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购买碳汇”司法适用的法理基础和规范建构.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528594 上传时间:2023-11-08 格式:PDF 页数:11 大小:1.03M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购买碳汇”司法适用的法理基础和规范建构.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购买碳汇”司法适用的法理基础和规范建构.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购买碳汇”司法适用的法理基础和规范建构.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引用格式:徐以祥刘峻宇.“购买碳汇”司法适用的法理基础和规范建构.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购买碳汇”司法适用的法理基础和规范建构徐以祥刘峻宇(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摘 要在司法裁判中运用“购买碳汇”的方式来推动“双碳”工作成为近年来环境司法的一个亮点但是对其法律责任性质的界定仍存争议适用规范仍待完善 可以基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两个层面对“购买碳汇”进行检视 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角度展开分析“购买碳汇”属于替代性生态修复的一种其规则建构应当首先以“增汇”为目的导向明确涉碳案件关联性以此确定“购买碳汇”的适用范围、厘清“购买碳汇”的适用顺位和明确“购买碳

2、汇”的替代性修复方案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视角进行分析“购买碳汇”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付的替代方式这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相关司法执行问题进行化解的有效路径但其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循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范关键词 购买碳汇“双碳”目标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一、“购买碳汇”的司法实践和需要厘清的问题.“购买碳汇”的司法实践进展 年 月 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讲话 宣布了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成为我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一项

3、重要任务应当在各个领域、各项工作中积极稳妥地推进 在司法领域各级人民法院运用能动司法的理念积极地通过司法审判来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 年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司法裁判中如何积极稳妥地推进“双碳”工作提出了 条指导意见在司法审判推动“双碳”工作的实践中近年来的一个广受关注的亮点是“购买碳汇”在各地判决中被适用 年 月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吴某辉滥伐林木罪一案中最先适用 收稿日期 基金项目 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一般项目“双碳背景下以碳代偿 司法适用研究”()作者简介徐以祥(

4、)男云南牟定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了“购买碳汇”来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利益进行修复 此后贵州、四川、陕西、江西、浙江等地也陆续出现“购买碳汇”的司法判例并且“购买碳汇”的司法判例的数量还在不停地增加 针对“购买碳汇”的司法适用问题 年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条指出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对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替代履行时人民法院通过对各方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可依法准许 年 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中也在第六条对购买碳汇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购买碳汇”

5、司法适用需要厘清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通过“购买碳汇”的方式环境司法积极回应“双碳”目标对加强恢复性司法建设、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具有积极意义 在“购买碳汇”司法判决数量不断增加、实践样态不断丰富和多样化的背景下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却并未得到厘清 首先“购买碳汇”在法理上的定性问题 目前的研究文献多主张将其定性为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责任即属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一种创新形态但对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责任的界定也有不同的理论观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本质上是属于替代性修复责任还是独立的责任形态的问题也并未达成理论共识 其次“购买碳汇”的具体司法适用规则的构建问题即在具体的司

6、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法理的定性来确定具体的适用规则 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出发“购买碳汇”可以基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角度进行理论解释也能够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层面来做理论解释 本文在厘清二者相关法理的基础上对“购买碳汇”的法理定性进行分析并基于此对其司法适用的相应规范建构进行探讨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的法理内涵.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理内涵生态环境修复即基于特定人为干预结合自然恢复过程将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恢复至未受损害前基线水平或状态的活动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背景下生态修复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 美国的石油污染法对受损的自然资源强调的是“恢复”根据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评估(最终规则)的

7、规定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程序中的恢复包括基本恢复()以及补偿性恢复()两个部分 基本恢复针对的是自然资源及其服务功能的损害目标是将其恢复至基线水平补偿性恢复是对恢复期间自然资源、服务功能损害进行弥补而采取的一系列恢复举措 欧盟的生态修复根据修复程度的不同分为基本修复()、补充性修复()和补偿性修复()种修复方式依顺位进行目标是实现生态环境的完全恢复 年 月 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 部分:总纲中适用了两个术语一个术语是“环境修复”()是指清除污染后为使环境当中的污染物浓度进一步降低通过工程以及管理手段将因为环境污染带来的生态风险以及人

