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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_T+3820—2023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范.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515412 上传时间:2023-10-30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657.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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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1.040.99CCS A 12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 38202023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范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demonstration model home and communityelderly care service center2023-09-30 发布2023-10-30 实施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21/T 38202023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辽宁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沈阳万佳宜康养

2、老服务有限公司、辽宁省养老服务业联合会、辽宁老龄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沈阳市标准化研究院、盘锦市民政局、丹东市民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丹东市元宝区万佳宜康兴东街道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浑南区民政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阜新市夕阳红养老院、盘锦市兴隆台区辽河佳苑养老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海林、曲婷、张旭、陈婷婷、吴锋宇,傅永盛、苏敏、单军、张宝义、马生、王瑞瑜、安金玲、庞钰、王磊、裴冬梅、邹蔷薇、张辉。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

3、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民政厅(沈阳市青年大街260号),联系电话:024-23992881。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沈阳万佳宜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5号),联系电话:024-22592651。DB21/T 382020231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选址、总平面及规划布局、建设要求、适配设备。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其他类似机构新建或改造可做参考。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

4、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2016 安全标识及其使用导则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3495.1-2015 消防安全标识第1部分:标志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model home and community elderly care service center依法注册的依托社区,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入户或社区生活照料、餐饮服务、助浴服务、康复服务、医疗服务、

5、文化娱乐教育服务、精神关爱服务、助行服务、代办服务、安全守护等各类支持服务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模式的机构。3.2公共区域public area除了老年人生活用房以外的活动区域,包括不限于走廊、多功能活动空间、餐厅等。4总则4.1应符合城乡总体建设规划要求和城市实际情况,以就近解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为原则,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资源和基础设施,遵循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布局合理、装配适度、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4.2应充分利用社区其他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统一规划,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DB21/T 3820202325基本要求5.1选址5.1.1应建在本社区内老年人口集中、交通方

6、便,供水、给排水、通讯、供暖等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地段。有条件的可临近医疗、文体、儿童或青少年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5.1.2应保持相对独立,具有良好日照条件,满足采光、通风、防寒、防灾及管理等要求,避开产生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区域。5.2总平面5.2.1应根据功能设置特点进行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功能分区。5.2.2总平面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求,实行人车分流,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5.2.3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出入口。5.2.4货物、垃圾、遗体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5.3规划布局5.3.1房屋建筑应为低层建

7、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一般应设置于一、二层。供老年人使用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5.3.2应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不低于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0.32、0.3 核定。街道(乡镇)级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1000,并根据服务内容划分功能区域。6建筑要求6.1用房设置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应包括生活用房、康复医疗用房、精神关爱用房、助行代办等服务用房、信息化用房、院感控制用房等各类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基本用房,用房设计应符合JGJ 450-2018要求。6.1.1生活用房生活用房应为起居室、卫生间、浴室,

8、用房空间应独立、封闭,且保证老年人隐私。6.1.1.1起居室6.1.1.1.1起居室设置应为安静、独立的空间,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且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音的机房相邻。6.1.1.1.2起居室设置应满足护理型老年人生活需求,留有足够的轮椅回旋空间。6.1.1.1.3起居室门窗的建设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措施。6.1.1.2卫生间6.1.1.2.1卫生间相对独立,门上设有观察窗,地面平坦并铺设防滑地砖,宜采用坐便。6.1.1.2.2卫生间便池与门之间要留有足够的轮椅回旋空间。DB21/T 3820202336.1.1.3餐饮用房6.1.1.3.1餐饮用房应是相对独立的空间。6.

