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2015-2-10委托方(甲方):夏邑县水利局受托方(乙方):商丘汇泉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夏邑县水资源保护规划项目进行 勘察、测试 的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1、技术服务的目标: 大纲要求目标 2、技术服务的内容:勘察、测试技术内容 3、技术服务的方式: 有偿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夏邑县 2、技术服务期限: 5月底 3、技术服
2、务质量要求:项目规定的要求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 提供乙方要求的技术资料:2、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 其他: 。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6.07万元。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开户银行: 建行商丘市梁园支行 地址: 梁园区新建路 账号: 4100 1501 6150 5020 2865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涉密人员范围:本项目 3、保密期限:10年,下一次规
3、划结束。4、泄密责任:国家法律范围内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特殊情况出现,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7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现场勘察,室内测试。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符合项目要求。 3、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项目结束,夏邑县。 第八条 双方确定: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第九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如发生不可抗力。 第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按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夏邑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乙方:(盖章)商丘汇泉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