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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2587-2022+企业开办工作规范.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535066 上传时间:2023-11-21 格式:PDF 页数:36 大小:2.16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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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080.01 CCS A 16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 25872022 企业开办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start-up of enterprise 2022-09-27 发布 2022-10-30 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线上办理.4 6 线下办理.9 7 便利化服务.11 8 服务评价与改进.11 附录 A(资料性)企业开办流程图.12 附录 B(资料性)不同类型企业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名称.14 附录 C

2、(资料性)“一窗通”平台智能检查内容.16 附录 D(资料性)企业设立登记办理人工审查内容及要求.20 附录 E(规范性)一般(内资)企业开办申请书(模板).27 参考文献.3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宣贯。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军、徐建宇、蔡旭平、诸葛萍、彭茂锋、莫艾、罗超雁、张宇宁、莫佳琳、刘泽霖、阎旭、李蔓、黄琨、欧慧琳。企业开办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企业开办的术语和定义,规定

3、了企业开办的基本要求、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的工作流程及便利化服务,描述了服务评价与改进的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企业开办(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等特殊情形)过程中涉及的企业设立登记、社保登记、医保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开户等全流程办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2169.4 政务服务

4、中心运行规范 第4部分:窗口服务评价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企业开办 start-up of enterprise 企业从设立登记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的过程。申请人 applicant 向行政机关提出企业开办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注:申请人可以自行或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企业开办相关手续。“一窗通”平台 “one window”online platform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的、承载企业开办网上服务功能的信息系统,是网上申请办理企业开办的统一入口。一网通办 whole process through online handle 依托广西企业开办

5、“一窗通”平台,申请人在线提交经有效实名验证和电子签名的全部申请材料,无需到线下窗口、无须提交纸质材料,即可完成企业设立登记、社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开户等企业开办事项,并获取营业执照、公章、发票和税控设备等实体和电子材料的过程。一表填报 filling in one form 申请人通过“一窗通”平台,在填报企业登记注册相关信息时,即可同时填报社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开户等信息。企业开办专区 exclusive area for the start-up of enterprises 在县(区)级以上政务

6、服务中心(大厅)设置的集合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等企业开办相关业务,采集企业开办所需相关信息,向企业提供“一站式”开办服务的区域。企业开办专窗 exclusive window for the start-up of enterprises 按照统一窗口办理出件的工作模式,在县(区)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置的,申请人可以一次申领营业执照、公章、发票和税控设备等全部实体材料的服务窗口。3.8 一窗通办 whole process through one window 申请人到县(区)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企业开办专区,“取一个号,到一个窗,交一套材料,采集一次信息”,即可完成

7、企业开办的过程。3.9 实名验证 real-name verification 在企业开办过程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实名登记政策的要求,依托统一的身份验证系统,对相关自然人、法人身份真实性进行的验证。注:在企业开办过程中,内资企业法人的身份验证一般应使用电子营业执照。3.10 有权签字人 authorized signatory 在企业设立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要在提交材料中签字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执行事务合伙人等。3.11 电子签名 electronic signature 有权签字人对企业开办过程中提交的文书材料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在线认

8、可其内容的过程,表现为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3.12 云帮办 cloud assistance 申请人通过“一窗通”平台办理企业开办业务,在所有有权签字人对申请材料签字前提交企业登记机关,由企业登记机关提供线上指导、查漏补缺,实现申请人全程仅需一次电子签名,即可完成企业开办的服务。4 基本要求 专区设置 4.1.1 企业开办专区应设置企业开办专窗、自助服务区,提供办事流程、申请材料表格及范本,方便申请人办理企业开办业务。4.1.2 企业开办专区应具备咨询导办、自助服务等功能,为申请人提供免费集成服务,实现一窗办结,可为确有需要的人群提供以下帮办代

