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抽油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2023-05-10公布 2023-07-20实行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2)
4.1 申请和受理……………………………………………………………………………(2)
4.2 公司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3)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 审查规定…………………………………………………………………………………(4)
5.1 公司生产抽油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
5.2 公司生产抽油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
5.3 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5)
5.4 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5)
6 证书和标志 ……………………………………………………………………………(13)
6.1 证书……………………………………………………………………………………(13)
6.2 标志……………………………………………………………………………………(14)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5)
8 收费 ……………………………………………………………………………………(15)
9 工作人员守则 …………………………………………………………………………(16)
10 附则……………………………………………………………………………………(16)
附件 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17)
抽油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抽油机产品的,合用本实行细则。任何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抽油机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抽油机产品。
1.3 本实行细则合用于游梁式抽油机。(见表1)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行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行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公司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公司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审查部
地 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12号
邮政编码:434000
电 话:(0716)8120270
传 真:(0716)8114252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文志雄、张 斌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12号
邮政编码:434000
电 话:(0716)8120270
传 真:(0716)8114252
网 址:.com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文志雄、张斌
国家石油钻采炼化设备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敦煌路155号
邮政编码:730050
电 话:(0931)2342052
传 真:(0931)2345941
联 系 人:移月红、李哲
抽油机产品质量检查采用现场检查方式,具体检查单位由公司选择。
3 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查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游梁式抽油机;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公司);
4.1.1.4 按标准规定应做的有效型式实验报告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公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行细则规定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行细则规定且可以通过补正达成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公司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公司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依据本实行细则规定批批检查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公司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公司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告知公司,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公司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公司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拟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拟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对公司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公司,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合法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公司审查不合格解决。
