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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型社区“微自治”路径探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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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023拆迁安置型社区“微自治”路径探索张卫杨云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随着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村庄数量急剧减少。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有2 7 2 万个自然村,到2 0 2 0 年,统计数据显示有2 3 6 万个自然村。其中,绝大多数村庄在国家主导的撤村并居、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等政策下转化为规模较大的拆迁安置型社区。这些特殊社区聚集了农村到城市、传统到现代转换过程中的潜在社会冲突与治理问题,对我国基层治理现代化带来了较大的考验。2 0 2 3 年3 月5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他所

2、在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指出:“基层治理和民生保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促进共同富裕、打造高品质生活的基础性工程。”在党和政府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政策方针支持下,“微自治”实践应运而生。拆迁安置型社区作为城市和乡村交集的“细胞”,既是激发社会活力的重要载体,也是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重要落脚点。拆迁安置型社区推行“微自治”的必要性拆迁安置型社区人员构成多元,治理主体单一。调查表明,目前拆迁安置型社区人员构成复杂,除了安置的村民外,还有外来购房和租房人员,人口构成多元。在以往的城市社区治理体系中,社区居委会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承担了绝大多数的管理职能,比如基层

3、治理、经济管理等职能。此外,社区一级还承接上级党委、政府下沉的行政职责和下达的任务指标,致使大量的资源和精力没在繁杂的行政事务中,无法更加深入的实施居民自治。面对复杂的自治形势以及差异化的居民需求,居民委员会力量日显单一和薄弱。拆迁安置型社区规模较大,集体行动力不足。拆迁安置型社区居民规模较大,不乏人口上万的安置社区,并且跨组安置和跨村安置是其主要趋势。同时,生活方式和生计模式的转变使得居民更加关注个体生存与利益,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参与意识薄弱。“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

4、的利益”,因此,单靠社区居委会有效整合异质化的社区人口,调动如此大规模的居民产生一致的集体行动,实现个性化服务和精准化治理,难度可想而知。拆迁安置型社区居民主体意识薄弱,自治水平不高。大多数拆迁安置型社区都面临自治低效的困境。一方面,广大社区居民“共同体”的意识还较弱,共建共享的自觉性不够高,仅仅将社区视作“安身之所”“栖息之地”,在社区自治中多扮演“局外人”“旁观者”的角色。同时,拆迁安置型社区中老人和儿童较多,自治意识和能力较为薄弱。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组织发育不充分、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居民作为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得不到有效整合,呈现出碎片化、单一化的特征。总之,拆迁安置型社区初期自治

5、效能不高。78唯宝社会建设拆迁安置型社区“微自治”的实践探索推动自治单元下沉,构建自治“微单元。实践表明,拆迁安置型社区“微自治”突破了以往城市社区一盘棋的“总体性治理结构”,对社区自治结构层级进一步细分,将社区层面的自治权力、资源进一步下沉到与居民联系更为密切的居住空间内或利益关联性较强的范围内,从而在社区内部孵化出若干能够让社区居民“小范围”“近距离”直接参与同自身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的事务治理的小微型自治单元。同时,微自治单元还会联合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入驻社区的社会组织同向发力、相互协作,解决居民身边存在的“提不起、谈不拢、抱怨大”的治理难题,致力于实现“小事不出微单元,大事不出社

6、区”的治理目标。聚焦居民“身边事”,实施自治精细化。微自治一改往常主抓“大事”的治理模式,转向聚焦居民日常生活“小事”,突破了城市社区治理大多呈现一种横向扁平但纵深不足的粗线条式治理方式,在资源供给和服务方面实现与不同群体的精准对接,实现居民“身边事”的精准分类、精准处理。比如,一些拆迁安置型社区通过“微项目”的创设、居民“微心愿”的搜集、智能化App等形成了各类自治服务资源的共融共建共享平台,面向不同群体居民多样化的需求提供差异化服务。这种精准化治理方式,不仅有效缓解了“社区做好事,居民不领情”的治理窘境,而且显著增强了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指数”,培养了居民直接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习惯

