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章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法法律法规及其适用2目录/Contents1.2.1 电子商务法1.2.2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1.2.3 电子商务法与其他部门法律之间的关系电子商务概述1.1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概述1.2电子商务主体及其认证1.3电子商务各环节间的法律关系1.41.1.1 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及发展1.1.2 电子商务的类型1.1.3 电子商务业务流程1.3.1 电子商务经营者概述1.3.2 数据电文及电子签名1.3.3 电子认证概述1.3.4 电子商务主体的市场准入和退出1.4.1 经营者与消费者1.4.2 经营者、消费者与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1.4.3 经营者、消费者与电子支付服务
2、提供者1.4.4 电子商务监管及税收法律适用3本章学习目标掌握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征了解电子商务的模式和流程了解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掌握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及构成掌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掌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原则和义务掌握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了解电子商务各环节间的法律关系4本章学习重点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征电子商务的类型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经营者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电子商务各环节间的法律关系51.1.1 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及发展概念n电子商务没有统一的定义。但通常认为电子商务的概念分为广义电子商务和狭义电子商务。n广义的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EC。该概念
3、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泛指各商务主体以电子化、网络化方式在各行业中开展经营活动。n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所谓的电子商务是各商务主体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n所以,狭义电子商务的概念,是指电子商务主体依靠互联网技术,通过电子通讯手段,从事商品销售或购买、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经营活动,或者与此相关联的其他民、商事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商务活动。n从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仍是一种商务活动。61.1.1 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及发展特征n与传统意义上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活动是依托互联网技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手段所从事的商务行为。n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条对电子商务
4、所做的规定,结合电子商务的表现形式,本书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以下特征:电子商务是依靠互联网技术,通过电子通讯手段所进行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或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与此相关联的其他商事、民事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一切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与现实性相结合的特征;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快捷性、便利性的特征。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范围主要包括电子设备(如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主要是商品和服务。71.1.1 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及发展发展及发展趋势123世界范围内的电
5、子商务发展阶段 起步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快速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世纪末)。平稳发展阶段(21世纪初前10年)。电子商务发展新阶段(2010年至今)。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的涉及领域更多、范围更广、交易额进一步提升;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更加人性化;电子商务的配套设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起步阶段(1993-2002)。崛起阶段(2003-2007)。转型融合阶段(2008年至今)。81.1.2 电子商务的类型(一)依据电子商务的交易内容分类n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n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二)依据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分类nB2C(Business To
6、 Consumer):商家直接面对消费者;nB2B(Business To Business):商家对商家;nB2G(Business To Government)或者G2B(Government To Business):企业与政府之间;nC2C(Consumer To Consumer):个人对个人;nO2O(Online to Offline/Offline to Online):打通线上与线下。(三)根据电子商务发生的地域范围分类n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n跨境电子商务。91.1.3 电子商务业务流程1利用平台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业务流程从现行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看,电子商务分为以下
7、两类经营形式:n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平台上开设网店与消费者进行交易;n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用网络服务直接进行交易。不同的经营模式,其业务流程也不相同。在这种电子商务模式中,电子商务平台的作用相当于传统交易中的中介机构,其电子商务流程如下所示:(1)电子商务经营者将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信息通过平台网站进行发布。(2)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发出的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信息选择商品或服务。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会通过平台反馈给经营者。101.1.3 电子商务业务流程(3)平台经营者通过传递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从中撮合,促使双方签定电子合同。(4)消费者通过与其关联的第三方
8、支付者向平台指定的机构完成付款。(5)平台指定的机构将收到款项的信息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再通过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发货。(6)消费者收货后,将收货信息反馈给平台,再由平台通知指定收款机构向经营者支付货款。从而完成付款收货的整个电子商务流程。111.1.3 电子商务业务流程2经营者与消费者通过网络服务直接进行交易的流程(1)消费者通过浏览相关网站、网页获取商品信息;(2)消费者选中商品或者服务,通过购物对话框设置的内容填写购物信息;(3)消费者选择经营者给出的支付方式并付款,如微信转账等;(4)经营者检查支付方的汇款额,在确认消费者成功付款后,向消费者发出商品。121.2.1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
9、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各参与主体之间依靠互联网信息网络和电子通讯技术,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所产生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法调整的例外情形n狭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那么,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即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n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及与此相关联的其他商事、民事主体所参与的一切商务活动。从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框架及内容,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
