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质押合同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合同页数:共页合同编号: 质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担保人(质物人): 身份证号: 质押权利人: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车辆(厂牌型号):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作为质押物在乙方处质押,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元( )。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所有,在质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自愿承担所有纠纷产生费用)。第二条:借款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第三条:质押借款综合费率(包含借款利率)按日息计算。在乙方发放借款时
2、预扣 日综合费用共计 元。逾期超五日甲方未能偿还本金,且未支付相应利息则乙方将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处置抵押物。第四条:甲方将抵押物相关品(详见抵押物清单)交由乙方暂管,在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将质押物及暂管物品挂失、转让或质押等权属转移行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第五条:质押期间质押物必须交由乙方暂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质押物丢失或损坏,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质押物损坏及殃及部分,乙方不负赔偿。第六条: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乙方将会处置质押物或委托当地拍卖行拍卖。乙方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除收回借款本金、综合费和可能发生孳息、违约金以及
3、扣除处置质押物所需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第七条:甲方承诺声明: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乙方按合同处置,甲方应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过户手续。第八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九条: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质押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第十条:本合同附质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有关登记部门一份。第十二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 方:乙 方: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质 押 物 清 单一、 质押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物品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二、 车辆登记证书,购置税缴纳凭证、行车证、购车发票质押物品型号质押人身份证号码担保人身份证号码车辆登记证书编号购置税缴纳凭证行车证证号购车发票质押物品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