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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管理规定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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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支队机关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四个秩序”,保证各项制度贯彻,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关正规化管理规定》,结合支队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平常制度 第一条一日生活制度。机关工作日通常保持八小时工作(操课)和八小时睡眠,规定起床、早操、就餐、办公、午休、业余活动、就寝、点名、查铺查哨、双休日、请销假等。 (一)起床。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因素,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支队值班首长可以拟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二)早操。除节假日外,机关周一至周五均应出早操(一、三、五为训练,二、四为环境卫生清扫),由司令部管理股组织实行。机关部门领导(含部门正、副职)以下人员必须全员参与(修改:居住在营区外的干部,早上不出早操和打扫卫生),准时集合参与点名。因加班(十二点以后)、出差、生病等因素不能参与早操时,要向部门领导请假。点名时,由各部门领导说明不能参与早操的因素,其余人员说明无效。 (三)就餐。机关全体人员集中就餐添加:(除居住在营区外的干部)。餐前由管理股在食堂门前统一集合(特殊情况不能参与集合的,必须提前向负责人员请假。),组织唱歌后,按宣布的顺序依次进入饭堂,任何人不得提前进入饭堂。不准带小孩到饭堂。就餐时在规定位置就座,保持肃静,厉行节约,讲究卫生,不得浪费,餐毕自行离开。除炊事人员(含司务长)和公务员外,其别人员不得进入厨房。实行自助餐,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干部亲属来队,不便在食堂就餐时,向管理股报告后可带饭菜到宿舍就餐,其它情况一律不准带饭菜出食堂。 (四)办公。遵守办公时间,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添加:一、居住在外的干部于上班正点时间在办公楼一楼大厅参与点名,超过正点时间算作迟到。添加二、机关干部在上班时间统一点名(夏季八点,冬季八点三十分),因病、因事不能准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互相串办公室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带小孩上班。上午办公时间休息一次,时间二十分钟,统一由管理股组织做广播体操。 (五)午睡(午休)。午睡时间应卧床休息。午休时间可由个人支配,但要保持肃静,不得影响别人休息。 (六)业余活动。晚饭后至就寝前为业余活动时间,除支队组织的集体活动外,其余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外出。因事外出必须向本部门领导请假,并于就寝前归队。支队组织的集体活动,所属人员(涉及住营区外人员)必须参与。 (七)就寝。准时就寝,因故不能准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别人休息。单身机关干部集中居住,两人使用一间宿舍。宿舍内可放置桌椅、床铺、衣物柜、脸盆架等,要整齐统一。内务设立按《基层正规化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点名、查铺查哨。支队机关每月由司令部统一组织点名一次,每星期由各部门运用适当时机进行一次点名(节假日和战备期间每日点名)。对机关单身干部实行不定期查铺或点名,由司令部管理股组织实行,每周至少一次。担负值班的首长和值班员每日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各级各类值班、执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三条双休日。机关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双休日无特殊情况正常休息,周六上午由政治处统一组织周末育才活动、文体活动或业务培训。不值班、不备勤、家在支队附近的干部可以请假回家(周五下午离队、周日17时前归队)。其他干部外出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星期日晚20点由司令部管理股组织集中点名。