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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都江堰拉法基水泥窑协同处置工程环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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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成都兴蓉拉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水泥窑协同处置工程第一章第一章总论1.1 项目由来1.1.1 建设单位简介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城市供 排水和环保业务。现下辖四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兴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和成都市兴蓉安科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由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控 股,是拉法基集团在全球的模范工程,现有三条世界先进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拥有优质的原料资源,一流的工艺技术,先进的生产设备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双方在环保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成都市

2、兴蓉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成都兴蓉拉豪环保技术有 限公司”,就利用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实现污 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及资源化利用进行合作。1.1.2 项目的由来(1)都江堰市污泥处置的需要都江堰市全市乡镇(街办)当前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共有17座,其中都江堰 城区和周边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就已达44.l t/d o目前都江堰市域内污泥全 部为填埋处置,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 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要求,填埋处置仅作为 近期的过渡处理处置方式。同时,都江堰市区及周边场镇

3、的填埋场早已告急,无 法继续接纳污水厂的污泥。因此都江堰市急需对市域内污泥资源化和减量化处 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1-1成都兴蓉拉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水泥窑协同处置工程第一章理,对污泥由填埋处置转向综合利用,以缓解城市污泥填埋能力不足的现状。(2)成都市污泥处置的需要随着成都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范围的不断扩大,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的完 善,污水处理收集率、处理率不断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量也迅速增加,由成都市污泥处置发展规划(20152025)(征求意见稿)可知:截止2015年,全市生活污泥产量已经达到约1400t/d,其中仅成都市中心城区9座污水处理厂污 泥产生量就为9 33.

4、66t/d。现状中心城区污水污泥采用干化焚烧、建材利用和生物 堆肥三种处置方式,其中成都市第一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厂一期工程(干化+焚烧)处理能力仅为400t/d(干基),剩余污泥则外委给四川绿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 都环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起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处置单位建材 利用或生物堆肥处置,且存在处置缺口。因此成都市急需建设新的污泥处置设施,以满足日益增加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需求。(3)成都市完善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泥处置的需要污泥处置是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 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指出:污水处理厂应对污 水处理

5、过程产生的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 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该通知发布之日 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同时,由成都市污泥处置发展规划(2015 2025)(征求意见稿)可知:近期,全市生活污水污泥产生量约为2216.7吨/日 将以干化焚烧和水泥窑协同处置为主,生物堆肥处理过渡性处理方式。目前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仅有干化焚烧和生物堆肥处理两 种方式,且处置能力存在较大缺口。因此,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成都市城市污 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1-2成都

6、兴蓉拉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水泥窑协同处置工程第一章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的完善和配套,以实现多元、可靠、安全、经济的污泥处 理配置方案,并尽快淘汰生物堆肥和填埋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污泥处理方式。(4)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环境和资源优势明显污水处理厂经脱水后的污泥还含有相当的有机份,是有效的生物能源。若不 妥善处理处置会污染环境,若妥善处理处置后进行综合利用能达到污泥资源化的 目标。干燥的污泥是一种低热值的燃料,污泥的灰份可做为建材原料,城市污泥 处理处置与污泥资源化相结合,是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最佳途径。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与其他处置方法对比情况见下表:表1-1污5尼处置方式对比情况

7、项目水泥窑协同处置干化焚烧生物堆肥填埋处理工程投资中很不小小工程占地不新增用地中很大大是否需预处理否是否是焚烧温度熟料1450C,烟气1700C8 50 c 870烟气停留时间8 S-10S2S二次污染废气废气、废渣废气、废渣废气、废渣资源化程度高(热能利用+建材利用)低(热能利用)低(土地利用)减量化程度高(全部进入水泥熟料)中(产生废渣和飞灰)低(含水量下降)重金属固化作用是否否否由上表可知,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还具有焚毁率高、可固化污泥重金属、闭 路生产不产生新的废物(焚烧烟气收尘灰返回水泥窑继续煨烧,最终制成水泥熟 料)、彻底实现污泥资源化,处置环节简单、安全性高且投资和占地少等优点。综

