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与相关护理相关护理第一节第一节 司法精神病学的内容和性质司法精神病学的内容和性质司法精神病学的核心与主要内容是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是指受司法部门的委托,精神医学专家应用精神医学知识、技术和经验,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做出正确的评价,并对其行使某种法律权利或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或法律义务的能力做出判断。其目的是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按照美国R.Rosner(1982)制定的司法精神病学专业分类如下:1.刑事司法精神病学 包括受审能力、责任能力、抗辩能力、限定责任能力、服刑能力、精神错乱辩护、由于精神错乱裁决为无罪人的释放
2、问题等。2.民事司法精神病学 包括儿童监护、双亲能力、终止双亲权利、儿童虐待、儿童忽视、精神病性残疾判断、遗嘱能力、精神障碍患者过失、失职行为、个人外伤诉讼问题等。3.精神病学的法律规定 如隐私保密性治疗权利、拒绝治疗权利、自愿住院、非自愿住院、专业法律责任性、伦理学准则等。4.司法精神病学中的特殊问题 包括精神病人的危险性评价、催眠术、麻醉分析等在涉及法律实物时的应用、司法精神科医师的责任和作用等。5.监狱精神病学 包括拘禁病人的治疗计划、治疗安排、拘禁状态的心理学、伦理学问题等。6.法律的根本性问题 如法律的本质、联邦、州立司法系统结构、刑法、民法的基本程序、审判、处罚等理论和实践、责任(
3、行为)能力等。司法精神病学与心理学关系密切。后者是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犯罪的原因和心理活动规律,研究诉讼参与人在不同处境的心理特征,研究服刑中罪犯改造的心理学方法,以及变态心理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关系等,为司法机构提供心理学证据。因此,从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医师必须具备临床精神病学专业知识、心理学专业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第三节第三节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的责任能力问题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的责任能力问题刑事责任能力(criminal responsibility)简称责任能力,是指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提出了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界限。刑法第十八
4、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伤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责任能力的核心是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一.无责任能力1.医学标准:被鉴定者诊断为患有某种严重的精神疾病并处在发病期;中度或重度精神发育不全,或者未达到中度重度,但伴有精神病性发作;特殊的精神障碍。2.法学标准:具备上述医学标准之一的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是由于精神疾病状态,导致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丧失 二.限制责任能力或叫部分责任能力.介于无责任能力和完全责任能力之间的责任能力不完全状态。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
5、轻处罚。”(1)医学标准:重性精神疾病未愈,部分缓解或残余状态;轻度至中度精神发育不全;具有明显的精神障碍的其他精神疾病。(2)法学标准:具备上述标准之一的病人,在实施危害行为当时,由于明显的精神障碍导致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达到完全丧失的程度。三.完全责任能力的评定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1)医学标准:重性精神疾病已经痊愈或已经缓解处于间歇期;轻度或边缘的精神发育不全;无明显的精神障碍;无病或诈病。(2)法学标准:即上述符合医学标准的人在实施危害行为当时精神正常。知识连接辛克利刺杀美国前总统里根1981
6、年3月30日,科罗拉多州百万富翁的儿子辛克利在华盛顿特区的一家饭店外边行刺里根总统,造成里根总统重伤,总统新闻秘书终身残疾,辛克利被捕后称刺杀里根总统是为了给红极一时的好莱坞女演员朱迪福斯特留下印象。这件震惊世界的刑事事件发生后15个月,美国法庭以患有“间歇性精神错乱”而判其无罪,再度轰动了世界。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发现,案发时辛克利因精神错乱而失去了自控能力,因而被判无罪,但是政府决定将他送到圣伊丽莎白医院接受药物治疗。判决当天27岁的辛克利被送进华盛顿的圣伊丽莎白医院,医院对他进行检查,发现他患有精神错乱和严重忧郁。辛克利案件宣判后,美国半数以上的州修改了“因精神错乱而无罪(NGRI)辩
7、护”的法律,针对法律的变革,美国精神病协会(APA)于1982年12月发表声明,建议严格精神错乱的法学定义,可能导致无罪判决的精神疾病,应该在严重程度方面等位于精神病学家诊断为精神病的情况;强调为维护刑法的基本原理及道义完整性,精神错乱辩护应以某种形式继续保留。第四节第四节 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问题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问题民事行为能力(civil capacity),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的资格;亦即一个人的行为能力能否发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法律上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我国
