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质押合同
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
合同页数:共 页
合同编号:
质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担保人(质物人): 身份证号:
质押权利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车辆(厂牌型号):
车牌号:
2、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作为质押物在乙方处质押,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 )。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所有,在质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自愿承担所有纠纷产生费用)。
第二条:借款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质押借款综合费率(包含借款利率)按日息 ‰计算。在乙方发放借款时预扣 日综合费用共计
3、 元。逾期超五日甲方未能偿还本金,且未支付相应利息则乙方将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四条:甲方将抵押物相关品(详见抵押物清单)交由乙方暂管,在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将质押物及暂管物品挂失、转让或质押等权属转移行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质押期间质押物必须交由乙方暂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质押物丢失或损坏,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质押物损坏及殃及部分,乙方不负赔偿。
第六条: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乙方将会处置质押物或委托当地拍卖行拍卖。乙方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除收回借款本金、综
4、合费和可能发生孳息、违约金以及扣除 处置质押物所需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七条:甲方承诺声明: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乙方按合同处置,甲方应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过户手续。
第八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质押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附《质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有关登记部门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5、 乙 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质 押 物 清 单
一、 质押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物品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车辆登记证书,购置税缴纳凭证、行车证、购车发票
质押物品型号
质押人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车辆登记证书编号
购置税缴纳凭证
行车证证号
购车发票
质押物品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