7、、意识和能力,有力营造了基层社区共治的“大民主”氛围。依托熟人社会关系网络,借力非正式的权力运作机制。在拆迁安置型社区微自治实践中,主要依托熟人社会内部的纽带和资源,构建互助组织以及议事平台,满足居民在物理空间及网络空间中存在的经济、物质、情感等需要,解决社区治理难题。具体来看,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是挖掘并重视原来的村落精英,通过其动员和引导作用,组织居民参与社区自治,再造社区公共秩序。二是成立诸如“理事会”这样的自治微组织,在富有地方性的人情、面子机制的作用下,以组织内部“私对私”的权力关系代替政府与居民之间“公对私”的关系,从而改变社区治理难题发生场域和游戏规则。这种非正式的权力运作机

8、制较好地尊重了居民的“乡土文化”和意愿。拆迁安置型社区“微自治”产生的积极作用实践表明,作为居民自治的创新形式,“微自治”通过缩小自治单元,以一定的组织载体为依托,利用792023本土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对拆迁安置型社区的治理产生了积极效应。增强居民参与自治积极性,形成社区公共秩序。“微自治”以楼栋、院落、自然小区等多层次微缩社会空间为治理单元,空间上的天然邻近性、居民的社会同一性、社交的便利性会产生“熟人效应”,同时,“微自治”作为弥散于社区治理中的小微体系,以居民自身资源与沟通整合为治理基础,以居民主体性与能动性为治理核心,聚焦居民函须解决的“身边小事”,实现了精准

9、化治理和服务供给,进一步增强了居民的自治意识,从而将社区治理自上而下依托行政威权的纵向治理模式向上下结合、多元主体基于平等对话合作的横向扁平架构转变,为实现横纵双向两种权力关系的互构和互动寻找新的生长点。另外,微自治运行规则融合了源于乡土社会中的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有力约束和规范了居民行为,使得基层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等得到有效预防和解决,有利于形成和谐稳定的社区自治和生活秩序。实现居民再组织化,提升社区公共利益。拆迁安置型社区“微自治”注重构建小微自治单元以及通过引入具有法人资质的专门社会组织孵化和培育社区群团组织,以此为纽带将分散于社区家户中“原子式”存在的

10、个体再组织起来,彼此的互动和交往提升了居民的归属感。一方面,通过小微自治单元使小范围协商议事、矛盾调处成为可能,从而为社区治理贡献组织化力量。另一方面,公共空间是居民再组织化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公共空间作为行动者实践的一部分,既是行动的中介,也是行动的结果。基于公共空间建设的社区自治为居民再组织化提供了新的可能,而居民在组织化行动的过程中,综合运用人情、面子、政策法规,形成了一种以特定空间相对固定下来的社会关联形式和人际交往结构方式,构建了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共空间,约束了“机会主义”“搭便车”等越轨行为对社区整体公共利益的破坏,培育了居民的公共精神和归属意识。促进居民间的交往互动,构建和谐人

11、际互动关系。在“微自治”实践过程中,“线上人际互动”和“线下人际互动”形成了居民之间的联动机制,促进了社区居民之间的“微交往”和人际互动类型的多样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于院落、楼栋等“微自治”结构的发育,在民主参与小微事务治理过程中促进了邻里之间的交往互动。二是基于“微自治”孵化和生成了居民以事缘、趣缘为导向的社区群团组织,促进了居民在自组织内部或和自组织之间的交往互动。三是“微平台”的建设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和共享“微生活”提供了有效载体,促进社区不同群体成员之间的交往互动。四是“微项目”的创设和落实促进居民以“业缘”为纽带的交往互动。“微自治”将社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的人

12、际互动需要充分地调动起来,进而激发居民在思想、情感、行为方面的交互活动意识,有力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生成。当前拆迁安置型社区“微自治”面面临的困境“微自治”运行的合法性欠缺。法治化是社区实现自治最强有力的保障。“微自治”是一项长期工作,它的可持续性和长效性,离不开完备的法律法规、专业的人才队伍和现代化技术支撑。目前基层群众自治已经有了多部法律条文以及实施办法,传统的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都有合法的身份。但并没有对“微自治”的法律地位做出具体阐述,这就使得“微自治”这一实践缺乏法定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运行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另外,“微自治”存在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事实,在开展和推广“微自治”