8、上所述,都江堰拉法基水泥窑协同处置工程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 置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的建设是为满足城市规划发展需求,解决当前成都市和都 江堰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妥善处理处置的问题,使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因此,本工程的建设已势在必行,迫在眉睫。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1-3成都兴蓉拉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水泥窑协同处置工程第一章本项目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发改委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中第十二条建材中第1项:利用现有2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炉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和生活 垃圾.和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与

9、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第15项:“三废”综合利用 及治理工程。因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符合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和保护环境 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国务院令第253号要求,都江堰拉法基水泥窑协同处置工程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该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成都兴蓉拉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环科院科技咨询有限责任 公司(2016年6月已完成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环评机构名称已变更为四川 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项目的环评工作。四川省环科院科技咨

10、询有限责 任公司在接受委托后,派有关技术人员对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按照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范和要求,编制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 口;(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1-4成都兴蓉拉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水泥窑协同处置工程第一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

11、年4月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1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令;(1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6)28号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13)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14)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部办公厅(环办2010157号)(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

12、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16)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41号);(17)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1.2.2 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则(HJ2.1-2011);地表水环境(HJ/T2.3-9 3);声环境(HJ/T2.4-2009);大气环境(HJ/2.2-2008);地下水环境(HJ6水-2011)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1-5成都兴蓉拉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水泥窑协同处置工程

13、第一章(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7)环境保护部函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 见的函(环函2010129号)(8)成都市水务局关于守成副市长就论证成都市第三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厂 有关问题批示办理情况的汇报(成水交办201520号);(9)成都市水务局关于成都市第三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厂工程项目有关情况 的报告(成水交办201510号);(10)成都市水务局关于成都市第三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厂工程项目建议书审 查意见的函(成水水务函201525号);(11)四川省水利厅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三期扩建工程水土保 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川水函20

14、0883号);(12)都江堰市环保局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窑协同处置工程执行标准的 请示(都换报201535号);(13)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规建分局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项目 评审意见通知书(经开区项目选址201601号);(14)原四川省环保局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4600t/d熟料新型 干法水泥生产线(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川环建函2008189号);(15)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设计资料等有关的其它工程技术资料。1.3 评价目的和原则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253号令规定,为加强建设 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保护环境,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必须

15、 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凡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1-6成都兴蓉拉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水泥窑协同处置工程第一章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一项制度,其基本目的是贯彻“保护环境”这项基本国策,认真执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环境管理方针,实 现项目与自然、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评价,查清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环 境现状,分析该项目的工程特征和污染特征,预测项目建成后对当地环境可能造 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从“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 量控制、环境影响、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生态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论证项目建设

16、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可行性,为实现工程的合理布局、最佳设计提供 环境管理科学依据,为维持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作出保障。1.4 项目与相关产业政策及规范文件的符合性分析由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是一种环保、经济的固废处置方式,因此国家 的相关产业政策一直明确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比较完善,包 括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和水泥窑协 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GB3048 5-2013)等。1.4.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本项目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发改委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中第

17、十二条建材中第1项:利用现有2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炉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和生活 垃圾.和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第15项:“三废”综合利用 及治理工程。因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符合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和保护环境 的要求。(2)国家对“污泥处理处置”及“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的意见和要求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1-7成都兴蓉拉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水泥窑协同处置工程第一章国家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作为城镇基础设施重点发展,积极 推进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并鼓励污泥的协同处置,具体意见及要求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

18、建 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基本原则:重点建设和完善污水配 套管网,提高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通过加强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加快污 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建设任务: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建设。优先解决产生量大、污染隐患严重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问题,率先启动经 济发达、建设条件较好区域的设施建设.;技术要求:不具备土地利用条件 的,可在污泥干化后与水泥厂、燃煤电厂等协同处置或焚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中指出: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城镇 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现有设施升级改造、污泥处

