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工程协议类型及优选土木工程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工程协议的多样性,不同的协议类型对招投标协议、价格拟定及协议管理工作也有不同的规定。按照计价方式不同,工程协议重要可分为固定总价协议、成本加酬金协议和单价协议。为了获得对协议类型概念和内容的准确和完整理解,本章重要以欧美发达国家为参考蓝本来论述工程协议类型机器选择要点。3.1 固定总价协议(Stipulated-Sum Contracts)固定总价协议(AIA Document A101, Standard Form of Agreement Between Owner and Contractor refers to the stipulate
2、d sum, The Canadian Standard Construction Document CCDC2 by The Canadian Construction Documents Committee refers to a stipulated price. The Terms stipulated sum, lump-sum, and stipulated price all mean the same thing.)是指投标者以固定的总价完毕某项工程(The stipulated-sum contract is such a contract the bidder stipul
3、ates the amount for which he will do the work)。这种协议也许是近一百年甚至更长时间内我们最熟悉的协议形式。这种协议形式也许现在仍然是最普遍的协议,至少是使用最多的协议形式,但现在许多大型工程不再签订固定总价协议。由于它的广泛应用和形式简朴,它是开始理解和审核工程协议重要类型的最佳协议。3.1.1 固定总价协议中承包商的责职(1)以一个固定的总价完毕一个完整的工程在固定总价协议中,承包商最重要的责任是按照协议协议规定的工期和协议文献完毕工程项目(The contractors primary duty in a lump-sum contract i
4、s to do the work as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 documents within the contract time stated in the agreement),而承包商最重要的权力是以双方批准的方式、合理的时间,通常是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协议价款(The contractors primary right is to be paid the contract amount, usually in installments, in the agreed manner and at proper times)。固定总价协议中影响承包商责任的一个重要法律
5、观点是:以一个固定的总价完毕一个完整的工程(a fixed sum for a complete job of work)。例如对于传统建筑,承包商也许会批准为业主以基于图纸和规范(没有现在具体和明确)的固定总额建造一所乡村别墅;社会形成的协议本质、承包商的信誉和通常采用的传统交易和材料足以保证业主能获得合适的建筑并能使用;协议的本质是以固定的总价完毕一个完整的建筑,一个符合业主生活质量的带有合适装修、设施、配件、设备、辅助建筑的别墅,尽管在协议文献中也许没有描述上述细节。固定总价协议的概念仍坚持规定承包商提供和完毕协议文献中可以“合理推断出来的、产生预期结果所必需的工作”(The conce
6、pt of a lump-sum contract still persists and requires a contractor to provide and install work that “is reasonably inferable from the contract documents as being necessary to produce the intended results”)。“合理推断出来的、产生预期结果所必需的工作”(AIA Documents A201-1997, General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for Constru
7、ction , Article1, Contract Documents,1.2.1. Other lump-sum Contracts contain similar wording. For example, CCDC2-1998 contains the words “ properly inferable)这段话含义丰富,但只能由法庭上案件审理的法律告诉我们。例如尽管一个两层别墅的设计图纸没有楼梯,技术规范也没有说明,承包商仍有义务安装一个楼梯,以实现“预期结果” 提供一个能适宜居住的两层别墅。在一个固定总价协议中,为了完毕整个工程某些不可缺少必需的工作和合理推断的工作,即使没有明确,
