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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145R3及相关咨询通告培训-质量部演示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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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恒锵质量部制作:刘计伟培训课件-CCAR-145R3及相关咨询通告西安恒锵航空科技有限公司1CCAR-145课程主要内容CCAR-145部介绍CCAR-145部概述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CCAR-145部罚则附则CCAR-145部咨询通告2CCAR-145部概述整体结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管理部门与管理形式维修工作种类划分3CCAR-145部概述整体结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维修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三章维修类别第四章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附件4CCAR-145部概述第145.1条依据和目的制定目的:为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5CCAR-145部概述第145.2条适用范围适用于: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独立的维修单位国内维修单位国外维修单位地区维修单位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6CCAR-145部概述第145.3条定义民用航空器:指除军队、海关和警察等国家机构使用的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航空器的部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螺旋桨和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等。7CCAR-145部概述第145.3条定义维修:是指对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工作。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的保修或者因设计制造原因的索赔修理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维修的范围。8CCAR-145部概述第145.3条定义独立的维修单位:是指独立于航空营运人和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并提供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注:CCAR-121部中定义的协议维修单位在CCAR-145中属于独立的维修单位。9CCAR-145部概述第145.3条定义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是指航空营运人建立的、主要为本营运人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提供维修服务的维修机构。注: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在为其他航空营运人提供维修服务时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10CCAR-145部概述第145.3条定义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是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建立的、其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结合的维修机构。注: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分离的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11CCAR-145部概述第145.3条定义国内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除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的维修单位。国外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外国的维修单位。地区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维修单位。12CCAR-145部概述第145.3条定义主任适航监察员:指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指定的负责对某个或者某些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监察员。经批准的标准:是指经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者认可的适航性资料、技术文件、管理规范和工作程序。民航总局批准: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民航总局授权的机构或者个人所进行的批准。13CCAR-145部概述第145.3条定义责任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能对本单位满足本规定的要求负责,并有权为满足本规定的要求支配本单位的人员、财产和设备的人员。质量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由责任经理授权对维修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向责任经理负责的人员。生产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对维修工作的整体计划和实施负责的人员。14CCAR-145部概述第145.3条定义放行人员:是指维修单位中确定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满足经批准的标准,并签署批准放行或者返回使用的人员。维修人为因素:是指航空器维修工作过程中,应当考虑人的行为能力和局限性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影响、以及考虑人与其他因素的协调关系的基本原则。15CCAR-145部概述第145.3条定义自制件:是指不是依据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公开发布的持续适航性文件中给定的设计数据、材料或加工方法制造的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的工作时间:也称为维修人员的值勤时间,是指维修人员在接受维修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时间),到工作任务完成或解除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16CCAR-145部概述第145.4条管理部门民航总局统一颁发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书。负责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与监督检查。负责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书的签发与管理。17CCAR-145部概述第145.4条管理部门民航地区管理局履行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主要管理和维修设施在本地区内的国内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书的签发与管理。18CCAR-145部概述第145.5条管理形式19CCAR-145部概述第145.18条维修工作类别检测:指不分解航空器部件,而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离位的试验和功能测试来确定航空器部件的可用性。修理:指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各种手段使偏离可用状态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恢复到可用状态。