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软件系统服务协议 甲 方:乙 方: 甲 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和谐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针对MAS系统服务、维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及其附件中下列词语的含意为: 1.1 “服务”或“维护”:指乙方根据甲方需求针对系统服务、维护。 1.2 “技术文献”:指协议中规定的与系统的服务、维护维护以及其他技术支持相关的技术性文献,涉及图纸、设计、手册、标准、参数及其它文字与图表说明。 1.3 “现场”:指服务和维护协议系统的场合。 1.4 “安装”:指在甲方的协助下由乙方实行的协议系统的安装工作。
2、1.5 “开通”:指现场实行与单点测试完毕,系统功能具有,准备进行验收的工程阶段。1.6 “验收”:指试运营结束后,在乙方的协助下甲方按照双方确认的验收标准对协议系统技术指标进行最终测试,测试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条 协议标的 2.1 甲方委托乙方针对系统服务、维护。具体功能详见技术规范书。 2.2 乙方负责对现有系统进行服务、维护,并提供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的基本维护,由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第三条 协议金额 3.1 协议总价款为大写: 元(小写: 元)。该总价款已涉及系统及验收合格后1年的基本维护费用。 第四条 支付 4.1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 4.1.1 付款系统安装调测完毕,
3、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协议的总金额,计¥ 元人民币(大写: ):(A)、协议总价 100 %的正式、足额、有效税务发票; (B)、双方签署的验收报告。4.2 乙方账户信息:乙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帐号:4.3 双方开户行或帐号等如有变更,一方应在协议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提前 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因此导致对方逾期付款,对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变更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买方将款付至以上帐号视为已履行了向卖方付款的义务。 4.4 双方批准以人民币为支付货币,付款方式为电汇或银行汇票。 4.5 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有补偿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
4、从上述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款项。 4.6 双方应各自承担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务法律向其征收的所有协议执行有关的税款。 第五条 职责及合作界面说明 5.1 甲方职责: 5.1.1 甲方应按工程进度的规定及时提供协议相关的设备环境。 5.1.2 甲方应按照工程进度,提供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服务所需的条件。甲方应承担项目实行期间供电电源、配套设备、各类中继、用户线路、安装场地、相应域名及IP地址申请工作。甲方应在工程进度表所规定的各项目阶段起始日七个工作日前做好前述条件的准备并给予乙方书面确认。 5.1.3 甲方应按照工程进度规定的日期进行验收。 5.1.4 甲方应按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准时支付协议
5、款。5.2 乙方职责:5.2.1 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完毕系统的服务、维护工作,并负责系统的安装、调试、开通、验收、维护工作。 5.2.2 乙方应按工程进度履行协议义务。5.2.3 乙方应提供及时有力的技术支持。 5.2.4 乙方应按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与协议及其技术服务有关的技术文献。 5.3 本协议中所定义的相关职责如有所变动,在双方协商批准后做增长或删减的变动,并另行订立书面协议。 第六条 项目的协调 6.1 项目协调会制度:项目协调会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由双方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与协调。 6.2 项目协调会参与人员:各方应派有关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到场。 6.3 双方可通过项目协
6、调会就协议履行中有关问题的解决或变更形成书面文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后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安装、开通和验收 7.1 乙方负责协议系统的安装、调测工作,甲方应提供必要支持与配合。安装、调测完毕后,乙方将按工程进度开始系统的开通。 7.2 乙方负责系统的开通,由甲方提供必要配合,甲方应委派合格的及通过培训的人员对系统进行操作、维护和测试。系统连接正常运营十个工作日内,双方进行验收。 7.3 验收标准,甲方可根据协议及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献作为验收依据。第八条 保证和违约责任 8.1 乙方保证系统能达成所说明的功能,且保证
7、按规定及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如因乙方系统故障或未能提供及时有力的技术支持导致甲方系统故障,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8.2 系统正常运营免费保修期为12个月,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保证范围为:当系统因乙方因素导致所有或部分不能正常运营时,乙方应尽快、免费为甲方排除故障。乙方对系统运营的保证仅限于技术服务范围,系统的硬件故障由甲方自行解决。 8.3 保证期满后,假如出现特殊和紧急情况且在甲方规定下,乙方承诺将派遣其工程师以优惠的价格到现场对故障进行检查和维护。假如出现特殊不可预料的系统瘫痪,乙方将尽力帮助甲方在最短时间内对系统进行维护或恢复,甲方承担一切费用(含乙方的合理报酬)
8、。双方也可就保修期满后的系统维护和其他技术支持的提供另行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乙方批准就后续技术服务给予甲方优惠价格。 第九条 保密 9.1 每一方理解并确认,在本协议订立前后及协议履行过程中,每一方(“接受方”)会自对方(“披露方”)处获得或因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而知悉对方的技术文献、业务、计划、客户、技术、产品、操作方法或和商业信息等特定信息和资料(以下简称“秘密信息”)。这些秘密信息对披露方来说是保密和具实质价值的,一旦这些秘密信息被擅自披露,将严重损害披露方的利益。 9.2“秘密信息”指任何形式的,与本协议的签署、本协议条款与条件、各方之间有关的讨论、协商与文献、各方公司业务信息、以及本协议目