8、都属于协议隐藏包含的工作(Works that are indispensably necessary to complete the whole work, and are reasonably inferable, are included by implication, if not specifically, in the lump sum of a contract)。假如固定总价协议文献中包含了工程量清单,那么将会引发一个协议含义和意图的问题,即工程量是否构成协议一部分及是否决定协议的工作范围,或它们仅作为信息和根据协议条款决定单价变更的一个基础,这一点协议必须明确规定。(2)承包
9、商应承担的投标风险业主或被授权的设计师,可以通过签订一份固定总价协议,事实上转移自己所有的风险,让承包商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毕工程,并可以供业主使用。与此同时假如业主想节省投资,必须考虑这样的规定对投标人的影响。投标人也许会更多地考虑他们的风险,计算风险的影响和也许性,并在估价和报价时对每个风险增长费用,这也不是业主明智的选择。在固定总价协议中,任何明确的风险都可以被孤立、描述和排除。协议应当设立假如发生偶尔性事件业主可支付额外费用的协议条款,这样投标人在投标时就不需要考虑偶尔性事件、额外工作,报价时可以不考虑风险费用,偶尔性事件发生后也能得到补偿,不会产生额外损失。为了达成这样的目的,在固定
10、总价协议中应当规定明确的内容和条款,并且投标人的报价也必须符合协议这样的规定。(3)工程变更固定总价协议此外一个影响双方当事人的重要特性是它的固定特性,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绝大多数的固定总价协议都包含一个在不影响协议效力时业主可以作出工程变更的条款。假如没有这样明确的条款,固定总价协议就不能作出变更,除非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批准。有了这样的条款,承包商就必须完毕所有的有效变更,这在普通法和有些国家标准协议条款中是一个事实,但变更必须在“协议的总体范围”内,这意味着假如业主可以指示变更,那么变更不能超过协议范围和本质,这是事实也是法律解释。例如某业主按固定总价协议建造一幢别墅,他可以指示变更外墙粉刷
11、采用灰泥的类型,但不能将卧室数量从3个变更到4个,特别当承包商不希望如此,即使业主准备支付额外的费用。事实上,唯一可以让承包商改变方式的是放弃本来的协议,双方协商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协议。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所有的标准工程协议文献,在协议有效的前提下都为业主提供了一定的工程变更权利,但是标准协议文献同样规定业主对双方批准的变更支付额外费用,假如不能达成协议,通常情况下承包商必须完毕业主命令的工作,并保存具体的会计记录,使工程价值能得到设计师的认可。最后承包商假如不满意的话,可以提交给仲裁或法庭。总体来说,在商谈变更时承包商一般都处在相对较强的地位。(4)施工组织和方法在固定总价协议中,承包商通常完全
12、控制工程并且有单独的责任去组织和决策分包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这种协议的本质。总的来说,承包商可以自己决定施工方法,但一个增长的趋势是由设计师来说明施工的方法和手段。由判例形成的普通法规定承包商按照通常的交易实践完毕工程,以合理的速度,完毕固定总价协议中业主需要的合适建筑物。但是技术已经超过了传统,普通法变得越来越难合用,由于普通法基于传统,且被成文法否决。现在,设计师必须采用新材料和新的施工方法设计,并尽也许具体和明确,由于没有传统的东西可以依照,所以承包商必须等待设计师告诉他们该干什么,这样承包商就失去了积极权。同时由于工程的复杂性,设计师(和承包商配合)已经修改完善了总价协议来克服本来协
13、议文本的约束,常涉及多方案投标(Alternates in Bids)、协议钞票补贴(Cash Allowances: an amount of money specified to be followed by all bidders in their bids for specific parts of work of a project for which the owner or an agent of the owner is unable or unwilling at the time of preparing the bidding documents to provide s
14、ufficient design information to enable the bidders to estimate the costs of that specific part or parts; which specified amount is the agents best estimate of the costs. The contract sum is subsequently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mount of variation between the actual amount instructed (by the agent
