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源市盈泰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江首府百货商品(代)购销合同需方:河源市盈泰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江首府百货 (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供应商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经济法律责任,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基本条件1、甲方同意(代)购销乙方提供的商品,(代)购销商品品名、条形码、产地、单价、规格型号、等级、计量单位等内容见甲方提供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代)购销商品确认书或乙方加盖公章并经甲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商品清单报价表。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商品卫生及生产许
2、可证、商品质检报告单、总代理或总经销委托授权书、进口商品卫生检验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另若因特别需要乙方还必须提供所授商品或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供鉴证。乙方如系代理商除必须持有厂家签发的代理证书外,还需持有厂家对其产品出示的书面承诺,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条:订单及商品质量1、甲方根据市场需求以订货单的形式确认购销商品的具体运输包装规格、数量、供货时间及地点,甲方授权的订货单包括但不限于特殊情形下的当面告知、电话等口头形式,且包括但不限于电传、传真、挂号邮件、当面送达的书面订货单等形式,乙方按甲方订货单的具体要求并在规定的有效限期内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均
3、须在甲方收货部电脑现场打印出的书面入库单上按甲方程序签字盖章确认生效。2、乙方提供的商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有关质量方面的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并不得违反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因商品质量或侵权等问题对甲方及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或人身伤害,乙方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产品送检或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应保证其所供商品符合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法规之规定: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海关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境卫生检疫法环境保护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商业银行
4、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发票管理团办法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条款和国家专业部门或主管机关所颁布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包装与交货要求1、商品的内外包装均应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标准,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如包装损坏影响销售的,乙方应无条件负责退换,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说明书。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供货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订货单进行,如乙方在订货单有效期内少供货,按乙方少供货数量与该份订单总数量的比例计量,每少供货1%,乙方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如乙方发生多供货,则甲方有权按订货单收货拒收多出部分。
5、乙方收到甲方注明交货限期的订货单但并未如期供货又无合理书面知会者,则此订货单甲方有权视为作废的同时按乙方故意断供处理,有权做出按订货单金额最高20%的罚款后并终止合同的处罚。如乙方收到甲方注明交货限期的订货单虽未如期供货但提前合理书面知会经协商后继续送货者,则此订货单甲方仍视为有效但按乙方延期供货处理,有权做出按订货单金额最高10%的罚款处罚。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具备所有甲方所属商场(包括合同签订时已设立的商场,合同签订后新设立的商场)供货的能力,一旦甲方向乙方下达该商场的订货单,乙方应向该商场供货,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四条:商品退、换货1、一般商品,乙方应自甲方发出退(换)货通
6、知之日七日内办理退(换)货手续。逾期不退(换)货的,甲方每日按商品金额的5%收取场地占用费和管理费,逾期二十日未撤走,甲方有权将该批商品无责任异地放置或削价处理或直接予以报废,并冲减乙方货款。2、各类易腐烂、变味、变质的食品、调味品、日用品等商品,出于销售状况或品质管理需要,乙方应自甲方发出退、换货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无条件办理退(换)货手续,逾期不退(换)货者,甲方有权视情况作出即时削价处理或即时予以报废视为垃圾予以清理,并冲减乙方货款。期间退(换)货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换)货手续,影响了甲方商品存放、流通、销售的,甲方有权延期或停止乙方的货款结算,直至乙
7、方办完相关手续为止。当乙方的经营品种数量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时,乙方所供新商品上架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相同数量的滞销商品。4、乙方提供的商品其保质期必须在2/3有效期内,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对滞销商品和临近保质期的商品,乙方应无条件负责退换,退换程序按本合同第四条条款遵照执行。换季商品退换要及时衔接,新品种进场及仍在销售状态的退换商品必须安排特价促销活动。第五条:价格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商品报价清单,如因甲方通过市场调查发现商品的供货价高于周边地区商场的同种商品,甲方有权自行将价格调整到周边地区商场同种商品的最低价,甲方并对乙方每个单品处以1000元以下的违约金额。同时甲方有权从供