9、办服务:了解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内容并提供业务咨询,解答申请人提出的关于企业开办问题;指导申请人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网上填报;免费复印;审批结果免费寄送等服务;其他与企业开办相关的服务。4.1.3 企业开办专区宜配备保管发票、税控设备、公章的设施设备。4.1.4 自助服务区应配备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保障网络畅通,为申请人提供线上申报、免费打印复印等服务,方便申请人自助申请和修改材料。办理要求 4.2.1 企业开办可采用线上办理(一网通办)和线下办理(一窗通办)两种方式,宜优先采用线上办理,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提交申请,各相关业务信息同步采集,实现一表填报、数据共享、协同办理。4.2.2 对于

10、申请人直接持纸质材料到企业开办专窗办理业务的,企业开办专窗工作人员应引导和帮助申请人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办理。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采取全程线上办理的,企业开办专窗应为申请人提供线下的办理途径。4.2.3“一窗通”平台应当实现与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的共享对接,实现申请信息的实时流转。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完成后,通过“一窗通”平台将信息实时共享给相关部门。4.2.4 申请人通过“一窗通”平台一表填报办理企业开办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相关确认、办结等业务办理状态信息反馈至“一窗通”平台。同时申请人可通过“一窗通”平台即时查阅办理进度

11、,实现“一办结即反馈”、“一反馈可查询”。4.2.5“一窗通”平台宜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提供信息推送服务,及时将办理进度通知申请人。4.2.6 企业开办相关部门依托县(区)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企业开办专窗,建立“一窗领取”工作机制,实现在不同单位和部门办结的企业开办相关实体材料(如纸质营业执照、公章、纸质发票和税控设备等),按时限要求送达窗口。窗口按照规范要求,向申请人提供一次性领取实体材料的服务,也可根据申请人的需要,提供免费寄递服务和证票自助打印服务等。人员要求 4.3.1 县(区)级以上企业登记机关应配备与当地业务量相匹配的工作人员,人员数量宜按存量企业数量 1:1000 的比例进行

12、配置。4.3.2 企业开办专区应配备不少于 3 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参加岗前培训,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业务技能及协调沟通能力,熟悉窗口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4.3.3 工作人员不应泄露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办理时限 企业开办工作办理时限合计为1个工作日,各类业务的时限及起止点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各类业务的时限起止点要求 序号 业务事项 时限要求 办理计时起点 办理计时终点 1 设立登记(含企业社保登记、企业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a 0.5个工作日 从所有有权签字人签名并确认提交后开始计算。材料退回修改的,以最后确认提交的时间开始计算 以对申

13、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完成确认,签发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即时生成;线下办理的以纸质营业执照送达专窗)的时间为计时终点 2 公章刻制 提供首套公章免费刻制服务的,以申请信息和设立登记结果信息共享至公安部门的时间起算。企业自费刻制公章的,从公章刻制企业接单时间起算 以实体公章刻制完成时间为计时终点。提供首套免费公章的,应在2小时内完成并送至专窗(电子印章由电子印章主管部门即时生成)3 发票申领 以申请信息(含设立登记结果信息)共享至税务部门的时间起算 线上办理的以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完成为计时终点;线下办理以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

14、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Ukey发放)完成,并且纸质发票和税控设备送至专区时间为计时终点 4 银行预约开户 银行接收到“一窗通”平台推送的企业预约信息即完成预约开户 5 银行开户 0.5个工作日 企业开户办理人员持开户所需材料亲临银行网点柜台或银行办理窗口为起点 开立企业银行账户时间为计时终点 注:提交材料或信息共享发生在非工作时间的,办理计时起点顺延至下一工作时间开始计算。a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部门自动接收新设立企业的推送信息,即时完成企业社保登记、企业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5 线上办理 办理流程 5.1.1 企业开办线上办理(一网通办)

15、流程图见附录 A,图 A.1。5.1.2 申请人可根据需要选择“1+N”的办理模式(“1”为设立登记业务,“N”为除设立登记外的其他企业开办事项)。材料准备 5.2.1 注册/登录 申请人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注册、登录后,进入“一窗通”平台进行企业开办信息填报。5.2.2 材料要求 5.2.2.1 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申请人通过“一窗通”平台自助查询、自主申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提供为期2个月的名称保留服务,涉及前置许可的提供为期1年的名称保留服务。5.2.2.2 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和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