非因公外出按规定着便服,要遵守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防止发生警民纠纷。 第四条请销假。外出必须按级请假,依比例批假,准时归队销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请假一日以内(不离开驻地,不在外住宿)的,由各部门领导批准;一日以上,按程序报政治处干部股办理批假手续。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不假外出、超假或逾假不归者,按《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进行解决。 第五条交退伙食费。机关干部不再缴纳伙食费,出差、到基层检查工作、蹲点、代职必须缴纳伙食费,修改:基层官兵上支队开会、出差等在支队机关食堂就餐,不缴纳伙食费,由机关司务长做好登记,年终由后勤处财务股根据就餐人数和天数统一核拨;官兵探亲、休假期间不再退伙食费;因征兵或参与集、培训等情况交纳伙食费的,凭收据按实在支队报销。 第六条食堂值日。食堂值日由司、政、后轮流担任,每个部门值日一月,次月第一天轮换。值日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每日三餐对食堂进行清扫,每周五晚饭后必须冲洗地板,擦洗桌椅及其它物品,保持食堂干净、整洁。公用的餐具、桌面、装调料的用品由每桌小值日负责清洗。管理股加强对食堂的指导和卫生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领导报告。食堂内的生活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其他生活设施(桌、凳,暖空调)由值日的单位管理,天天值日后应及时关闭电源,关好门窗,保证安全。 第七条各级各类值班。按《值班规定》执行。 二学习、训练、会议制度 第八条机关建立学习制度,成立机关学习教育领导小组,由参谋长任组长,成员由副参谋长、政治协理员,管理股、宣传股和军需战勤股的负责人组成,重要负责完毕机关年度政治教育和共同课目学习任务。(每周星期二晚上为集中学习时间,重要进行政治教育和共同课目学习,内容由教育领导小组根据支队教育计划安排;星期四晚上为部门学习时间,由各部门组织业务学习。居住在营区外干部必须参与) 第九条机关训练重要完毕《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规定的机关所训内容。共同课目部分由管理股按大纲组织训练、考核,手枪射击训练根据机关训练计划适时进行,体能训练每周一至周五组织下午进行,时间为每日16:50—17:50。专业部分由各部门按大纲组织训练、考核。 第十条机关行政例会 (一)部(处)务会。通常每周召开一次,由各部门领导主持,各部门干部全员参与(含居住在营区外干部),在星期日晚进行,一般不超过一小时,重要是讲评小结本周工作,安排部署下周工作。或根据具体情况研究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决定本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机关军人大会。每月或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支队领导主持,机关全体军人参与,重要由支队领导或武警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机关官兵对机关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武警委员会要督促经济民主组按月查帐、公布伙食账目,督促管理人员按日公布给养逐日消耗情况。 第十一条组织集体活动、培训、会议、学习、晚点名时,只有机关人员参与的由管理股组织,有基层单位人员参与的由警务装备股组织。每次集会,提前15分钟集合,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进入会场后组织点名,提出规定,整队提前5分钟报告。点名完毕后进入会场的,视为迟到,并按《机关干部量化管理实行办法》扣除相应分值。 三营院、营房、营产管理 第十二条司令部管理股要抓好争创“文明营院”和“安全社区”工作。按“花园式营院”标准,抓好营区绿化、美化和环境保护,努力达成“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青”,营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采用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营区内各种生活设施要配套完好,符合安全规定。修改:官兵家属及亲友来队,需在营区内住宿的,不管时间长短,必须向管理股和保卫股报告,由管理股请示支队参谋长后方可入住,并进行登记,离开时告知管理股。