13、的过程中缺乏科学理论的支撑与指导。因此,要在实践中摸索适合我国拆迁安置型社区“微自治”的本土理论和科学的法律法规任重而道远,这也直接影响到“微自治”的长远发展。“微自治”运行的动力支撑不足。居民对自治参与意愿低,参与效果有限,这成为相关实践和理论的共识。究其原因,可以从拆迁安置型社区的特性和一般城市社区的共性加以考虑。其中,拆迁安置型社区跨村安置是其主要趋势,受拆迁居民自身能力和乡村社会自治进程的影响,拆迁居民参与意识和治理能力薄弱。此外,社区处于城市体系末端,社区内部产生的问题有相当部分是外部因素造成的,也因此,社区在应对这些问题时仅凭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当居民在生活中遇到问题而无法得到圆满解

14、决时,势必造成其对基层治理组织的不满以及自治参与效能感的降低。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是,社区能为居民提供的生活所需其实非常有限,居民更多的社交、休闲等需求都可以在社区外获得,这就是为什么居民自治中年轻力量缺乏,这也进一步强80社会建设唯宝化了“微自治”运行的动力不足困境。“微自治”运行的精英化程度过高。从各地“微自治”实践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中最主要的做法是挖掘与培育社区积极分子,并带动部分居民参与“微公益”和“微事务”治理,培养拆迁安置型社区的共同体意识,激发集体行动。但是,实践中却出现“微组织”的骨干通常是社区的积极分子,也往往兼任党小组组长、楼门长、居民代表等多重身份。这种多重身份的叠加在

15、实际的“微自治”运行中存在着被行政权力吸纳、消解的风险,同时也暴露出社区动员的精英化取向以及社区治理中的“虚假参与”问题,致使社区精英的需求与利益不断得到建构、满足与强化,而社区普通居民的诉求却可能被忽略,这一情形必然会导致社区进一步丧失直接动员民众的能力、社区居民认同度降低、社区居民的“微自治”空间将进一步压缩。高质量推进拆迁安置型社区“微自治”的对策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激励政策,创新社区与社会组

16、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完善基层志愿服务制度,更好满足群众需求”。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已成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在全球化、市场化、城镇化、信息化交叠推进的背景下,社区发展环境发生着深刻变化,治安维稳、环境卫生、物业服务、民生保障需求等成为各种矛盾纠纷的聚焦点,成为各种利益诉求的交汇点。各地以院落、楼栋或小区为基本单位的社区“微自治”的实践探索,作为未来我国居民自治发展的重要路径,对于切实发挥居民的自治主体作用,提高拆迁安置型社区自治效能,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拆迁安置型社区“微自治”

17、要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以下几方面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增强“微自治”的合法性。新制有事商量看办大家事大家义度主义认为,社区治理的外在环境不仅包括行政资源,还包括制度环境,两者的互构是形塑社区治理结构和治理行动的主要动力。从相关实践来看,“微自治”在开展过程中缺乏法理上的支撑。因此,拆迁安置型社区“微自治”开展的载体,面临“无权”治理这一事实,需要在法律制度上给予其合法的身份,增强这一实践持续发展的信心。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展开:一是需要居委会、街道办等政府主体的积极引导;二是需要相关法律法规部门了解、学习“微自治”实践,完善相关制度;三是需要居民自身在民主协商过程中,逐步形成规则意识,及时总

18、结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并纳入制度体系,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进行自我监督。另外,合理性也是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换句话说,缺乏制度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理论支撑。因此要加强对“微自治”这一创新实践的理论探索,通过检视自治“微单元”的划分依据和标准,在理论层面上对政策和制度的选择、实施以及验收等方面深度调查和挖掘,对相关试点展开充分调研,摸清各地的现实情况和诉求,及时调整政策和制度的实施方案,为“微自治”的良好运行保驾护航。大力培育社区积极分子,推动“微自治”实践落地生根。从权力结构角度看,自治精英化程度过高的形成与精英和普通居民的二元主体结构有很大关系。因此,在“微自

