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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154-202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浅埋暗挖法施工技术规程(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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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UG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编 号:号:DB11/T 2154202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浅埋暗挖法施工技术规程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hallow tunnelling method in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20230928发布发布 20240101实实施施 北京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建设委员会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DB 联合联合发布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北京市地方标准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浅埋暗挖法施工技术规程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

2、hallow tunnelling method in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编编 号:号:DB11/2154-2023 主编单位: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4 年 01 月 01 日 2023 北京 前前 言言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市监发202019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施工准备;5 施工测量;6 地下水

3、控制;7 地层超前支护和加固;8 竖井;9 马头门;10 土方开挖;11 初期支护;12 二次衬砌;13 防水;14 监控量测;15 水平和垂直运输;16 供风、供水、供电、通风和扬尘控制。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昌运宫 17 号市政大厦;邮政编码:100089;电话:010-68778088)。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4、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瑞威世纪铁道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建业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唐铭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孔 恒 郭建斌 乔国刚 余家兴 王文正 毛海超 刘明华 汪 岩 强 兵 孟庆龙 赵福元 郑仔弟 王 震 朱厚喜 张 瑜 刘天奇 刘 学 董 凯 王 渭 赵 国 王 亮 陈大勇 姚爱敏 杨国富 龙华东 徐公文 付春青 张 功 张照太 王文轩 冷学岩 王鑫平 宋海山 王 鹏 许杨平 杨再道 张景魁 杨宝森 彭 峰 鲍召杰 郑庆峰 王体广 刘 波 李东阳 董 洁 谢桂馨 刘 鹏 张革军 钟瑞芹 张迎伟 蔡志勇 姜厚停 刘 腾 吕向红 童 松 王连友 田行宇 赵克生 黄 亚 李海峰 付晓健 林雪冰 王亚杰 陈

6、 静 荆 楠 何方圆 喻 凯 左建周 刘勇强 姜 维 杨冬梅 于春波 刘 颖 席梦新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郭建国 张国京 刘 军 李红专 陈英盈 李 玲 曾德光 目目 次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4 施工准备.4 5 施工测量.5 5.1 一般规定.5 5.2 联系测量.5 5.3 地下控制测量.6 5.4 施工测量.7 5.5 贯通测量.8 5.6 竣工测量.8 6 地下水控制.10 6.1 一般规定.10 6.2 降水、集水明排.10 6.3 深孔注浆止水.11 6.4 水平旋喷注浆止水.15 7 地层超前支护和加固.17 7.1 一般规定.17 7.2 超前小导管

7、支护.17 7.3 管棚支护.19 7.4 管幕支护.19 7.5 深孔注浆加固.20 7.6 水平旋喷注浆加固.20 8 竖井施工.21 8.1 一般规定.21 8.2 初期支护.21 8.3 内支撑安装及拆除.22 9 马头门.24 9.1 一般规定.24 9.2 竖井马头门.24 9.3 车站主体、隧道与附属结构连接部位马头门.25 9.4 区间联络通道马头门.26 10 土方开挖.28 10.1 一般规定.28 10.2 区间隧道、车站开挖.29 10.3 特殊部位开挖.34 11 初期支护.36 11.1 一般规定.36 11.2 格栅钢架(型钢钢架)、钢筋网加工和安装.36 11.

8、3 锁脚锚管(杆).38 11.4 喷射混凝土.38 11.5 初期支护背后回填注浆.40 12 二次衬砌.41 12.1 一般规定.41 12.2 钢筋加工和安装.41 12.3 模板及支架.44 12.4 混凝土浇筑.46 12.5 洞内桩、钢管柱.48 12.6 二次衬砌背后填充注浆.49 12.7 临时支撑拆除和受力体系转换.49 13 防水.52 13.1 一般规定.52 13.2 卷材防水层.53 13.3 塑料防水板.54 13.4 水泥砂浆防水层.55 13.5 涂料防水层.56 13.6 特殊部位防水.56 14 监控量测.59 14.1 一般规定.59 14.2 监测项目和