20CCAR-145部概述第145.18条维修工作类别翻修:指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分解、清洗、检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换件、重新组装和测试来恢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寿命或者适航性状态。改装:指根据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适航性资料进行的各类一般性改装。对于重要改装应当单独说明改装的具体内容。此处所指的改装不包括对改装方案中涉及设计更改方面内容的批准。21CCAR-145部概述第145.18条维修工作类别航线维修:指按照航空营运人提供的工作单对航空器进行的例行检查和按照相应飞机、发动机维护手册在航线进行的故障和缺陷的处理,包括按照航空营运人机型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保留故障和缺陷。一般勤务工作不作为航线维修项目。22CCAR-145部概述第145.18条维修工作类别定期检修:指根据适航性资料,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使用达到一定时限时进行的检查和修理。定期检修适用于机体和动力装置项目,不包括翻修。民航总局认为合理的其他维修工作类别。23CCAR-145部概述第145.19条维修项目类别项目分类: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航空器部件(除整台动力装置或者螺旋桨以外的航空器部件);特种作业;民航总局认为合理的其他维修项目。24CCAR-145部概述维修工作/项目类别分类说明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以上维修工作类别或维修项目类别进行必要的限制。(如:对制造厂家、型号、名称等的限制)具体详见:AC-145-12航空器机体项目维修类别限制25CCAR-145部概述维修工作/项目类别分类说明机体、动力装置和螺旋桨项目可以包括其相应的持续适航性文件中规定的部件离位或不离位的维修,但部件离位的维修工作应以恢复安装为目的,否则按照除整台动力装置或者螺旋桨以外的航空器部件项目申请。除整台动力装置或者螺旋桨以外的航空器部件项目还应当附有维修能力清单。26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主要内容:维修许可证的初次申请、受理、批准维修许可证的样式、有效期维修许可证的变更27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6条申请人维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者为其书面授权的单位,熟悉本规定并具备进行所申请项目维修工作的基本条件;国外或者地区申请人申请的项目应当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并已获得本国或者地区民航当局的批准。28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7条申请和受理提交下述文件:维修许可证申请书维修管理手册维修能力清单(如适用)对本规定的符合性说明(包括有关支持资料)本国或者地区民航当局的批准证书的复印件和中国用户的送修意向书。(仅对国外/地区维修单位)29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7条申请和受理申请资料要求:国内维修单位至少使用中文;国外/地区维修单位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30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7条申请和受理提交对象:国内维修单位-其主要办公和维修设施地点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营运人维修单位的异地航线维修应向航空营运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国外/地区维修单位-民航总局。31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7条申请和受理申请限制:被吊销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在吊销维修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参考资料:(略)AC-145-1国内维修单位申请指南AC-145-2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32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7条申请和受理受理:局方接到申请人的完整的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申请资料的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33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8条审查局方在受理申请人的正式申请材料后,以书面或会面的形式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对申请人的维修设施及其管理状况进行现场审查的日期。除特殊情况并经双方同意可改变现场审查的日期。局方按照双方商定的日期对申请人的维修设施及其管理状况进行现场审查并按规定收取审查费用。34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9条批准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国外/地区维修单位颁发维修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国内维修单位颁发维修许可证。除特殊情况并经双方同意可改变现场审查的日期。不能在30日内提交书面的纠正措施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35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10条特殊批准在下列情形下使用特殊批准(函件的形式):某些维修单位的一次性或者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工作;因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正常审查的;36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10条特殊批准在下列情形下使用特殊批准(函件的形式):根据民航总局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签订的合作安排,认可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批准的维修单位;具体详见:AC-145-11联合批准根据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认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民航当局批准的维修单位。37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11条维修许可证维修许可证包括:维修许可证页: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及维修项目类别;许可维修项目页:标明限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维修项目、维修工作类别及维修地点等。维修许可证管理:38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11条维修许可证维修许可证管理:维修许可证不得转让。应明显展示在维修单位的主办公地点。被放弃、暂停、吊销的维修许可证应在5日内交还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39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12条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性除非被放弃、暂停或者吊销,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规定如下:对于国内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一经颁发长期有效;对于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首次颁发和每次延长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维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结束前至少6个月向民航总局提出延长维修许可证有效期的书面申请。