4.2.6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查,公司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3.1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公司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公司自主选择,并填写《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查的,应当告知公司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查机构。需要现场检查的,由核查人员告知公司自主选择的检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4.3.3 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司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毕检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报告一式三份(公司、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查时间不计入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公司,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查工作,如无合法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查的应当按公司审查不合格解决。
4.3.5 公司产品检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毕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公司名单以网()、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规定
5.1 公司生产抽油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公司备案的标准(见表1)。
表1 公司生产抽油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必备标准
相关标准
备注
1
游梁式抽油机
SY/T5044-2023游梁式抽油机
公司备案标准(各种变型游梁抽油机合用)
GB/T10095-2023渐开线圆柱齿轮精度
GB/T15753-1995圆弧圆柱齿轮精度
GB/T13306-1991标牌
GB/T230.1-2023金属洛氏硬度实验 第1部分:实验方法
GB/T231.1-2023金属布氏硬度实验 第1部分:实验方法
GB/T9445-1999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
涉及各种变型游梁抽油机,如:调径变矩抽油机;下偏杠铃型游梁复合平衡抽油机;摆杆式游梁抽油机;偏轮式游梁特型抽油机;矮型异形抽油机等
5.2 公司生产抽油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公司应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查手段(见表2)。
5.3 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表2 公司生产抽油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申证
单元
生产
类型
必备设备和工艺装备
必备检查仪器
游梁式抽油机
制造
切割机
自动焊接设备
手工电焊机
车床
摇臂钻床
铣床
驴头组焊工装
连杆组焊工装
横梁组焊工装
游梁轴承座钻模
曲轴键槽加工工装
横梁轴承座钻模
总装试车台
注:外协加工的关键零件(减速箱)应有质量保证措施和关键特性检查手段。
经纬仪
拉力计 (0~200)N
声级计
点温计
硬度计
剪刀差检查心轴(6级)
ssw0.063/0.045钢丝网
烘箱
天平
探伤设备
胶带轮静平衡检查装置
悬绳拉力实验台
组装
总装试车台
切割机
手工电焊机
*驴头检查工装
*连杆检查工装
*横梁检查工装
注*①若公司能制造该部件,则应具有该部件的组焊工装。两者必须具有一组。
②外协加工的关键零件(驴头、连杆、横梁、减速箱)应有质量保证措施和关键特性检查手段。
经纬仪
拉力计 (0~200)N
声级计
点温计
硬度计
剪刀差检查心轴(6级)
ssw0.063/0.045钢丝网
烘箱
天平
探伤设备
胶带轮静平衡检查装置
悬绳拉力实验台。
5.4 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抽油机产品单元按悬点载荷分为二档:
Ⅰ档 ≤80kN(20、30、40、50、60、80 kN)
Ⅱ档 >80kN(100、120、140、160、180 kN)
抽油机产品单元每档只抽检一种型号的产品,对未抽到的其他型号的产品对其图纸、工艺技术文献资料和工艺装备、生产、检查、销售记录进行审查。
取证公司同时申请常规型游梁式抽油机和变型游梁式抽油机的,仅对变型游梁式抽油机进行检查,常规型游梁式抽油机可免检。
公司有多种型式的变型机,每种型式抽一种规格(悬点载荷最大)进行检查,其余各规格对其图纸、工艺技术文献资料和工艺装备、生产、检查、销售记录进行审查。
样品应在公司库房或生产线末端的合格产品中抽取。
被抽检的每种型号抽油机产品的整机抽样基数不得少于3台,抽取1台作整机性能及外观质量检查。重要零部件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件(套),抽取2件(套)用于重要零件关键项目、重要零件重要项目的检查。
检查单位若认为必要,有权规定对重要零件随加工工序进行抽检。
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3。
表3 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公司名称
抽样信息
产品名称
样品规格
抽样基数
样品数量
样品编号
生产日期
抽样地点
抽样日期
抽样组人员(签字)
姓 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公司参与
抽样人员
(签字)
样品送达
检查情况
说 明
1.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工厂留存,一份置样品箱内,一份由抽样组交派出单位。
2.从封样之日起, 天内,将样品送到选定检查机构。
3.检查机构:□ 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 国家石油钻采炼化设备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5.4.2 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
根据GB/T 14162-93 《产品质量监督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的规定,将抽油机产品的质量特性分为A1、A2、B、C四类,表6-1整机性能项目为A1类质量特性;表6-2重要零件关键项目为A2类质量特性;表6-3重要零件重要项目为B类质量特性;表6-4外观质量项目为C类质量特性。对A1、A2、B、C类质量特性不合格的有关规定见表4。抽油机产品质量评估见表5。
表4 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
质量特性类别
监督质量水平P0
检查水平
IL
样本量
n
不合格鉴定数
r
A1类(整机性能)