16、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通过“一窗通”平台能够自动获取上述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的,无须申请人和相关人员重复提交。5.2.2.3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使用标准地址数据库中的地址信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2.2.4 申请材料宜选择“格式范本、自动生成”,也可选择“自助编制、人工上传”。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准备的其他材料见附录 B。5.2.3 一表填报 5.2.3.1 概述 5.2.3.1.1 申请人登录“一窗通”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一窗通”平台提供智能引导和校验服务,帮助申请人填报相关

17、信息。5.2.3.1.2 登记注册中需要告知的相关内容加载在“一窗通”平台设立登记界面,供申请人阅览和下载。在税务信息填报页面加载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告知书,提醒企业发生纳税义务时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5.2.3.1.3 填报的信息应真实准确。5.2.3.2 填报范围“一窗通”平台一表填报内容包括企业设立登记、企业社保登记、企业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预约开户等申请信息。5.2.3.3 填报信息 5.2.3.3.1 设立登记信息填报,具体要求如下:设立登记的基本信息按“一窗通”平台系统默认的不同类型企业设立申请书模板进行填报;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在填报时“一

18、窗通”平台自动提取企业基本信息供申请人确认;经营范围采取“选条目”填报方式,由申请人查询并自由选择规范条目。企业登记机关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提供经营范围表述查询和选择服务;“一窗通”平台提供统一规范的公司章程等标准格式参考范本,供申请人自主选择、免费使用;以格式范本、合成的方式提交章程等文书的,申请人应按照“一窗通”平台提供的标准化格式和范本,填写关键性信息;以自主编制、人工上传的方式提交决议、章程、合伙协议等非系统自动生成的文件材料的,相关文书应包含企业设立登记所需的各项法定信息,并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采取扫描或拍照的方式通过“一窗通”平

19、台上传;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应只填报 1 人。信息填报完成后,“一窗通”平台将公章刻制事项中的刻章经办人、发票申领事项中的发票领用人等信息默认设置为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可根据申请人需要进行修改。5.2.3.3.2 参保信息填报,具体要求如下:参保信息包括社保信息、医保信息、员工参保信息等;申请人在企业设立时没有填报员工社保和医保信息的,可在企业开办后,通过“一窗通”平台继续办理企业员工社保和医保登记事宜;社保信息填写如下内容:是否为中央驻桂或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企业划型、社会保障卡制卡银行、是否为小微民营企业、申请险种、单位专管联络员、单位专管联络员移动电话等信息;医保信息填写如下内容:

20、是否为中央驻邕或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企业划型、行政区划、参保分中心(医保经办机构)、单位名称、单位通讯地址、申请险种、专管员姓名、专管员移动电话等信息;参保人员信息填写如下内容:参保形式、单位名称、姓名、申请社保医保使用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户口所在地、常住地址、手机号码、参加工作日期、申报工资等信息。本类事项属于可选填报,申请人在设立登记时没有填报的,可在企业开办后,通过“一窗通”平台继续办理企业员工社保和医保登记事宜。5.2.3.3.3 公积金信息填报,具体要求如下:公积金信息包括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信息、公积金人员信息;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信息填写如下内容:单位

21、发薪日期、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证件类型、经办人证件号码、经办人手机号码等信息;公积金人员信息填写如下内容:姓名、姓名全拼、性别、手机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婚姻状况、职业、职称、职务、家庭住址等信息。本类事项属于可选填报,申请人在设立登记时没有填报的,可以在企业开办后,通过“一窗通”平台继续办理企业员工公积金登记事宜。5.2.3.3.4 公章刻制信息填报,具体要求如下:申请人自行勾选“政府免费公章”或“自行刻制公章”服务;申请人选择“政府免费公章”服务的,“一窗通”平台提示企业开办政府赠送首套四枚公章。5.2.3.3.5 发票申领填报,具体要求如下:申请人自行勾选