19、理处置设施建设为重 点.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41号)中指出: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城市污泥无害化处 置率达到70%左右;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 指出:中央财政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力 度.支持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 和产业废弃物。综上,本评价认为,该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相应的产业政策。1.4.3 与国家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利用现有都江堰拉法基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建设工程与水泥窑协四川省环科源科技

20、有限公司1-8成都兴蓉拉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水泥窑协同处置工程第一章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2工程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符合性对照表项目技术规范要求符合性分析协 同 处 置 设 施水泥窑满足以下条件的水泥窑可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a)窑型为新型干法水泥窑。b)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小于2000吨/日。c)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在改造之前原有设施应 连续两年达到GB49 15的要求。拉法基现有干法水泥 窑规模分别为1#线 3200t/d、2#线4000t/d、3#线4600t/d,且连续两

21、 年达标排放,符合要求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应具备以下功能:a)采用窑磨一体机模式。b)配备在线监测设备,保证运行工况的稳定。c)水 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作为烟气除尘设施,保证排放烟 气中颗粒物浓度满足GB 30485的要求。d)配备窑灰返窑装置,将除尘器等烟 气处理装置收集的窑灰返回送往生料入窑系统。拉法基现有水泥窑为窑 磨一体机模式,配备在 线监测设备并联网,采 用了布袋除尘器,配备 了窑灰返窑装置,符合 要求。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生产设施所在位置应该满足以下条件:a)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要求。b)所在区域无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C)协同

22、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 价结论确认与居民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的距离满足环境保护 的需要。d)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其运输路线应不经过居民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 环境敏感区。项目选址符合规划,且 所在区域无洪水、潮水 和内涝威胁,处置污泥 为I类一般工业固废,符合要求。固体废物投加设施应该满足以下条件:a)能实现自动进料,并配置可调节投加速率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b)固体废物输送装置和投加口应保持密闭,固体废物投加口应具有防回火功能。c)保持进料通畅以防止固体废物搭桥堵塞。d)配置可实时显示固体废物投加状况的在线监视系统。e)具有自动联机停

23、机功能,当水泥窑或烟气处理设施因故障停止运转,或者当 窑内温度、压力、窑转速、烟气中氧含量等运行参数偏离设定值时,或者烟气 排放超过标准设定值时,可自动停止固体废物投加。f)处理腐蚀性废物时,投加和输送装置应采用防腐材料。项目污泥投加设施可实 现自动进料和定量投 料,污泥采用螺旋泵输 送并配置在线监测系 统,具有自动自动联机 停机功能,城市污水处 理厂污泥不属于腐蚀性 废物,符合要求。固体废物在水泥窑中投加位置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从以下三处选择:a)窑头高温段,包括主燃烧器投加点和窑门罩投加点。b)窑尾高温段,包括分解炉、窑尾烟室和上升烟道投加点。c)生料配料系统(生料磨)项目污泥投加位置为窑

24、尾高温段窑尾分解炉 处,符合要求不同位置的投加设施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a)生料磨投加可借用常规生料投料设施。b)主燃烧器投加设施应采用多通道燃烧器,并配备泵力或气力输送装置;窑门 罩投加设施应配备泵力输送装置,并在窑门罩的适当位置开设投料口。C)窑尾 投加设施应配备泵力、气力或机械传输带输送装置,并在窑尾烟室、上升烟道 或分解炉的适当位置开设投料口;可对分解炉燃烧器的气固相通道进行适当改 造,使之适合液态或小颗粒状废物的输送和投加。项目依托拉法基水泥窑 协同处置污泥,焚烧烧 装置分解炉一窑尾烟室 一回转窑符合要求,并 配备了符合要求的泵力 输送装置。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1-9成都兴蓉拉豪环