住营区的外来人员要自觉遵守营区管理规定,爱惜营区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严禁在营区内追逐嬉闹、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干部要教育家属子女遵守营区管理规定,爱惜营院设施和花草树木,自觉维护营区的团结、安全。营区内(涉及生活区、办公区、家属区)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电话线、闭路线、网线等,确需接入的,必须向管理股报告,在保证安全规范的情况下方可接入。严禁在营区内饲养动物,保持营区整齐、清洁、肃静。 第十三条营区和办公楼的卫生,按划分的区域每日清扫,每周二、四早操时间进行大扫除,添加:周五下午为集体清扫卫生时间。重大节日前一天,必须进行大扫除。垃圾清运由司令部管理股适时安排清运。 第十四条机关公寓房的分房原则。已婚的营职干部(添加:或已婚的连职干部,)可享受公寓分房;未婚干部原则上不能分房,集中居住;家属户口在驻地(昭阳区)的已婚干部,经支队首长批准后方可在单身干部宿舍分一间房。干部要根据总后勤部有关干部住房收费标准,按月交纳相应住房费用,由财务股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未分房的已婚干部、士官的家属和未婚干部、士官的未婚妻来队在支队内部招待所接待,在规定的来队时间内住宿、就餐不收费。 第十五条转业干部办理离队手续后,原则上一年内搬迁,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居住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司令部批准后方可继续居住,按在职干部现行标准收取房租,但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的标准计收房租。个人应缴的房租,不能准时缴纳的,由财务股从其住房补贴中抵扣。调出干部继续住房的,交押金5000元,方可续住,修改:旧房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的标准,新房按每月每平米2.6元的标准收取房租。 第十六条水、电费由司令部管理股负责收取,机关干部水电费实行先发后交的办法,先按标准发放到个人,再按实际用电数收取电费。水费实行定额收费,按照单身干部每月6元、家属住营区的干部删除:(和住集资房的干部每月15元的标准收取,)修改:住新公寓房的干部热水按每方4.00元的标准收取,冷水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收取。住综合楼的单身干部电费收取,按楼层实际用电的费用共同承担,平均分摊。机关干部每人每月从工资中扣除5元洗澡、理发费。洗澡室每周三、周六、周日开放,理发可视情在双休日或八小时之外进行。 第十七条出租房房租由后勤处服务中心负责收取,水电费由司令部管理股收取,由支队集中使用。删除:集资建房门卫及公共卫生管理费按照每户每月30元的标准收取,用于支付门卫工资、购买清洁卫生用品及门卫室取暖费用。拖欠或拒不交纳费用的,支队将采用相应措施解决。 第十八条电话费的收取,不在职干部由通信股出具告知单收取,在职干部由财务股从工资中扣除。逾期不交者,作停机解决。闭路电视收视费由宣传股收取,删除:集资建房住户按有线电视台规定自行缴纳。 第十九条内部招待所由司令部管理股负责管理。需住宿的人员由参谋长或副参谋长批准,在招待所值班室登记并交纳房门钥匙押金后方可入住,住宿费按招待所收费规定收取。非官兵亲属和驻昭部队官兵,原则上不得在内部招待所住宿。机关官兵家属来队在招待所住宿,直系亲属在规定期间内不收费,其他必须按规定收费。 第二十条加强机关营院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成立专门的营产营具维修小组,由管理股管理员负责,营房股派人参与,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维修人员对营院的营产、营具、设施和花草树木等进行检查,搞好小修理、小维护、小保养、小种植等活动;遇有不能解决的情况,要及时向司令部领导或支队首长请示、报告。 四办公楼管理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和各种功能室的设立 (一)支队长、政委办公室设单人办公室、会客室、休息室。室内放置办公桌椅、文献柜、计算机、电视机、报架、沙发一组(三人沙发一张,单人沙发两张)、茶水柜、茶几、饮水机、小方桌、衣帽架、单人床等物品。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适当尺度的国旗。 (二)支队副职领导及部门正职领导办公室设单人办公室、休息室。室内放置办公桌椅、文献柜、计算机、电视机、三人沙发、茶几、衣帽架、单人床等物品。 (三)部门副职领导办公室设单人办公室(副参谋长办公室设休息室,可放置床铺)。室内放置办公桌椅、文献柜、计算机、三人沙发、茶几、衣帽架等物品。 (四)机关干部办公室以股为单位设集体办公室。办公室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分为一人、二人或多人间。