22、“暂无涉税业务仅办理营业执照”、“发生涉税(经营)业务暂不申领发票”或“发生涉税(经营)业务并申领发票”服务;申请人选择“发生涉税(经营)业务暂不申领发票”的,需要填报如下信息:生产经营地址、资格选择等信息;申请人选择“发生涉税(经营)业务并申领发票”的,需要填报如下信息:生产经营地址、资格选择和发票类型、发票领用人信息、发票票种核定及申领、发票及税控设备领取等信息。5.2.3.3.6 银行预约开户信息填报,具体要求如下:申请人自行勾选“预约办理银行开户业务”或“暂不办理银行开户业务”服务;申请人选择“预约办理银行开户业务”的,需要填报银行预约开户信息,包括开户所在地、开户银行、选择网点、银行

23、开户经办人、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5.2.3.3.7 其他补充信息填报,具体要求如下:补充信息填报包括:照、章、票领取方式等信息。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选择邮寄方式的,应补充填报收件人姓名、移动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等信息;多证合一、证照分离信息填报应根据系统提示,按申请的经营范围增加涉及的备案内容或者许可证项目内容并补充相关信息;上传信息填报包括: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其他相关材料的影印件;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或承诺材料,可以通过扫描或拍照等方式上传。5.2.3.4 智能检查 申请人在填报企业设立登记、社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

24、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预约开户等各类信息时,“一窗通”平台提供相关内容的智能检查服务。该项服务在“一表填报”环节可自动触发。具体检查规则如下:a)企业设立登记相关检查内容参见附录 C,表 C.1;b)社保和医保登记相关检查内容参见附录 C,表 C.2;c)住房公积金相关检查内容参见附录 C,表 C.3;d)公章刻制相关检查内容参见附录 C,表 C.4;e)发票申领相关检查内容参见附录 C,表 C.5;f)银行预约开户相关检查参见附录 C,表 C.6。5.2.3.5 申请材料合成“一窗通”平台整合申请人填写的各类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文件,按照文书材料规范要求,生成整套PDF格式的电子申请材料

25、文件,并为电子签名预留相应的空白区域。5.2.4 实名验证和电子签名 5.2.4.1 实名验证 5.2.4.1.1 企业开办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配合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统一的身份验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5.2.4.1.2 需进行实名验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5.2.4.1.3 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人员的身份验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办理。5.2.4.2 电子签名 5.2.4.2.1“一窗

26、通”平台自动生成需要进行电子签名的全套材料,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电子签名。有权签字人经实名验证后,可通过智能终端手写签名方式对文书材料表达认可,也可使用其他合法有效手段进行电子签名。5.2.4.2.2“一窗通”平台向有权签字人展示相关信息,有权签字人核对申请信息并进行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具有不可更改不可抵赖特征,通过“一窗通”平台在手机、电脑等智能终端上手写签名对信息和数据表达认可的,视为有效电子签名。5.2.4.2.3 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或电子印章进行电子签名。5.2.5 提交申请 5.2.5.1 有权签字人全部通过有效实名验证和电子签名后,由申请

27、人在“一网通办”平台确认提交企业开办申请。5.2.5.2 如申请人通过“一窗通”平台选择“云帮办”服务,暂无需实名验证和电子签名,直接提交后企业登记机关按 5.3.2 的要求进行检查通过并返回申请人,由所有有权签字人通过有效实名验证和电子签名后,提交企业开办申请。设立登记材料确认 5.3.1 概述 对申请人通过“一窗通”平台提交的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对其中涉及企业设立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形式审查,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自行负责。5.3.2 确认方式和内容 5.3.2.1 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交并经有效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名的申请材料进行确认。5.3.2.2 确认方式为

28、快速确认和常规确认:快速确认:申请人使用“一窗通”平台提供统一规范的公司章程等标准格式参考范本的,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快速检查、确认,对标准化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条款,企业登记机关不检查其内容;常规确认:对于自主编制、人工上传章程等文书的,应进行常规确认。5.3.2.3 确认内容主要为:是否上传了身份证明、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相关承诺文件等材料,上传的材料及填报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自主编制、人工上传章程等文书的,确认内容及要求见附录 D 中的 D.1 和 D.2。5.3.3 确认结果 5.3.3.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登记。选择“云帮办”服务且符合 5.