8、体健康危害控制在可接受风险水平的过程 另一个术语是“生徐以祥等 “购买碳汇”司法适用的法理基础和规范建构参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 部分:总纲:./.态环境恢复”()是指采取适当而必要的措施将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和相应的服务功能恢复到基准水平并对期间损害进行补偿的过程 从概念界定可以看出生态环境恢复包含了环境修复即在环境修复的基础上还要实现生态服务功能的恢复其具体的内容包括了基本恢复、补偿性恢复和补充性恢复 个方面与欧洲生态修复的概念的内涵基本一致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在发生生态环境损害时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生态环境修复的技术规范要求将生态环境的风险降至可接近水平并将受损的生

9、态服务功能进行恢复的责任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责任形式可以表现为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公法责任)也可以表现为一种私法的责任 当发生生态环境损害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单方行政命令权力的行使通过责令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来实现修复的目标此时不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保障行政法律责任的实现司法程序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当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责任表现为一种私法责任时除非责任主体自愿履行其生态修复的责任否则法定组织和部门需诉诸司法程序以获得支持 法院通过司法来实现生态修复指向的主要是通过判决或裁定来支持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的生态环境修复的请求因此司法适用视野下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即是指

10、私法上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私法上的生态修复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得到具体规定该条款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修复责任”其修复的内涵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 部分:总纲中的“生态环境恢复”是一致的其指向的不仅仅是环境的修复生态服务功能的恢复在其中更为关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生态修复责任的主要内涵如下:第一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重要前提为“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假如生态环境受损之后难以修复或

11、者虽然在技术上有修复的可能但在经济上成本过大那么该责任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第二民法上的生态修复责任有着特殊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包括违反国家规定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的实行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后果、二者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以及生态环境修复的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能性第三民法上的生态修复责任是一种修复行为责任而不是一种金钱给付责任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是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行为而不是金钱给付只有在政府指定的机构或法定相关组织代为完成生态修复的行为时这种责任才转化为修复费用的给付责任但这种责任不是损害的赔偿责任而是修复成本的给付责任是由行为责任转化而来的责任但这种转化并不能改变生态修复责任是行为责任的本质第四生态修

12、复责任的请求权主体是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第五生态修复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直接修复和替代性修复两种方式 替代性修复是指在直接的生态修复行为不可能或无法进行时通过替代性的生态修复方案来进行的生态修复包括异位同类型、原位异类型、异位异类型等多种类型但不管是直接修复还是替代性修复都是直接着眼于生态服务功能的恢复都是一种生态修复行为责任而不是一种金钱的给付责任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参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 部分:总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内涵()关于是否存在独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争论民法典分别规定了“生态修复责任”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13、”但在民事责任上是否存在独立于生态修复责任之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学界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中没有赔偿损失的适用空间独立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内涵一致其区别于基于价值赔偿以及恢复原状为中心的传统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核心目标就是实现生态功能的恢复基于生态环境观的整体性视野在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时主要侧重于在区域生态环境总量方面维持动态平衡和民法层面的恢复原状存在区别 所以任何生态环境损害均能够基于替代性修复或直接修复实现恢复目的不能进行直接修复的可以通过异位原质、原位异质和异位异质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

14、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中金钱赔偿只是一种中间状态其本质是“修复费用”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中具有“赔偿损失”适用空间存在独立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重心所在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是包括了预防性责任、修复性责任和赔偿性责任的责任体系并非所有的生态环境损害都可以进行直接修复或替代性修复在不能进行修复的情形中就需要通过赔偿损失的责任来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独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含义在上述的否认独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承认独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两种观点中后者更为可取也就是在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民事责任中仍然有独立的“

15、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式的适用空间只是这一损失是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失 具体理由阐述如下:第一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当中提出期间功能损失以及第二项当中的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带来的损失不一定能够通过替代性的生态修复进行救济特别是永久性的损失其本质是一种不能修复的损失例如独有风景的损害、某种物种的消失等即使从总体生态功能平衡的角度也很难找到平衡和补救的办法对此类不能进行修复的损害“赔偿损失”仍然有适用的空间 第二在公法的责任体系中当发生生态环境损害时包括基本修复、补偿性修复和补充性修复的责任是其责任的全部内容因为公法责任中没有“责令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但在民法的责任形式中赔偿损失是可以选择