10、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还应该包括因此而产生的物流服务、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监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治理等多种法律关系。n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131.2.2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1调整电子商务的主体的相关法律n电子商务活动的广泛性、多样性导致参与主体类型众多。同时,电子商务的交易内容几乎涵盖了整个传统意义上的商业范畴。n为了避免与其他已有法律发生冲突,电子商务法仅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特殊事项进行了规范。对于电子商务主体、因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涉及的民、商事及其他领域的行为,还需要用民、商事法律、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刑事法等
11、法律、法规予以调整。n电子商务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n电子商务主体参与电子商务活动,依法取得电子商务主体资格,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自然人而言,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而言,要依法设立、登记,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这些主体资格的取得,应该要依据具体情形受到民法典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141.2.2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2调整电子商务的主体行为的相关法律比如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必须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如果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应受到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约束;对电子商务中的物流服务提供者、电子支付服务
12、提供者,应受到邮政法商业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与税收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行政许可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电子商务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受到商法的约束,同时也要遵守国家关于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151.2.2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3调整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对于跨境电子商务,应受到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字示范法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法律法规的调整。161.2.3 电子商务法与其他部门法律之间的关系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3、有规
13、定的优先于无规定的法律在电子商务中,若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方部门法均对电子商务中涉及的某一内容作出规定,而且该两个部门法不属于同一位阶的情形,应该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适用上位法。在电子商务中,若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方部门法均对电子商务中涉及的某一内容作出规定,而且该两个部门法属于同一位阶的情形,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或者新法。在电子商务中,若电子商务法没有对某一电子商务涉及的内容作出规定,而其他相关方法律有规定。那么,应该适用作出规定的具体部门法的内容进行调整。171.3.1 电子商务经营者概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
14、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0501040302l平台经营者的概念和特征;l平台内经营者的概念和特征;l自建网站经营者的概念和特征;l经营者从事经营的原则和义务;l消费者;l电子商务的监管者。06181.3.1 电子商务经营者概述1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电子商务平台的所有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服务的方法是提供电子商务平台,使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双方或者多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独立开展交易活动
1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性质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自然人身份不能成为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特征:191.3.1 电子商务经营者概述2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是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内容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主体性质是电子商务经营者,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均可为之。平台内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行为须独立为之。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
16、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自然人、法人、合伙等均可经营网店,成为平台内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特征:201.3.1 电子商务经营者概述3自建网站经营者的概念和特征(1)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等方式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的概念(2)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等方式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的特征 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从事电子商务 经营者通过其他网络服务从事电子商务211.3.1 电子商务经营者概述4经营者从事经营的原则和义务(1)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 自愿,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可以依据按照自己的意思从事或者不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平等,是指各电子商务参与方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
17、位是平等的;公平,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应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诚信,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2)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义务221.3.1 电子商务经营者概述5消费者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经营需要消费、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不仅仅限于自然人。电子商务当事人。当事人的概念,其中包含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用户。
18、电子商务领域中的用户相当于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这里的消费者概念就是电子商务消费者,而不是一般的消费者。这三个概念的主体因参与到电子商务活动中,成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231.3.1 电子商务经营者概述6电子商务的监管者为了确保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及时解决电子商务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按照监管的主体及监管的对象可以分以下几个方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监管。241.3.2 数据电文及电子签名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主体均是依托互联网,
19、通过电子通讯手段,从事商品销售或购买、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所进行的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中,无论是对电子商务主体的身份的确定,还是对其行为方式及内容的认定都是以数据电文形式来实现的。为了解决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给交易带来的不确定性,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就成为规范电子商务不可或缺的法律规范构成部分。251.3.2 数据电文及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不同的学者对数据电文的特征有不同的总结,本书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数据电文的特征:1234数据电文是信息,具有数据性特征。数据电文的虚拟性特征。数据电文具有易消失及易改动性的特征;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效力,
