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技术
应用能力测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工程办:
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教师〔2013〕13号)、《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指南>的通知》(教师司函〔2014〕55号)和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甘肃省2014年“国培计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甘教师函〔2014〕49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全省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工作,现将《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国培计划项目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
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教师〔2013〕13号)要求,为规范和指导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测评工作,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指南》,结合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坚持“以评促学、以评促用”原则,依据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通过科学、系统的测评,确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内所有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
二、测评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包括应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能力、应用信息技术转变学生学习方式能力和应用信息技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能力。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分为诊断测评、培训测评和发展测评三个部分。
第五条 诊断测评内容涵盖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各项指标,其目的是帮助参训教师找准能力发展短板,确定学习目标,为参训教师选学培训课程提供依据。
第六条 培训测评内容包括网络研修测评和线下实践测评,重在衡量参训教师的培训成效,包括网络研修与线下实践成效。。
第七条 发展测评的目的是检测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程度和发展水平,重在利用案例开展情景测评。
三、测评实施
第八条 诊断测评
1.参训教师首先通过培训机构在网络学习和管理平台中设定的诊断测评系统进行自主测评,依据测评结果,找准能力发展短板,确定学习目标,选择相应的学习课程。
2.培训机构依据参训教师的诊断测评结果,指导参训教师加入相应的网络班级,学习相应的培训课程。
3.省工程办统计汇总各校、县(区)、市(州)参训教师诊断测评的综合数据,及时生成报表及情况分析,供各级教育行政机构调用、参考。
第九条 培训测评
1.培训机构会同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参训教师完成线上课程学习、线下实践应用等培训任务,并对参训教师网络研修情况进行考核测评。网络研修测评总分为100分,85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以上、84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中小学校(幼儿园)结合本校(园)的信息化环境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园)线下测评实施细则,通过课堂教学(包括微课程)、说课、教学设计等多种形式,对每一位参训教师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的能力作出评价。线下实践测评总分为100分,85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以上、84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3.培训测评的最终成绩由培训机构在管理平台上合成,并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评定参训教师的最终成绩,上报省工程办核准。网络研修测评和线下实践测评分值各占50%,两项测评均为优秀者,培训测评结果为优秀,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训教师总数的15%;两项测评均合格者,培训测评结果为合格;其中有一项测评不合格者,培训测评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条 发展测评的目的是通过测评调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主动提升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积极性,借助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多角度评价,帮助他们及时了解自身专业发展情况,并不断加以改进。发展测评由教师自我规划、自我评价、组织评价、学生问卷、综合评价组成,测评形式包括问卷、教研组座谈、学生调查等。
1.教师参加培训后制订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自我提升规划,半年后进行发展测评,由教师自评、教研组评价和学生问卷三部分组成。
2.发展测评在省工程办管理平台上实施,自动形成结果并反馈。发展测评结果可由教师本人和所在学校自行查询。
3.发展测评结果作为教师和所在学校持续改进的重要参考。
4.项目县(区)先期试点,在试点基础上不断推广,积极探索不同形式的有效测评模式。
四、测评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指导全省测评工作,省工程办负责协调、监管测评工作的实施情况,汇集测评信息,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对培训机构、市(州)、县(区)及学校测评工作进行抽查,推动建设一批信息技术应用示范校和示范区,充分发挥示范校、区的引领作用,定期开展信息技术应用技能竞赛、优秀课例评比、示范课评选等活动,推广应用成果,形成良好的信息技术应用氛围。
第十二条 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抽查本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工作。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培训机构做好教师参训前诊断测评的组织工作,引导参训教师合理选学培训课程;根据本地实际,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制订校(园)本研修方案和线下实践测评细则,重点做好线下实践测评、发展测评的组织指导、监管以及参训教师测评结果的认定工作,审核、汇总本县(区)《线下实践测评结果登记表》(见附件1),上传培训机构管理平台,确保测评实效。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具体组织实施本校(园)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工作。
1.会同培训机构,组织本校(园)参训教师开展诊断测评,引导教师合理选学培训课程。
2.做好线下实践测评工作。分管领导牵头电教工作负责人和学科骨干教师5-7人,组成“×××学校(幼儿园)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线下实践测评小组”,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的指导下,结合本校(园)的校本研修规划和“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等活动,制订本校(园)线下实践测评细则,客观、公正地对参训教师进行线下实践测评活动,填写《线下实践测评结果登记表》(见附件1)上报县(区)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3.建立提升工程培训管理及测评纸质及电子档案袋,将培训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及时归档管理。
4.促进教师学用结合,开展常态化的线下实践应用、校(园)本研修和发展测评活动。指导教师制订中短期发展规划,帮助教师通过岗位实践、校(园)本研修实现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有效提升。在培训结束半年到一年内,组织教师开展发展测评,根据测评结果,帮助教师调整发展规划,促进教师的信息技术和专业能力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根据我省实际,明确教师需求,完善培训方案,做好参训教师训前诊断测评工作,实现诊断测评结果与培训课程的有效衔接,提供丰富的必修、选修课程和教学案例资源,完善网络研修平台功能,确保教师有效选学;会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参训教师网络研修测评、线下实践测评、成绩合成及训后跟踪指导;培训结束一个月内,将参训教师的培训测评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报省工程办,并按参训学员1%的比例向省工程办报送优秀生成性资源和研修成果。
五、测评结果认定
第十五条 参训教师完成网络研修测评和线下实践测评后,可在培训机构的学习和管理平台上查看成绩。培训测评结果合格(含)以上者,由省工程办发放统一编号的结业证书,计30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认定学分。
第十六条 担任能力提升工程的学科专家、骨干培训者,按《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认定学分。
第十七条 教师参加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培养、名优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教师参加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培训并完成培训任务作为对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内容之一。凡当年有50%及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培训任务的学校(幼儿园),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集体)评选,校(园)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省工程办负责解释。
附件:1.“国培计划(2014)”—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线下实践测评结果登记表
2.“国培计划(2014)”—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培训测评结果汇总表
附件1
“国培计划(2014)”—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线下实践测评结果登记表
单位:(公章) 测评组负责人签字:
序号
市(州)
县(区)
单位
姓名
性别
学科
身份证号
线下实践测评成绩(优秀、合格、不合格)
备注
1
2
3
备注:此表由学校汇总后上报县(区 )教育行政部门,县(区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培训机构。
附件2
“国培计划(2014)”—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培训测评结果汇总表
机构:(公章)
序号
市(州)
县(区)
单位
姓名
性别
学科
身份证号
培训测评成绩(优秀、合格、不合格)
备注
1
2
3
备注:此表由承训机构上报省工程办。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