40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16条维修单位的变更直接涉及维修许可证的变更:在名称、地址、维修类别发生变化时至少提前2个月书面申请。41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16条维修单位的变更直接涉及维修许可证的变更:在名称、地址、维修类别发生变化时申请资料:维修许可证申请书;涉及变更的资料及对本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有关符合性支持性资料;申请新的维修项目的国外/地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国/地区批准的复印件和中国用户的送修意向。42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16条维修单位的变更不直接涉及维修许可证的变更:在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适航性资料、人员、组织机构和维修单位手册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至少提前30天通知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以确定是否变更其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性,如不涉及,则:对维修单位手册或者维修能力清单的修改进行批准。43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主要内容:维修单位的“五四原则”“五要求”: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适航性资料。“四系统”:质量与自我质量审核系统、工程技术系统、生产控制系统、人员和培训系统。维修单位的手册44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0条厂房设施机体项目:除航线维修外,应有机库。机库足以容纳所批准的维修项目;机库可以租用(提供有效租赁证明);机库有合适的吊挂设备和接近设备。其他项目:足够大的车间,有合适的设备以便正常实施维修工作。45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0条厂房设施工作环境:温湿度控制;防尘措施;水、电和气源;照明;噪声控制;特殊工作环境要求。劳动防护:配备符合要求的控制、保防和急救设施。2米以上高空作业应配备相应的保护装置。46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0条厂房设施办公设施:能够有效地完成维修工作和实施规范管理;可以在同一办公室工作,但应当具有足够的空间和必要的隔离;具备维修人员可以有效查阅有关资料及填写维修记录的条件;航线维修还应当为连续执勤的维修人员提供适当的休息场所。培训设施:满足培训要求,可以租用(提供有效租赁证明)。47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0条厂房设施存储设施:工具设备的存储安全、防损、满足OEM(制造厂)要求;器材的存储安全;可用件和不可用件隔离;存储环境清洁、通风、满足温湿度要求、满足OEM要求。48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0条厂房设施存储设施(续):适航性资料的存储安全存放所有适航性资料主本;内部分发的应当保证使用人员容易取用并与参考资料适当隔离。维修记录的存储应当能够防止水、火、丢失、非法修改等不安全因素。49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1条工具设备根据维修范围和有关适航性资料确定其维修工作所必需的工具设备;具备足够的工具设备,以保证其工具设备失效后能够在短期内恢复相关的维修工作;50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1条工具设备替代工具设备使用条件:与有关适航性资料要求或者推荐的工具设备具有同样功能;使用前应当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证实其等效性并获得批准或者认可。具体详见:AC-145-10维修单位的自制工具设备51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1条工具设备租用或者借用工具使用条件: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有效的合同或者协议;证明有能力控制其可用性。工具管理要求:制定专用工具设备标识及清单;建立保管制度,保证工具良好可用。52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1条工具设备个人工具使用要求:符合本款各项规定。软件控制要求:对维修中使用的自动测试设备,应当控制其测试软件的有效性。53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1条工具设备检测工具或者测试设备的校验制度:量值追溯:常规的计量器具应当能追溯至国家有关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某些专用设备的校验应当能追溯至制造厂家规定的标准;具体详见:AC-145-9“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采用”(略)54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1条工具设备检测工具或者测试设备的校验制度:校验记录的管理:工具设备的校验应有详细的记录,作为维修记录的一部分进行管理;校验工作的外委:工具设备的校验工作可以外委,但其管理和控制责任不得外委;55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1条工具设备检测工具或者测试设备的校验制度:建立管理制度:防止维修人员使用超校验期的工具设备进行维修工作。回收制度-待校验期工具设备;标识制度-在工具设备明显的位置粘贴校验标签;核实制度-明确要求维修人员在使用工具前核实工具设备是否在校验期内;隔离制度-超校验期的工具设备的隔离制度,或者对无法隔离的工具设备悬挂牢靠的提示标志的制度。56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2条器材器材的配备:维修器材应符合有关适航性资料的规定。通过协议使用其他单位器材的,应当具有有效的正式合同或者协议。维修单位使用的器材应当具有有效的合格证件,并建立入库检验制度,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批准的器材不得使用。使用非航空器制造厂家批准的供应商提供的器材应当告知营运人,并获得民航总局的批准或者认可。57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2条器材器材的合格证件:标准件和原材料应当有合格证或者合格证明;非标准件和非原材料的全新器材应当有原制造厂颁发的适航批准标签或者批准放行证书;使用过的器材,应当具有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按本规定批准的维修单位签发的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58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2条器材自制件的使用:按照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工作程序少量生产;只能用于其自身维修工作,且仅限于其故障、失效或者缺陷不直接造成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任一情况的航空器部件;非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生产上述自制件的,应当通过航空营运人获得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自制件不得销售,不得影响航空器安全性。59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2条器材器材管理:采购入库制度-建立在质量系统控制下的器材供应商评估和入库检验制度,以防止不合格的航材在维修工作中使用;日常管理制度-对库存的航材应当建立有效的标识、保管和发放制度,以防止器材混放和损坏,保证器材完好,使用正确。具有库存寿命件-应当建立有效措施防止维修工作中使用超库存寿命的器材。60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2条器材器材管理:(续)化学用品及有防静电要求的器材-应当根据原制造厂家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隔离/报废制度-应当建立不可用器材的隔离制度及报废器材的销毁制度,防止在维修工作中使用不可用的或者报废的器材。