9、控制指标.59 14.3 监测方法.60 14.4 监测成果和信息反馈.61 15 水平和垂直运输.63 15.1 一般规定.63 15.2 水平运输.63 15.3 垂直运输.64 16 供风、供水、供电、通风和扬尘控制.65 16.1 供风系统.65 16.2 供水系统.65 16.3 供电和照明系统.65 16.4 通风系统和扬尘控制.66 本规程用词说明.68 引用标准名录.69 附:条文说明70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3 4 Construction preparation4 5 Con

10、struction survey5 5.1 General requirements5 5.2 Connection survey5 5.3 Underground control survey6 5.4 Construction survey7 5.5 Break through survey8 5.6 Finish construction survey8 6 Groundwater control10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0 6.2 Dewater and drainage10 6.3 Deep boring grouting for stopping up

11、 water11 6.4 Horizontal whirling jet grouting for stopping up water15 7 Strata supporting and grouting reinforcement in advance17 7.1 General requirements17 7.2 Leading conduit support17 7.3 Pipe shed support 19 7.4 Pipe proof support19 7.5 Deep boring grouting reinforcement20 7.6 Horizontal whirlin

12、g jet grouting reinforcement20 8 Shaft Construction21 8.1 General requirements21 8.2 Primary reinforcement21 8.3 Inner surpporting structure installation and removing.22 9 Ingate(Horsehead)24 9.1 General requirements24 9.2 Shaft ingate24 9.3 Igate of Joint between secondary structure and main struct

13、ure of station or tunnel25 9.4 Igate of connection tunnel.26 10 Earthwork excavation28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28 10.2 Excavation of tunnel and metro station29 10.3 Excavation of special part34 11 Primary reinforcement36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36 11.2 Lattice girder arch(section steel arch)、steel

14、 bar mesh processing and installation36 11.3 Locking anchor pipe(Feet-lock bolt)38 11.4 Shotcrete construction38 11.5 Back filling grouting of Primary reinforcement 40 12 Secondary lining41 12.1 General requirements41 12.2 Steel bar processing and installation 41 12.3 Formworks support.44 12.4 Concr

15、ete placement46 12.5 Pile and steel pipe pile in tunnel48 12.6 Back filling grouting of secondary lining49 12.7 Temporary support removing and force system conversion49 13 Waterproof52 13.1 General requirements52 13.2 Membrane waterproofing layer53 13.3 Plastic sheet waterproofing layer54 13.4 Cemen

16、t motar waterproofing layer55 13.5 Coating waterproofing layer56 13.6 Waterproofing projects of detail structure56 14 Monitoring measurement59 14.1 General requirements59 14.2 Monitoring items and control index.59 14.3 Monitoring methods60 14.4 Feedback and treatment of monitoring data61 15 Horizont

17、al and vertical transportation63 15.1 General requirements63 15.2 Horizontal transportation63 15.3 Vertical transportation64 16 Air supply、water supply、power supply、ventilation and dust control65 16.1 Air supply system65 16.2 Water supply system65 16.3 Power supply and lighting system65 16.4 Ventila

18、tion system and dust control6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6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68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70 1 1 总总 则则 1.0.1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浅埋暗挖法施工技术,做到施工安全、质量可靠、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浅埋暗挖法施工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1.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浅埋暗挖法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 语 2.0.1

19、浅埋暗挖法 shallow tunnelling method/mining method with shallow coverage 针对埋深较浅、松散不稳定的地层和软弱破碎岩层,在开挖中以多种辅助措施加固围岩及周围土体,开挖后及时支护,封闭成环,与围岩共同作用形成联合支护体系,有效控制围岩及周围土体过大变形的一种综合施工方法。2.0.2 管棚支护 pipe-roof protection 在开挖工作面的轮廓线外,按一定外插角插入的带孔钢管,压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并将钢管尾部与钢架焊接为一体形成的支护体系。2.0.3 管幕支护 pipe-curtain protection 在开挖工作面的轮

20、廓线外,利用机械顶进钢管就位,一般各钢管间通过侧面锁扣连成一体,压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止水功能的支护体系。2.0.4 小导管注浆 small pipe-roof protection 在开挖前,沿开挖面的拱部外周插入带孔钢管,压注浆液加固地层的一种预加固方法。2.0.5 锁脚锚管(杆)rock bolt 用钢管、钢筋等材料加工而成,为防止拱脚下沉,在拱脚处施作的支护管(杆)。2.0.6 钢架 steel frame or beam support 用钢筋或型钢等制成的支护骨架结构。2.0.7 湿喷 wet-mix method 将喷射混凝土集料、水泥和水按施工配合比在拌合机