室内可放置办公桌椅、文献柜、计算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三人沙发(有条件的可增放两个单人沙发)、茶几、衣帽架等物品。 所有办公室的办公设施和物品必须摆放整齐、统一、规范,位置适当;室内卫生整洁,地板、墙壁、门窗干净,无灰尘、无污渍。墙上可悬挂(张贴)相关规定(部门以上领导办公室可悬挂、张贴地图、钟表),不得悬挂或张贴其他物品。窗台、文献柜、茶几应当保持整洁干净,不准堆放杂物,不准放置工艺品、花卉等任何非办公用品。窗帘在上班时可拉开,下班时所有合拢。办公桌与窗户垂直对放并离墙20厘米,沙发靠背上沿离墙5厘米。办公桌上可放置计算机、传真机、扫描仪、刻录机、电话、台历架、文献框等不宜置于抽屉内的办公用品,其他物品一律不得摆放在办公桌上。办公桌左侧柜内放置计算机耗材及相关用品;中间抽屉放置计算机键盘;右侧抽屉(从上至下)第一层放置各种笔记本、记录本、登记本、信笺纸和笔,第二层放置各种文字材料、资料及文献夹,第三层放置墨水、订书机、胶水、笔芯等其它办公用品及个人物品。文献柜左边(从上至下)第一层摆放政治理论书籍,第二层摆放业务书籍、资料,第三层摆放各种杂志、期刊;右边摆放资料盒。衣帽架最上层挂帽子(帽徽向下)和腰带(要扣好,扣环向下);第二层挂衣服;第三层可挂手提包、雨伞等;第四层圆环挂毛巾(纵向对折,两端平齐)。部门以上领导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放置,但应做到整洁、有序。 (五)会议室党委会议室,司、政、后部门会议室统一设立桌椅,墙上可以悬挂钟表。党委会议室在适当位置插置党旗。各部门会议室可放置报架、黑板和电视机。 (六)功能室各种功能室的设立由各股(室)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设立。 第二十二条管理责任的划分 (一)公共区域:一楼楼道、门厅、门前台阶、卫生间由警勤中队通讯班负责;二楼楼道、一楼上二楼的楼梯、卫生间由后勤处负责;以此类推,三楼由政治处负责;四楼由司令部负责;五楼及楼顶由公务员负责。 (二)办公室:部门正职以上领导办公室由各部门综合股室负责。部门副职领导和各股办公室自行负责。 (三)会议室:党委会议室由公务员负责。司、政、后部门会议室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四)各种功能室:作战室、作战勤务值班室、备勤室、执勤战备资料库、战备图库由司令部作战训练股负责;保密室、文印室由司令部警务股负责;多功能厅、控制室、通信器材室、收发室由司令部通信股负责;警史馆、图书阅览室、俱乐部、广播室、指导员之家、新闻资料室由政治处宣传股负责;后勤作战室由后勤处军需战勤股负责;一楼值班室、会客室由公务员负责;添加:棋牌室和体育活动室由宣传股负责。 各部门领导、各股负责人和公务员分别为各责任区域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设立机关物资、卫生督查小组由参谋长任组长,副参谋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管理股、保卫股、军需战勤股、营房股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管理股,重要负责对办公楼所有的办公设施、公用物资及卫生状况实行督促检查。物资检查通常每月进行一次,发现问题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执行。卫生检查通常每周五进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检查结果及时公布,并按《机关干部量化管理实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水电、卫生的平常管理 机关全体人员应当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不开长流水,不亮长明灯。各办公室、功能室的照明灯、计算机及各种用电设备要做到人走灯熄、下班断电,由各负责人负责督促。各楼层楼道及楼梯照明灯、电热水器,各部门可指定人员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开关,通常可在上班后打开,但在下班前必须关闭。夜间加班的同志在离开办公楼时必须及时关灯。如有“灯无人关、电无人断”的现象,一经发现,即追究当事人或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办公楼的卫生,应按划分的区域由各负责人组织打扫,通常每日清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随时保持干净、整洁。 第二十五条中央空调的管理 中央空调系统由管理股负责管理使用,营房股负责维护保养。按气候每年6月1日至8月30日为制冷时间,11月1日至次年3月30日为取暖时间。制冷期间,尽也许采用自然通风形式减少室内温度,确需使用空调需报请支队领导批准,网管中心、机要室、电话站及其他特殊功能房(室)视室内温度可随时报请使用。其他时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由管理股报请支队领导批准后使用。