4.0%
I
1
1
A2类(重要零件关键项目)
15%
II
2
2
B类(重要零件重要项目)
65%
IV
2
4
C类(外观质量)
100%
IV
1
4
表5 抽油机产品质量评估表
整机性能质量评估表(A1类)
表5-1
序号
检查项目
要 求
检查方法和规定
1
整机运转平稳性
整机运转平稳可靠,不得有不正常的响声
满载荷运转过程中目测、耳闻
2
驴头稳定性
驴头不得抖动
3
成品各部分可靠性
各连接部分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
4
成品各部分密封性
各密封处不得有任何渗漏现象
5
支架顶部
纵向振幅
抽油机规格代号
允许振幅值
(mm)
满载荷运转过程中用经纬仪测量
3-1.2-6.5;3-1.5-6.5;4-1.5-9
3
4-3-18;5-3-26;6-2.5-26;
8-2.1-18;8-2.5-26
5
8-3-37;10-3-37;10-3-53;
12-3.6-53;14-3.6-73
6
10-4.2-53;12-4.2-73;12-4.8-73;
14-4.8-73;14-5.4-73;16-4.8-105;
16-6-105;18-6-105
7
6
支架顶部
横向振幅
3-1.2-6.5;3-1.5-6.5;4-1.5-9
2
4-3-18;5-3-26;6-2.5-26;
8-2.1-18;8-2.5-26
4
8-3-37;10-3-37;10-3-53;
12-3.6-53;14-3.6-73
5
10-4.2-53;12-4.2-73;12-4.8-73;
14-4.8-73;14-5.4-73;16-4.8-105;
16-6-105;18-6-105
7
7
减速器轴承温升
减速器轴承温升不得超过40℃;轴承最高温度不超过70℃。
满载荷运转2h,用点温计测量
8
减速器油池温升
减速器油池温升不得超过15℃;油池最高温度不超过70℃。
9
运转噪声
(A计权声级)
减速器扭矩kN.m
噪声dB(A)
满载荷运转时,用声级计测量,测点分布在输出轴两端,取算术平均值
<37
85
≥37
87
10
驴头悬点投影
满载荷运转后,悬点投影应在下列规定的投影直径范围内
满载荷运转2小时后,经纬仪测量,除上、下始点外中间位置还应测不少于3点
抽油机规格代号
投影圆直径
(mm)
2-0.6-2.8;3-1.2-6.5;3-1.5-6.5
10
3-2.1-13;4-1.5-9;4-2.5-13;
5-1.8-13;5-2.1-13;5-2.5-18;
8-2.1-18
14
4-3-18;5-3-26;6-2.5-26;
8-2.5-26
18
8-3-37;10-3-37;10-3-53;
12-3.6-53;14-3.6-73
22
10-4.2-53;12-4.2-73;12-4.8-73;
14-4.8-73;14-5.4-73;16-4.8-105;
16-6-105;18-6-105;18-6-146
28
11
两曲柄剪刀差
满载荷运转后,两曲柄的剪刀差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值
满载荷运转后,用检查心轴检查
抽油机规格代号
规定值
(mm)
2-0.6-2.8;3-1.2-6.5;3-1.5-6.5
3
3-2.1-13;4-1.5-9;4-2.5-13;
5-1.8-13;5-2.1-13;5-2.5-18;
8-2.1-18
4
4-3-18;5-3-26;6-2.5-26;
8-2.5-26
5
8-3-37;10-3-37;10-3-53;
12-3.6-53;14-3.6-73
6
10-4.2-53;12-4.2-73;12-4.8-73;
14-4.8-73;14-5.4-73;16-4.8-105;
16-6-105;18-6-105;18-6-146
7
续表5-1
序号
检查项目
要 求
检查方法
和规定
12
刹车机构可靠性
曲柄在任何位置时,刹车装置制动应平稳、可靠,刹车操作力不得超过150N
目测
用拉力计检查
13
两曲柄与被动轴连接处键的接触面积
楔键的上、下接触面积均不得小于80%,并且每平方厘米上均应有接触斑点
涂红丹检查
14
曲柄平衡块移动
调节应平稳,无阻滞现象
手感检查
15
驴头翻(转)动灵活性
驴头翻(转)动应灵活,无阻滞现象
目测
16
减速器齿轮齿面
接触精度
减速器齿轮齿面接触斑点沿齿长方向占工作齿长的百分率:
双圆弧齿轮 第一条≥85% 第二条≥70%
渐开线齿长≥60%﹪
减速器齿轮齿面接触斑点沿齿高方向占工作齿高的百分率:
双圆弧齿轮≥45%
渐开线齿轮≥35%﹪
按GB/T15753-
1995《圆弧圆柱齿轮精度》
GB/T10095-2023《渐开线圆柱齿轮精度》进行检测
17
减速器齿轮
齿侧间隙
符合图样规定
用压铅方法检查
18
减速箱内腔清洁度
总中心距
mm
≤650
>650~1000
>1000~1200
>1200
按SY/T5044-
2023第5.12款进行
残存杂物质量
mg
400
1000
1600
2023
19
型式实验
符合SY/T5044-2023标准中6.3条规定
查型式实验报告
20
按企标设定项目
变型抽油机公司规定的整机性能项目
注:满载荷运转为SY/T5044-2023标准中6.4.1条。
重要零件关键项目质量评估表(A2类)
表5-2
序号
零件名称
检查项目
要 求
检查方法
和规定
1
减速器
输入轴
材料的力学性能及热解决硬度
材料的力学性能应不低于图样规定材料的机械性能,热解决硬度应在图样规定的范围内
常规理化检查
2
减速器
中间轴
材料的力学性能及热解决硬度
3
减速器
输出轴
材料的力学性能及热解决硬度
4
减速器左、右旋齿轮
材料的力学性能及热解决硬度
5
减速器
人字齿轮
材料的力学性能及热解决硬度
6
曲柄销
材料的力学性能及热解决硬度
7
连杆
焊缝质量
焊缝及热影响区的强度应保证不低于杆体设计强度
焊缝无损检测
8
吊绳
绳帽与钢丝绳的连接强度实验
符合SY/T5044-2023标准5.15条的规定
绳帽的破坏性实验
9
“变型”机特有项目
按企标拟定规定
重要零件重要项目质量审核评估表(B类)
表5-3
序号
零件名称
项点号
检查项目
规定
检查方法和规定
1
减速器积极轴
1
与轴承配合处的尺寸精度
符合图样规定
常规长度计量
2
与轴承配合处的表面粗糙度
3
密封部件的尺寸精度
4
密封部位的表面粗糙度
5
轴头锥面的接触面积
6
齿面粗糙度
7
齿轮的第Ⅰ公差组的检查组(齿轮的传递运动准确性精度)
8
齿轮的第Ⅱ公差组的检查组(齿轮的传动平稳性精度)
9
齿轮的齿厚极限偏差(或公法线平均长度偏差)
2
减速器中间轴
10
与轴承配合处的尺寸精度和表面粗糙度
11
左右旋齿轮安装轴尺寸精度
12
齿面粗糙度
13
齿轮的第Ⅰ公差组的检查组(齿轮的传递运动准确性精度)
14
齿轮的第Ⅱ公差组的检查组(齿轮的传动平稳性精度)
15
齿轮的齿厚极限偏差(或公法线平均长度偏差)
3
减速器被动轴
16
与轴承配合处的尺寸精度和表面粗糙度
17
被动齿轮安装轴尺寸精度
18
密封部件的尺寸精度和表面粗糙度
19
键槽槽底粗糙度和槽深尺寸精度
20
两轴头处键槽的中心平面对通过公共基准轴线的同一辅助平面的对称度。
21
两轴头处键槽底面的粗糙度
4
减速器左右旋齿轮
22
安装孔的尺寸精度
23
齿面粗糙度
24
齿轮的第Ⅰ公差组的检查组(齿轮的传递运动准确性精度)
25
齿轮的第Ⅱ公差组的检查组(齿轮的传动平稳性精度)
26
齿轮的齿厚极限偏差(或公法线平均长度偏差)
27
铸造缺陷
齿部无补焊,轮缘无疏松、缩孔
目测
5
减速器被动齿轮
28
安装孔的尺寸精度
符合图样规定
目测
29
齿面粗糙度
30
铸造缺陷
齿部无补焊,轮缘无疏松、缩孔
31
齿轮的第Ⅰ公差组的检查组(齿轮的传递运动准确性精度)