16、的一种责任形式 第三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否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十二条将永久性功能损害和期间功能损害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年生态环境部等部委联合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中也提出对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在与有关生态环境修复相关法规政策以及规划相符的基础上进行替代修复确保生态环境和相关服务功能能够实现等量恢复在这些司法解释当中均未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中“赔偿损失”的适用进行否认徐以祥等 “购买碳汇”司法适用的法理基础和规范建构此处讨论的“生态环境损

17、害赔偿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两个概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政府作为索赔权利人在发生生态环境损害时与责任人进行磋商和诉讼来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救济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其包括了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只是作为实体法上一种责任形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对不能进行直接修复和替代性修复的生态环境的损害相关责任人对其损害的价值进行赔偿的责任 首先这种责任是在不能进行生态修复的情况下的责任是在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下不能进行直接的生态修复也没有合适的技术方案来进行替代性修复的情况下的损害的责任 具体而言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可能会在两种情形下发生其一是根本就不能进行修复其二是虽然能够

18、进行部分修复但修复后仍然存在期间功能损害或永久性功能损害 其次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指向的是永久性功能损害、期间功能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以及鉴定评估费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以及第五项“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都不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之内其本质是生态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性责任其金钱赔偿是对修复责任和预防性责任的中间责任综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构建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侵权责任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区分的基本构架此种构架是讨论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司法创

19、新的基本前提“购买碳汇”作为一种司法创新可以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同视角来讨论其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适用的正当性及其具体规范建构问题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视角下“购买碳汇”的规范建构从法理的角度来看“购买碳汇”引入司法首先需要解决的法理问题是其法理性质问题在此基础上再讨论其在司法中引入的合理性问题 关于“购买碳汇”的法律性质及其合理性的分析既可以从生态修复责任的角度出发也可以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角度出发 基于此本文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双重视角对“购买碳汇”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视角下“购买碳汇”的法律性质在最新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中

20、所使用的是“生态环境恢复”的术语其本质是生态环境修复并将生态环境修复划分为基本修复、补偿性修复和补充性修复 此种分类模式来源于欧洲将生态修复责任视为公法责任的做法直接运用于民事的司法实践中很难与民法典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相协调 在欧洲公法责任为主导的生态修复责任体系中当发生生态环境损害时政府所主导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主要包括 种类型即要求责任人将受损的生态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恢复到基线水平的基本修复要求责任人采取措施来补偿期间功能损害的补偿性修复以及当基本修复难以完全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或补偿性修复无法补偿期间损害时通过弥补性、额外的措施对受损生态环境和相应的服务功能进行进一步恢复并使期

21、间损害得到有效补偿 这 种类型是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实际上是将除预防性责任以外的所有的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措施都纳入了生态修复的范畴在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一种分类是直接修复和替代性修复所谓直接修复是指对生态环境损害原位同质的修复而替代性修复指针对不能直接修复的情形或直接修复不能涵盖的部分所进行的修复其形式具体涉及异位原质、原位异质以及异位异质 从替代性修复方式的适用顺序考量应当遵循异位原质、原位异质、异位异质的顺位即异位原质优先于原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位异质、原位异质优先于异位异质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视角来看针对破坏森林资源、湿地、海洋等具有碳汇和碳库生态服务功能的生

22、态环境损害在能够进行直接修复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采用直接修复的方式但在不能直接修复或者即使采取了直接的修复仍然不能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完全的直接修复的情形下“购买碳汇”可以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碳汇”的生态服务功能进行替代性的修复 因此要求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人通过“购买碳汇”来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其本质是一种替代性的生态修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视角下“购买碳汇”在司法中适用的合理性分析首先运用“购买碳汇”的方式来进行生态修复符合替代性修复的原理 生态环境损害的替代性修复包括异位原质、原位异质、异位异质等多种方式替代性修复并不是指受损的生态环境的原物的修复而是指生态环境功能的修复即生态环境在新的条件下

23、达到平衡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生态服务其强调的是通过环境容量的扩充等措施达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总量的平衡其次运用“购买碳汇”的方式来进行生态修复能够发挥司法对“双碳”目标达成的积极意义碳汇的本质是对大气中温室气体的吸收增加碳汇的供给能够增加大气的温室气体容量 通过判决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人施以“购买碳汇”的义务能够促进温室气体的减排能够有效地推动碳市场的发展为碳达峰碳中和做出司法的贡献.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视角下“购买碳汇”司法适用的规则构建综上所述通过购买碳汇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鼓励环境司法积极回应“双碳”目标对加强恢复性司法建设、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具有