61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3条人员维修单位人员分类:维修人员、放行人员、管理人员、支援人员。维修单位人员基本要求:各类人员数量足够;各类人员符合规定要求;人员身体健康并适应其所承担的工作;每年度都应有合法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至少雇用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各一名。62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3条人员维修人员资格:直接从事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经过有关民航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的培训;独立从事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应当获得本单位的具体工作项目授权;对于从事无损探伤等工作且国家标准有相关资格要求的人员,还应当同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63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3条人员放行人员资格:除航线放行外,应是本单位雇用的人员;经过有关民航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的培训;放行人员应当具有本单位相应放行项目的授权,航线放行人员还应当获得航空营运人的授权;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具有本国或者本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相应证件并得到民航总局的批准或者认可;64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3条人员放行人员资格:(续)国内维修单位:整机-维修人员执照(机型一致);从事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和结合检修进行改装工作的放行人员至少具有I类签署;从事飞机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和其他改装工作的放行人员应当具有II类签署;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修理项目与放行部件一致)。65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3条人员管理人员资格:熟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法规;具有维修管理工作经验;国内维修单位:持有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能正确理解本规定的要求并具有等同于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资格;不能由被吊销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的管理人员调任或者继续担任;66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3条人员管理人员资格:(续)责任经理:由维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执照法定程序授权的人员担任;质量经理不能与生产经理兼职。67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3条人员支援人员资格:经过有关民航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的培训;从事与维修工作直接有关的质量、工程和生产控制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维修人员执照或部件修理人员执照。68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4条适航性资料适航性资料种类: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及其他法规性文件;制造厂家的各类手册、文件、服务通告、服务信函以及上述资料中所引用的有关国际组织和行业的标准;送修人按照维修合同中的维修项目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航空营运人的维修方案、手册和工作单卡等。69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4条适航性资料适航性资料有效性控制:集中保管主本和建立管理程序,保证控制分发的资料与资料主本一致(使用计算机系统的,应当建立有效的备份系统);主本应定期核对有效性(获得适航性资料目录索引或者直接向发布单位核对);非现行有效和参考资料与现行有效资料有明确的区分标识并避免混放;确保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能及时、方便地获得需要的适航性资料,提供必要的阅读设备。70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5条质量系统由责任经理负责并符合下列要求:由责任经理明确质量管理政策,根据政策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职责应当避免重叠和交叉;根据职责明确资格要求并建立人员岗位资格评估和授权制度;建立必要的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制定和修改工作程序应当由责任经理或者由其授权的质量经理批准并且应当在批准后在实际工作中实施。71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5条质量系统人员授权: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授权;各类维修人员的授权可以由质量经理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放行人员的授权应当由责任经理或者由其授权的质量经理签署;在质量部门保存完整的对各类维修人员授权的记录,在工作现场保存复印件;在质量经理处保存完整的对放行人员授权的记录,在工作现场保存复印件。72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5条质量系统质量管理制度:质量部门应当独立于生产控制系统之外并且由质量经理负责,其主要责任是监督质量管理政策的落实;质量经理直接对责任经理负责。质量部门的人员应当独立行使质量管理职能;质量部门人员对维修工作质量具有否决权;质量经理认为某种情况直接影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适航性时,可以直接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73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6条自我质量审核系统基本要求:独立的、符合规定的系统。审核目的:有计划地评估本单位维修工作对本规定要求的符合性,验证质量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并进行自我完善。审核范围:包括本单位申请的或者被批准的有关项目涉及到的所有维修工作对本规定要求的符合性。审核间隔: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审核计划:以年度为周期,可以调整。74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6条自我质量审核系统审核员资格:熟悉民航总局有关航空器维修方面的规定和本单位的维修单位手册;经过有关审核内容知识的培训后,具有计划、协调和分析能力;可以专职或者兼职,与被审核部门没有直接责任关系。审核项目单:列出各部门或者系统应当满足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审核工作的规范性和完整性。75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6条自我质量审核系统审核记录:包括对所有审核项目的具体评价及所发现问题的详细记录。发现问题的闭环管理:以审核报告形式向被审部门或系统的负责人通告发现的问题,并要求限期纠正;对改正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时进行复核;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改正情况应当直接报告维修单位的责任经理。