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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2649+—2023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行为要求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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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2014CCS A 00山西省地方标准DB 14/T 26492023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行为要求2023 - 01 - 18 发布2023 - 04 - 18 实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 14/T 26492023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业主单位15 勘察设计单位36 监理单位47 施工单位48 质量监督检查5参考文献7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文物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

2、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 03)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古建筑与彩塑壁画保护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路易、李会智、杨卫东、田芳、田惠民、王卫宾、张杰、代伟、赵彬。II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行为要求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行为的术语和定义、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及迁移工程,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 固工程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3、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WW/T 00242010 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文物保护工程对山西省境内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 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彩塑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3.2质量行为在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 义务所进行的活动。3.3责任设计师通过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考核,并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3.4责任工程师通过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考核,并取得

4、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3.5项目经理具有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文物 保护工程项目上授权的委托代理人。3.6责任监理师通过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考核,并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13.7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在项目监理工作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4 业主单位4.1 一般要求4.1.1 业主单位是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重要责任主体,对项目工程质量负总责,履行工程全流程申报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4.1.2 业主单位质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 方案报审、工程招标、合同管理、开工申报备案、组织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程质量控制、组织验收、档案管理等。4.2 方案报审4.2.1 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立项计划批复后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照项目立项计划批复意见编制技术方案, 按程序报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2.2 业主单位应及时将技术方案文件审批结果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安排勘察设计单位认真研究,并根据批复意见逐条修改、补充及完善。4.2.3 业主单位应将最终修改完善并经核准后的技术方案、预算等文件提交招标代理公司组织招标。4.3 工程招标4.3.1 业主单位应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4.3.2 业主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

6、位,并签订书面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4.3.3 业主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文物保护工程,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工程不得分割标段。4.3.4 业主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明显低于文物保护工程预算定额及市场综合单价的价格竞标。4.4 合同管理4.4.1 业主单位不得与承包方签订阴阳合同,随意降低工程造价。4.4.2 文物保护工程应有合理工期,业主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4.4.3 业主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质量目标与质量标准。4.4.4 业主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基本

7、原则、标准规范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降低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标准。4.5 施工申报备案4.5.1 业主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及时到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相应管理权限的部门办理施工申报备案手续, 未办理施工申报备案手续不得开工。4.5.2 业主单位在办理施工申报备案时应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并核实材料的真实有效性。4.5.3 工程中,项目经理、责任监理师或其他许可内容有变更的,业主单位应到备案单位办理变更手续。4.5.4 工程因故停工超过 1 个月,业主单位应办理相关备案手续。24.6 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4.6.1 业主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图

8、纸会审与技术交底,解决技术缺陷问题,会审与交底记录应由各责任主体签章确认。4.6.2 针对会审中存在的问题,业主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及时答复解决。4.6.3 未组织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的项目不得施工。4.7 工程质量控制4.7.1 业主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配备现场质量安全负责人,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项目管理制度。4.7.2 业主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资质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各工序主要工匠和责任监理师、监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建立档案名册,定向管理。4.7.3 业主单位应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如施工现场出现质量问题, 应及时组织工

9、地协调会妥善处理,严重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4.7.4 业主单位应审查工程技术资料的真实性,严格履行工程洽商、变更程序,不得随意提出工程变更。4.8 组织验收业主单位应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隐蔽工程等分部、分项、单位工程阶段性验收,客观评价工程质 量,项目完工后应依法依规申请竣工验收。4.9 档案管理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及WW/T 00242010的相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汇总、审查参建各方工程文件,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按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提 交项目档案。5 勘察设计单位5.1 勘察设计单位是文物勘察及保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的责任主体。对文物保护

10、工程勘察及保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勘察结论、保护技术措施质量负责。5.2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规定,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及委托合同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工作。5.3 勘察设计单位应确定项目责任设计师,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项目的设计委托合同,全面负责所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 责任。5.4 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施工技术交底时,应明确工程范围、修缮性质、文物特征,确定修缮、加固材料指标、配比及针对性的技术工艺措施,书面解答施工图会审、方案设计技术交底中提出的问题。5.5 勘察设

11、计单位应配合施工、监理单位,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病害发展、新增隐患、设计缺陷等问题,及时补充完善施工措施及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前期勘察未涉及到的隐蔽项目、病害种类等,与现行标准规范内容一致或与原设计文件中同类 性质的项目,由业主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具有从业资格的相关技术人员召开专题例会洽商,共同确定补充措施,形成书面文件,各方签认后实施;3b) 施工中发现隐蔽项目、病害种类等,现行标准规范未规定,原设计文件技术处理深度不够、方法不当,由业主单位组织专题项目例会洽商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补充编写洽商变更内容, 各方签认后实施;c) 施工中发现的新问题,现行标准规范未规定

12、的,原设计文件中没有涉及到的特殊问题,由业主单位组织专题项目例会确定补充设计方案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补充设计,连同预算提交业主单位报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核批后实施。5.6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或缺陷,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5.7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工程验收,客观评价工程质量。6 监理单位6.1 监理单位是施工质量的监督者,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法承接监理项目,对文物保护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6.2 监理单位应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负责履行项目的监理委托合同,对所负责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进度、安全、质量、工程量等负有全面的监理责任。总监理工