9、1.1.3.2餐厅应设置社区居家老年人堂食餐位,餐车可进出餐厅、实现送餐到位的服务。6.1.1.3.3餐厅设置应为服务人员留有配餐、分餐空间。6.1.1.3.4餐厅公共区域地面应做防滑处理,临近设置洗手盆、卫生间等。6.1.1.4浴室6.1.1.4.1浴室设置应满足护理老年人使用要求,留有轮椅和转移设备回旋空间,地面铺设防滑地砖。6.1.1.4.2浴室内要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功能,安装温度调节设备,并设盥洗、便溺等设施,留有助浴、助洁、助厕等操作的空间。6.1.1.4.3浴室内应设置卫生间,满足助浴服务期间老年人如厕需求。6.1.1.5康复医疗用房6.1.1.5.1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室内

10、地面平整,室内布局应适用不同康复器材的使用要求,康复用房应根据需要安装隐私保护隔帘,保护老年人隐私。6.1.1.5.2有条件的可设医疗服务用房,如设置医疗服务用房或空间,面积不应小于 20,且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1.1.6文化娱乐教育用房6.1.1.6.1文化娱乐教育用房可为独立房间或空间,应设至少 2 个多功能文化娱乐用房用于文娱健身,如棋牌室、阅览室、书画室等,并进行动态和静态活动分区,且原则上机构内入住老年人与社区居家老年人活动空间应分开。6.1.1.6.2文化娱乐用房应按动态和静态活动的不同需求分区或分室设置。6.1.1.6.3文化娱乐用房地面平整,活动场地应设置公共卫生间。6.1

11、.1.7精神关爱服务用房6.1.1.7.1精神关爱服务用房应为独立空间,空间颜色应以暖色调为主,采光充足。6.1.1.7.2设置必要的设备,如沙盘、音乐系统、园艺工具等,便于开展精神关爱服务。6.1.1.7.3地面平整、干净,宜选用防滑地板或质感较为柔软的防滑地胶。6.1.1.8居家上门服务用房6.1.1.8.1应设置居家上门服务接待用房和空间,接待空间应设置在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进门醒目位置,并设置必要的无障碍高低接待咨询服务台,便于社区居家老年人办理咨询和服务。6.1.1.8.2居家上门服务用房应安装具备即时查看服务需求、服务响应的信息化系统,在居家老年人发起服务需求后,可即时查看

12、并给与相应服务支持。6.1.1.8.3宜配套独立的相谈区域,空间相对安静,配备适老化桌椅。6.1.1.8.4在居家上门服务用房的醒目位置,宜配套居家上门服务用具、辅助展示区,展示居家上门工具以及适老化改造设备和辅具租赁设备。设备摆放应按照服务功能、使用功能进行分隔区域。6.1.2管理用房6.1.2.1老年人能力评估用房6.1.2.1.1根据面积使用情况,宜设置老年人能力评估用房,且应相对独立、安静。DB21/T 3820202346.1.2.1.2评估用房光线应充足并配备必要的灯源,满足不同时间、天气时使用。6.1.2.1.3评估用房应配备评估所需的必要设备设施,如桌椅、电脑等。6.1.2.2

13、洗衣服务用房6.1.2.2.1根据建筑实际情况,有条件可设置洗衣服务用房。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并应满足洗衣、消毒、叠衣、存放等需求。6.1.2.2.2墙面、地面应易于清洁、不渗漏且做好防滑处理;宜附设晾晒场地。6.1.2.3办公用房6.1.2.3.1为老年人服务的值班用房或空间应设立在明显醒目位置,标识清晰,便于老年人查找。6.1.2.3.2应设置满足办公、会议、员工更衣、休息、存储等宜设置相对独立的房间。6.1.2.3.3办公管理用房应为信息化设备、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预留空间。6.1.3其他用房6.1.3.1隔离观察室用房6.1.3.1.1应设置满足传染病流行期间疑似发病老年人的隔

14、离观察室用房,隔离观察室应为独立房间。6.1.3.1.2配有工作准备区和缓冲区,保障隔离观察室生活空间使用和物资供应存放。6.1.3.1.3配备独立的隔离送医通道,不与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其他通道交叉,避免交叉感染。6.1.3.2信息化用房6.1.3.2.1应设置信息化用房或空间,配备信息化系统和设备,满足机构内及所覆盖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6.1.3.2.2应配备完善的紧急呼叫系统,多功能活动空间、卫生间、生活用房等老年人活动区域都要配备紧急呼叫器,护理型长者的紧急呼叫器应安装在老年人伸手可及的区域。6.1.3.2.3应配备完善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建筑除老年人公共活动空间无死角。6.1