29、2.5.2 要求的,企业登记机关直接予以确认并登记。5.3.3.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通过“一窗通”平台或手机短信反馈,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5.3.3.3 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通过“一窗通”平台或手机短信反馈,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5.3.3.4 企业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开办结果反馈 5.4.1 概述 5.4.1.1 一网通办相关的企业登

30、记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实现相关业务系统和“一窗通”平台的对接,确保申请信息和相关材料“实时流转”和“即时反馈”。5.4.1.2 申请已符合各相关部门要求的,予以确认或办结,并将结果反馈申请人。申请人通过企业开办专窗或免费寄递方式领取营业执照、公章、发票和税控设备等其他企业开办相关实体材料,并可根据需要实时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和电子发票。5.4.2 设立登记 5.4.2.1 企业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申请进行确认登记后,即时签发营业执照,出具登记通知书。“一窗通”平台将企业设立登记相关信息即时共享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公安

31、、税务、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部门。5.4.2.2 宜推广应用电子印章,并在企业开办一网通办过程中随电子营业执照发放。5.4.3 并联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自动接收新设立企业的推送信息,并完成以下事项:社保部门即时完成企业社保单位参保登记和员工参保登记;医保部门即时完成企业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和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部门即时完成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公安部门及时将企业开办信息推送至公章刻制企业,公章刻制企业完成刻章和备案,并将实体公章送交企业开办专窗;税务部门即时完成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

32、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并将税务 Ukey 和发票送交企业开办专窗;银行网点对接企业,办理开户业务。5.4.4 出件 5.4.4.1 企业开办专窗应向新开办企业一次发放营业执照、公章、发票和税控设备等实体材料。5.4.4.2 根据申请人选择,企业开办专窗提供现场领取、免费寄递等领取方式。6 线下办理 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一窗通办)办理流程图见附录A,图A.2。材料准备 6.2.1 申请人通过“一窗通”平台自助查询、自主申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提供为期 2 个月的名称保留服务,涉及前置许可的提供为期 1 年的名称保留服务。6.2.2 申请人按附录 B 准备相应的申

33、请材料。6.2.3 一般内资企业开办申请书模板见附录 E。提交申请 申请人到县(区)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企业开办专区,按要求提交一套申请材料至企业开办专窗。实名验证 按本文件5.2.4.1的要求执行。设立登记材料确认 6.5.1 概述 对申请人通过企业开办专窗提交的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对其中涉及企业设立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形式审查,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自行负责。6.5.2 确认方式和内容 6.5.2.1 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等企业开办全套材料进行常规检查和确认。6.5.2.2 检查内容和要求见附录 D 中的 D.1 和 D.

34、3。6.5.3 确认结果 6.5.3.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6.5.3.2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6.5.3.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6.5.3.4 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6.5.3.5 企业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

35、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开办结果反馈 6.6.1 设立登记 6.6.1.1 企业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申请进行确认通过后,登录“广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将确认的企业开办信息准确录入系统,即时签发营业执照、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出具登记通知书。6.6.1.2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将企业设立登记相关信息即时共享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公安、税务、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部门。6.6.2 并联办理 6.6.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部门自动接收新设立企业的推送信息,并完成以下事项:社保部门即时完成企业社保单位

36、参保登记;医保部门即时完成企业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部门即时完成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6.6.2.2 企业开办专窗人员将一般内资企业开办信息采集表同步流转至公安、税务等部门,并完成以下事项:公章刻制企业完成公章刻制和备案,并将实体公章送交企业开办专窗;税务部门即时完成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并将税务 Ukey 和发票送交企业开办专窗。6.6.2.3 企业开办专区导办人员引导企业通过“一窗通”平台预约银行开户。有条件的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可通过进驻银行网点或柜台现场为企业办理开户业务。6.6.