24、积极意义 据此亟须对“购买碳汇”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性建构以更好地回应“双碳”目标()明确“购买碳汇”的适用范围实现“双碳”目标包括“减污 降碳 增汇”三重治理路径 减污蕴含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即在农业生产、能源利用、工业过程等方面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降碳体现污染控制与资源节约增汇即增加温室气体的人为吸收汇包括碳固定、碳捕获和碳封存 就“购买碳汇”而言环境司法通过购买碳汇的方式替代性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运用司法手段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的重要途径 这要求其在司法实践中务必以“增加碳汇”为目的导向明确涉碳案件关联性以进一步确定“购买碳汇”适用范围我国目前并未对适用购买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的案件

25、范围进行限定就司法实践中对“购买碳汇”的案件适用类型上看主要集中在破坏林业资源类案件中包括滥伐林木案件、盗伐林木案件以及非法收购、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 此外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在一起非法盗采海砂案件中引导被告人购买海洋碳汇以替代性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引导被告与案发地村委会签订碳汇认购协议书并现场支付.万元购买碳汇 由上述案件类型可知我国“购买碳汇”进行生态修复实践存在适用范围界定不清、适用标准规定不明的现实困惑 据此有必要构建以徐以祥等 “购买碳汇”司法适用的法理基础和规范建构参见:湖州南太湖新区法院宣判一

26、起非法占用林地案被告单位被判赔偿林地碳汇价值损失.万元:./.“增汇”为目的导向的“购买碳汇”并作为一种替代性修复责任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明确 在环境司法中引入碳汇制度的首要目的便是运用司法手段助力增汇实现碳中和 碳汇是一种通过清除大气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来减缓温室效应的过程及机制因此可根据涉碳案件碳汇损失与碳汇增量的关联程度对“购买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划分和界定首先在陆地生态系统中森林、土壤、湿地以及草原可以吸收二氧化碳释放大量氧气因而具有极强的碳汇功能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中关于陆地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的内容碳汇具体能够划

27、分成林业碳汇、湿地碳汇、草原碳汇以及耕地碳汇等 据此对涉及林木、草原、湿地、土壤、耕地等生态要素破坏的案件通过购买碳汇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有学理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相关案件包括以下几类:对涉及林木、草原、湿地、土壤、耕地等生态要素的污染类案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破坏自然保护地案件非法采矿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案件非法采伐或毁坏林木类案件盗伐滥伐林木类案件放火或失火行为造成以上生态环境要素受损的案件等其次在海洋生态系统中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年发表的蓝碳:健康海洋对碳的固定作用报告显示“蓝碳植物”如海岸带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能够捕获和储存大量的碳具有极强的固碳能力 据此对于涉及红树林

28、、海草床、盐沼地、大型海藻、贝类等海洋生态保护类案件也可适用“购买碳汇”进行生态修复相关案件类型主要涉及以下几类:对涉及红树林、海草床、盐沼地、大型海藻、贝类等海洋环境要素的污染向海洋环境投放危险物质、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和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等再次在大气生态环境领域二氧化碳、氟氯烃类等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重大影响对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形成巨大阻碍 故而对于因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环境损害或公众健康损害的同样可适用“购买碳汇”进行生态修复以通过司法手段实现“增汇”最后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类案件、淡水污染等案件因侵害对象的保护与“增汇”目标并无相关性在

29、其他替代性修复措施可以进行全面救济的情况下不宜适用购买碳汇的方式替代履行其修复责任 例如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释放外来入侵物种行为等案件被告人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并不直接或明显导致碳汇功能受损且可采用原位同质(在狩猎地放归相同野生动物)、异位同质(在经科学调研的其他区域投放相同野生动物)、原位异质(在狩猎地投放生态功能相同或相似的野生动物)、异位异质(在经科学调研的其他区域投放生态功能相同或相似的野生动物)或其他修复行为以实现生态系统的总体平衡()厘清“购买碳汇”的适用顺位“购买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的一种在适用时应当遵循我国环境修复责任顺位机制明确其适用定位 首先如前文所述应秉持直接