21、内搅拌均匀,投入喷射机,在喷射机喷头处加速凝剂后喷出。3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文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3.0.2 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程序经相关单位签证确认后方可实施。3.0.3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制定实施性管理计划,对施工进行全过程控制。3.0.4 工程所用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应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等资料,并经验收合格。3.0.5 工程测量、监测、试验、

22、检查、检测所用的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应在计量检定校准有效期内。3.0.6 当水文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应根据实际工程地质情况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动态设计调整。3.0.7 杂散电流防护装置的保护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标准CJJ/T 49 的规定。3.0.8 施工完成后的土建结构不应侵入限界,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 1 部分:土建工程DB11/T 311.1 的规定;人防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34 的规定。3.0.9 浅埋暗挖施工工作面应设置视频监视和通讯装置,与地面

23、监控室组成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工作面的实时监控。3.0.10 穿越周边环境风险源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进行监测,并应满足施工和运营要求。3.0.11 施工中如发现文物、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3.0.12 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 的规定,设专人管理,确保完整、有效。3.0.13 施工中有关安全、环保、绿色施工、消防、防汛和劳动保护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规定。4 4 施工准备 4.0.1 施工单位现场调查应包含下列内容:1

24、 现场地形、地貌、施工现场现状、交通要求;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3 施工用地及周边道路交通设施、建(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核查,探明地下管线和地下建(构)筑物等的位置;4 施工运输道路、水源、排水、通信、供电等条件;5 周边单位、居民点的社会状况,项目所在区域的政府、建设单位、周边项目和周边单位可提供的应急资源;6 与施工有关的其它情况。4.0.2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重点、难点部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4.0.3 施工单位应合理划分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按规定审批,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

25、。4.0.4 应对施工测量的控制桩点进行复测,桩点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桩校正。4.0.5 施工前,应向施工人员就工程特点、设计要求、相关标准及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交底,并形成记录。4.0.6 施工现场场地应结合不同施工阶段要求与特点,分期布置,现场临时设施、材料贮存场地、安保、环保设施等应符合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按抢险预案配备抢险器材、设备和物资。4.0.7 施工场地应平整,城区竖井出入口宜采用封闭式罩棚等设施。4.0.8 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材料、构配件进场计划。材料、构配件进场后应进行检验、建立台账、分类存储与标识。4.0.9 施工机械配置应满足施工要求,进场后应对机械进

26、行检查,特种设备应经有关部门依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4.0.10 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分阶段、分专业和工种进行人员配置,对现场作业人员应进行技能和安全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5 5 施工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轨道交通工程浅埋暗挖法施工测量应包括联系测量、地下控制测量、施工测量、贯通测量和竣工测量等。5.1.2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桩点交接手续,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踏勘、复核。5.1.3 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周边环境以及仪器设备等条件编制施工测量方案。5.1.4 应对施工所需的卫星定位控制点、精密导线点和一、二等高程控制点进行复测,合格方可使用。5.

27、1.5 施工段的测量控制网应与相邻隧道、车站控制网进行联测,发现与相邻隧道、车站的衔接有问题时,应及时提出。5.1.6 施工测量放样前,应熟悉设计图纸,检核设计数据,并对已有的测量资料进行检核。测量前应对所使用的起算点进行检核,确认其稳定可靠后方能使用。5.1.7 结构施工完成后应恢复地下测量控制点,以其为起算点进行结构限界测量,并提供结构限界测量成果。5.1.8 施工测量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 GB/T 50308 的规定。5.2 联系测量 5.2.1 联系测量应包括近井导线测量、近井水准测量、定向测量和传递高程测量。5.2.2 地面平面近井导线点应利

28、用精密导线点测设,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 50308 地面平面控制测量精密导线网测量的技术要求,最短边长应大于 50m,近井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超过10mm;与精密导线点应构成附合或闭合导线。5.2.3 地面高程近井点应利用一、二等水准控制点测设,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 50308 地面高程控制测量二等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与一、二等水准控制点应构成附合或闭合水准路线。5.2.4 定向测量的地下近井定向边应大于 120m,且不应少于 2 条,传递高程的地下近井高程点不应少于 2 个。使用地下近井定向边和地下近井高程点前,地下近井定向边之间