20、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61.3.2 数据电文及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数据电文的发送人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在电子商务中,只有确定了数据电文的发送人,才能确定或者判断电子商务的行为主体,进而确定其相应的权利义务。所以,如何判断数据电文的发送人就显得意义重大。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数据电文是由发件人发送: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71.3.2 数据电文及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n电子商务中,交易行为及内容是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表示的,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也意味着电子商务主
21、体对交易行为的完成时间。n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281.3.2 数据电文及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电子商务主体在接收到交易相对人发出的数据电文后,才可以确切的知悉相对人
22、的真实交易意思,从而对是否要与相对人进行交易作出判断。因此,对接收相对人关于电子商务的数据电文的时间作出规定也很有必要。具体按照以下方式推定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291.3.2 数据电文及电子签名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的表现形式为数据电文,要使得电子签名发挥其快捷、方便的作用,必须确保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对电子签名可靠性使用推定的方法,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通过电子签名能识别电子签名人的身份。在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具有唯一性的特征。通过电子签名,可以推定签名人认可电子签名中使用的数据电文表达
23、的内容。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对使用签字签名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电子签名的作用2.可靠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制作数据仅由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301.3.2 数据电文及电子签名电子签名3.电子签名人的保管义务及法律责任ACB 电子签名人应该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
24、据;否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11.3.3 电子认证概述电子认证,是指由指定的可充分信任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电子商务参与者的身份、资格、产品、服务等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证明活动。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及责任电子认证的作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法律效力(1)证明电子商务主体的身份。(2)证明电子商务的交易内容。(3)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1)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 对电子签名认证申请人的检验和审查义务 对电子签名信赖方的义务 妥善保存与认证相
25、关的信息的义务(1)确认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2)电子签名认证书具有证明力;(3)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2)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赔偿责任:在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形下,对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所遭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法律责任: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将遭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321.3.4 电子商务主体的市场准入和退出1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的含义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制度实际是指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取得、审核、
26、确认、丧失的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因履行监管职责,不应涉及准入制度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的准入和退出,只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角度予以考虑。331.3.4 电子商务主体的市场准入和退出2电子商务主体的准入(1)平台经营者的准入平台经营者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平台经营者。已经登记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登记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无须另行进行市场主体登记。(3)自然人的准入 不需要办理准入手续的情形电子商务法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无须登记。在自然人从
27、事上述交易时,不设准入门槛。此类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亦应当认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地点,即网络经营场所。需要办理个体户登记的情形自然人从事非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的电子商务,应依个体工商户条例办理登记,然后向平台营业者申请进入平台经营。(2)平台内经营者的准入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上进行电子商务,应向平台经营者提交申请;向平台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由平台经营者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与平台经营者订立平台服务协议,遵守平台制定的交易规则;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及平台经营者的监管。341
28、.3.4 电子商务主体的市场准入和退出3电子商务主体的退出(2)强制退出被吊销营业执照。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照。应强制其退出电子商务市场。(1)自行退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内容,可以自行退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他原因,可以自行退出经营。比如:线下企业自行解散等。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351.4 电子商务各环节间的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等,这些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
29、配合构成了电子商务整个运营体系。各主体之间受电子商务法、民法典、邮政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与调整,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361.4.1 经营者与消费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进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因此,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也应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三个层面进行理解。1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2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3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4自建网站经营者与消费者371.4
30、.2 经营者、消费者与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快递物流服务:是为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提供服务的中间环节。将经营者与消费者以方便、快捷、专业的服务方式与服务内容链接起来。在电子商务整个流程中处于重要的位置。正是由于快递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才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服务基础。2服务合同关系(1)平台内经营者与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订立快递物流服务合同或者协议形成服务合同关系(2)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也存在服务合同关系。1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要受邮政法电子商务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381.4.3 经营者、消费者与电
31、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第三方电子支付是指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的电子支付,是目前最主流的电子支付方式。参与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的收款人、付款人及其各自委托的银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电子交易是电子支付发生的基础关系。收款人、付款人各自与其相关联的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为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收款人、付款人各自关联的银行与银行之间存在资金划拨法律关系。无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情形有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情形参与主体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电子商务的收款人、付款人及其各自委托的银行。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存在电子支付协议,协议具有委托服务的内容。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与消费者之间也存在电子支付协议,协议具有委托服务的内