25、保技术有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水泥窑协同处置工程第一章项目技术规范要求符合性分析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专门建设,以保证固体废物不与水泥生产原料、燃料和 产品混合贮存。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内应专门设置不明性质废物暂存区。不明性质废物暂存区 应与其他固体废物贮存区隔离,并设有专门的存取通道。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符合GB50016等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安全防护、污染防治等应满足GB18 59 7和HJ/T176 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区应标有明确的安全警告和清晰的撤离路线;危 险废物贮存区及附近应配备紧急人体清洗冲淋设施,并标明用途。生活垃圾 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贮

26、存设施应有良好的防渗性能并设置污水收集装置;贮存设施应采用封闭措施,保证其中有生活垃圾或污泥存放时处于负压状态;贮存设施内抽取的空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处理,或经过其他处理措施达 标后排放。除第和两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有良好的防渗性能,以 及必要的防雨、防尘功能。项目设专门的污泥接受 料仓,用于待处理污泥 的暂存,料仓为密闭负 压状态,排气去水泥窑 高温焚烧处置,料仓按 标准设置防渗层,并具 备良好的防雨防尘功 能,处置污泥为I类一 般工业固废,符合要求固体废物厂内输送设施:在固体废物装卸场所、贮存场所、预处理区域、投加区域等各个区域之间,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和设施要求配备必要的

27、输送设备。固体废物的物流出入口以及转运、输送路线应远离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输送设备所用材料应适应固体废物特性,确保不被腐蚀和不与固体废物发生任 何反应。管道输送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密闭性能,防止固体废物的滴漏和溢出。非密闭输送设备(如传送带、抓料斗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如加设防护罩),防止粉尘飘散。移动式输送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粉尘飘散和固体废物遗撒。厂内输送危险废物的管道、传送带应在显眼处标有安全警告信息。项目设置了必要的输送 设备,具有良好的密闭 性,无非密闭输送设备。物流出入口以及转运、输送路线远离办公和生 活服务设施,采用密闭 专用运输车运输污泥,输送设备不会被污泥腐 蚀,符合要求。分析化验

28、室:从事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的企业,应在原有水泥生产分析化验室的基础上,增 加必要的固体废物分析化验设备。分析化验室应具备以下检测能力:a)具备HJ/T20要求的采样制样能力、工具和仪器。b)所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水泥生产原料中汞(Hg)、镉(Cd)、铭(TD、神(As)、锲(Ni)、铅(Pb)、格(Cr)、锡(Sn)、睇(Sb)、铜(Cu)、锦(Mn)、钺(Be)、锌(Zn)、卒凡(V)、钻(Co)、铝(Mo)、氟(F)、氯(C1)和硫(S)的分析。c)相容性测试,一般需要配备粘度仪、搅拌仪、温度计、压力计、pH计、反 应气体收集装置等。d)满足GB508 5.1要求的腐蚀性检测:满足GB50g

29、5.4要求的易燃性检测;满 足GB508 5.5要求的反应性检测。e)满足GB49 15和GB3048 5监测要求的烟气污染物检测。f)满足其他相关标准中要求的水泥产品环境安全性检测。分析化验室应设有样品保存库,用于贮存备份样品;样品保存库应可以确保 危险固体废物样品贮存2年而不使固体废物性质发生变化,并满足相应的消防都江堰拉法基将根据要 求新增必要的分析化验 设备,并设置样品保存 库,以满足技术规范要 求。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1-10成都兴蓉拉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水泥窑协同处置工程第一章项目技术规范要求符合性分析要求本标准第条a)、b)以及c)款为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他分析项

30、目如果 不具备条件,可经当地环保部门许可后委托有资质的分析监测机构进行采样分 析监测。固 体 废 物 特 件禁止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废物:a)放射性废物。b)爆炸物及反应性废物。c)未经拆解的废电池、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d)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e)格渣。f)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废物。由浸出实验检测结果可 知,本项目所处置污泥 为I类般工业固废,符合要求。入窑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特性要求:入窑固体废物应具有稳定的化学组成和物理特性,其化学组成、理化性质等 不应对水泥生产过程和水泥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入窑固体废物中如含有表1中所列重金属成分,其含量应该满足本标准第6.6.7条的