29、和高程点 6 之间的几何关系应经检核合格。5.2.5 定向测量宜根据现场情况选用联系三角形一井定向、两井定向、陀螺全站仪和铅垂仪组合定向、导线直接传递测量和投点定向等方法。采用地面钻孔投点定向时,宜用吊锤或光学、激光铅垂仪等设备向地下隧道传递坐标。5.2.6 高程传递测量可采用悬挂钢尺、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和电磁波测距等方法。5.2.7 隧道贯通前的联系测量工作不应少于 3 次,宜在隧道开挖至 100m、300m 以及距离贯通面 100m200m 时,分别进行 1 次;各次地下近井定向边方位角较差应小于 16,地下高程点高程较差应小于 3mm,符合要求时,可取各次测量成果的平均值作为后续测量

30、的起算数据。每次联系测量应独立进行三回,取平均值作为定向成果,地下近井定向边方位角中误差不应超过8,地下近井高程点高程中误差不应超过5mm。5.2.8 当隧道单向贯通距离大于 1500m 时,应采用高精度联系测量或增加联系测量次数等方法,提高定向测量精度。5.2.9 相邻竖井、车站之间的隧道贯通后,应进行两井定向测量。5.3 地下控制测量 5.3.1 地下控制测量应包括地下平面控制测量和地下高程控制测量,地下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应以直接从地面传递到地下的联系测量成果为起算点。5.3.2 地下平面和高程控制点标志宜埋设在隧道底板、顶板和侧墙上,并应随隧道掘进及时建立地下平面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5.

31、3.3 地下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测量前,应对地下平面和高程起算点进行检测。5.3.4 隧道单向贯通距离大于 1500m 时,宜在隧道每掘进 1000m 处,通过钻孔投测坐标点或加测陀螺方位角等方法提高控制网精度。5.3.5 地下控制点间平均边长宜为 150m,曲线隧道控制点间距不应小于 60m。5.3.6 地下平面控制测量应采用导线测量方法,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 50308 的技术要求。5.3.7 地下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二等水准测量方法,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 50308 的技术要求。5.3.8 相邻竖井、车站之间的隧道贯通后,地下平

32、面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应构成附合导线(网)和附合水准路线。7 5.4 施工测量 5.4.1 浅埋暗挖隧道和车站施工测量应以地下平面控制点或施工导线点测设线路中线或结构中线,以地下高程控制点或施工高程点测设高程控制线。5.4.2 施工中,应定期对线路中线或隧道中线、高程控制线和初支断面进行检核。5.4.3 区间隧道开挖各层、各导洞间应进行控制点联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测设隧道结构中线和高程控制线,每掘进 30m50m 应重新标定中线和高程控制线,标定后应进行检查;2 中线测量宜采用不低于级全站仪,高程控制线宜应采用不低于 DS3 级水准仪和区格式木制水准尺;3 曲线隧道施工宜采用全站仪极坐标

33、法进行曲线要素点和加密的曲线点测设;4 混凝土结构施工中,测设点间形成的弦线与对应的曲线矢距应小于 10mm;5 利用激光指向仪导向掘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定期检查激光指向仪位置的正确性,并对光束进行校正,激光指向仪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30m;6 施工高程测量应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水准点间距宜为 50m。5.4.4 二次衬砌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区间隧道与相邻车站贯通后,应进行贯通测量,并应用贯通后的测量成果进行二次衬砌结构施工测量;2 在隧道未贯通前进行二次衬砌施工时,应采取增加控制点测量次数(联系测量和控制点复测)、钻孔投点以及加测陀螺方位等方法,提高现有控制点的准确度,并以其调

34、整中线和高程控制线。应预留长度不小于150m的隧道不进行二次衬砌施工,作为贯通误差调整段,预留段贯通后,应以平差后的控制点为依据进行二次衬砌施工测量;3 用台车浇筑隧道二次衬砌边墙结构时,台车两端的中心线与中线的允许偏差应为5mm。曲线段台车长度与其相应曲线的矢距不大于 5mm 时,台车长度可替代曲线长度。台车两端隧道结构断面中心点的高程,应采用直接水准测设,与其相应里程的设计高程偏差应小于 5mm。5.4.5 车站分层开挖施工时,各层、各导洞间应进行控制点联测。各层导洞掘进完成后,应进行上、下导洞中线的复核,并标定出隧道下层底板上的左、右线线路中线点和其他特征点。5.4.6 导洞内施作桩、梁