76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6条自我质量审核系统审核报告:整个审核实施过程的汇总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全部内容完成后2年。77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7条工程技术系统工程管理责任:根据有关适航性资料及送修人的要求制定维修工作单卡;根据有关适航性资料制定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具体详见:AC-145-8航空器及航空器部件维修技术文件78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7条工程技术系统工程管理责任:注:CCAR-145部所述“工作单卡”、“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不是指具体文件的名称,而是指技术文件的类别。79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8条生产控制系统生产控制系统的责任:在实施每项维修工作前,确认具备维修工作所需的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合格的维修人员、适航性资料及技术文件;根据维修工时资源安排维修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顺序,保证施工安全性和维修质量;建立维修工时管理制度,记录实际维修工时,并与标准工时进行对比,以控制维修工作的完整性。80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9条培训大纲和人员技术档案培训大纲:应至少明确各类培训对象的培训内容、培训目标、学时要求、培训形式、考试制度及培训机构、培训管理职责等内容;培训大纲及其任何修订应当经过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维修单位应当根据本款培训要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81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9条培训大纲和人员技术档案人员培训和再培训要求:对有关的民航法规、专业知识、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发生的修订或变化进行再培训,且至少每两年对所从事内容进行再培训当连续中断某项工作超过两年以上,应当在恢复工作前重新经过培训大纲规定的项目培训合格;当在航空器维修或维修管理中应用新技术或设备时,涉及的人员在使用前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合格。82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29条培训大纲和人员技术档案人员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的建立所有人员建档;及时修订、现行有效;档案内容:现任情况、技术简历、培训履历、各类复印件等。人员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的保存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近和修改;保存至人员离开后2年。具体详见:AC-145-1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大纲83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30条维修单位手册维修单位手册的组成:维修管理手册应当载明维修单位实施所有经批准的维修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依据并应当获得批准。工作程序手册应当根据维修管理手册载明部门或者车间的具体工作程序并应当获得认可。维修单位手册内容及编写形式:(略)具体详见:AC-145-5维修单位手册编写指南84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30条维修单位手册维修单位手册的编写要求:一本完整手册或者多本分册(分册形式应有参照说明)国内至少使用中文,国外或者地区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维修管理手册:活页,按规定格式制定;工作程序手册:单位自行制定,但应当便于存放、查找、修订及管理。85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145.30条维修单位手册维修单位手册的管理:集中保管主手册,主手册的批准部门的批准页应当为原件;维修管理手册应当至少分发至三大经理;工作程序手册根据工作职责分发,可分发全部或部分,必要时发多份。手册修订时应当对分发的手册进行及时修订。86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维修单位的权利维修单位的责任总则外委维修工作准则维修记录、放行证明、报告制度等效安全情况87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145.14条维修单位的权利在维修许可证限定的维修范围内按照经批准的标准进行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在维修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进行维修工作:从事应急情况处理和简单的售后服务工作;从事一次性或短期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工作项目,但:应当在其维修单位手册中说明其确保符合本规定要求;获得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88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145.14条维修单位的权利对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完成的某项完整维修工作签发维修放行证明;维修单位取得维修许可证后暂时缺少从事批准的某项维修工作所必需的部分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适航性资料和有关人员等条件,但表明有能力在短期内满足相应条件的,其维修许可证上的有关项目可以不予暂停或者取消,但在此种情况下不得进行该有关项目的维修工作。89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145.13条维修单位的责任保持本单位持续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告知送修人经批准的维修工作范围。保证便于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监督和调查。如实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以下信息:维修单位年度报告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的报告与维修质量和不安全事件有关的其他信息90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145.13条维修单位的责任送修人提出的维修要求明显不能保证达到适航状态的情况下,应告知送修人实际情况,并不得签发维修放行证明文件。91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145.13条维修单位的责任国内维修单位外委:对外委维修工作的合法性负责;(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外委单位)对外委的维修工作满足经批准的标准承担全部责任。(不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外委单位,如特种作业单位)国外/地区维修单位外委:对外委维修工作满足经批准的标准承担全部责任。92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145.15条外委除主要维修工作、最终测试及放行工作外,维修单位可以对维修许可证限定范围内维修工作中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环节或者子部件修理等部分维修工作选择外委维修。国内维修单位:除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取得相应批准的特种作业单位外,外委单位应当具有维修许可证。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外委单位应当获得本国或者地区民航当局的批准。