31、要求。入窑固体废物中氯(C1)和氟(F)元素的含量不应对水泥生产和水泥产品质 量造成不利影响,其含量应该满足本标准第6.6.8条的要求。入窑固体废物中硫(S)元素含量应满足本标准第6.6.9条的要求。具有腐蚀性的固体废物,应经过预处理降低废物腐蚀性或对设施进行防腐性 改造,确保不对设施造成腐蚀后方可进行协同处置。由成都市各污水处理厂 污泥检验报告可知,本 项目污泥化学组成和物 理特性较稳定,满足规 范要求,且不属于腐蚀 性废物,不会对水泥生 产和品质产生不良影 响,符合要求。替代混合材的废物特性要求:作为替代混合材的固体废物应该满足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并且不对水泥 质量产生不利影响。F列废物

32、不能作为混合材原料:a)危险废物;b)有机废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项目所处置污泥为I 类一般工业固废,符合 要求。1古1 体 废 物 贮 存固体废物应与水泥厂常规原料、燃料和产品分开贮存,禁止共用同一贮存设 施。在液态废物贮存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砂土等吸附物质,以用于液态废物泄漏 后阻止其向外溢出。吸附危险废物后的吸附物质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 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应满足GB18 59 7和HJ/T176中的相关要求 不明性质废物在水泥厂内的暂存时间不得超过1周“项目设专门的污泥接受 料仓,用于待处理污泥 的暂存,并按标准设置 防渗层和防渗应急措 施,处置污泥为

33、I类一 般工业固废,符合要求固 废 r 内 输 送在进行固体废物的厂内输送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固体废物的扬尘、溢 出和泄漏。固体废物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清洗。采用车辆在厂内运输危险废物时,应按照运输车辆的专用路线行驶。厂内危险废物输送设施管理、维护产生的各种废物均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 理和处置。本项目采用密闭专用运 输车运输污泥,车辆定 时清洗,清洗水送水泥 窑焚烧处置,处置污泥 为I类一般工业固废,符合要求。固 体 废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和进料装置的要求和投加口的工况特点,选择适当的固 体废物投加位置。固体废物投加时应保证窑系统工况的稳定。项目污泥投加位置为窑 尾分解炉工艺高温段,可保证水泥

34、窑系统工作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1-11成都兴蓉拉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水泥窑协同处置工程第一章项目技术规范要求符合性分析物投加入窑物料(包括常规原料、燃料和固体废物)中重金属的最大允许投加量不 应大于表1所列限值,对于单位为mg/kg-cem的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还包 括磨制水泥时由混合材带入的重金属。协同处置企业应根据水泥生产工艺特点,控制随物料入窑的氯(C1)和氟(F)元素的投加量,以保证水泥的正常生产和熟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入窑物料中 氟元素含量不应大于0.5%,氯元素含量不应大于0.04%稳定,由拉法基重庆南 山等工厂污泥协同处置 工程运行情况来看,入 窑物料可满足工艺和

35、规 范要求,产品符合国家 标准,符合要求。协 同 处 置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窑灰排放和旁路放风控制:为避免外循环过程中挥发性元素(Hg、T1)在窑内的过度累积,协同处置水 泥企业在发现排放烟气中Hg或T1浓度过高时宜将除尘器收集的窑灰中的一部 分排出水泥窑循环系统。为避免内循环过程中挥发性元素和物质(Pb、Cd、As和碱金属氯化物、碱金 属硫酸盐等)在窑内的过渡积累,协同处置企业可定期进行旁路放风。未经 处置的从水泥窑循环系统排出的窑灰和旁路放风收集的粉尘不得再返回水泥窑 生产熟料。从水泥窑循环系统排出的窑灰和旁路放风收集的粉尘若采用直接掺加入水泥 熟料的处置方式,应严格控制其