35、等结构时,应利用施工导线测设壁、桩或梁柱的位置;车站钢管柱的位置,应根据车站线路中线点测定。8 5.4.7 进行车站二衬结构施工测量前,应先恢复上、下层隧道底板上的线路中线点和水准点,下层底板上恢复的线路中线点和水准点,应与车站两侧区间隧道的线路中线点进行贯通误差测量。5.5 贯通测量 5.5.1 隧道和车站结构贯通后,应进行贯通误差测量,贯通误差测量应包括平面贯通误差测量和高程贯通误差测量。5.5.2 平面贯通误差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平面贯通误差测量应测定隧道和车站贯通面上纵向、横向和方位角的贯通测量误差;2 平面贯通误差应利用贯通面两侧的平面测量控制点分别测量,并根据贯通面上同一点坐标

36、和方位角不符值计算隧道和车站的纵向、横向和方位角贯通测量误差。5.5.3 高程贯通误差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程贯通误差测量应测定隧道和车站贯通面上同一临时点的高程较差;2 进行高程贯通误差测量时,应利用贯通面两侧的高程测量控制点,分别测定贯通面上同一个临时点的高程,并计算出高程较差。5.5.4 浅埋暗挖隧道、车站结构贯通测量中误差、贯通测量极限误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5.6 竣工测量 5.6.1 浅埋暗挖法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测量应包括线路轨道竣工测量和区间、车站和附属建筑结构竣工测量。5.6.2 对区间隧道、车站及附属设施应测量结构内侧平面位置、高程和结构尺寸,并调查结构厚度;区间隧道

37、测绘内容包括拱顶高程、起拱线宽度、轨顶水平宽度、铺底或仰拱高程;车站出入口、通道和区间风道应测量结构的平面位置、高程和结构尺寸。5.6.3 隧道中线统一检测闭合后,应埋设永久中线桩和水准点。5.6.4 竣工测量采用的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式等应与原施工测量一致,竣工测量成果精度及资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5.6.5 对已有的区间隧道、车站等结构断面测量成果进行外业抽检测量时,应以铺轨基标为依据,抽检比例不应少于 30%。对符合要求的断面测量资料应作为竣工测量成果,对不符合 9 要求的测量资料应重新测量,并按实测的资料编绘断面竣工测量成果。10 6 地下水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38、浅埋暗挖法施工地下水控制宜采用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回灌和冻结等方法,可单独或组合使用;应优先选择有利于保护水资源的方法,并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6.1.2 地下水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满足土方开挖、支护和结构的正常施工;2 不危害周边环境,不得污染地下水;3 需采用降水方法施工时,地下水控制应进行专项设计,降水方案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6.1.3 浅埋暗挖隧道开挖工作面的地下水处治应符合下列规定:1 残留水宜采用排水措施疏干;2 洞内渗漏水的处治宜采取补充注浆封堵、辅助引排等措施,注浆浆液宜采用改性水玻璃、水泥浆水玻璃等化学浆液,浆液配合比、注浆参数应符合本规程第

39、 6.3 节的规定。6.1.4 深孔注浆、旋喷注浆施工前,应根据注浆目的、设计文件和周边环境条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确定施工参数。6.1.5 深孔注浆、旋喷注浆宜与洞内排水措施相结合;有降水井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注浆可能导致的管井或井点失效。6.1.6 浅埋暗挖隧道、竖井的止水效果应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开挖。6.1.7 喷锚逆筑竖井、导洞内施作的截水帷幕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市建设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程DB11/1115 的规定。6.1.8 冻结法施工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冻结法施工技术规范DB11T 1972 的规定。6.1.9 地下水控制施工、运行、维护过程中,