15、of owner) to be expended on the specified parts of work and the specified amount of the cash allowance. Also known as a prime cost sum (P.C.sum) or a provisional sum, especially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或称暂定金额)(参见图3-1)、工程变更和工程延期等。在这种形式下,为了适应现在的需要,固定总价协议的基本本质已经被扭曲了,同样有些承包商的基本责职在改革中也不分明了或者丢失了。固定总价协议
16、(3百万美元)(涉及承包商的cash allowance)Cash allowance 1 120230美元Cash allowance 2 100000美元Cash allowance 3 50000美元图3-1: 作为总价协议一部分的暂定金额(备注:实际支付的暂定金额也许会变化,协议总额会相应调整)装饰五金制品:120230 混凝土模板:100000 特殊百页窗:50000(5)承包商的其他责任在固定总价协议的标准文本中,承包商有责任保证业主、设计师及他们的代理人和雇员免于因工程履行所导致的所有索赔、损害、损失和开支而导致的损失。这意味着业主和设计师,无论在现场或其他地方,对建造过程中完毕
17、任何的工作不承担责任,假如它是由承包商、分包商及他们雇用的任何人的所有或部分的疏忽或删除所导致的。(5)承包商的现场项目经理在协议履行期间承包商应聘请一位全职的经理(和必需的助理),在现场他将代表承包商。在很大限度上,工程的圆满履行和合理的进度都得依靠他。许多的项目经理拥有一定商业训练和实际经验,随着承担更大规模和更复杂的工程,他们大多是从工长的职位上提高的。现在的项目经理拥有了不同的背景,他们在工程或施工方面受过专业和技术教育,有办公室工作的经验,在现场做过工程估价、成本核算或经理助理,但没有行业师徒关系式的训练,这两种人都有争议和反对,最抱负的项目经理是既得到行业训练又有实际经验。困扰有些
18、承包商的一个问题是从开始施工到竣工一直都有一个好的项目经理,特别是当许多工作由分包商完毕、承包商也许规定该项目经理开始新的项目且工程趋于结尾时,所以通常换个差点的项目经理,将好的项目经理换到新的项目上去。但是承包商有责任按照协议规定合理完毕工程,涉及所有分包商和班组的工作,这些工作承包商必须组织和监督,对业主完全负责。在工程完毕到某一阶段(如75)时调换项目经理,对工程竣工是有害的。许多协议规定项目经理的任命和免去要得到业主和设计师的认可。(7)承包商的缺陷填补责任承包商的一个重要责任是在施工过程中和基本竣工(Substantial completion of the work)后修改有缺陷的
19、工作,即在所谓的保修期内,国际上通常是从基本竣工后的一年内(In CCDC2-1994, the warranty period is one year, but effectively six years, with certain requirements and limitations. See the current editions, including A201-1997, in which Article 3.5, Warranty, mentions no period of time; whereas Article 12.2, Correction of work, ref
20、ers to a one year period “for correction of work”)。有这样的事实常未注意到,即一份建造协议没有结束,在一般条款规定的保修期内仍然有效。同样的事实是承包商填补缺陷的责任也不受保修期的限制;当协议不再有效,业主虽然不能因承包商拒绝修复缺陷而寻求违反协议的损害补偿,但他随时可按照工程所在地有效的法律管辖提起诉讼补偿规定(Although an owner cannot seek 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ecause of defective work which the contractor refuses t
21、o make good if the contract is no longer in force, an owner can sue for damages at any time, subject to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in force at the place of the work),这意味着业主在基本竣工若干年后还能向承包商提出诉讼补偿规定,并且只要有好的理由,这样的诉讼也许会成功,只要承包商公司还存在着。(8)承包商的付款假如承包商没有得到应得的支付,他可以停止施工直到他得到支付,但是绝大多数协议规定承包商在采用这种严重行为前提交一个有明确天数