32、容,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收款人、付款人各自关联的银行与银行之间存在资金划拨法律关系。391.4.4 电子商务监管及税收法律适用电子商务监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监管法律关系,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与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之间形成的监督管理与接受监督管理的关系。包括市场监管部门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关系、信息产业部门与网络服务商的关系、中央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关系等。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法律适用电子商务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管理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靠税收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中所创造的国民收入,集中一部分形成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线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应的线下民
33、商事主体不同,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纳税的义务与标准也不相同。(1)企业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的依据。(2)自然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的依据。(3)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40本章练习关键术语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经营者;数据电文;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基本知识与原理1.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2.电子商务模式,业务流程。3.电子商务法的概念。4.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5.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6.电子商务各环节间的法律关系。41学海无涯,祝你成功!电子商务法法律法规及其适用谢谢观看!第 2 章电子合同电
34、子商务法法律法规及其适用43目录/Contents2.2.1 电子合同订立的概念和特点2.2.2 电子要约2.2.3 电子承诺2.2.4 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2.2.5 电子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电子合同概述2.1电子合同的订立2.2电子合同的效力2.3电子合同的履行2.4 2.1.1 合同概述2.1.2 电子合同2.1.3 电子商务合同2.3.1 电子合同法律效力概述2.3.2 影响电子合同效力的几种情形2.3.3 电子格式合同2.4.1 电子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2.4.2 电子合同履行的规则2.4.3 电子合同标的的交付2.4.4 电子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44本章学习目标掌握电子合同的概和特征
35、 掌握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和类型理解电子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理解电子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掌握电子合同生效的时间及地点掌握电子格式合同的概念及限制理解电子合同履行的原则及规则45本章学习重点电子合同和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生效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及地点电子合同的效力类型无效的电子格式合同及条款无效的情形电子合同履行的规则462.1.1 合同概述n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n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n民法典中的合同内容是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因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调整劳动关
36、系的协议,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特征:合同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行为。472.1.1 合同概述 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合同的原则:(1)平等原则;(2)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与公序良俗原则;(6)合同严守原则。482.1.2 电子合同依据商务部公布的电子合同
37、在线订立流程规范的定义,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类型:以数据电文发出生效承诺而订立的合同。以签订确认书订立的电子合同。以点击方式订立的电子格式合同。电子合同的特征:电子合同应当具有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所规定的特征。电子合同是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的书面合同。电子合同是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订立的合同。电子合同的签署可以适用电子签名。492.1.2 电子合同电子商务法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作出了规定,提出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38、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电子商务,是指电子商务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那么,电子商务合同也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当事人以数据电文为载体,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设立、变更、终止关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502.1.3 电子商务合同类型从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角度:(1)B2C合同,商家与个人进行交易而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2)B2B合同,即企业之间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3)B2G、G2B合同,是指企业与政府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
39、同,或者政府与企业进行电子商务所形成的合同;(4)C2C合同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因电子商务而订立的合同;(5)O2O合同是指因线上对线下进行交易或者线下对线上交易而形成的合同。根据电子商务内容的不同:(1)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合同;(2)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合同。512.1.3 电子商务合同类型合同、电子合同、电子商务合同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2)区别。n合同是电子合同的上位概念,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合同的上位概念。电子合同强调订立合同时是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利用电子通讯手段所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
40、为书面形式。该规定不但从立法上确立了以数据电文订立的电子合同、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时将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电子商务合同视为书面形式的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是对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内容的编纂,从民法典的角度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订立方式、调整范围作出了规定。n从调整的内容看,电子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订立形式。合同与电子合同内容并没有明显的区别。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商务当事人以数据电文形式,通过互联网通讯手段对销售商品、提供