8、货之日起计算进货总量相应差价作为对甲方的补偿,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若乙方在甲方附近半径1千米范围内的商场安排促销活动,则甲方也同时相应地享受此项优惠,经知会乙方后甲方可做相应的促销价差及其它优惠调整,但若乙方不予配合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直接做相应调整。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主被动调低进货价格的,则甲方未售出的库存商品自动按调低后的价格结算,但对以上需要调价却未及调价仍按原价结算的须做事后相应的补差价;乙方调高价格的,须提前15日以厂家盖章升价通知单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此期间乙方仍须按甲方订货单要求送货,否则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处理),但调价方案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而甲方未售出商品的存货则仍按
9、原价结算。3、甲方对持有甲方有效会员卡的消费者折扣或积分返利等让利销售,则让利销售价与正常销售价的差额(包括积分返利金额和其它形式的让利金额)由甲乙双方按比例承担,乙方承担让利金额的 %或乙方承担结算货款金额的 % .第六条:促销管理1、乙方派驻甲方的促销员,在接受乙方管理的同时必须接受甲方管理和调度安排,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促销员的劳动合同管理和薪酬由乙方负责,产生的劳动合同和薪酬纠纷由乙方解决,若乙方不予彻底解决造成促销员工作受到影响或向有关部门投诉造成甲方声誉受到影响时,甲方有权就薪酬问题可做出处理直接从乙方结算货款中扣除。促销员违纪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对由于违规违纪产生
10、的罚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结算货款中扣减。促销员须按甲方统一安排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及企业文化各项活动。2、乙方促销员利用促销时间采取场内洽谈、场外交易的,一经发现,甲方将对乙方处以交易额十倍以上的罚款,且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第七条:结算方式1、甲方确保乙方交货后确认的第 种结算方式进行货款结算(退货和换货商品货款除外)。 A、代销 ;B、购销 ;C、批结 ;D、其它 。2、乙方授权结算专人凭送货单和甲方收货单据,持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国家规定税率为13%的商品持13%的商品增值税发票)和甲方发放的本人结算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甲方进行结算。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时结算的,顺延至下一个结算
11、期结算,但连续三个结算期不结算,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结算。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17%增值税发票(国家规定税率为13%的商品不能提供13%增值税发票)以票据结算,甲方则从结算货款金额中扣除 %金额作为税金。乙方开具的增值税票出现“假票”“代开票”等作假行为,除甲方有权不予结算货款外,另追加1000元以上的罚款,同时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并保留单方解除合同及追诉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授权结算专人因离职或其它原因不再具备结算权利时乙方提前无书面通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若发生结算卡丢失等情形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补办新的结算卡,补办新卡工本费为每张50元
12、人民币。3、现金、转账支票或电汇。转账支票或电汇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委托收款,银行支票不得以非现金方式抵付或托转第三方,甲方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开支票,同时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按甲方结算程序结算签字离台后如发生货款短缺争议或未按乙方自身规定将货款转入其合同提供的银行账号或发生其它意外等情形,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4、商品的质量保证和退换货服务及售后服务由乙方负责,甲方如代为提供保修等售后服务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可从乙方货款中扣除。同时,为确保顾客的消费权益和甲方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害,乙方第一次结算货款时,甲方从乙方货款中扣除人民币 元作为商品
13、质量保证和“三包”保证金,该款从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后给予结算,有质量“三包”期的,“三包”期满后给予结算。第八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协议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如违反合同协议条款将依照合同协议条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实际损失部分,甲方将另行追偿。第九条:反商业贿赂双方都同意坚决拒绝商业索贿、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具体要求另定。第十条:法律依据及其与本合同关系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诉至合同签约地所在地区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法院诉讼处理。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在协商一致后签订
14、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本协议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3、甲方特别提醒乙方注意本合同中限制或免除甲方责任的条款以及增加乙方责任的条款,乙方应仔细阅读,充分理解该等条款并自愿接受该等条款。第十一条:合同期限与终止1、本合同有效期是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2、本合同有效期终止之日即为本合同协议自动失效解除之日。第十二条:其它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2、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甲 方:河源市盈泰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江首府百货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河源市盈泰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江首府百货商品(代)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