22、的书面告知。这是承包商按照协议条款应当得到支付的协议基本权利。类似的,在有设计师的标准协议文本中,设计师签署了承包商有权获得固定数额的书面证明后,业主应当支付给承包商。所以根据标准协议条件,假如设计师没有及时签发付款证明,承包商也许会停工。假如在一定期间内(通常30天)没有获得一个付款证明或付款,承包商在书面告知后可终止协议,并规定支付已竣工程及其遭受的损失补偿。很明显,这是合批准图赋予承包商在这些情况下的行动权利,但不是立即和严重的行动,书面告知将劝说对方去做他们能力范围内应当做的事。假如他们不做 或许由于他们完毕不了 此时才干采用停止施工的最后行动。给承包商的付款通常是按月支付的,根据直至
23、当月已竣工程的总价值和运到现场的材料,折算成协议总额的一定比例,再扣除以前的付款,这样操作可以避免累积误差(Payments usually are made to a contractor each month on the basis of the total value of work completed and materials delivered to the site up to the date of the month set out in the contract as a proportion of the contract sum, less any previous
24、payments, in this way, cumulative errors are avoided.)。通常情况下承包商每月不能获得所有应得之款,由于工程协议包具有业主在竣工前扣留一定比例保存金的条款。3.1.2 固定总价协议中业主的责职(1)业主的重要责职在任何标准工程协议中,业主的重要责职是:1)提供工程相关资料和现场通道,2)按照协议和协议条款支付承包商工程价款。几乎所有的其他事情都是由代表业主的设计师完毕的,而业主都是通过设计师签发所有的指令给承包商。有一些行为只能由业主做出,例如终止协议,但他通常不能单方面终止,需要得到设计师的许可。在标准协议中,业主几乎没有职责,这些职责被赋
25、予了设计师。在有些协议中规定业主购买保险(事实上他可以选择);但对于一份特定的协议,无论保险是由业主购买还是由承包商购买,它总是由业主直接或间接支付(Insurance in construction contracts is of two basic kind: 1)insurance against loss due to damage(such as from fire) to the construction work; and 2) insurance against loss due to injury of third parties(persons not a party to
26、 the contract), or to their property, because of the work.)。在AIA文本A2011997中,业主需要提供为完毕其义务的合理资金安排的证据、所有的现场勘查、支付土地费用、及时提供所有信息和服务,以便于承包商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义务,避免工程延期。同时业主须指派一名业主代表。(2)工程缺陷填补业主的权利通常大于自己的义务。例如,假如承包商没有改正不合格工程或者不能连续供应构成工程实体必需的材料或设备,业主有权命令工程停止。假如承包商没有按照协议条款履行义务,业主在取得设计师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自行修复工程缺陷,并向承包商索取相应工程款。然而这
27、个规定并没有起到预想的效果,一方面,该情况含义并不明确;另一方面,很难寻找一家新的承包商进驻场地修复缺陷或完毕施工;最后,假如承包商有困难,也许是财务上出现问题,这样业主也许很难讨回自己的工程款。尽管如此,业主必须要有续建工程的最终权力;此外一个保护也许是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多数的协议会提供上述两个保护。此外一种办法是在招标时选择一个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承包商。但在固定总价协议中,业主也必须承担一些风险。当然,业主可以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协议条件。一般的,这里所说的都是标准协议,其他的协议也许不同。(3)业主终止协议业主在取得设计师的许可后,有权按照通用条款所列理由终止协议。通常涉及承包商
28、破产、承包商坚持拒绝继续执行协议、未能支付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款项、连续违反法律和法规、严重地违反法律和法规和严重违反协议条件。但是业主通常要有设计师的书面认可和足够的证据才可以采用这种极端的做法,并且业主必须给承包商书面告知。这是业主、设计师和承包商之间的互相关系的一种说明。正如上面所说,设计师是位于施工协议当事人之间的一个仲裁人。在标准协议中业主通常没有单方面的行为权力,由于大多数业主协议行为的权利被授予设计师。我们应当注意,在业主可以终止协议之前,承包商必须正在或者即将违反协议。美国和加拿大的标准协议文本都参考了协议的这种实质违反。当然,在合法且承包商最初批准的情况下,业主有也许拥有更大的