40、应根据设计和周边环境要求进行监测,做到信息化施工。6.2 降水、集水明排 6.2.1 降水井布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降水井与隧道初期支护之间的净距离不宜小于 2m,与竖井围护结构的净距离不宜小 11 于 1.5m;2 降水井应沿隧道两侧布设成封闭形;当不能封闭时,宜延长 1 倍以上的隧道宽度;3 降水井应沿竖井周围布设,并应成封闭形;4 井点间距应根据隧道涌水量、单井涌水量计算确定。6.2.2 隧道洞内水平井点、倾斜井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用于降水或疏干地层残留水;2 宜采用轻型井点真空降水、排水方法,井点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3 滤管管壁渗水孔应梅花状排列,管壁外应设两

41、层滤网;4 井点可采用射水法、钻孔法或冲孔法成孔,井孔直径不宜大于 300mm;5 钻孔成孔后应进行冲洗,稀释泥浆;井管与孔壁间应用洁净的中粗砂填灌密实,并应用高压水反冲洗后,采用黏土进行封孔;投入滤料的数量不应小于计算值的 85%,黏土封孔厚度不应小于 1m;6 泵组及集水总管应连接严密,不渗不漏,抽水真空度应保持在 60kPa 以上。6.2.3 辐射井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水平井应分层布设,成孔工艺应根据地层特性确定,对粉土、砂土含水层宜采用回转钻进成孔,对卵石、砾石含水层宜采用潜孔锤钻进成孔。水平井孔口段与孔壁之间的空隙应封堵严密。6.2.4 当隧道内出现渗水时,宜设置导水管、排水沟或盲

42、沟等明排系统。盲沟内宜采用级配碎石填充或设置排水管。排水沟宜布置在隧道单侧或两侧,集水井应位于隧道或竖井低点。6.2.5 降水过程中应采取防土颗粒流失、井点堵塞的措施;降水后的地下水位应在底板以下不小于 0.5m。6.2.6 排水管路应连接严密,抽取的地下水应经沉淀处理方可排出,含砂量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市建设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DB11/1115 的规定。6.2.7 回灌施工时应化验水质,回灌水质应等同或优于回灌层地下水水质。6.2.8 浅埋暗挖隧道、车站应在二次衬砌结构施工完成后,方可停止降水;竖井应在主体结构完成、土方回填后方可停止降水。6.3 深孔注浆止水 12 6.3.1 深孔注浆止

43、水包括洞内超前止水加固注浆、地表垂直(包括斜向)止水加固注浆等类型。隧道内深孔注浆止水宜形成帷幕状,可与水平旋喷注浆止水等其他方法组合使用。6.3.2 注浆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和注浆目的选择环保型注浆材料。6.3.3 注浆浆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改性水玻璃单液浆和水泥水玻璃双液浆不宜在永久性的止水或加固工程中使用;2 浆液应按试验确定的配合比进行配制,主料误差不大于 5%,外掺剂不大于 1%。6.3.4 注浆施工前应对设计浆液配比、参数进行室内试验和现场试验,现场试验应选择在具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通过试验验证注浆工艺及参数,并应包括下列主要试验项目:1 浆液

44、配合比试验:确定各材料的用量和比例关系;2 凝胶时间试验:通过调整凝胶时间确定浆液扩散半径和注浆效果;3 结石率试验:确定不同浆液的结石率;4 抗压强度试验:确定适宜的材料品种和使用范围;5 渗透性试验:检验浆液的可注性。6.3.5 深孔注浆止水的范围、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监测注浆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周边环境的影响。6.3.6 深孔注浆孔位应根据注浆范围和隧道、竖井开挖形式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注浆孔可采用单排、双排或多排方式,双排孔应交错布置,多排孔应梅花型布置;2 断面注浆孔间距不应大于 2 倍的扩散半径;3 注浆孔应覆盖设计要求的整个注浆区域,注浆盲区应通过调

45、整注浆孔角度、短孔与长孔相结合等方式消除;注浆孔未能达到设计孔深,应采用加强相邻周边孔注浆或补孔注浆的方法进行处理;4 注浆孔布设应根据现场注浆试验和上一循环止水效果及时进行优化调整。6.3.7 浆液扩散半径可依据土的类别、地下水压、浆液材料、注浆压力等因素按表 6.3.7 取值。表 6.3.7 浆液扩散半径取值范围 土的类别 黏性土、粉土 细砂、中砂 粗砂、砂砾 卵砾石 岩层破碎带 扩散半径(m)0.20.4 0.250.5 0.30.6 0.61 0.81.5 注:浆液扩散半径取值应遵循的原则为:(1)地层孔隙大,浆液扩散半径宜取高值;(2)地层水压低,浆液扩散半径宜取高值;(3)注浆压力

