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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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合 同 书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籍所在地: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紧急状态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或解除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
4、如果乙方另行与甲方签订了培训协议,且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超过本合同期限的,则本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培训协议约定期限届满之日止。
第二条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2011 年 3 月 12 日起至 2011 年 4 月 12 日止,期限为 月。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1、乙方的条件与甲方招聘简章、招聘广告中的职位要求不相符;
2、乙方在试用期内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累计超过 天的;
3、乙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甲方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者隐瞒应当告知甲方的重要信息;
4、乙方未通过试用期绩效考核的;
5、乙方身心不健康的;
6、其他: 。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在 部门,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在 成都 市。其主要工作职责见其“岗位说明书”。
第四条 乙方在此同意,甲方因工作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和表现,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并依照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各项待遇随其调整后岗位的统一标准相应改变。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临时性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该临时性调整不视为对乙方工作内容的变更。
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1 种工时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在合同期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周期(周、月、季或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事先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可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方式。
第七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乙方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
乙方因工作效率低下或工作质量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完不成工作任务而造成的工作时间延长,不计入延长的工作时间之内。
第八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乙方的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但须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九条 乙方按国家及甲方规定享受年休假、婚丧假、法定节假日休假,请休事假和病假。
四、劳动报酬
第十条 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3 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元。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乙方的个人表现和业绩发放奖金,奖金的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绩效来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 15 日前支付乙方上月工资。甲方有合理解释延迟支付劳动报酬的,不属于拖欠乙方工资。工资支付方式按照甲方规定执行。
甲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水平,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乙方享有中国政府的婚丧假、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员工产假、哺乳假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假期和福利。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九条 甲方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七、劳动纪律
第二十条 甲方已向乙方公示其各项内部规章管理制度,乙方已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等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和商业信誉,保守甲方的机密,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或行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适当的奖惩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操作规范及劳动安全标准,因违反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除依据公司纪律处理外,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合理的经济赔偿。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
1) 乙方连续旷工三天,月累计旷工五天、季累计旷工八天、年累计旷工十二天的;
2)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上岗后拒绝甲方合理的工作安排的;
3)当月迟到、早退5次以上的,或当年迟到、早退累计10次以上的;
4)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其他规定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在填报公司登记表格中虚假登记,及向甲方提供个人虚假资料的;
2)乙方在求职时向甲方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履历、健康状况、各种有效证件有隐瞒或不实之处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重大技术革新、转产、经营方式调整、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均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电子文档、欠(罚)款、工资的办结等)。若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交接或者交接手续不齐备,甲方有权相应缓办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缓发其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九、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若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的,乙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上述《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接受甲方工作指派或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及相应的知识产权归甲方,甲方有权按任何方式处置、改变或以其他方式对待这些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乙方奖励。在甲方要求下,乙方应当给予并提供能使甲方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及获得保护所需要的一切信息资料和必要协助。但上述知识产权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人身权利由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人身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三十四条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国家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属于由甲方出资培训的(即为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的费用支付的培训),其在解除本合同时,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其标准为:每服务(工作)满1年按培训费总额的 %递减,服务(工作)满 年不再偿付。
双方亦可另行签订培训协议,明确服务期限、培训费用和违约责任。培训协议另有约定的,依照培训协议约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三十八条 乙方承诺:在进入甲方工作之前,乙方对所有以前的工作单位均不承担(或不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保密义务;在进入甲方工作之后,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工作,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等非公开信息。
如乙方承诺不实,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其 他
第三十九条 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若由此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第四十条 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内容:
1、甲方员工手册、岗位说明书及各项规章制度和甲、乙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岗位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确定合同首部所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并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同时如果变更该地址,应当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按上述约定地址送达相关通知的行为,双方认可为有效的送达;甲方按上述约定地址送达相关通知的时间,双方认可为通知到达乙方的时间。乙方亦同意授权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托人,该受托人(原则上为乙方的成年直系亲属)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如甲方根据上述情况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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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劳动合同前已详细阅看,对合同内容予以全面理解,不持异议。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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