29、个人权力。许多非标准的协议(由或为业主起草的)为业主提供了更多的权力。假如工程对业主有用,业主通常有权接受一个不符合协议规定的缺陷工程。例如实用的工程或紧急的工程,此时需要折减协议价款(美国AIA文本A2011997)(A201-1997, Article 12.3, Acceptance of nonconforming work.)。(4)误期损害补偿标准的固定总价协议文本中包具有特殊条款的空间,如与承包商没有准时竣工有关的误期损害补偿(Liquidated Damages are damages which are settled (liquidated) in advance of a
30、ny loss, or damages incurred. Damages included in construction contract agreement and payable in the event of late completion of the work.)。假如协议中包含这样的条款并且承包商未能及时竣工,业主就可以根据设计师的许可和协议条款,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并且可以通过任何其他法律途径规定补偿损失。一般来说,任何涉及到竣工和协议工期的“罚款奖励条款”(Penalty-Bonus Provision)都也许给业主带来其他的责任(权力或义务)。
31、3.1.3 固定总价协议中设计师(设计商)的责职(1)设计师的地位可以说,设计师在固定总价协议中没有任何责职,由于他不是协议的主体,只有协议主体才承担由协议所产生的责职。然而标准工程协议赋予设计师特定的责任并对业主负责。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协议中设计师的通常地位,一般称其为建筑师、工程师、业主代理。在标准协议通用条款中(AIA和CCDC),对于建筑师作用的描述还在不断发展中。在A2011997标准协议中(A101)及A201第4条款“协议管理”中,建筑师(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在建设过程至最终付款前被描述为业主代表,类似的措词在加拿大CCDC21994中也能见到。由于业主的重要义务是支付给承包商,而
32、支付需要设计师的证明,这可被定义为设计师的基本职责。假如设计师雇佣被终止,标准协议规定业主取代协议中定义的建筑师,另一个因素是设计师作为协议仲裁人和解释者不能偏袒协议任何一方。(2)设计师的解释或指令建筑师所做的解释必须是公正的并与协议文献的意图和合理推断相一致(A2011997,4.2.12),CCDC 21994中有相同的表述,在AIA文献A2011997中规定“假如与协议文献表达的意图符合时,建筑师对与审美影响相关事件的决定是最终的”(4.2.13),它暗示其他的决定不是最终的,并且4.6小节提供了仲裁,正如CCDC2第8条款“争议解决”同样。由设计师所做出的解释会产生潜在的争议,由于要
33、解释的文献是由设计师准备或在其指导下准备的,不满意的争议常提出诉讼。然而鉴于建筑工程的本质,由于协议文献不可避免的缺陷,解释通常是需要的,同时还要公正。虽然北美的协议文献总体上标准很高,事实上,他们不也许解决好每一个细节问题 潜在的歧异来源,特别在固定总价协议中总价是固定的。工程建设中的细节减少是工程少量变更(Minor changes in the work: contractually (in AIA standard contracts) the subject of an order by an architect with authority under construction c
34、ontract to order minor changes in the work that do not involve an adjustment to the contract sum or the contract time and that are not inconsistent with the intent of the contract.)的基础(The details of construction are less so, which is on basis for minor changes in the work)。然而受双方协议约束,规定双方不应参与协议总价或协议
35、工期的调整。这是设计师不同解释说明的结果,也是潜在歧异的因素。在CCDC21982中相应地被称为“附加指令”(Additional Instructions),在CCDC21994中被称为“补充指令”(2.2.9)(Supplemental Instructions),其重要性没有以前的版本高。当任何一方规定建筑师做出解释时,建筑师应做出解释。但在A2011997中并没有指出任何一方可以规定发布少量变更。CCDC21994中说到“补充指令”应由顾问(建筑师、工程师)根据协议双方批准的计划来签发, 明显忽视了补充指令和少量变更的也许规定。重申一点,所有设计师的解释、少量(大量)变更以及指令应与协
36、议文献一致。对于固定总价协议的招标文献特别是技术规范,投标者必须要找到必需的信息来完毕全面准确的报价,但协议文献并不绝对涉及实际完毕工程所需要的所有信息(A similar situation usually exists with shop drawings to be provided by a contractor(which are usually provided to him by his subcontractors) for approval by the designer. Shop drawings must be consistent with the contract,