符合图样规定
常规长度计量
32
齿轮的第Ⅱ公差组的检查组(齿轮的传动平稳性精度)
33
齿轮的齿厚极限偏差(或公法线平均长度偏差)
6
减速器箱体与箱盖
34
轴承孔的尺寸精度
35
轴承孔的表面粗糙度
36
各轴孔中心线间的平行度
37
各轴孔中心线间的极限位置偏差
38
箱体与箱盖剖分面的粗糙度
39
箱体与箱盖自由结合后的接触密合性。
总中心距小于650mm时,用0.05mm塞尺;总中心距大于650mm时,用0.1mm塞尺
塞尺塞入深度不得大于剖分面宽度三分之一
用塞尺检查
7
曲柄
40
曲柄销孔的尺寸精度
常规长度计量
41
轴孔的尺寸精度
42
轴孔的表面粗糙度
43
键槽的尺寸精度
44
键槽中心平面对通过轴孔轴线和销孔轴线的辅助平面的对称度
8
曲柄销
45
曲柄销与轴承配合处的尺寸精度
常规长度计量
46
曲柄销与轴承配合处的表面粗糙度
47
小端螺纹退刀槽处圆弧半径的尺寸精度与表面粗糙度 (R>4 R1>2)
48
锥面与环规的接触面积
9
连杆
49
连杆的有效长度偏差
50
销轴孔位置精度
10
胶带轮
51
静平衡实验M=9.8eG N.mm式中G为胶带轮质量(kg),e为不同转速下的允许偏心距,e值按下表选取。
不平衡矩不大于M值
静平衡实验装置上进行
胶带轮
转速
r/min
≤300
>300~
500
>500~
700
>700~
900
>900
允许
偏心距
mm
0.55
0.38
0.26
0.18
0.10
11
变型机特有项目
52
按企标拟定项目的规定
外观质量审核评估表(C类)
表5-4
序号
检查项目
要 求
检查方法和规定
1
包 装
标志明显、内容齐全、美观大方、牢固可靠
目测、手感检查
2
铸件质量
平整、光滑、美观、过渡部位圆滑
3
组合件与焊接件
连接准确、美观。焊缝均匀、平整,不均匀度不超过2mm,咬边深度不大于1mm。连续咬边长度不大于焊缝长度的1/5。对影响外观的堆积物应修整
目测
4
涂 漆
均匀,色泽美观大方,光亮、平整;无裂纹、无气泡、无自然脱落现象、无漏漆
目测
5
螺栓外露
整齐,高出螺帽端面2~3牙并涂防锈油脂
目测
6
箱体与箱盖
合箱处边沿
平齐、总长不大于1200mm时,互相错位每边不大于2mm,总长大于1200mm时,互相错位每边不大于3mm
直尺
7
标 牌
符合SY/T5044-2023标准7.1.2条规定
目测
8
随机文献
符合SY/T5044-2023标准7.2.3条规定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涉及产品名称及其规格。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公司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长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
增长产品单元: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增长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产品检查。
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规定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行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涉及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6.1.6 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毕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7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毕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毕在其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公司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4-003-×××××。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4)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3)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公司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公司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公司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3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算,对符合条件的公司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涉及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查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23]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告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公司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长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公司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公司400元。公告费由获证公司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 产品检查费:由公司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 1500号文献规定的标准向检查机构交付。
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23]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告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查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公司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贯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公司、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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