8、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时,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上述规定,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需要遵循医学和法学两个要件:医学要件:即被鉴定人患有精神疾病,并要确定其精神疾病的性质,疾病的不同阶段及严重程度、可能的后果等。法学要件:被鉴定人的意思表示,即是否具有独立地判断是非和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物的能力。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能够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即有行为能力,
9、否则视为无行为能力。这些能力可能因患精神疾病完全丧失或者削弱,而在民事案件中,必须对精神病人是否能够以自己的意志行使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即是否具备行为能力进行评定。因此,有必要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鉴定,宣布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目的是保护精神患者个人的权益。常见民事纠纷与行为能力鉴定问题包括结婚、离婚、抚养子女能力、遗嘱能力、经济合同能力以及诉讼能力等。第五节第五节 司法精神鉴定的实施司法精神鉴定的实施1、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
10、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1)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2).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
11、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2、鉴定者资格2005年2月28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定,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司法医师,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4)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工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参加鉴定人原则不少于三
12、人,组成鉴定小组共同查阅被鉴定者的材料和检查被鉴定者,进行充分的讨论,最后作出鉴定结论。3、鉴定的程序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案件的有关材料;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案由、案号,鉴定书号;鉴定的目的和要求;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案情摘要;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分析说明;鉴定结论;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13、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第六节第六节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受鉴者护理程序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受鉴者护理程序【护理评估】1.直接观察一般观察.神经系统检查外,鉴定者躯体状况,观察意识状况、生命体征、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健康状况、躯体各系统疾病或症状,有无脱水、水肿、呕吐、外伤等。观察受鉴者的相貌、仪表、精神状况、装饰、衣着、个人卫生、个人生活自理程度,与周围人接触交往的态度。(2)精神状态观察:首先观察意识障碍,错觉、幻觉及感知综合障碍;观察思维、情感及行为是否正常。(3)特殊观察:精神障碍有其固定的临床表现和发展规律。有少数被鉴者为了逃避刑事责任而进行伪装精神疾病,因此,护士要充分掌握伪装的特殊
14、心理、行为、动机和伪装者精神异常。2.间接观察.通过被鉴定者的作品、文字材料、手工制品和书信等,了解其中内容,简单了解其精神活动。3.护理监护.24小时观察监护.特别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伪装精神障碍者。4.伪装精神异常有其本身特征。【护理措施】1.一般护理将受鉴者安置在安静、舒适、安全、易于观察的病室(或专门的司法鉴定病房),24小时监护在护理人员的视野范围内,严格交班、重点监控,禁止参加娱乐活动和开放管理。适当限定鉴定人的活动,以免伪装者模仿其他精神病人的症状,给诊断带来困难。严格司法公正,确保其住院观察期间的环境安全。严格执行司法观察制度,严禁受鉴者家属和其他一切人员探视。严格控制书信来往
15、,认真执行物品管理制度和药品检查制度,随时掌握各种变化。运用沟通技巧,与受鉴者接触交谈时注意倾听、尊重对方、态度要诚恳、耐心、不直接涉及案情,不歧视对方,不暴露自己的观点,也不要说出受鉴者的伪装,更不能施以精神压力。维持日常生活的需求,督促和协助受鉴者料理好个人卫生及生活起居,保证定时定量进食和饮水。密切观察受鉴者的病情变化,如意识状况、生命体征、情绪、行为的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一旦发现躯体并发症及时通知医师进行处理,防止意外事件发生。2.特殊护理(1)兴奋躁动、行为冲动者:按兴奋躁动的护理常规进行护理,以免发生冲动伤人、毁物、自伤。必要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降低病人的兴奋性,控制冲动、攻击
16、行为。(2)昏迷:受鉴者突然昏倒或意识障碍,立刻报告医生,查明原因进行抢救。如伪装也不给予训斥,应给予安慰、开导,并详细地记录,以供鉴定参考。(3)抽搐:受鉴者癫痫发作抽搐时,护理人员应让病人立即平卧,避免摔伤并保持呼吸道通畅,立即报告医师处理。同时应认真详细观察和记录抽搐发作持续时间,鉴别其抽搐的性质和状态、地点,查明原因,予以相应的护理和处置。(4)吞噬异物:少数受鉴者为达到个人目的将异物吞食到消化道内,检查病人的口腔和咽部是否有外伤,如异物卡在咽喉部应设法取出,并处理好伤口;如不知何种异物时,遵医嘱立即行X线或B超检查判断异物的种类及所在位置,同时密切观察病情并重视主诉,直至异物取出或排出为止。做好详细记录和交班。3.心理护理运用治疗性人际关系、沟通技巧对受鉴者做耐心的心理疏导及个性化健康教育,引导他们表达内心真实想法;运用正确应对方式处理心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