37、 otherwise the contractor is required to state in writing to the designer where they differ from the contract documents.)。例如,投标者通常不需要了解油漆的颜色只需要知道油漆的种类和涂层数。但直到协议工程开工时,设计师通常才准备配色方案。投标者只有从技术规范或自身的实践经验了解情况,并在工作开始和在他或其油漆分包商需要之前,从设计师处取得配色方案。他也知道关于配色方案的报价会使其吃惊,由于在油漆的任何种类中一般颜色不会影响成本(当然这是一些油漆分包商的供应商和后来的油漆分包商
38、所关心的,并不是承包商)。然而颜色能影响成本(例如在一些沥青涂层中的亮色)。这规定设计师在招标文献中明确油漆的颜色,假如没有明确,投标者可以合理假设一种比较便宜的颜色,那么后来规定更鲜艳的配色方案可认为是与协议条款不相符。设计师的解释或附加指令必须与协议文献相一致,由于承包商是根据协议文献来编制报价及投标的,并且是工程协议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承包商所做的每一项协议工作必须可以从招标文献中合理的看出或推断,这样承包商才干在投标报价中计算所有成本。然而设计师也许会根据标准文献的通用条款做出一些少量工程变更,从而影响协议工期与总额,但需与协议文献的意图一致,协议的连贯性是最重要的,但同时会产生解释的
39、问题。设计师总可以以承包商的眼光看问题吗?设计师可以完全明白少量工程变更对承包商组织和进度的影响吗?显然这取决于设计师个人,假如我们看一下许多设计师的教育状况,通常是建筑业务与经济的有限锻炼,就可以得出设计师最终应从实践中获得这些知识和理解力。例如,协议图纸指出门窗在混凝土砖外墙上开设,门窗和周边砖的尺寸是以暴露面的一块砖长为模数的,设计师签发变更指示需要改变个别门窗的位置,并归类于“轻微变更”(在CCDC2中叫做“补充指示”),而承包商声明这不是一个轻微变更,由于这需要切割砖块来满足变更规定的非模数化尺寸。一个熟悉砌筑工程方法和成本的、有经验的设计师知道这样的变更会导致额外费用,因此不应当归
40、为轻微变更。总价协议在签订时总价就是固定的,所有后续的解释或变更会引起争议,在执行过程中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知识、理解和互相的善意。根据标准协议文献,设计师是协议和双方履行行为的解释者,在双方之间不能有任何的偏袒。但设计师的决定很少是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标准协议文本提供了争议的仲裁程序。然而AIA文本201中规定,即使符合协议文献意图,但有关最终艺术效果的事宜还需要建筑师的决定,这种条款一定是难以解释和应用,由于涉及艺术效果及与协议保持一致自身就容易产生争议,并且协议双方并不总是接受建筑师的决定。有必要说明,一般在法律特别是协议中,最后的决定来自最高法院,但即使是这样也经常会产生争议。(3)设计
41、师或其代表的现场工作按照协议规定,设计师通常应访问现场,检查工程的进展,但他或她不对工程的合理施工负责,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这是承包商按照协议作好工程的重要义务。然而假如技术规范规定承包商用一种被证明是有缺陷的特殊方法完毕工程,有一些责任很也许属于建筑师,但通常很难划分清楚。这里有一个设计师和承包商的共同责任区域,有缺陷的工程也许是引起争议的因素,需要他们解决问题的知识和理解。简朴说作为专业工程的合格律师,责任划分问题也许是建筑业中的最大问题。业主和设计师也许批准设计师委派常驻现场的全职代表来履行他的职责,此时代表的授权范围和职责必须在施工协议中明确规定。许多施工协议并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应当在现
42、场,所以许多平常的事务通常由他们的代表解决。在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师的业主还也许会有此外的全职代表在现场,与设计师或其代表一起工作,特别对于大型的综合商业性工程,天天需要当场做出决定。同样大型工程的设计师通常有一个兼职或全职的代表在现场,他也许是一个初级的伙伴或者雇员,来解决协议中规定的平常事务;承包商按照协议规定在现场也应当有项目经理。设计师其他重要的职责是签署工程基本竣工证书和签发最终付款证书。3.1.4 固定总价协议中分包商的责职(1)业主和设计师对分包商的认可在业主与总承包商签订的主协议中,分包商是没有责任的,由于分包商历来就不是主协议的当事人,分包商是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协议的一方,并且