36、掺加比例,确保水泥产品中的氯、碱、硫含量 满足要求,水泥产品环境安全性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水泥窑旁路放风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GB3048 5的要求执行。拉法基水泥窑循环系统 不设旁路,循环系统除 尘器符合规范要求;窑 灰收集的粉尘作为原料 掺加比例符合规范要 求。水泥产品环境安全性控制生产的水泥产品质量应满足GB175的要求。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产的水泥产品中污染物的浸出应满足国家相关 标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产的水泥产品的检测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中的规 定执行。由拉法基重庆南山等工 厂污泥协同处置工程运 行情况来看,协同处置 后水泥产品质量应满足 GB175的要求,浸出液

37、满足相关标准,符合要 求烟气排放控制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排放烟气应满足GB3048 5的要求。按照GB3048 5的要求对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排放烟气进行监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总有机碳(T0C)因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增加 的浓度应满足GB3048 5的要求。由拉法基重庆南山等工 厂污泥协同处置工程运 行情况来看,并经计算 本项目废气排放可以足 GB3048 5的要求,符合 要求废水排放控制固体废物贮存和预处理设施以及固体废物运输车辆清洗产生的废水应经收集 后按照GB3048 5的要求进行处理“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和危险废物运输车辆清洗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应作为危 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

38、置。运营期污泥贮存和运输 车辆定时清洗废水送水 泥窑焚烧处置,符合要 求其他污染物排放控制固体废物贮存、预处理等设施产生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或经过 处理达到GB14554规定的限值后排放。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生产企业厂界恶臭污染物限值应按照GB14554执行。本项目运营期污泥仓废 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 烧,恶臭污染物执行 GB14554中标准限值,符合要求。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1-12成都兴蓉拉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水泥窑协同处置工程第一章1.4.4 与国家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符合性分析建设工程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GB3048 5-201

39、3)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3工程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符合性对照表项目控制标准符合性分析协同 处置 设施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应满足以下条件:a)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小于2000吨/天的新型干法水泥窑;b)采用窑磨一体机模式;c)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作为烟气除尘设施;d)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按HJ 662要求测定的焚毁去除率应不小于 9 9.9999%;e)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在进行改造之前原有 设施应连续两年达到GB49 15的要求。拉法基现有干法水 泥窑规模为1#线 3200t/d,2#线 3400t/d、3#

40、线 4600t/d,均采用窑 磨一体机模式且连 续两年达标排放,符合要求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所处位置应满足以下条件:a)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要求;b)所在区域无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设施所在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10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 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项目选址符合规戈”,且所在区域无 洪水、潮水和内涝 威胁,符合要求。应有专门的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生活垃圾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贮存设施应有良好的防渗性能并设置污水 收集装置;贮存设施应采用封闭措施,保证其中有生活垃圾或污泥存放时处 于负压状态;贮存设施内抽取的空气

41、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处理,或经过 其他处理措施达标后排放。前述两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应 有良好的防渗性能,以及必要的防雨、防尘功能。项目设专门的污泥 接受料仓(密闭负压 状态),排气去水泥 窑高温焚烧,按标准 设置防渗层,并具备 良好的防雨、防尘功 能,符合要求。应根据所需要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特性设置专用固体废物投加设施。固体废 物投加设施应满足HJ 662的要求。专用投加设施(柱 塞泵),符合要求。固体废物的协同处置应确保不会对水泥生产和污染控制产生不利影响。如果 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应根据所需要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特性设置必要的预处 理设施对其进行预处理;如果经过预处理后仍然无

42、法满足这一要求,则不应 在水泥窑中处置这类废物。由南山等污泥协同 处置工程运行情况 来看,不会产生不 利影响,符合要求。入窑协 同处置 固体废 物特性禁止下列固体废物入窑进行协同处置:放射性废物,爆炸物及反应性废物,未经拆解的废电池、废家用电器和电子 产品,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铭渣,未知特性和未经鉴 定的废物。项目为水泥窑协同 处置污泥,由检测 报告可知成都市各 污水处理厂污泥化 学组成和物理特性 较稳定,符合要求。入窑固体废物应具有相对稳定的化学组成和物理特性,其重金属以及氯、氟、硫等有害元素的含量及投加量应满足HJ 662的要求。运行技 术要求在运行过程中,应根据固体废物

