居住建筑的结构设计,应根据建筑层数、高度、使用功能及场地等条件,采用安全合理,资源消耗少,对环境影响小的结构体系和材料。5.0.2 居住建筑应采用符合住宅产业现代化技术发展要求的结构体系与技术,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5.0.3 居住建筑应采用节能、环保、轻质、高强、耐久的新型墙体材料,宜采用保温、防火等多功能一体化的新型预制保温外墙板,并宜采用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

43、循环”特征的绿色建材。5.0.4 居住建筑混凝土结构应合理应用高强钢筋,优先采用400MPa 级钢筋,积极推广应用 500MPa 级及以上钢筋;推广应用C60 及以上高强混凝土,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5.0.5 现浇混凝土结构应采用预拌混凝土;砌体结构及装饰工程等使用的砂浆宜采用预拌砂浆。5.0.6 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应积极使用可再循环建筑材料、可再利用建筑材料;在保证性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19 6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 6.1 一般规定 6.1.1 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

44、计算。6.1.2 居住建筑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节能要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运行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6.1.3 居住建筑供暖热源应采取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2 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热电联产的低品位余热、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3 不具备本条 1、2 款的条件,但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6.1.4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方可

45、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2 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3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4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建筑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20 6.1.5 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应分散设置。6.1.6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参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且宜符合表 6.1.6 的规定。表 6.1.6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太阳能

46、热水系统 太阳能供暖系统 太阳能空调系统 42 35 30 6.1.7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其使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6.1.8 居住建筑不宜设多户共用冷源的集中供冷系统。6.1.9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计量装置;2 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的结算点;3 室内供暖系统应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置。6.1.10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

47、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6.1.11 当暖通空调系统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2 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21 3 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中的规定选用;4 管道和支架之间

48、,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的措施;5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6.1.12 全装修居住建筑中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 6.1.12 的规定。表 6.1.12 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 类型 热效率(%)大气式灶 台式 62 嵌入式 59 集成灶 56 红外线灶 台式 64 嵌入式 61 集成灶 58 6.2 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6.2.1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6.2.1-1表6.2.1-3 的数值

49、。表 6.2.1-1 燃液体燃料、天然气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锅炉类型及燃料种类 锅炉热效率(%)燃油燃气锅炉 重油 90 轻油 90 燃气 92 22 表 6.2.1-2 燃生物质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燃料种类 锅炉额定蒸发量 D(t/h)/额定热功率 Q(MW)D10/Q7 D10/Q7 锅炉热效率(%)生物质 80 86 表 6.2.1-3 燃煤锅炉名义工况下热效率(%)锅炉类型及燃料种类 锅炉额定蒸发量 D(t/h)/额定热功率 Q(MW)D20/Q14.0 D20/Q14.0 锅炉热效率(%)层状燃烧锅炉 类 烟煤 82 84 流化床燃烧锅炉 88 88 室燃(煤粉)锅炉

50、产品 88 88 6.2.2 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参数等条件合理确定,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2 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不应多于 10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 1.4MW 以下。当总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3 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4 燃气锅炉应安装烟气回收装置。6.2.3 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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