37、3 出件 按本文件5.4.4的要求执行。7 便利化服务 导办帮办 7.1.1 应在企业开办专区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提供企业开办咨询导办、帮办服务。7.1.2 应开设电话咨询或网络咨询途径,为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开户等全套咨询服务,告知办事流程、网上申报的途径与方法。办事指引 7.2.1 在企业开办服务中应提供以下办事指南:企业开办材料清单;企业开办流程图;一表填报说明;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发票下载和操作说明;实名验证、电子签名操作说明。7.2.2 企业开办服务宜提供人才、创业、税收、财政、信贷等企业政策查询。7.2.3 宜通过视频、流程图等形式提供可视化

38、的企业开办指引。智能服务 7.3.1 企业开办平台应提供填报信息提示引导、自动比对和智能纠错功能。7.3.2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标准化咨询数据库,开发智能语音咨询系统。延伸服务 7.4.1 企业开办专区宜配备自助服务终端,提供自助打印营业执照等服务。7.4.2 宜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供企业电子档案查询服务,企业可在线查询、下载企业登记档案信息。8 服务评价与改进 评价指标与程序 按照GB/T 32169.4的要求执行。评价方式 8.2.1 评价包括管理服务评价、服务对象评价和第三方评价。8.2.2 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管理服务评价或服务对象评价,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进行评价。服务改进 8.

39、3.1 应明确相关责任人,按照评价报告提出的改进目标、措施、时限等整改建议改进窗口服务。8.3.2 应对窗口服务评价的方法、指标、程序等评价要素进行改进,确保其合理性和实用性。8.3.3 应建立改进跟踪复查机制,实时公开和反馈复查验证信息。8.3.4 应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部门间信息共享效率和质量。8.3.5 应对窗口服务评价及改进工作全面总结,总结报告告知窗口和相关人员。A A 附录A (资料性)企业开办流程图 A.1 企业开办线上办理(一网通办)流程图见图 A.1。图A.1 线上办理(一网通办)流程图 A.2 企业开办线下办理(一窗通办)流程图见图 A.2。图A.2 线下办

40、理(一窗通办)流程图 B B 附录B (资料性)不同类型企业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名称 表B.1给出了不同类型企业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名称。表B.1 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一览表 类型 提交材料名称 一、公司(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适用)1.企业开办申请书;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

41、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

42、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

43、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

44、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表B.1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一览表(续)类型 提交材料名称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二、非公司企业法人(依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适用)1.企业开办申请书;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3.出资人(主管部门)

45、的主体资格文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三、个人独资企业(依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

46、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1.企业开办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3.住所相关文件;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四、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1.企业开办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

47、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

48、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49、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C C 附录C (资料性)“一窗通”平台智能检查内容 C.1 企业设立登记相关检查内容见表 C.1。表C.1 企业设立登记相关检查内容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名称 实时调用广西本地名称库,执行国家企业名称查询比对规则,推进名称中行业表述用语规范管理和通用字词动态管理,加强对自主申报名称的监督检查。住所(经营场所)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可以结合广西标准地址库,使用文字输入、清单选择等方式进行填报。各地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简化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提交的材料。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依托广西有

50、效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库,对填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有效性判断。对于通过标准化填报或已经有效性判断的地址信息,在登记注册业务系统中予以标注,并实现与税务等相关监管业务系统的数据共享;b)建立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信用监管机制。对于通过标准化填报或已经有效性判断的地址信息,在登记注册业务系统中予以标注,并实现与税务等相关监管业务系统的数据共享。经营范围 提供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填报功能,由申请人自主查询并自由选择规范条目申请登记通;过条目方式填报的,实现自动校核。多证合一 多证合一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经营范围中包括粮油仓储、粮食仓储、食用油仓储,同步填写粮食仓储企业备案事项;b)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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