开放空调时,取暖温度设定上限为28C0,制冷温度设定下限为20C0,室内温度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时不开放中央空调。空调运营期间,室内机原则上统一为上班后启动,下班前20分钟关闭,需加班的,由部门领导安排专人启动空调。室内机的管理及相关责任参照本规定第二条执行。使用期间,主机必须全天候启动,防止空调系统及管道受外界因素影响(如冻裂)损坏。 第二十六条办公设施、公用物资管理办公楼的办公设施、公用物资实行计价挂帐管理,责任到人,由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的负责人负责管理。管理股登记建帐,营房股标具价格,使用人或负责人签字。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签字、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能拟定具体人责任的由个人负责补偿,不能拟定具体人责任的,由该区域负责部门或股集体承担补偿责任。补偿数额由督查小组评估,经支队首长审批后,由财务股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人为损坏的界定和补偿标准为: (一)不可修复类(一经污损、损坏就不能再继续使用)的:如窗帘、玻璃门(窗)、警容镜玻璃及镜面、楼梯扶手等,出现下列损坏情况的按全额补偿(含托运费及差旅费): 1、窗帘出现污渍无法清洗或者破损; 2、玻璃门(窗)、警容镜玻璃及镜面出现破裂或者损毁; 3、楼梯扶手出现明显扭曲或者凹陷。 (二)不可拆换类(一般性污损或损坏不至于完全丧失其功能)的:如办公桌、办公椅、门、沙发、茶几、文献柜、茶水柜、床、活动器材、地板、垃圾箱等,出现下列损坏情况的依损坏限度按比例补偿: 1、表面或表皮破损线形划痕长度不超过2cm、面积不超过0.25cm2、污损致无法清洗情况较轻的按原价的百分之十进行补偿; 2、表面或表皮破损线形划痕长度不超过5cm、面积不超过1cm2、污损致无法清洗情况较重、百分之二十进行补偿或过失补偿; 3、表面或表皮破损线形划痕长度不超过20cm、面积不超过4cm2、污损致无法清洗情况严重、故意乱写乱画情节较轻、连续两次责令修复而未修复致使该物件报废的按原价的百分之五十进行补偿; 4、表面或表皮破损线形划痕长度超过20cm、面积超过4cm2、故意乱写乱画情节严重、故意损坏、私自外借致使物件损坏或遗失的按全额进行补偿(含托运费及差旅费); (三)可拆换类(可以对其受损、受污部件进行拆换并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的,如电脑、传真机、扫描仪、打印机、碎纸机等,出现下列损坏情况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部件损坏自行联系修理或更换,连续两次检查仍未修理或更换的按损坏物件同期市场价的百分之百进行过失补偿(含托运费、差旅费及修理费)。 2、致使该物件无法修理而丧失功能的,按全额补偿(含托运费及差旅费)。 (四)各卫生区域内的墙壁出现明显的污损、刮痕、涂写等或污损、刮痕的总面积达成1m2以上,由各区域负责部门或股(室)承担粉刷费用。 (五)出现其他情况或疑问的,由机关物资、卫生督查小组讨论解决。 各类人为损坏,当事人或负责人能恢复原貌的,自行恢复原貌后,不追究责任;不能及时修复、恢复功能的,按上述相关规定执行,对因此导致的其他影响或损失应当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办公楼警卫办公楼大门设哨兵警卫。勤务由警通勤务汽车中队负责,着装及执勤用品的携带按总部下发的《执勤哨兵着装及携枪带弹规定》执行。外来人员规定进入办公楼时,哨兵应验明证件,问明来意,并告知联系人;由联系人告知办公楼警卫后方可进入,进入人员不得在办公楼内自由行动和大声喧哗。 第二十八条办公区秩序的维护警通勤务汽车中队当天勤务领班员除正常履行职责外,还要担负机关办公区的巡查任务,重要负责指挥外来车辆停放到指定位置,引领外来人员找到目的地,维护办公区秩序。本部车辆接到派车令后,驾驶员应将车停靠在办公楼左侧位置等候。 五营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营门卫兵必须严格执行门卫制度,严密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出营区。本部士兵外出时必须出示外出证或请假条。本部车辆外出时必须出示派车令,并由哨兵检查登记后方可放行;进门时登记其归队时间。对进入营门的外来人员和车辆要严格登记,认真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并与所找人员取得联系,经核算后方可进入营区;出营门时登记其离开时间。所有车辆应当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三十条哨兵应当维护营门秩序,严禁无关人员在营门口围观逗留,严禁小商贩在营门旁摆摊设点和支队营区内外干部、士官和士兵不得将物品随意寄存在营门哨兵处。 