41、服务所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n电子商务不仅包括当事人通过特定系统进行的线上交易,还包括使用互联网进行的线上对线下交易、线下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因此,为了更好的使用合同规范电子商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活动,本书从电子合同的角度引导学生对电子商务中合同知识的掌握。522.2.1 电子合同订立的概念和特点当事人是为了从事电子商务而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是以数据电文方式,通过互联网通讯手段进行意思表示的。当事人订立电子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订立电子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为了交易商品、提供服务,以数据电文形式,通过互联
42、网通讯手段进行的相互意思表示,以形成合意的过程。订立电子合同的特点:532.2.2 电子要约合法有效电子要约的构成要件:n电子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n电子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n电子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具有特定合同的必要条款;n电子要约的发出者是以订立电子合同为目的,并且受该要约的约束。电子要约,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一方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通过互联网通讯手段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542.2.2 电子要约电子要约邀请(1)电子要约与电子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
43、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电子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通过互联网通讯手段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从目的上看,电子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电子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他人向自己发出电子要约的意思表示。从法律效果上看,电子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电子要约约束的意图,一旦对方承诺,电子合同即成立;电子要约邀请方可以不受电子要约邀请的约束,电子要约邀请方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发出的电子要约。从内容上看,电子要约内容具备足以使电子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电子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必要条款。552.2.2 电子要约电子要约邀请(2)如何在电子商务中识别当事人发出的信息是否为电子要约123在
44、交易实物的电子商务中如果相关网页展示的商品包含有明码标价,又有货物的数量,承诺在一定的时间内送达等明确约束的意思,该种信息就属于电子要约。在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中第三方平台会通过平台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内容,对电子要约与电子要约邀请进行约定,如果该约定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内容,应以平台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中对电子要约、电子要约邀请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电子要约。在交易信息产品的电子商务中由于信息产品可以被无限的复制下载,所以不存在该类产品存货数量问题。那么,对于在电子平台上有明码标价的信息产品的信息,为电子要约。562.2.2 电子要约电子要约的生效时间电子要约是电子商务当事人一方以数据
45、电文形式,通过互联网通讯手段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电子要约属于以非对话方式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电子要约生效的时间为:(1)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2)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3)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572.2.2 电子要约电子要约的撤回及撤销(1)电子要约的撤回。是指在电子要约人发出电子要约后,于电子要约生效前,通知撤回该电子要约。撤回电子要约的通知应当
46、在电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电子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当事人发出的数据电文瞬间即可到达对方当事人,数据电文到达当事人指定的系统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因此,电子要约人要撤回电子要约的时间非常短暂。(2)电子要约的撤销。电子要约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撤销电子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电子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在不同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中,电子要约能否被撤销的情形也不同:在自动交易系统进行电子商务,承诺是即刻作出,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如果当事人使用电子邮件发出电子要约、再以电子邮件作出承诺,那么,电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发出电子承诺之间会产生时间间隔,电
47、子要约人在收要约人发出电子承诺前,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电子要约。582.2.2 电子要约不可撤销、失效的电子要约(1)不可撤销的电子要约 电子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电子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电子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电子要约被拒绝;电子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电子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失效的电子要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要约失效:592.2.3 电子承诺电子承诺的构成要件:电子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以数据电文形式,通过互联网通讯手段,同意电子要约内容并愿意与电子要约人订立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l电子承
48、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l电子承诺必须向电子要约人作出;l电子承诺的内容必须与电子要约的内容相一致;l电子承诺必须在电子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l电子承诺的意思表示,是以数据电文方式,通过互联网通讯手段通知电子要约人的。602.2.3 电子承诺电子承诺的撤回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n电子承诺可以撤回,电子承诺不得撤销。因电子承诺到达电子要约人时生效。因此,撤回电子承诺的通知应当在作出电子承诺通知到达电子要约人之前或与作出电子承诺的通知同时到达电子要约人。n电子承诺是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判断该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如下所示:(1)电子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2)电
49、子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3)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4)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电子承诺生效。612.2.4 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2.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电子承诺生效的地点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1)接收电子承诺的接收人主营业地为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2)接收电子承诺的接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3)当事人对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1.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1)签订确认书时电子商务合同成立(2)电子承诺生效时电子商务合同成立(3)
50、电子商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选择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4)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622.2.5 电子合同缔约过失责任n电子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因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相对人损失,对造成对方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n当事人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针对对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弥补性的责任。电子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缔约当事人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相对人受到了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过错和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