46、高,浆液扩散半径宜取高值;(4)浆液颗粒细,浆液扩散半径宜取高值;(5)在不同地层界面处,浆液扩散半径宜取低值。13 6.3.8 止浆墙可采用喷射混凝土或现浇混凝土,其厚度应经强度验算确定。6.3.9 深孔注浆可采用全孔一次性、分段前进式、钻杆后退式和袖阀管后退式等工艺。分段注浆长度应根据地层条件、地下水状态和设备的工作能力确定,宜为 8m15m,注浆止水预留搭接长度宜为 2m5m。6.3.10 钻孔、注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注浆应按先内圈、后外圈、跳孔施工的顺序进行,有地下水流动时,注浆应按从上游到下游的顺序进行;2 钻孔时,应记录孔号、进尺、时间、地层、涌水位置和涌水量等内容,并应根据

47、现场条件及时调整施工工艺参数;钻孔孔位允许偏差应为 20mm,钻孔间距允许偏差应为50mm,成孔角度允许偏差应为 2%;3 注浆宜采取先定量、后定压的方法进行控制;4 注浆压力应根据理论计算、经验类比和现场、室内试验综合确定,应大于隧道注浆位置地层水压力的 2 倍,但不应对邻近既有建(构)筑物及地表产生不良影响,邻近管线施工时应适当降低注浆压力。6.3.11 注浆管路应连接牢固,管道接口、止浆塞应不渗不漏。6.3.12 施工中应检查注浆质量和止水加固效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区域应补充注浆。6.3.13 单孔注浆结束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注浆孔达到设计孔深,注浆压力逐渐上升,流量逐渐减少,当压力达到

48、注浆终压,可结束单孔注浆;2 注浆孔达到设计孔深,注浆压力未能达到设计终压,注浆量已达到设计注浆量的 2 倍,可结束单孔注浆。6.3.14 设计注浆量可按下式计算确定。nVQ (6.3.14)式中:Q设计注浆量(m3);V被加固土体的体积(m3);n土体孔隙率,宜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取值,当无资料时,可参考表 6.3.14取值;土体填充系数,宜取 0.61.0;浆液损耗系数,宜取 1.21.4。14 表 6.3.14 孔隙率范围表 土的类别 孔隙率(%)砂卵石 5060 中砂、粗砂、砾砂 3346 粉砂、细砂 3349 粉质黏土 3550 黏土 4152.4 风化岩 545 6.3.15 全部注

49、浆孔均符合单孔注浆结束条件,经检查,止水加固效果满足设计和本规程要求,方可结束分段注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6.3.16 分段注浆完成后,工作面应稳定,不坍塌,浆液应充填饱满,无渗水现象。注浆效果检查宜采用检查孔或渗透系数测试法,辅以其他方法。其他检查方法应根据现场条件、设计要求合理选取 12 种。深孔注浆效果评定方法与标准应符合表 6.3.16 的规定。检查结束后,检查孔应及时进行注浆封堵。表 6.3.16 注浆效果评定方法与标准 评定方法 标准 宏观类 tqP曲线 应根据记录的注浆压力(P)、注浆流量(q)、注浆时间(t)关系,绘制tqP曲线图进行分析;注浆施工中,tP曲线呈上升趋势,tq曲

50、线呈下降趋势,注浆结束时,注浆压力达到设计终压,注浆流量达到设计结束流量(可取 5L/min10L/min);合格注浆孔数量应大于80%涌水量对比法 加固注浆堵水率应大于 80%;止水注浆堵水率应大于 90%填充率反算法 加固注浆浆液填充率应大于 80%;止水注浆浆液填充率应大于 90%检查孔类 取芯孔法 取芯孔数量为注浆孔数的 3%6%;止水注浆的芯样无侧限抗压强度宜大于 0.3MPa;加固注浆的芯样无侧限抗压强度宜大于 0.5MPa,且应满足注浆设计的要求 检查孔法 检查孔数量为注浆孔数的 3%6%。检查孔应完整,无涌砂、涌泥现象,出水量应小于注浆设计要求,保持时间应不少于 1h 渗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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