9、的和履行相关的所有信息,涉及但不限于:与产品、服务、供应商、客户、商业计划、市场区域、调查、研发、系统、发明、商业秘密、专有技术、流程、设计、方案、图表、数据、人员、工程、市场与财务等有关的任何信息;接受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系披露方秘密信息或所有权信息的任何信息;根据信息的性质或披露时的情况被书面标明为秘密信息或所有权信息的任何信息;以口头或其他方式披露且可以在披露时被合理地辨认为秘密信息或所有权信息的任何信息。 9.3各方保证,每一方都会采用各种合理的防范措施来保护该等信息的秘密性;在任何时候,不管是协议订立前,协议有效期内还是协议终止以后,对另一方不管以何种形式提供的秘密信息实行严格保密。泄露
10、方应就一切故意、无意泄露对方秘密信息的行为向对方承担补偿责任。补偿金涉及一切直接、间接损失及由此而支出的费用(涉及律师费)。 9.4 各方保证,其依据本协议所知悉的对方的秘密信息只用于本协议的目的和履行本协议的需要,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涉及单位、个人,也涉及各方的关联公司如子公司、参股公司、母公司等)披露;未经对方事先书面批准,秘密信息不得被复制、所有或部分与其他信息相编纂、透露给第三方或公开、用于对外宣传等。无论如何,秘密信息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对对方不利、有损或相竞争的目的。 9.5 各方除按本协议规定的许可外,不得传播、透露秘密信息的所有或部分。但为执行本协议,秘密信息
11、可向本方的代表、顾问及其确需获悉秘密信息以辅助本方履行其义务的员工披露。一方保证,在上述本方代表、顾问和员工知悉秘密信息之前,向其提醒秘密信息的机密性与专有性,并保证上述代表、顾问与员工批准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根据此项保证,一方将向对方补偿因上述代表、顾问、员工违约披露、使用秘密信息导致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费用(涉及律师费)与其他支出。9.6 所有秘密信息的所有权应由披露方保有。各方认可并批准,披露方是秘密信息的独家拥有者,将不直接、间接侵犯或损害对方对秘密信息的所有权。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都不构成给予接受方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的任何其他许可或权利。 9.7 如无披露方预先书面批准,接受方不得
12、向任何第三方涉及其承继方或关联方转让披露方提供的技术文献、秘密信息的使用权。 9.8 保密条款构成独立于本协议其他条款的保密约定,本条款约定的对各方的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本条款的效力于所有秘密信息的秘密性所有丧失时终止。 第十条 知识产权 10.1本系统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没有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出卖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协议总额50的违约金,违约金局限性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涉及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雷击、火灾、战争或准战争状态、恐怖活动
13、、戒严等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11.2 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到本协议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协议的期限,这一期限应相称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所有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延误履约后发生不可抗拒力的,不能免去责任。 11.3 受事件影响方应在24小时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告知其他两方,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天内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将不可抗拒力发生地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献交对方确认。 11.4 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告知其他两方,并在3天内以挂号信证实。 11.5 假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连续
14、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限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 第十二条 法律合用和争议解决 12.1 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假如任何争议或权利规定起因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或与本协议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和谐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规定后立即开始。 12.3甲、乙双方批准在本协议具体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一方面通过和谐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12.4 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
15、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终止及其他 13.1 整体协议。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协议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献。 13.2 可分割性。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鉴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13.3 协议修改和补充。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和谐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献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献为准。13
16、.4 签署授权。本协议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献。13.5 协议效力。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13.6 协议附件。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13.7 语言和文本。本协议以中文签署,一式四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13.8 本协议已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签字页】 甲方:(盖章)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