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Z3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本节包括3项内容:IZ307051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IZ307052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IZ30705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IZ307051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
2、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1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合同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三)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
3、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IZ307052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损毁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刘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保修的质量问题是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对于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维修的经济责任承担应当按下述原则处理: 1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
4、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6。因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5、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缺陷责任期的确定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二)预留保证金的比例
6、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顶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三)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朗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IZ30705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