30、修复优先原则 对于能够完全修复的受损生态首先适用直接修复(原位同质修复)对于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 种替代性修复方式包括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规定:“促进可持续地管理并促进合作、酌情维护和加强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生物质、森林和海洋以及其他陆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中规定:“实施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增强碳汇能力 继续推进植树造林积极发展碳汇林业增强森林碳汇功能 采取保护性耕作、草原生态建设等措施增加农田和草地碳汇”异位同质修复、原位异质修复、异位异质修复

31、其次就 种替代性修复方式而言同样存在顺位问题 对替代性修复方式的选择应该以满足最大限度地等量修复为标准即选择能够直接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的替代性修复方式 故而异位原质修复(如补植复绿)优先于原位异质修复(如增殖放流)原位异质修复优先于异位异质修复(如劳务代偿)“购买碳汇”可以弥补修复义务人修复能力不足、实际修复条件有限等问题同时引入“碳汇”制度对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补偿是一种特殊的异位异质修复()明确“购买碳汇”替代性修复方案“购买碳汇”作为一种替代性修复与碳汇交易制度相结合的新型修复方式在司法适用中需要通过明确的修复方案对其进行系统规范修复方案具体应当注意以下事项:第一碳汇认购金的

32、数额认定 碳汇认购金数额的确定应以核算出的生态环境损害所造成的碳汇功能损失为基础 就碳汇核算而言实践中法院往往委托有资质的碳汇计量与监测单位进行核算但我国目前并未建立统一的碳汇核算标准体系缺乏对碳汇核算工作的流程、内容和技术要求等进行系统性规范这导致碳汇核算存在核算方法不统一、核算成本过高、核算时间较长等现实困境 此外较长的核算鉴定时间不利于案件的快审快结影响审判效率 据此应加快构建碳汇核算标准体系明确碳汇核算标准确保碳汇核算工作有标可依助力“购买碳汇”替代性修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第二碳汇认购金的使用与监管 如上文所述“购买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中一种特殊的金钱给付履行方式对碳汇认购金的合

33、理使用与有效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对碳汇认购金的使用与监管需要明确两个原则一是专款专用原则二是公开透明原则“购买碳汇”替代性修复方案中需要对碳汇认购金的使用范围以及资金管理进行说明如在购买林业碳汇时应确保该笔碳汇认购金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植被在购买蓝碳时应确保该笔碳汇认购金用于海洋生态系统的修复 对此可以专门设立生态修复“碳账户”将环境修复义务人购买的碳汇交付到该账户中方便生态修复资金的监管与使用 碳汇认购金的使用也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通过构建生态司法和碳汇交易平台之间的相互衔接机制做到资金动向实时可查与资金流向实时可控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视角下“购买碳汇”的规范建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视角下

34、“购买碳汇”的法律性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最大的不同在于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为规范基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金钱给付责任而不是一种行为责任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视角下“购买碳汇”不能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形式因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形式是明确的金钱给付不存在其他的选项然而“购买碳汇”虽然不能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形式但是可以成为判决执行中的一种替代方式 在原告和被告同意的情况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给付判决在执行中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进行替代以“购买碳汇”来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给付就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替代方式 因此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视

35、角下“购买碳汇”的法律性质是判决执行的一种创新方式即在原被告双方同意并履行公告等一系列程序的前提下通过“购买碳汇”来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给付徐以祥等 “购买碳汇”司法适用的法理基础和规范建构.“购买碳汇”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付的替代方式的合理性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可以考虑将“购买碳汇”作为生态损害赔偿金支付的替代方式引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执行程序中 将“购买碳汇”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付的替代方式具有合理性:首先将“购买碳汇”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付的替代方式符合环境能动司法的理念 能动司法理念认为应当改变传统司法消极被动的理念对现实的问题进行积极的回应 生态环境问题是当

36、今社会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因此通过环境能动司法理念的贯彻来对现实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回应也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当中的一个核心亮点 运用环境能动司法理念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裁判规则体系并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服务的水平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执行的过程中运用环境能动司法的理念责任人可以基于购买“碳汇”代替其在生态环境损害方面应该支付的赔偿金其本质是“以碳代偿”能够有效地回应碳达峰碳中和对司法的新需求其次允许将“购买碳汇”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付的替代方式符合债务清偿的一般法理 责任人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义务本质上是一种金钱的清偿义务 在民法上金钱的清偿义务可以用金钱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也