15、.3.2.4信息化用房应为未来发展留有可延展的空间。6.2交通空间6.2.1交通空间应清晰、连贯、易于识别,老年人活动路线应做无障碍处理。6.2.2跨楼层时应设置楼梯,且应安装升降设备,如电梯、升降机等。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按照 JGJ450-201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第 5 部分 5.6.6-5.6.7 要求设置。6.2.3老年人生活用房、文化娱乐用房等各功能用房门框要方便轮椅进出,净宽不得低于 0.8m。6.2.4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宜采用平坡出入或采用无障碍出入口,采用无障碍出入口时应设防滑台阶并安装扶手,设有轮椅坡道,有独立的安全疏散出口。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门严禁采用旋转门,出入口

16、的地面台阶、踏步、坡道应做醒目提示并做防滑、防冻、防积水处理。6.3建筑标识建筑标识设置应符合安全标识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2016、GB 13495.1-2015、GB/T 10001.9的规定。6.4无障碍DB21/T 382020235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按照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进行无障碍设备设施建设。6.5装修6.5.1室内装修应与建筑设计结合,充分合理利用使用空间,应选择绿色环保材料。6.5.2室内色彩宜采用温馨的暖色调,营造宜居的环境氛围。6.5.3室内设施布置安全稳固,充分考虑老年人生理特点和使用要求。6.5.4室内应设置充足光源,老年人房间、卫生间

17、、公共活动区应设置地灯。6.6消防设计、建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6.7噪音控制噪音应符合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执行。7适配设置7.1应有完好的热水供应系统,安装防暑降温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7.2公共活动区域应设置扶手,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7.3应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7.4设施设备配置宜根据场地规模,满足服务项目的开展要求。设施设备配置可参考附录 A。DB21/T 382020236附录A(资料性)功能区基本设施设备配置根据服务项目的开展要求。设施设备配置可参考表 A.1。表 A.1 功能区

18、基本设施设备配置参考一览表区域设施设备清单服务项目起居室生活用房设施护理床、床头柜、照明灯具、衣柜、椅子、床上用品等。提供日托、中短期全托服务,向长期照料老年人的家庭提供喘息服务助浴、助洁服务等。卫生间坐便或蹲式厕位坐便椅、墙面镜、扶手、洗手盆、干手器等。浴室热水器、淋浴器、浴凳、防滑垫、扶手、恒温器、更衣箱等。接待区居家接待用房无障碍接待台、桌椅等。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业务洽谈、预约、等候以及办理居家相关业务空间。文化娱乐空间文化娱乐设施电视机、音像播放机、扑克、象棋、麻将、书籍、报刊、杂志、书法绘画用品、花镜、放大镜等。为老年人提供娱乐性、社交性、益智性的文化娱乐服务及开设老年大学等。厨房

19、餐饮用房设施燃气灶、主副食加工设备、碗柜、消毒柜、餐具等。餐饮制作餐厅配餐台、桌椅、洗手盆、杯子、水壶、茶壶等。间餐配餐、分餐、就餐、助餐。洗衣用房日常服务用房设施洗衣机、烘干机、消毒器具等。衣物等物品清洗、熨烫、整理。管理服务用房日常办公设施办公桌椅、档案柜、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办公、档案存放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急、入户服务及家庭延伸服务咨询预约对接等服务前台接待设施接待台、电脑、电话、打印机、摄像机、复印机、传真机、椅子。入住、登记、接待、咨询服务等。值班室用房设施电脑、电话、呼叫系统终端设备、监控系统终端设备、其他辅助信息化设备。值班隔离观察室隔离观察室设施理床、床头柜、照明灯具、衣柜、椅子、床上用品、隔离防护服、消毒液、口罩等防疫及生活用品。为传染病流行期间疑似发病老年人提供隔离观察。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火灾报警器或独立式烟感报警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配备防火毯、灭火器材等必备消防设备。消防安全急救设施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紧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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