六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条加强安全教育,增强机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依据职责分工,承担安全责任,保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二条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办公室的安全负重要责任。下班后要注意锁好门窗、文献柜和办公桌。警卫值班员要对支队首长的办公室安全负责。文献资料应当放置有序,秘密载体按照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不能在办公室过夜的文电或滞留的文电要及时送交机要室和保密室保管,严防泄密事件。 第三十三条重点部位、重点目的、重要库(室)的安全工作由各部门领导负主责。保密室、机要室由司令部负责,军需仓库、军械仓库、油库、财务室由后勤处负责。各部门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贯彻安全措施。支队军械库设专哨守卫,支队值班首长和后勤处领导定期进行检查,保证绝对安全。 第三十四条文印室重要由警务股负责管理,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文印室。打印文献时,承办人员应先将拟好的文稿送部门领导或支队首长签字后方可送打印室打印。复印资料时,必须在《复印资料登记本》上认真登记,注明资料标题、复印数量、经办人等,送司令部领导签字后交打字员进行复印。复印涉密文献、资料时,必须先到保密室填写《涉密文献(资料)审批表》,经支队首长审签后,方可送文印室复印。经批准复印的涉密文献、资料,使用人必须妥善保管,使用后交回保密室,由保密室组织销毁,使用人不得自行销毁。 第三十五条办公室配备的计算机,只能用于办公和学习,不得作其他用途。计算机不准安装游戏软件,不准播放光盘、碟片;严禁将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地方网络。有计算机的股室,必须专机专用,专人保管,严禁挪作他用和外借,非业务人员一律不准使用。定期检查、杀除计算机病毒,防止网络传播或导致局域网瘫痪。下班离开办公室前,必须关闭计算机,保证计算机技术安全保密。 第三十六条严禁将涉密文献、资料和其他载体带回家,严禁用私人计算机办公或储存与部队有关的任何文献资料。 七车辆派遣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车辆的派遣和使用,除支队长、政委车辆派遣由首长安排外,其余车辆按《昭通支队车辆、油料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八公勤人员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股(室)使用的公勤人员,上班时间由使用的股(室)负责管理;8小时以外,统一由警通勤务汽车中队负责管理。需要加班时,由股(室)负责人告知中队值班干部;加班完毕后,送回中队并做好登记。 第三十九条临时用兵由管理股报请司令部领导批准后,告知警勤中队派遣;完毕任务后,送回中队并做好登记。 第四十条公务员的职责及规定。公务员的职责是为支队领导服务,重要工作是负责领导办公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搞好小餐厅接待,完毕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卫生应每日清扫,每周一次大扫除,随时整理各种物品,保持室内整洁,定期换洗被褥及其他床上用品,夏季每周、冬季每月清洗一次。所需费用按月报销。公务员集中居住在警卫值班室,由警勤中队负责管理,业务工作受管理股指导。 九接待工作 第四十一条支队接待工作应统一领导,先请示后安排。接待原则上不安排在外食宿,通常在支队小餐厅安排就餐,在内部招待所安排住宿。接待意向拟定后,由负责分管的领导告知管理股做好准备。接待标准为:总队部队门以上领导及市委、政府重要领导迎送接待标准为每桌300-500元(不含酒水),其他招待标准为每桌250-300元(不含酒水)。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外食宿或提高接待标准的,由支队首长另行拟定。所需费用列支队接待费支出。 十附则 第四十二条机关人员符合奖惩条件的,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昭通市支队机关干部量化管理实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机关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中国人民 昭通市支队司令部 武装警察部队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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