37、可以通过以物代偿的方式来履行其清偿义务 此种原理也可以类推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清偿义务中只要在征得生态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的同意并履行相关的公告程序的基础之上用购买碳汇的方式来清偿其生态损害赔偿金也是履行其义务的一种方式再次允许“以碳代偿”是化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司法执行难题的可选路径 如何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也成为困扰各个地方环境法庭的难点问题 目前只有贵州等少数地方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管理办法中央层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适用办法有待完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是放在法院账户、财政局账户还是生态环境局账户未形成统一意见社会组织对生态损害赔偿金的使用监督机制有待建立这

38、些都是困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适用和管理的现实问题 在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和管理缺乏全国统一性规范的情况下允许将“购买碳汇”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付的替代方式无疑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 即使在未来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允许将“购买碳汇”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付的替代方式也可以作为一种补充性的履行手段来使用.“购买碳汇”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付的替代方式的规则构建将“购买碳汇”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付的替代方式虽然是一种可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是“以碳代偿”但是对其运用应当进行有效的规范否则会面临通过“购买碳汇”来逃避责任的风险 将“购买碳汇”

39、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付的替代方式应当遵循以下规则:第一明确通过“购买碳汇”来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给付责任(即“以碳代偿”)的适用前提“购买碳汇”来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给付责任的适用前提是有生效的判决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数额 如果没有生效的判决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数额无法确定“以碳代偿”的价值基准也没有“以碳代偿”的适用空间 通过“购买碳汇”来“以碳代偿”适用于判决的执行阶段而不是审判阶段“以碳代偿”不需要也不应当出现在判决事项中而是在判决的执行过程中通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过裁定的方式来确认第二明确适用“购买碳汇”来“以碳代偿”的实体要件 首先采取“购买碳汇”来“以碳代偿

40、”的方式来弥补对森林、湿地、海洋等具有碳汇或碳库功能的生态环境的损害以及大气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并将这一原则推广至其他的生态环境损害 其次所购买的碳汇应当是经过认证的、通过严格的碳汇量监测评估机制确认的碳汇量 从生态环境功能总体平衡的角度考虑也可以通过购买“碳排放权指标”来“以碳代偿”但所购买的碳排放权指标只能依法注销不能使用这样才能发挥出其对实现“双碳”目标的功能第三明确“购买碳汇”来“以碳代偿”的程序规则 首先“购买碳汇”来“以碳代偿”需要征得公益诉讼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的同意法院对此应当进行审核并以裁定的方式来进行确认其次通过“购买碳汇”来“以碳代偿”的实施过程应当进行公示将

41、“购买碳汇”来“以碳代偿”的具体实施进程纳入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综上可以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双重视角出发对“购买碳汇”进行检视 基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视角进行分析“购买碳汇”的法律性质是替代性生态修复 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层面分析“购买碳汇”的法律性质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执行方式的创新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选择不同的实施路径并严格把握不同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方能在环境司法中积极稳妥地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参 考 文 献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人民日报().秦天宝王亚琪.购买碳汇修复生态责任承担方式的司法适用.法律适用()

42、:.刘超.“双碳”目标下“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规范路径.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张宝殷佳伟.替代性修复责任司法适用的反思与调适.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李挚萍.行政命令型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研究.法学评论():.王小钢.生态环境修复和替代性修复的概念辨正:基于生态环境恢复的目标.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李挚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法律性质辨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杜健勋.“修复生态环境”的法律适用研究:基于对民法典第 条的理解.学术界():.吕忠梅窦海阳.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证解析.法学研究():.徐以祥.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规范解释.法学评论():.张忠民王雅琪冀鹏飞.“双碳”目标的法治回应论纲:以环境司法为中心.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杨越陈玲薛澜.中国蓝碳市场建设的顶层设计与策略选择.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刘伯恩宋猛.碳汇生态产品基本构架及其价值实现.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秦天宝.司法能动主义下环境司法之发展方向.清华法学():.责任编辑 张爱梅徐以祥等 “购买碳汇”司法适用的法理基础和规范建构 :.:.:.:.:.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