43、分包协议也许是总价协议。在业主与总包商签订的主协议中通常会涉及到分包商,由于他们将要完毕大部分施工工作,因此业主和设计师都比较关注分包商。尽管总承包商在所有的工作中只对业主负责,并且在业主和分包商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但是在主协议的标准文本中规定总承包商给予业主和设计师审批所有分包商的权利,并且标准协议会通过总承包商的分包协议来维护业主和设计师的权益。(2)替换分包商业主和设计师通常会在提交投标书或者中标后不久规定总承包商提供准备聘用的分包商名单。比较而言,业重规定投标人在提交标书时就提供分包商的名单更好一些,由于此时业主在解决这些事情时将比在中标后处在更有利的地位。假如业主和设计师决定拒绝名
44、单上的分包商并且规定总承包商替换其他的分包商,则标书的标价(或者是后来的协议价格)也许需要调整(很也许增长),由于大多数情况下,分包商的最低标价会包含在总承包商的固定总价标书中,由于替代分包商的标价会比本来分包商的标价高,则固定的总价就必须随之增长。由于所有的主协议(分包协议)必须在双方自愿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假如任何一方受到逼迫或过度影响,则协议无效。所以总包商不可以被逼迫与某一个分包商签订协议,同时业主和设计师享有批准所有分包商的权力。因此假如他们对建议的分包商不认可,可以规定总包商(或者未签订协议时的投标人)提供替换的分包商。由于业主和设计师都比较关注成本和质量,因此设计师可以知道分
45、包工程的标价是有利的,他或她可以在投标时把这一信息作为应当满足的规定。在批准分包商之前,业主和设计师没有好的理由等待或者有理由不等待授予协议。(3)分包商报价的公开美国建筑师协会(AIA)和美国承包商联合会(AGCA)曾经建议在签订主协议之前,承包商不应当向任何人透露分包协议的标价,但是这种情况并没有连续太久。一些业主也许不批准,在潜在承包商与业主签订协议之前,这些都应最大限度的公开。对于因变更分包商而产生的标价变更,业主如何才干知道这会增长他多少成本?仅仅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和设计师应当有充足的理由知道分包协议的标价。(4)分包商责任与总承包商责任的联系分包协议中分包商的责任会明显地受到主协议
46、中总承包商责任的影响,总承包商有责任规定分包商根据主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来完毕他们那部分的工程。换句话说,考虑到分包商是在分包协议范围内完毕工程,他们的责任必须在一定限度上反映主协议合适和必需的规定。遗憾的是,有些总承包商忽略了这点,而某些分包商也从未签署过书面分包协议,甚至在大型工程上,分包商有时候将分包工程投标和中标信件作为他们的分包协议,并且分包协议的签订程序也是不正式的。有些分包商认可他们历来没有阅读过主协议,然而主协议规定总承包商和所有分包商应维护业主的利益,总承包商应按照主协议的规定和分包商签订施工协议。假如一个分包商不能完全知道和理解主协议,那他如何签订一份合适的分包协议呢?AIA文
47、本A201-1997第5.3章“分包协议关系”中试图解决这类问题,但是签订协议前的一些补救措施是必要的。每一份分包协议都应当是书面形式的,所有分包工程的投标文献和协议文献都应在形式和内容上反映主协议,并且要符合分包工程的施工规定,至于为什么没有做到这一点还没有找到很好的因素。同样重要的是每一个分包工程的投标人都应当有主协议招标文献的复印本,便于每个人都能确切地知道投标工程的有关内容。分包商的责任,连同由分包协议以及分包协议中的特殊工程引起的额外责任都是主协议中总承包商的责任在适当限度上的反映和延伸。3.1.5 固定总价协议中供应商的责职像分包商同样,供应商在主协议中也没有责任,但是同样,供应商
48、签订的协议在一定限度上受主协议的影响。然而,比起分包协议与主协议的关系,供应协议与主协议的距离更远。在我们提到的标准协议中,相对于分包协议的解决条款,并没有关于解决供应协议的条款,这也许是应当有待改善的一个缺陷。在过去,供应商与分包商是完全不同的,但是今天,工程协议的标准文献并不总是认可供应商的作用:传统分包商的最佳替代者。在工业领域正在发生一种变化,供应商与分包商的区别正在减弱,越来越多的建筑工作都是在施工现场之外完毕的,所有的主协议应当认可那些提供材料或专门设计部件的分包商(As in CCDC2-1994, Definitions: 5, Subcontractor, and 6, Su
49、pplier. See also AIA Document A201-1987,Article 5, Subcontractors, which defines a subcontractor and a sub-subcontractor, as having a contract with the contractor, or a subcontractor, to perform any of work at the site.)。3.1.6 固定总价协议的优缺陷在分析承包商的责任中我们已经结识了固定总价协议的特点,该类协议的基本特点是总价固定的或是相对不可改变的,我们可以看出现在的标准协议正通过追加条款尽量减弱这些固定的特点,这样业主(通过设计师)就可以进行工程变更而不至于使协议无效。下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固定总价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