43、特性按照HJ 662中的要求正确选择固体废物 投加点和投加方式。由拉法基重庆南山 等工厂污泥协同处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1-13成都兴蓉拉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水泥窑协同处置工程第一章项目控制标准符合性分析固体废物的投加过程和在水泥窑中的协同处置过程应不影响水泥的正常生产置工程运行情况及 管理经验来看,符 合要求。在水泥窑达到正常生产工况并稳定运行至少4小时后,方可开始投加固体废 物;因水泥窑维修、事故检修等原因停窑前至少4小时内禁止投加固体废物。当水泥窑出现故障或事故造成运行工况不正常,如窑内温度明显下降、烟气 中污染物浓度明显升高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投加固体废物,待查明原因 并

44、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恢复投加。在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总有机碳(TOC)因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增加的浓度不应超过10mg/n f,TOC的测定步骤和方法 执行HJ 662和HJ/T 38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物 排放限 值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大气污染 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的排放限值按GB 4915中的要求执行。由拉法基重庆南山 等工厂污泥协同处 置工程运行和排放 情况来看,符合要 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大气污 染物中除列入本标准条外的其他污染物执行表1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故

45、障或情况下,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不作为执行本标准烟气排放限值的监测数 据。每次故障或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每年累计不得超 过60小时。固体废物贮存、预处理等设施产生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或经过 处理达到GB14554规定的限值后排放。本项目为导入水泥 窑焚烧,符合要求。生活垃圾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产生的其 他废水收集后可采用喷入水泥窑内焚烧处置、采用密闭运输送到城市污水处 理厂处理、排入城市排水管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或者自行处理等方式。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本项目污泥贮存和 运输车辆定时水送 水泥窑焚烧,符合 要求协同

46、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生产企业厂界恶臭污染物限值应按照GB 14554执行本项目按本标准规 定要求执行,符合 要求。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生产企业,除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旁路放 风、固体废物贮存及预处理等设施排气筒外的其他原料、产品的加工、贮存、生产设施的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无组织排放限值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控按 照GB 4915执行。从水泥窑循环系统排出的窑灰和旁路放风收集的粉尘如直接掺加入水泥熟 料,应严格控制其掺加比例,确保满足本标准要求。如果窑灰和旁路放风粉 尘需要送至厂外进行处理处置,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本项目收尘灰回生 产线,不外运,符 合要求。水泥产 品污染 物控制协同处置固体

47、废物的水泥窑生产的水泥产品,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拉法基重庆南山等 工厂产品检验结果 来看,符合要求。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产的水泥产品中污染物的浸出,应满足相关的国 家标准要求。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 5-2013)中相关要求。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1-14成都兴蓉拉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水泥窑协同处置工程第一章1.4.5 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符合性分析按照GB508 6规定的方法对各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浸出实验而获得的浸出 液检测结果可知,本项目处置污泥为I类一般工业固废,因此工程所设污泥接受 料仓,必

48、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 59 9-2001 修订)相关要求执行。本项目与该标准相关的污染控制因素核对表见下表:表1一4工程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符合性对照表项目控制标准(和本项目有关的)符合性分析场址 选择 的环 境保 护要 求I类场和n类场的共同要求: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 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 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及粉尘等大气

49、污染物等因 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 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 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 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本项目选址符合规 划要求;环评确定的 距离:300m;项目选 址满足地质和防洪 条件;项目选址

50、不涉 及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和其他需要 特别保护的区域,符 合要求。I类场的其他要求: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项目新建污泥料仓,用于一般固废贮存。贮 存、处置 场设 计的 环境 保护 要求I类场和n类场的共同要求:贮存、处置场的建设类型,必须与将要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 相一致。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置导流渠。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为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营,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下沉,尤其是 防止不均匀或局部下沉。为加强监督管理,贮存、处置场应按GB1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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