93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145.15条外委维修单位选择外委维修的,应当建立在质量系统控制下的评估制度。94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145.31条维修工作准则遵循符合适航性资料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进行;维修工作超出适航性资料标准,维修单位应当报告航空营运人,并通过航空营运人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批准其修理或者改装方案。95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145.31条维修工作准则工具设备:符合要求、良好可用。使用的器材:具有有效的合格证件(本单位的可用件挂签或维修放行证明)、良好可用、现场存放时具有明确的标识、不可用件隔离存放、运输过程中妥善保护;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工作,未授权人员在授权人员指导下工作;96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145.31条维修工作准则充分考虑维修人为因素,保证人员在工作时不受干扰,防止人员超时;正常: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加班:每日3小时,每月36小时;逐一及时记录维修工作的完成状态;防止外来物遗留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上。在装配工作完成后或关闭口盖前检查无外物;每次放行前清点确认现场使用的工具未遗留在航空器上。97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145.32条维修记录记录完整。维修记录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记录:表格统一,使用规定的文字。国内至少中文,国外/地区客户要求或某些自动生成的测试记录可使用英文;国外/地区至少英文(除工作单卡)清晰、整洁、准确,使用钢笔或圆珠笔,测试数据填写实测值,任何更改应当经授权人员签署。98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145.32条维修记录维修记录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记录:(续)书面或计算机系统记录的形式。使用纸张的应防损坏;使用计算机系统的建立匹配的操作权限控制系统。具体详见:AC-145-4维修记录与报告填写指南99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145.32条维修记录维修记录保存:避免水、火、丢失等造成的损失;计算机保存系统应建立备份系统及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更改;维修记录至少保存2年,但航线维修记录至少保存30天;采用有效的措施,使有关记录在毁坏后能够通过其他渠道恢复;维修单位终止运行时,其在运行终止前两年以内的维修记录应返还相应的送修人。100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145.33条维修放行证明航线维修、A检或相当级别(含)以下航空器定期检修工作及结合其完成的改装工作完成后由航空营运人授权的放行人员在飞行记录本上签署放行。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航空器定期检修及改装工作的放行表格可以由维修单位自定,但应当采用相对固定的格式并包括至少要求的内容。航空器部件的维修放行证明采用由维修单位授权的放行人员签署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101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145.33条维修放行证明维修放行证明的使用:经批准的维修单位应当至少向送修人提供维修放行证明并附有有关实施维修工作的说明。维修放行证明的复印件应当与维修记录一同保存。维修放行证明及说明文字要求:国内维修单位至少中文,国外/地区客户要求可用英文;国外/地区维修单位-至少英文。102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145.34条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的报告报告的情况: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直升机旋翼系统结构的较大的裂纹、永久变形、燃蚀或严重腐蚀;发动机系统、起落架系统和操纵系统的可能影响系统功能的任何缺陷;任何应急系统没有通过试验或测试;维修差错造成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重大缺陷或故障。103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145.34条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的报告报告时间、对象:在事件发生后的72小时之内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同时通知送修人。认为是设计或者是制造缺陷时,通知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104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145.34条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的报告报告格式: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此表格的,可以先用传真、电报、电话及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并在随后以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正式书面报告填写要求:具体详见:AC-145-4维修记录与报告填写指南105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145.17条等效安全情况规模较小的维修单位仅从事特种作业的维修单位仅从事航线维修工作的维修单位: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可以由一人兼任;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手册可以合并为一册;自我质量审核委托其他经批准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被委托单位应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审核报告的复印件)。106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145.17条等效安全情况航空营运人:基地以外的航线维修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外委到不持有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外委维修单位应在航空营运人维修单位的质量系统的控制下工作,由航空营运人对航线维修工作承担全部的责任。航空营运人应当与外委单位签订明确的维修协议,包括资料、工具、培训、授权、记录等的说明。具体详见:AC-145-6航空器航线维修107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145.17条等效安全情况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如其生产管理系统能够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可以不再另设或者单独成立生产管理系统,但应当在其维修单位手册中明确说明。其它情况: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可以接受的其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108CCAR-145部罚则附则处罚种类:警告-第35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36条暂停许可维修项目-第37条吊销维修许可证-第38条109CCAR-145部罚则附则第145.35条警告未在主办公地点明显展示维修许可证;未向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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