13、程师须具有与 所承接文物保护工程相对应的责任监理师从业资格。6.3 监理单位应按照中标文件或合同要求成立监理项目部,并对其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对监理项目部及现场实体质量进行内部检查,检查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并留有书面检查记录。6.4 监理单位应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为监理项目部配备具有从业资格和相应专业知识的监理专业人员。监理人员工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现场监理工程师每人承担的监理项目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 8000 平方米,兼任两项以上间距不得超过 50 公里;b) 现场监理人员应掌握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标准规范,熟悉勘察设计文件,配备便携式测量工具。 按照监理规范的要

14、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参与工程各环节的技术交底,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全面及时记录监理日志。6.5 监理单位应及时提请业主单位对进场材料、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组织验收。报验单(验收单)应签字齐全,不得代签。6.6 监理单位应建立材料进场验收台账,包括材料的规格、品种、生产厂家、进场数量、使用部位、取样记录及复验报告等,发现不合格的材料,应督促责任单位退场处理。6.7 监理单位应针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监理通知,督促整改,不留隐患。6.8 监理单位应按照 WW/T 00242010 的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监理资料,做到编目清晰,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例会记录、

15、报验单、验收记录、检测报告等重要工程资料应建档存查。6.9 监理单位应参加工程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7 施工单位7.1 施工单位是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质量的责任主体,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7.2 施工单位应确定项目经理,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负责履行项目的施工合同,全面负责所承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并对文物安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项目经 理须具有与所承接文物保护工程相对应的责任工程师从业资格。7.3 施工单位应保证中标文件中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驻施工现场履职,上述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以上工程。47.4 施工单位应依法合规承包文物保护工程,严格按照勘察设计

16、方案、施工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工程使用材料、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偷工减料。7.5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工程施工的主要措施、工艺要求、工期安排和责任分工等,确保文物保护工程科学 有序实施。7.6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显著部位设置危险源公示牌,设有文物构件保护存放专属区域及安防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根 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7.7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

17、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二次勘察制度。开工前,施工单位对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根据设计文件会审意见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二次现场勘察,制定针对性施工方案,报业主单位同意及备案;b) 技术交底制度。项目经理应当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依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技术交底,形成交底记录,交底人和接受人应履行交接签字手续,及时归档妥善保管;c) 关键工序质量控制制度。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明确关键工序,针对关键工序划分质量控制点, 制定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控制点包括工程施工的重点、难点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时代风格、典型工艺做法、文物构件加固等。做好质量控制记录、收集、整理并归档工作;d) 文物

18、本体干预及构件更换审核制度。施工过程中,应有效保护文物,确保文物的原真性,严格履行文物构件更换分级审核制度。对文物本体进行维修干预或构件更换时,设计方案中有明确措施的,由施工现场责任工程师、责任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填写工程记录单后实施;设计方案中未提及或实际与设计方案中有较大不符的,由施工单位提出,业主单位组织参建各方专题例会确认措施,设计单位出具设计说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总工签字, 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实施;具有鲜明时代特征、题记或典型工艺做法的重要文物构件及文物本体关键部位的重大维修干预,勘察设计方案中未提及或与实际不符的,应由勘察设计单位做补充设计方案,业主单位报原方

19、案批准单位审批后实施;e) 质量检查制度。施工过程中应建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工序质量检查、竣工验收检查等制度。检查应有详细的检查记录和明确的检查结论,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并留有书面整改及复查记录;f) 质量例会制度。质量例会分为周例会、月例会和质量专题会。质量例会由项目经理组织召开, 并做好相关记录。g) 质量改进制度。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偏差定期或按节点进行统计分析,制订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避免相同问题重复出现;h) 质量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质量责任制,每月进行考核评价。7.8 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施工日志,据实详细记录当日天气、施工部位、施工内容、施工工

20、艺、人员出勤、原材料进场验收、试块制作、设计变更、技术洽商、隐蔽验收部位、施工质量与安全、质量问题 处理等情况。7.9 施工单位应将质量控制、技术管理、质量验收等工程资料按照 WW/T 00242010 的相关要求及时归档,做到归类整理、编目清楚、内容齐全、记录真实。7.10 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对总体工程实体质量、观感质量及施工资料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参加 工程竣工验收。8 质量监督检查58.1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权限,负责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辖区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造成文物损坏的 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21、8.2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或组织专业机构开展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聘请相关专家参与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抽查等工作,并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特点,成立检查组,科学确定检查方 式和检查组人员。8.3 受托机构或检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对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8.4 受托机构或检查组应根据工程性质、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以及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履职能力、信用状况等,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8.5 受托机构或检查组应查看施工现场,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

22、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开展设计方案及标准规范执行、技术措施运用、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程序控制等工作行 为核查。8.6 受托机构或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实体质量存在质量隐患的,应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处理:a) 可以立即整改的,应通知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b) 无法立即整改的,应会同业主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c) 质量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对工程其它部位施工质量有影响或者无法保证施工安全的, 应根据影响范围大小情况,及时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8.7 受托机构或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应及

23、时上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8.8 受托机构或检查组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做出检查结论,现场反馈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8.9 受托机构或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说明检查时间、组成人员、检查内容、检查情况等,重点说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并附 相关印证资料。8.10 工程检查和整改的文件资料应纳入工程档案,并作为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6d) 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上报,并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参 考 文 献1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3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4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5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6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7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8 GB/T 501652020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9 JGJ 1592008 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10 WW/T 00342012 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11 WW/T 00242010 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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