19、治”实践中需要对权力结构进行调适,即大力培育社区积极分子,壮大中间81责任编辑:张蔚菊2023居民力量,引导二元结构走向“精英一中间居民一普通居民”的三元结构。据此,我们应该明确中间居民的群体特征和功能。在相关研究中,中间居民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中间居民与精英及普通居民都有一定的直接互动;其二,中间居民有正式保障不用为生计发愁,能够自由支配空闲时间;其三,中间居民的生活场域相对稳定,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高;其四,中间居民有着丰富的生活经验和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根据其自身特性,中间居民群体能够成为精英与普通居民之间的媒介,既能监督精英,又可以动员普通群众,促进自身与精英、普通居民三者之间形成良性

20、互动。因此,在拆迁安置型社区“微自治”中,不仅要深刻认识到中间居民的作用,而且应当对中间居民进行培育,将其塑造为自治的中坚力量和保障社区秩序的中流砥柱。首先,通过正式制度吸纳中间居民增强其治权,让他们更好地开展群众工作;其次,通过开展趣缘与公共文化活动增加中间居民的社会资本,使其能够合理运用人情、面子等治理策略;最后,通过舆论宣传增加中间居民的象征资本,这不仅有助于增强中间居民服务他人的动力,而且能够帮助扩大中间居民群体,使中间居民群体在社区“微自治”中扮演好中坚角色,更好地实现居民自治和社区共治。完善居民自治参与方式,促进“微自治”持续有效运行。积极的参与、有序的行动,是良好治理生态最直观的

21、表现,是基层社会良性自治的基础。因此,在拆迁安置型社区“微自治”实践中要进一步拓展主体间的互利共享空间,优化居民自治形式。首先,应该通过引入社会工作组织,在政策倡导、资源整合、组织孵化、能力建设等专业方式的作用下促进居民“自助”。同时,基层通过外引内育,即对外积极与高校合作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教学和研究,定期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在社区开展居民培训活动,对内组建社区自组织培育居民社区自治意识,并且对参加社区“微自治”的社区两委成员、党小组长、楼栋长、志愿者等人员进行集训,丰富其治理经验。其次,应以互联网为依托,为赋权过程的生动、快速、便捷展开提供技术和场域支撑,使得人们能够便捷地掌握信息,借助微信等虚

22、拟媒介进行“线上人际互动”,并使网络成为“微自治”中居民“微需求”的表达渠道、“微参与”的协商空间以及实施监督的“微平台”,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从政府单一管控导向转变为多元主体协同“服务”导向。最后,匹配激励性参与制度的构建。优化激励性制度设计,从物质激励、权利激励、精神激励等多方面制度规则出发,引导居民参与“微自治”,搭建好利益互动“微平台”,夯实“微自治”主体合作的协商基础,进而实现社区主体利益的碎片化到一体化。参考文献:1 国家统计局.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 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 0 1 0,2 0 2 0.2 美曼瑟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 9

23、 9 5:2.3 秦和.空间重组中的社区“共治型”微治理转向研究一基于小组工作的实务视角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1 9(0 4):7 7-8 1.4 李永萍.基层小微治理的运行基础与实践机制一一以湖北省秭归县“幸福村落建设”为例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1 6(0 5):4 6-5 4.5 胡佳,刘金林,卢小婷.社会治理重心下移背景下农村“微自治”的运行逻辑一一基于“一组两会”实践的扎根理论分析 J.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01):43-51.6 杨宝强,钟曼丽.乡村公共空间中妇女的参与、话语与权力一一基于鄂北桥村的跟踪调查J.西

24、北人口,2020(01):43-52.7 桂勇,黄荣贵.城市社区共同体还是“互不相关的邻里”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 0 0 6(06):36-42.【8 陈锋,悬浮的社会组织 J.文化纵横,2 0 2 0(0 6):78-85,159.9尹浩.城市社区微治理的多维赋权机制研究J.社会主义研究,2 0 1 6(0 5):1 0 0-1 0 6.1 0 班涛.权力结构视角下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困境的生成与破解分析 J.内蒙古社会科学,2 0 2 0(0 6):29-37.1 1 蔡岚.合作治理:现状和前景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1 3(0 3):4 1-4 6,1 2 8.(张卫: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南京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兼职教授;杨云虹:南京农业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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